EPC总承包模式建设工程合同常见法律风险及其防范对策

时间:2024.5.8

EPC总承包模式建设工程合同常见法律风险及其防范对策 EPC总承包模式作为在长期的国际工程实践中形成并逐渐发展和成熟起来的与国际接轨之承发包模式,一方面克服了传统承发包模式完全忽视设计、采购与施工的内在联系,将其截然割裂开来的诸多弊端;另一方面也充分满足了建设单位期望获得成本、工期、风险的确定性以及工程项目成功建设的强烈愿望和需求,正越来越多地受到建设单位的青睐。

虽然,EPC总承包模式对建筑安装工程项目有着诸多利好因素,但是,就作为实施主体的承包方来说,其间隐含的风险则不可不重视之。法务处在结合公司推进“走出去”战略过程中的几个项目实施经验、参读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设计、采购和施工合同条件》(99年版)国际工程承包通用合同范本及参考中国建筑总公司等相关案例的基础上,拟就EPC总承包模式建设工程合同常见法律风险及其防范对策进行初步的分析,希望为公司稳步推进和实施“造船出海”战略,开拓海外市场尽一份微薄之力。

一、EPC总承包模式的特点

EPC总承包模式(又称交钥匙模式),是设计-采购-施工(Engineering,Procurement and Construct)一体化的承发包模式,是一种包括设计、设备采购、施工、安装和调试,直至竣工移交的总承包模式。其首先由建设单位作为业主将建设工程发包给总承包单位,然后由总承包单位承揽整个建设工程的设计、采购和施工,并对所承包的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等全面负责,最终向建设单位提交一个符合合同约定、满足使用功能、具备使用条件并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的承发包模式。

参照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设计、采购和施工合同条件》(99年版)国际工程承包通用合同范本,EPC总承包模式与传统承发包模式相比,主要具有以下几个显著特点:

(一)单一的权责界面,法律关系清晰、责任主体明确。

在传统承发包模式中,业主不仅与施工单位存在施工合同关系,还与设计 1

单位存在设计合同关系,与甲供货物的供应商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而在EPC总承包模式中,业主的合同相对方只有总承包商一方,工程的设计、采购和施工由总承包商一方全部承揽。因此,在EPC总承包模式下,法律关系简单,合同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明确具体,总承包商必须对最后交付的建设工程承担百分之百的法律责任。

(二)工程的系统整合,目标统一明确、各个环节统筹优化。

传统的承发包模式,缺乏对设计和施工内在联系和规律的研究和认识,完全忽视设计与施工的有机联系并将其截然割裂开来,将设计、施工进行平行发包,客观上造成设计者站在单纯设计的角度上考虑问题,而不是站在整个项目的立场上全面考虑问题,往往因设计不考虑工期和造价,且设计与采购、施工完全脱节,不可避免地会导致采购和施工的返工,导致延误工期、提高造价,从而使工程项目的整体目标无法实现。而在EPC模式下,由总承包商承揽工程的设计、采购和施工,在确保工程整体目标实现的同时,把优化设计、合理采购及文明施工有机地结合起来。EPC模式不仅有利于充分发挥设计的主导作用,实现设计、采购和施工的深度交叉和内部协调,从而实现整个工程的系统统筹和整合优化,而且由于总承包商能够将采购纳入设计程序,并从设计、采购和施工的全过程及整体上考虑和处理问题,设计能更充分地考虑设备、材料采购及现场施工安装的要求,更能主动地进行设计方案的优化,从而保证工程的质量,实现工程项目的整体目标。

(三)业主风险合理转移,总承包商承担更多风险。

EPC总承包模式,给总承包商带来发展机遇的同时,也使其面临更严峻的挑战,承担更广泛的风险责任。

在工程建设中,一般将风险划分为业主的风险、承包商的风险和不可抗力风险。传统的承发包模式中,业主的风险大致包括:政治风险(如战争、军事政变等)、社会风险(如罢工,内乱等)、经济风险(如物价上涨,汇率波动等)、法律风险(如立法的变更)及外界(包括自然)风险等,其余风险由承包商承 2

