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借款合同
借款人(以下简称甲方):郑尾体、陈晓平
身份证号码:33xxxxxxxxxxxx、33xxxxxxxxxxxx 出借人(同为本合同抵押权人,以下简称乙方):高谊 身份证号码:33xxxxxxxxxxxx
抵押人(以下简称丙方):郑尾体、陈晓平
身份证号码:33xxxxxxxxxxxx、33xxxxxxxxxxxx
甲、乙、丙三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就甲方向乙方借款事宜达成一致,签订如下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借款金额:人民币(大写)玖佰伍拾万元整(小写)¥9500000.00元。
第二条 借款期限(债务履行期限):6个月,自20xx年10月29日至20xx年4月28日止;乙方于收到《房屋他项权证》当日(银行原因可以推迟到次日)向甲方交付出借款项(以银行划账凭证为准),并从改日起计收利息。
第三条 几款利率及利息:月利率1.8%(不包含复利),税后月利息为人民币(大写)壹拾柒万壹仟元整(小写)¥171000.00元。
第四条 借款用途、还款来源及方式
(一) 借款用于经营需要。
(二) 还款来源经营收入。
(三) 还款方式:按月付息,每月28日付息一次;首期付息日为2013
年10月29日,到期一次性归还本金。利息、本金由甲方直接存入乙方指定银行账户(农行:6228480322889614218),违约事实以此账号清单为准。
第五条 本合同项下抵押房产的具体状况
(一) 房屋所有权人:郑尾体、陈晓平
(二)抵押物现在由租客使用。
第六条 甲方向乙方借款,甲方采用下述第(一)种方式向乙方提供担保。
(一) 甲方以自有的房产作抵押担保。
(二) 甲方以第三人(丙方)拥有(含共有人)的房产作抵押担保。
第七条 甲、丙双方保证及承诺以下事项:
(一)甲方、丙方保证对抵押房地产享有合法的所有权、处分权、占有权。甲、乙、丙三方在签署本合同时,抵押房地产上不存在权属争议。
(二)抵押物共有人同意将本合同抵押物进行抵押,并与借款人共同承担偿还借款的责任。当需要处置抵押物偿还所担保的债务时,同意主动腾空房屋交与乙方处置。
(三)抵押期间,丙方承诺对占管的抵押房地产妥善保管,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有义务配合乙方的监督、检查。三方同意就上述抵押房产的占用管理人、占用管理方式、占用管理责任、意外损毁和灭失的法律责任及抵押权灭失的条件进行约定:丙方为实际占用管理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抵押期间,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丙方不得将抵押房地产转让、变卖、抵偿债务或以其他家用方式处置,也不得对抵押房地产作任何实质性结构改变,若由此造成乙方损失的,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上述房产抵押是,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抵押担保范围包括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处分抵押房地产的费用以及抵押权人实现债权之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仲裁费、评估费、拍卖费等其他相关费用)。
第九条 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双方约定,在签订本合同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共同至房产所在地房产管理局房地产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当地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本行项下的房产抵押权登记手续,如办理时提供的《抵押借款合同》约定内容与本合同有冲突的,以本合同为准。在甲方按本合同约定全部足额履行了还款义务当日双方共同至当地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房产抵押权注销手续(甲方原因另定)。
第十条 延期条款
(一)如甲方需要延长借款期限则必须提前三十天向乙方书面申请,且必须经由乙方书面同意并重新签订《抵押借款合同》。甲、
乙、丙各方在签订《抵押借款合同》前须对原抵押物价值进行再次评估或议价,若发现抵押物价值因市场变动等因素(包括但不限于市场变动因素)发生贬值,则乙方有权在《抵押借款合同》中减少借款金额,即要求甲方先归还部分借款。
(二)各方当事人在重新签订《抵押借款合同》之日起同意本合同项下房产的《房屋他项权证》中的他项权利时间自动延期至新签《抵押借款合同》中的借款终止时间。
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
双方同意就上述抵押房产的意外损毁和灭失、价格变化的法律责任进行约定:甲、丙双方承担全部的法律责任,也就是说在上述抵押物意外损毁和灭失、价格变化的情况下,甲、丙双方仍应承担本合同约定的债务,在该抵押物无法清偿或无法全部清偿本合同约定的债务的情况下,甲、丙双方必须用其他财产、其他收入清偿。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一) 甲方违约责任
1、甲方不按本合同规定时间支付借款利息超过十天时,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收回全部借款。自甲方欠息之日起,甲方每日按欠息金额的2‰×欠息天数向乙方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
2、借款若发生逾期或部分逾期,甲方每日按逾期金额的2‰×欠息天数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如诉至仲裁委员会则甲方应承担诉讼费、仲裁费、执行费、律师费、评估费、拍卖费等相关费用。乙
方有权选择要求甲方按逾期金额×同期银行贷款日利率×4×逾期天数向乙方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
3、甲方提前还款时利率不变,且提前壹个月通知乙方(以短信确认为准),利息结算到还款之日(计算方法:月利息∕30天×实际发生天数)。甲方需在还清借款当天另行支付半个月的利息给乙方作为补偿。
(二)乙方违约责任
1、乙方若未按时或未足额向甲方提供借款,应每日按未交付金额的2‰×迟延天数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甲方按期还款后,乙方因个人原因未及时协助甲方办理抵押权注销手续时,乙方应按“合同借款额×日借款利率×延迟天数”的标准赔偿甲方;如因此采取诉讼手段解决,还因由乙方场地对方的仲裁相关费用(含律师费、仲裁费、评估费、拍卖费等其他相关费用)。
第十三条 本次抵押期限为:自抵押登记之日起至本合同所涉及的全部债务(利息、本金、违约金以及抵押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履行完毕之日止。
