场地租赁合同书
出租人:大理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人:大理市泰涧通建材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拟建) 史志全 、叶柏树、丛林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就租赁场地从事 建材经营 的有关事宜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租赁场地
乙方承租甲方 大理州大理镇七里桥上末村 场地,房屋20间,面积_5870_平方米,用于_建材给排水管的经营销售_。
第二条 租赁期限
1.自_2012_年_2月_1_日起至_2015_年_2_月_1_日止,共计_叁年。
2.甲方须于_2012_年_2月_1_日前向乙方交付租赁场地的使用权。
第三条 续租
(1)乙方有意在租赁期满后续租的,应提前_2个月 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在租赁期满前对是否同意续租进行书面答复。甲方同意续租的,双方应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租赁期满前甲方未做出书面答复的,视为甲方同意续租,租期为不定期,租金标准同本合同。
(2)租赁期满乙方如无违约行为的,则享有在同等条件下对场地的优先租赁权,如乙方无意续租的,应在租赁期满前_2个月 内书面通知甲方。
第四条 租金
租金实行 一年 支付制,以 现金 为租金支付方式;每期支付_一年的租金,本协议生效后乙方须于_2012_年_2_月_1_日前先付 24000_元(_人民币),自第_13_个月开始支付第_二年 期租金,以此类推。
第五条 甲方权利义务
1.协助各级行政管理机关对违反有关规定的乙方进行监督、教育、整顿。
2.应按约定为乙方提供场地及相关配套设施和经营条件,保障乙方正常使用。
3.除有明确约定外,不得干涉乙方的正常活动。
第六条 乙方权利义务
1.有权监督甲方履行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
2.应按期支付租金并承担租赁期间因场地使用产生的所有税费。
3.应合理使用场地内的各项设施,如需改动应先征得甲方同意。
4.将场地不得转让给第三人。
5.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有关本人或本企业的备案资料。
第七条 合同的解除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将场地擅自转租、转让、转借给第三人,或和其他租户交换场地的。
(2)逾期 60_日未支付租金或水电、等费用的。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1)未按照约定交付场地,经乙方书面催告后_60_天内仍未交付的。
(2)干涉乙方的正常活动,严重影响乙方致使乙方无法正常活动的。
甲方或乙方因自身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_60_日书面通知对方,经协商一致后办理解除租赁手续,并按照_合同_的标准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因甲方自身原因提前解除合同的,除按约定支付违约金外,还应减收相应的租金。
第八条 其他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约定提供场地或用水、用电等设施或条件致使乙方不能正常使用的,应减收相应租金,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继续履行合同或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赔偿相应的损失。
2.乙方未按照约定支付水电等费用的,应每日向甲方支付迟延费用的违约金。
3.如果因甲方非正当原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甲方应在合同不能履行之日起_60_天内一次性支付给乙方补偿金作为对乙方的间接损失补偿。
4.如果因乙方非正当原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乙方应在合同无效之日起_60_天内一次性支付给甲方补偿金作为对甲方的间接损失补偿,否则,甲方有权暂时扣留乙方已经交付的租金。乙方基于信赖而先期投入的各类费用甲方不予以补偿。
5.乙方逾期支付应支付租金,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应交付租金的甲方支付违约金。乙方如拖欠租金达_60_天以上,甲方有权收回场地并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6.如果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产生纠纷无法协商一致解决的,则违约方应承担守约方为维护自己权益支出的包括但不限于差旅费、诉讼费、取证费、律师费等费用。
第九条 免责条款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使场地不适于使用或租用时,甲方应减收相应的租金。如果场地无法复原的,本合同自动解除,应退还乙方租金及利息,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条 专用设施、场地的维修、保养
1.乙方在租赁期间享有租赁场地的专用权。乙方应负责租赁场地内专用设施的维护、保养、年审,并保证在本合同终止时专用设施以可靠运行。甲方对此有检查监督权。
2.乙方对租赁场地附属物负有妥善使用及维护之责任,对各种可能出现的故障和危险应及时消除,以避免一切可能发生的隐患。
3.乙方在租赁期限内应爱护租赁场地,乙方应负责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4.在租赁期限内如乙方须对租赁场地进行装修、改建,须事先向甲方提交装修、改建设计方案,并经甲方同意,同时须向政府有关部门申报同意。
第十一条 租赁场地的交还
1.租赁期满未能续约或合同因解除等原因提前终止的,乙方应于租赁期满或合同终止后_30_日内将租赁的场地及甲方提供的配套设施以良好、适租的状态交还甲方。乙方拒不交还的,甲方有权采取必要措施予以收回,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2.乙方应于租赁期满或合同终止后_30_日内将己方物品搬出租赁场地,乙方逾期_30_日拒不搬出己方物品的视为乙方放弃对该物的所有权,甲方有权任意处置滞留于租赁场地的乙方物品。