担。若发生不可抗力风险时,业主一般负担承包商的直接损失。而在EPC模式下,业主的风险包括经济风险、外界风险和不能按期完成项目建设的风险都转嫁给了总承包商,尤其在签订EPC总承包合同时,往往都是在初步设计不完善的条件下签订总价包死的总承包合同,无疑对总承包商的抗风险能力和风险管理水平提出了更严峻考验。

(四)对业主项目管理水平要求较低,对总承包商的项目管理能力提出更高要求。

与传统承发包模式不同,EPC模式对业主的项目管理水平要求并不高。在签订EPC交钥匙总承包合同后,对业主来说,重点在竣工检验。因此,在整个工程实施过程中,业主介入工程管理的工作会很少,一般由自己或委托业主代表进行有限的整体性、原则性、目标性的管理和控制而不是干预,只要总承包商最终能够交付符合合同约定、满足使用功能、具备使用条件并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即可。

就EPC模式下的总承包商而言,由于工程总承包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总承包商不仅对设计、采购和施工全权负责,还须对所承揽的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等全面负责,因此,为了保障项目的顺利实施,总承包商必须对项目建设的质量、进度、费用、安全、合同和信息等进行全方位的控制与管理,这无疑对其管理水平提出了巨大挑战。

(五)工程质量责任主体明确,业主的利益损害赔偿更有保障。

对于业主来说,在EPC总承包合同中,合同的相对方只有总承包商一方。因此,建设工程的质量责任主体不但是明确具体的,而且是唯一的。如果建设工程的质量存在问题需要承担责任的话,业主只需向总承包商追究工程质量责任,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损害赔偿责任即可。

二、EPC总承包模式的适用

依据EPC模式本身的特性及建筑安装行业的发展模式,参照国际行业惯例,EPC总承包模式主要适用于以下几大类工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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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化工、冶金、电站、铁路等大型基础设施工程,含有机电设备的采购和安装的工程项目。

(二)涉及某些专业技术或技术专利的项目。承包商不仅承担项目实施,还要负责技术专利转让。

(三)承包商不仅要负责项目实施,还要承担对业主人员的技术培训和操作指导,直至业主指定的工作人员能独立操作生产设备、正常进行运营管理的项目。

(四)需要承包商垫资、带资的延期付款项目等。

三、我国现行法律对EPC总承包模式的规定及政策引导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司法解释。我国现行《建筑法》在

第24条规定:“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这一规定,在法律层面为EPC总承包模式在我国建筑市场的推行,提供了具体法律依据。

(二)《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建市[2003]30号)、《关于工程总承包市场准入问题的复函》(建办市函[2003]573号)。在上述行政规章中,建设部明确将EPC总承包模式作为一种主要的工程总承包模式予以政策推广。

四、EPC总承包合同常见法律风险及其防范对策

EPC总承包合同常见的法律风险主要包括合同条款风险和合同管理风险。鉴于EPC总承包模式的特性及实施要求,对于EPC总承包合同的每一条款都应仔细斟酌,避免出现不平等条款、定义和用词含混不清、意思表达不明的情况,还应注意合同条款的遗漏、合同类型选择不当等。尤其对工程范围、合同价格 4

及其款项支付方式、保函条件和违约条款等合同内容更应加强审核。

(一)合同范围。必须审核合同文件是否规定了明确的工程范围, 注意承包商的责任范围与业主的责任范围之间的明确界限划分。若业主将一个完整的项目分段招标, 此时应该特别注意我方的工程范围与其他承包商的工程范围之间的界限划分和接口是否明晰。