第十四条 甲、乙、丙三方因履行本合同或者处置抵押房产发生争议时,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约定向杭州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并使用其仲裁规则。杭州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五条 本合同经甲、乙、丙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非
因《抵押借款合同》规定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情况发生,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依照《抵押借款合同》要求变更或解除本合同时,应及时采用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当事人,并达成书面协议。本合同变更或解除之后,借款已占用的借款仍按本合同的规定偿付。本合同所涉及的通知以送达合同当事人确认的住址或通信地址为准。
第十六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 甲、乙、丙三方自愿签署本合同,并对本合同所有条款(包括权利、义务和责任条款)的法律意义均有准确无误的理解。甲、乙、丙三方保证本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并愿意对因本合同条款引起的所有法律后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第二篇:抵押借款合同书
抵押借款合同书
甲方(出借人、抵押权人): , , 年月 日出生,住址: ,公民身份号码: 。
乙方(借款人、抵押人): , , 年 月日出生,住址: ,公民身份号码: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甲、乙双方经协商自愿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借款用途:借款人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出借人借款,出借人保证出借资金是自己合法拥有的财产,借款人保证本借款不从事违法活动。
第二条、借款金额、期限、利率
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人民币(大写) (小写): 元;期限共 个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实际借款日以双方实际交接资金的日期为准);
借款不计利息。
第三条、款项支付:出借人将借款以转账形式提供给借款人,领取他项权证后交接全部借款。
第四条、还款方式:到期一次性还本。
第五条、违约责任:
1、借款人迟延违约责任
(1)、如在借款到期时不能清偿全部本金,自到期之日起每日按结欠本金的万分之六计算违约金,由借款人承担。
(2)、借款人在还款时,若同时存在到期本金、违约金的,按以下顺序清偿:违约金、本金。
2、借款人如果违约,应承担甲方为事先债权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执行费、公证费、律师费、抵押物处置费及其它相关费用。
3、提前收回借款
借款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被宣告失踪、死亡,抵押物被法院或其他司法机关查封、或出现担保法规定的影响借款安全的因素时,出借人无需另行通知,借款在上述事件发生之日提前到期,借款人应清偿全部借款本金,否则,每日按结欠本金的万分之六计算违约金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
第六条、有关费用的支付:与本合同有关的费用均由借款人支
付或承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为了确保上述借款的全面履行,抵押人自愿以其合法
房地产的权利抵押给抵押权人,作为履行该合同的担保。抵押期限为:自房地产办妥抵押登记之日起至担保的债权全部清偿之日止。抵押房地产是位于 的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号: ;国有土地使用证号: ,建筑面积 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 出让 ,现用途为 ,他项权利没有设定,本抵押权人享有第 壹 顺序抵押权。抵押登记完成后,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证交由抵押权人保管。经抵押双方当事人协商确认:本合
同抵押房产其作价(大写)人民币 ,债权初始价 元整,评估房地产价值的比例(即抵押率)为 %。本合同主债权属于因借款形成的债权,该价值约定不能作为实现抵押权等价值依据,土地价值不另外提供估价报告书并且不另作抵押。抵押人不能以此限制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
第八条、抵押担保范围为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违约金、诉
讼费、执行费、律师费、公证费、公告费、评估费、误工费、交通费、不良资产处置费等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
第九条、有抵押期间,该房地产由抵押人管理、抵押人应当维
护抵押房地产的安全与完好。在改建或以其他方式处分抵押房地产(抵押人以出租、转让、赠与、办理顺位(余额)抵押等方式处置抵押房地产的),应事先征得抵押人的书面同意,未事先征得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抵押人的上述行为无效,抵押人处置抵押房地产所得价款应提前清偿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
第十条、抵押人隐瞒的房地产存在共有、已设定他项权利、产
权争议或者被查封等情况的,抵押人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借据及所有附件以及履行合同有
关的协议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合同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一式四份,出借人(抵押权人)、借款人(抵押人)、房地产抵押登记处及公证处各执一份。
第十二条、本合同中的抵押条款不因借款条款的无效而无效。 第十三条、合同履行过程中,需向借款人送达相关书面材料,可通过邮寄方式送达,借款人确认本人有效送达地址为 ,邮寄至以上地址即为送达,邮件退回或拒收视为送达。
第十四条、本合同履行地在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 人民法院管辖。
出借人、抵押权人(甲方):
公民身份号码:
借款人、抵押人(乙方):
公民身份号码: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在 公证处签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