第十二条 不可抗力
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克服、不能避免并对一方当事人造成重大影响的客观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火灾和风暴等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动乱、政府行为等。
如因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书面告知另一方,并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双方认可后协商终止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
第十三条 争议的处理
1.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2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经济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_大理市_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 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双方对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由双方签字盖章作为合同附件。本合同的补充合同和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第十五条 其他约定事项
1.在租赁期限内场地所有权发生变动的,乙方依照本合同享有的承租权利不受影响。
第十六条 合同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叁_年,自_2012_年_2_ 月_1_日至_2015_年 2_月_1_日。本合同正本一式_三_份,双方各执_壹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副本_壹_份,甲方留存_壹_份。
甲方(章):大理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代表人:
电话:
乙方(章):大理市泰涧通建材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拟建)史志全、叶柏树、丛林
代表人:
电话: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第二篇:场地租赁合同书
场地租赁合同书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及相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本着公平、公正、平等、互利的原则,就场地租赁一事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位于岚山区碑廓3+镇二朱曹村一处闲置场地,南至北至 ,西至 ,东至 ,用于木材生产经营,面积: 5亩)。
二、租赁时间、租金及付款方式:
1、本合同租赁期限为自年月 止,每年租金(人民币大写),土地使用税由甲方负责承担,期满后乙方如继续承租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权。
2、付款方式:每年月日前付租金人民币元整。
三、甲乙双方责任如下:
1、乙方进场之前甲方必须保证三通:电通、水通、路通。场地平整,不能误车。
2、乙方生产期间,甲方必须保证电力充足,如村里电量供应不足,甲乙双方必须及时协商保证电力供应,场内水井无偿提供。
3、甲方必须把房屋建好(包括建院墙),建设投资及费用由甲方自己承担。
4、租赁期内甲方不得以土地抵押、转让、转租、出借他人,如遇国家征占、政府规划,乙方应在对顶限期内迁出。
5、甲方协助乙方办理林业、工商、税务、消防、环保等相关经营手续。
6、邻近村民 不得以任何非法理由干扰乙方正常生产,如果发生由甲负责解决,如由此造成对乙方利益的损害,由甲方无条件赔偿。
7、乙方按合同规定期交纳租金,如不能在规定期内交纳租金,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要求解除租金关系。
8、乙方在租赁期间内用电费由乙方承担。
9、乙方生产经营期间,自主经营管理,甲方不得参与、不得以任何理
由干涉乙方正常生产经营(包括进原木、卖木方、木条、木皮、锯末等),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取乙方的(包括乙方客户的)任何费用。如遇事需要甲方协商的甲方必须出面解决。经甲乙双方协商乙方使用的机械(抓木机)由甲方提供价格与左邻右舍一样。
四、其他事宜:
1、甲乙双方协定合同期限为三年,如果再续合同,第四年第五年应按当地租用价格计算。
2、租赁期间,木材应经市场如有变化从而导致乙方无法经营的情况下,乙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合同如若解除乙方投资建设、建厂的任何设施,乙方可全部带走,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止和干涉。
3、若因为甲方与村里的土地合同和别人的土地协议造成甲乙双方合同无效的情况下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甲方全部承担。
4、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并达成补充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每年租金二个月前付款,甲乙双方如有解除合同必须提前二个月协商。
5、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证人执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代表(签字):
证明人(签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