(二)价款支付。首先,如果是现汇付款项目 (由业主自筹资金+业主自行解决的银行贷款), 应当重点审核业主资金的来源是否可靠, 争取掌握自筹资金和贷款比例是多少, 是政府贷款、国际金融机构贷款还是商业银行贷款。 其次, 如果是延期付款项目 (大部分付款是在项目建成后还本付息,故需要承包商方面解决卖方信贷), 应当重点审核业主对延期付款提供什么样的保证, 是否商业银行担保、银行备用信用证或者银行远期信用证等, 并注意审核这些文件草案的具体条款。(注意:对于业主付款担保的审核, 应该注意是否为无条件的、独立的、见索即付的担保;对于业主信用证的审核, 应该注意开证行是否承担不可撤销的付款义务, 并且信用证是否含有不合理的单据要求或者限制付款的条款;此时还应该审核提供担保或者开立远期信用证的银行本身的资信是否可靠。)

第三, 审核合同价款的分段支付是否合理。通常, 预付款应该不低于 10%, 质保金 (或称“尾款”) 应该为 5% 或者不高于 10%, 里程碑付款 (即按工程进度支付的工程款) 的分期划分及支付时间应该保证工程按进度用款, 以免我方垫资过多, 既增加风险又增加利息负担。(注意: 合同的生效, 或者开工令的生效, 必须以我方收到业主的全部预付款为前提, 否则我方将承担极大风险!)

另外,对于亚非国家所承包项目, 应注意合同价款的构成和计价货币(合同价款往往分成外汇计价部分和当地货币计价部分)。应注意汇率风险和利率风险, 以及我方和业主对汇率风险和利率风险的分担办法。

(三)银行保函。EPC总承包模式的一大特点,就是业主通常会要求承包 5

商在合同履行的不同阶段提供预付款保函、履约保函和质保金保函。

1.预付款保函。预付款保函必须在我方收到业主全部预付款之时才同时生效, 而且生效的金额以实际收到的预付款金额为限。另,预付款保函的失效越早越好,尽量减少与履约保函相重叠的有效期限。应该避免预付款保函与履约保函并行有效直至完工日。尤其应当拒绝预付款保函超越完工期, 与质保金保函重叠。

2.履约保函。履约保函的担保金额应该不超过合同价款的一定比例, 如 10%。此时应注意, 通常现汇项目的业主会要求承包商提供较高的履约保函比例, 如 20% 或 30%。但是, 对延期付款项目, 鉴于承包商已经承担了业主延期付款的风险, 应该严格将履约保函的比例限制在 10% 以下。履约保函的失效期应争取在完工日、可靠性试运行完成日或者商业运行日失效之前, 并避免与质保金保函发生重叠, 否则会增加承包商的风险。

3.质保金保函。质保金保函的生效应该以尾款的支付为前提条件。也就是说, 业主支付 5% 的尾款, 承包商就交付 5% 的质保金保函;业主支付 10% 的尾款, 承包商就交付 10% 的质保金保函。质保金保函的金额不应该超过工程尾款的金额,通常为合同价款的 5% 或 10%, 最多不能超过 10%。质保金保函的失效应当争取不迟于最终接受证书签发之日。

(四)税收与保险条款。对税收条款的审核应明确划分承包商承担项目所在国的哪些税收, 业主承担项目所在国哪些税收。如有免税项目, 则应明确免税项目的细节, 并明确规定万一这些免税项目最终无法免税, 承包商有权从业主那里得到等额的补偿。对保险条款的审核应当注意关于承包商必须投保的险别、保险责任范围、受益人、重臵价值、保险赔款的使用等规定是否合理。

(五)业主责任条款。在审核业主责任条款时应注意,业主最大的责任是向承包商按时、足额付款。合同条款中应该争取对业主拖延付款规定罚息, 并且对业主拖延付款造成的后果规定违约责任。

同时, 注意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业主有义务对施工现场提供什么样的条件, 6

其中包括:施工现场应该具有什么样的道路、施工用电、用水、通信等条件;注意规定业主按期完成其本身工程范围内工程的责任;另,在分标段招标的 EPC 合同项下, 还应争取规定, 如果业主聘用的其他承包商施工干扰了本合同承包商施工, 业主应该承担什么责任;对于招标文件中有关设计要求的技术参数, 应该明确属于业主的责任范围。

