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上海瑞发粮油贸易有限公司与
松原市龙海商贸公司购销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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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松执字第38-2号
民事裁判书
申请执行人上海瑞发粮油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明华。
被执行人松原市龙海商贸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世海。
上列当事人间购销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19xx年8月21日制发(1996)松经初字第31号民事调解对双方当事人间达成的和解协议确认如下:一、原、被告同意解除合同;
二、原告返还被告定金款50 000元,货款220 000元,此款于19xx年9月5日前一次给付;三、如原告到期不予返还,自19xx年12月21日起,按11.7‰利率计算,给付被告返还款的利息至全部返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6 140元由被告承担。申请执行人于19xx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按调解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于19xx年9月23日执行回款5 000元,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19xx年9月24日制发(1996)松法执字第38号民事裁定,裁定本案中止执行。本院于20xx年9月7日召开了执行听证会,现查明被执行人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1996)松经初字第31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宜兵 审 判 员 张建军 代理审判员 付 国 二○○九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包琦石
第二篇: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江海波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江海波因买卖合同纠纷
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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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松民一终字第782号
民 事 裁 定 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海波。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耿明达。
上诉人江海波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09)宁民初字第18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海波于20xx年9月17日以与被上诉人耿明达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上诉人江海波在二审诉讼中,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江海波撤回上诉。
二审诉讼费25元,由上诉人江海波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于福桐
审 判 员 方丽霞
代理审判员 刘慧敏
二○○九年九月十七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肖淑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