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网站 www.2011-03-30 16:18:00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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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己于20xx年3月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1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3月30日施行。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释〔2011〕5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
(20xx年3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15次会议通过)
为了规范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民事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程序,进一步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规定,结合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二条 当事人申请确认调解协议的,由主持调解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管辖。
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委派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并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的,由委派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条 当事人申请确认调解协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司法确认申请书、调解协议和身份证明、资格证明,以及与调解协议相关的财产权利证明等证明材料,并提供双方当事人的送达地址、电话号码等联系方式。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第四条 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司法确认申请,应当在三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的,应当编立“调确字”案号,并及时向当事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双方当事人同时到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的,人民法院可以当即受理并作出是否确认的决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或者不属于接受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的;
(二)确认身份关系的;
(三)确认收养关系的;
(四)确认婚姻关系的。
第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司法确认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确认的决定。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确认的决定前,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撤回司法确认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第六条 人民法院受理司法确认申请后,应当指定一名审判人员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通知双方当事人同时到场,当面询问当事人。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如实陈述申请确认的调解协议的有关情况,保证提交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人民法院在审查中,认为当事人的陈述或者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不完备或者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当事人补充陈述或者补充证明材料。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未按时补充或者拒不接受询问的,可以按撤回司法确认申请处理。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调解协议效力: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二)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三)侵害案外人合法权益的;
(四)损害社会公序良俗的;
(五)内容不明确,无法确认的;
(六)其他不能进行司法确认的情形。
第八条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调解协议符合确认条件的,应当作出确认决定书;决定不予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应当作出不予确认决定书。
第九条 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确认决定后,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作出确认决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条 案外人认为经人民法院确认的调解协议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益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向作出确认决定的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确认决定。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办理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案件,不收取费用。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可以将调解协议不予确认的情况定期或者不定期通报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和相关人民调解委员会。
第十三条 经人民法院建立的调解员名册中的调解员调解达成协议后,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的,参照本规定办理。人民法院立案后委托他人调解达成的协议的司法确认,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4〕12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篇:调解协议书
调解协议书
甲方(申请调解人):XX,男/女,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族,职业XX,住址:XX乡XX村XX组,联系电话: 。 乙方(被申请调解人):XXX,男,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族,职业XX,住址:XX乡XX村XX组。
纠纷概况:乙方之子XX,在8年前收留甲方和自己家人一起生活。可XX去世五年来,甲方一直和乙方一家共同生活。因甲方喂养的狗仔,卖一只给本组潘承忠家,没有得到乙方家人的同意,彼此之间产生矛盾,因此甲方离家不
归,不再想和乙方家人生活下去,乙方也不想收留甲方了。 经调解,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财产规定:
1、乙方要求甲方付清建危房时所欠的钱,最少叁仟柒佰圆。
2、甲方屋基是乙方的土地,买卖问题,双方应与再次研究解决。
3、甲方当场付叁仟柒佰圆整给乙方作为建房时欠的债,答应20xx年打米后稻草给乙方,以后乙方不再要求甲方付其他赔偿,建房屋基除外。
4、分家后,甲方个人独立生活,取得的财物及收入归其所有,乙方不再干涉;
5、以后甲方的低保、农补贴等国家补助由本人自己领,自己所产生的债务,自己独立承担。
二、日常生活规定:
1、双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彼此的生活,无论是人际交往还是劳动生活,彼此不能用语言和行为来加以评论和强制改变。
2、分家后,双方享有相同的自由生活权利,双方没有相互扶养或赡养之义务。
三、人权尊重:
1、由于双方是自愿协商分开,彼此不相关、互不干涉,双方不得以口头形式辱骂对方以及对方的亲属,不得以任何非和平的方式对对方人生安全产生威胁,若其中任何一种情况发生,双方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可以直接到法院起诉;
2、至该协议生效后,双方已无彼此相互扶养或赡养之义务,因此双方对对方家庭不用承担任何义务及责任,但双方必须尊重彼此的家庭,不能以任何口头或行为辱骂、诽谤、威胁、闹事以及武力破坏对方。
四、分家时,双方有如下选择:
1、双方协议自愿恢复正常家庭生活关系;
2、双方达成屋基买卖协议并办理房产相关手续。
五、本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一方不得随意反悔。
六、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交雄寨村人民调解委员会存档
一份,签字时生效。
甲方(申请调解人) 乙方(被申请调解人) 主持调解员 XXX 调解员 XX
参加调解人员:
XX村人民调解委员会
二○一四年八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