(六)违约责任条款。在EPC总承包合同中,除了详细约定业主责任外,还应详细约定最低性能标准条款和竣工后检验条款。(最低性能标准条款是FIDIC的交钥匙工程合同的特色条款,在部分项目中,可以用量化的标准衡量工程完成的质量与功效。而EPC合同中“最低性能标准”条款则以更加量化的标准来计算工程的最终实际价格。)“最低性能标准”条款对总承包商提出了更高的技术和管理要求,需要总承包商对项目更大程度的把握,无论是设计能力还是材料设备采购、土建、安装都要满足最低性能的标准,否则将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与最低性能标准条款相对应的是竣工后检验条款。竣工后检验条款的内容是指,某些大型工业项目在工程或区段竣工交付运行一段时间后,工程或设备的各项技术指标参数是否达到业主项目要求中规定的“最低性能标准”。 在EPC总承包项目中,应该详细约定最低性能标准、相应的检验程序以及未达到标准的处理措施。

(七)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条款。法律适用条款通常均规定适用项目所在国的法律。有的外商在中国内地投资工程项目, 却在合同条款中规定适用外国法律为合同的准据法,这与我国现行法律之强制性规定相违背,因此属无效约定。因此,在EPC项目实施中,在尽量争取适用所在国法律的同时, 更多地适用国际惯例,尽量争取如果法规变化导致承包商的工程造价(成本及开支) 增加, 业主应予以等额补偿等。

关于争议解决条款,应该避免在项目所在国或业主所在国仲裁,争取在我方或第三国国际仲裁,尤其应该避免在一些对中国怀有偏见的西方国家仲裁机 7

构仲裁。应该明确选择仲裁机构和仲裁条款,必须明确规定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合同条款实际上反映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条款的严密性与准确性是保障项目实施各方获得利益的重要前提。如果在拟定合同条款时掉以轻心,不注意合同条款的完整、严密、准确、合理、合法,其结果会因合同谈判对手的条款措辞或表述技巧而掉进陷阱,使作为工程总承包的一方利益丧失殆尽,甚者为此付出惨重代价。因此,在实际EPC合同管理工作中,必须牢记合同条款内容,认真研究与掌握合同条款内容,把全面履行合同作为EPC承包公司的重要工作目标。

以上即为法务处对于EPC承包模式几点不成熟的探讨,因信息资源及实践经验的局限,许多潜在问题尚不能发掘,所提之问题及对策亦尚显浅薄,希望各单位及领导给予更多的批评指正,以资改进。

附件:1. 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EPC标准合同-中英文对照版》

2. 《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

3.《关于工程总承包市场准入问题的复函》

法律事务处

二○一一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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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建设工程EPC总承包模式及其相关法律问题


建设工程EPC总承包模式及其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时间: 2008-5-14 20:06:52

建设工程EPC总承包模式及其相关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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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任诚宇

EPC总承包模式是指,建设单位作为业主将建设工程发包给总承包单位,由总承包单位承揽整个建设工程的设计、采购、施工,并对所承包的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等全面负责,最终向建设单位提交一个符合合同约定、满足使用功能、具备使用条件并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承包模式。

EPC总承包模式是当前国际工程承包中一种被普遍采用的承包模式,也是在当前国内建筑市场中被我国政府和我国现行《建筑法》积极倡导、推广的一种承包模式。这种承包模式已经开始在包括房地产开发、大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等在内的国内建筑市场中被采用。作为一种全新的建设工程承包模式,在保持与传统建设工程承包模式相似的部分法律特征之同时,亦存在诸多完全不同的个性法律特征。探究、了解、解答这一承包模式及其相关法律问题,对于这一模式的顺利推广、应用,促进基于这一模式下的市场交易,在实践层面不无裨益!

一、EPC总承包模式的渊源及特征

“EPC”是“设计、采购、施工”的三个英文单词第一个英文字母的缩写。这一模式的规范运作程序源于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19xx年出版的《设计—建造总承包与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19xx年出版的《设计、采购和施工合同条件》以及《生产设备和设计-施工合同条件》等国际工程承包普遍使用的合同范本。

在工程建设承包尤其是国际工程承包实践中,随着包括建筑技术在内的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建筑业主对建设工程的功能要求的日益多样化,建设工程的规模越来越大,复杂程度

也越来越高。原来在建筑市场通用的单一“设计-采购-施工”各个环节分离的工程建设传统承包模式,由于存在工程进度衔接不畅、工程质量、责任难以划分等问题,已经越来越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以由一个总承包商对整个工程设计、建设过程、工程质量、工程造价负责的EPC总承包模式应运而生。

EPC总承包模式的基本特征是通过与传统的“设计-采购-施工”各个环节相分离的建设工程承包模式(以下简称“传统承包模式”)的比较,并通过这种比较优势体现出来的。EPC总承包模式较传统承包模式而言,具有以下三个方面基本优势:

(一)强调和充分发挥设计在整个工程建设过程中的主导作用。对设计在整个工程建设过程中的主导作用的强调和发挥,有利于工程项目建设整体方案的不断优化。

(二)有效克服设计、采购、施工相互制约和相互脱节的矛盾,有利于设计、采购、施工各阶段工作的合理衔接,有效地实现建设项目的进度、成本和质量控制符合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确保获得较好的投资效益。

(三)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明确,有利于追究工程质量责任和确定工程质量责任的承担人。

基于EPC总承包模式较传统的建设工程承包模式所具有的前述基本优势,其基本特征可以总结为:

(一)在EPC总承包模式下,发包人(业主)不应该过于严格地控制总承包人,而应该给总承包人在建设工程项目建设中较大的工作自由。譬如,发包人(业主)不应该审核大部分的施工图纸、不应该检查每一个施工工序。发包人(业主)需要做的是了解工程进度、了解工程质量是否达到合同要求,建设结果是否能够最终满足合同规定的建设工程的功能标准。

(二)发包人(业主)对EPC总承包项目的管理一般采取两种方式:即过程控制模式和事后监督模式。(1)、所谓过程控制模式是指,发包人(业主)聘请监理工程师监督总承包商“设计、采购、施工”的各个环节,并签发支付证书。发包人(业主)通过监理工程师各个环

节的监督,介入对项目实施过程的管理。FIDIC编制的《生产设备和设计—施工合同条件(19xx年第一版)》即是采用该种模式。(2)、所谓事后监督模式是指,发包人(业主)一般不介入对项目实施过程的管理,但在竣工验收环节较为严格,通过严格的竣工验收对项目实施总过程进行事后监督。FIDIC编制的《设计、采购、施工合同条件(19xx年第一版)》即是采用该种模式。

(三)EPC总承包项目的总承包人对建设工程的“设计、采购、施工”整个过程负总责、对建设工程的质量及建设工程的所有专业分包人履约行为负总责。也即,总承包人是EPC总承包项目的第一责任人。在传统的承包模式下,建设单位即发包人(业主)则是建设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人。譬如,在传统承包模式下的由于设计而产生的履约问题,由于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系由建设单位即发包人(业主)认可并办理报建手续,所以,只要承包商的施工符合施工图要求,最终合同约定不能实现的责任要由建设单位即发包人(业主)承担。但在EPC总承包模式下,由于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均由总承包商负责完成,所以,即使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系由建设单位即发包人(业主)认可并办理报建手续,但建设单位即发包人(业主)仍不对最终合同约定不能实现的结果承担责任。FIDIC19xx年EPC合同条件规定,“无论雇主代表是否给予了批准或同意,承包商应对全部现场作业、所有施工方法以及全部工程的完备性、稳定性和安全性承担全部责任”。这一规定表明,业主批准设计文件并不解除总承包商的设计责任。与之相对应的是,EPC总承包商须对建设工程承担严格的设计责任。EPC总承包合同一般规定,“发包人(业主)向总承包人提供的任何数据或资料,不免除总承包人承担的设计、采购、施工责任。总承包人被认为在投标前已经仔细地审查了业主要求。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总承包人应该对业主要求(包括设计标准和计算)的正确性负责。”

二、EPC总承包模式在实践中的几种合同结构形式

在EPC总承包模式下,总承包商对整个建设项目负责,但却并不意味着总承包商须亲自完成整个建设工程项目。除法律明确规定应当由总承包商必须完成的工作外,其余工作总承

包商则可以采取专业分包的方式进行。在实践中,总承包商往往会根据其丰富的项目管理经验、根据工程项目的不同规模、类型和业主要求,将设备采购(制造)、施工及安装等工作采用分包的形式分包给专业分包商。所以,在EPC总承包模式下,其合同结构形式通常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

(一)交钥匙总承包;(二)设计—采购总承包(E-P);(三)采购—施工总承包(P-C);(四)设计—施工总承包(D-B);(五)建设—转让(BT)等相关模式。最为常见的是第(一)、

(四)、(五)这三种形式。

交钥匙总承包,是指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总承包商最终是向业主提交一个满足使用功能、具备使用条件的工程项目。该种模式是典型的EPC总承包模式。

设计、施工总承包,是指工程总承包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工程项目设计和施工,并对承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全面负责。在该种模式下,建设工程涉及的建筑材料、建筑设备等采购工作,由发包人(业主)来完成。

建设、转让总承包,是指有投融资能力的工程总承包商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的勘查、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实现全过程总承包;同时工程总承包商自行承担工程的全部投资,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后,业主向工程总承包商支付总承包价。

三、EPC总承包模式在我国推广的法律及政策、规章依据

法律依据:为加强与国际惯例接轨,克服传统的“设计-采购-施工”相分离承包模式,进一步推进项目总承包制,我国现行《建筑法》在第二十四条规定:“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建筑法》的这一规定,在法律层面为EPC项目总承包模式在我国建筑市场的推行,提供了具体法律依据。

政策、规章依据:为进一步贯彻《建筑法》第二十四条的相关规定,20xx年2月13日,建设部颁布了[2003]30号《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在该规章中,建设部明确将EPC总承包模式作为一种主要的工程总承包模式予以政策推广。

四、EPC总承包模式在我国推广应用中涉及的几个法律问题

虽然,EPC总承包模式在我国推广应用既符合国际惯例,又有相应的法律、规章及政策依据,但我国法律、规章及政策基于对建筑市场的严管所派生的诸多具体条款规定,却又为这一模式在国内的推广设定了诸多法律障碍。这些法律障碍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一)、关于EPC总承包商的法定资质问题

建筑活动资质管理制度,是我国《建筑法》规定的基本制度。《建筑法》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对于项目总承包资质,虽然《设计单位进行工程总承包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建设[1992]805号)给予了明确规定。但建设部《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建市[2003]30号)的颁布后,《设计单位进行工程总承包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被废止。目前尚未见到对工程总承包资质的有关新规定出台。在此情况下,现实经济活动中,总承包商从事EPC总承包应否具备资质,应该具备何种资质,即成了一个争议焦点。对此,主要有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EPC总承包商必须同时具备相应的设计和施工资质。其理由是:实行资质管理,是我国建筑法的强制性规定,应该严格执行,EPC总承包活动既然同时包括设计活动及施工活动,那么,EPC总承包商自然就应依法具备这两个方面的相应资质。

另一种观点认为:EPC总承包商只需具备相应的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中的一种资质即可,但其不具备资质的活动应该分包给具有资质的单位来实施。建设部办公厅在建办市函[2003]573号《关于工程总承包市场准入问题的复函》中明确指出“具有工程勘察、设计或施工总

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工程项目范围内开展工程总承包业务。因此,工程设计企业可以在其工程设计资质证书许可的工程项目范围内开展工程总承包业务,但工程的施工应由具有相应施工承包资质的企业承担”。这一观点的理由是,如需同时具备设计和施工两个相应资质,则国内很少有单位有能力从事EPC总承包;第一种观点不符合我国当前国情。

对此,笔者赞成第一种观点,因为该观点符合我国建筑法的基本规定。至于第二种观点所提到的很少有单位同时具备设计和施工资质的问题,笔者认为,可以通过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进行联合总承包等方式解决。

3、关于EPC总承包项目的业主要求与合同变更问题

EPC总承包项目中,业主对未来的项目的理解可能还只是一些概念、技术要求和标准等原则性的内容,没有相应的设计图纸,对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的具体环节并不明确。EPC总承包合同中的业主要求取代了施工合同中的图纸和规范,确定了EPC总承包项目的标准。因此,EPC总承包工作内容不象单独的施工合同那样,在合同签订时就非常明确、具体。这就要求总承包商能够充分理解业主提出的项目建设意图,并依据业主对功能、设计准则等的基本要求,以及业主提供的事先勘测考察现场情况的基本资料和数据来完成设计任务。设计任务在得到业主批准后,总承包商再确定工程实施细节,进而编制施工计划并完成整个工程。EPC总承包的这一特点决定了业主强调最终项目使用功能;业主承担支付义务的是固定合同总价。

业主对项目的这种抽象要求、以及合同双方对于项目仅有文字约定而无图纸约定的事实,常常导致总承包商的承包范围难以确定,业主对总承包商设计文件的一些修改意见,往往被业主视为是符合工程预期目的的设计优化而不是设计内容的变更,已包死的合同价格因此被认为不能发生变更。这一事实引起业主和总承包商在项目进行过程中的冲突与矛盾。譬如新近发生的某卷烟物流EPC总承包合同纠纷,业主为某烟草公司,EPC总承包方为某工程设计院。总承包商所完成的施工设计图纸不符合业主要求,业主要求修改,设计院完

成了修改。施工图完成后,总承包方认为该修改后的设计变更了经政府批准的承包商完成的初步设计,因此提出660万元人民币的变更索赔。业主在征求律师意见后,以施工图纸的变更在业主项目要求的范围内为由,对设计院提出的索赔请求,明确予以拒绝。

事实上,发生前述纠纷,最根本的问题即在于对设计变更和承包合同内容的变更的区别之认识。设计变更不等于承包合同内容的变更。设计变更是指,设计单位根据委托人或者根据政府的有关规定对图纸的改变,设计变更通常是对设计的局部修改、完善,一般包括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或是调整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顺序,或是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以及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承包合同内容变更是指,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对承包合同确定的权利义务经协商一致予以改变。设计变更并不意味着承包合同内容变更。在EPC总承包合同中,据以确定合同价款的依据是业主的项目要求,而不是签约后总承包方完成的初步设计图纸。在上述案例中,总承包方是否有权索赔,关键看变更后的施工图纸是否对业主的项目要求进行了实质性变更,如进行了实质性变更,总承包方有权提出索赔。总承包方仅仅拿施工图纸对初步设计图纸做了修改为由要求索赔,是不会得到法律支持的。

笔者认为,在EPC总承包项目中,为避免纠纷,合同双方应当具体定义业主的项目要求并以此作为调整合同价款的依据。业主的项目要求应该采用具体与概括相统一的办法,明确竣工工程在功能方面的特定要求,包括范围、质量以及要求承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等。

4、关于业主审批设计文件效力及其法律后果问题

在单独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业主确认的设计文件是施工合同双方履约的基础,业主确认的设计文件因业主原因发生变更的,施工单位可以提起索赔。然而在EPC总承包合同中,业主审批设计文件的效力及其法律后果问题,有必要予以探讨。

事实上,(前面已经提到)FIDIC19xx年EPC合同条件规定,“无论雇主代表是否给予了批准或同意,承包商应对全部现场作业、所有施工方法以及全部工程的完备性、稳定性和安全性承担全部责任”。这一规定阐述的基本原则是,业主批准设计文件不解除总承包商的设计

责任。这一基本原则得以确立并被普遍认同的理由在于:

EPC总承包合同一般规定,“发包人向总承包人提供的任何数据或资料,不免除总承包人承担的设计、采购、施工责任。总承包人被认为在投标前已经仔细地审查了业主要求。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不对业主要求的准确性、完整性负责,总承包人应该对业主要求(包括设计标准和计算)的正确性负责。在下列情况下,发包人对业主要求中的下列数据和资料准确性、完整性负责:(a)对工程或其任何部分预期目的的说明;(b)竣工工程的检验标准和性能标准;(c)一个有经验的尽责的总承包人无法核实的数据和资料;(d)合同其他部分明确约定由发包人负责的数据和资料。”

由此可见,EPC总承包商依约承担着严格的设计责任,这是业主批准设计文件不免除其设计责任的重要原因。

需要明确的是,如果业主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批准影响到合同中业主项目要求的实质性变化,也可能引起合同条款内容的变更。

笔者认为,为避免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不必要的分歧和异议,在EPC 总承包项目中,业主与总承包商应当事前明确约定业主批准对承包商的具体影响,包括对承包范围的影响,对施工质量的影响,对工期、对工程价款的影响等。

5、关于EPC总承包项目的交付标准及其违约责任问题

在EPC总承包项目中,除了详细约定业主要求外,还应详细约定最低性能标准条款和竣工后检验条款。最低性能标准条款是FIDIC的交钥匙工程合同的特色条款,在部分项目中,可以用量化的标准衡量工程完成的质量与功效。而EPC合同中“最低性能标准”条款则以更加量化的标准来计算工程的最终实际价格。“最低性能标准”条款对总承包商提出了更高的技术和管理要求,需要总承包商对项目更大程度的把握,无论是设计能力还是材料设备采购、土建、安装都要满足最低性能的标准,否则将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与最低性能标准条款相对应的是竣工后检验条款。竣工后检验条款的内容是指,某些大型工业项目在工程或区段竣工交付运行一段时间后,工程或设备的各项技术指标参数是否达到业主项目要求中

规定的“最低性能标准”。

笔者认为在EPC总承包项目中,应该详细约定最低性能标准、相应的检验程序以及未达到标准的处理措施。

6、关于EPC总承包模式的担保与保险问题

为进一步转移和分散建设过程中的风险,在拟定大型市政工程建设的总承包合同条款时,要特别强调承发包双方的履约担保措施。在承发包合同条款中,要设定承发包双方的互相担保措施,合同条款内容中既应设定承包商的履约保证、出具预付款和进度款保函;也应设定发包商即业主的支付保函条款。在此前提下,应注重要求承包商的同业担保的同步适用,即承包商在提供各种保证、保函的同时,还应设定具有相同资质、相同履约能力的承包商作为万一出现违约事件承包合同被解除时随时可替代的备选的承包商。同业担保从法律上来看,实质上就是预先设定替代履行人,在发生解约的情况下,替代履行人代为履行被解约的承包商没有完成的工程承包任务。同业担保人一般由投标入围的未中标人承诺设定,以确保建设项目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和质量要求顺利完工。

在承包商提供有效担保措施的同时,还应要求承包商购买必要的、完备的工程保险。工程保险包括:建筑工程一切险和安装工程一切险,人身事故保险、第三者责任险和材料、设备的货物运输险、盗抢险等,并且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对保险的购买主体、费用承担和相应义务予以明确约定。

( 作者: 任成宇 | 来源: 任成宇法学博士工作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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