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收款证明
邯郸市龙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因我公司在邯郸开立的临时账户(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邯郸项目部,工行新国际支行0405020139300000228)已到期停止使用,现我公司委托在邯郸设有账户的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代为收取工程款,敬请贵公司即日起将赵都新城S1、S3项目工程款汇入其如下账户: 开户行:邯郸银行鑫港支行,
户 名: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 账 号:866180100100096394
我公司对贵公司汇入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上述账户的工程款项均予以承认,对因此可能产生的经济、法律责任由我公司全部承担。
特此函告,敬请贵司支持、配合,谢谢!
江 苏 省 建 工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
20xx年7月13 日
第二篇:委托收款证明书
委托收款证明书
兹有 现委托 作为本司收款人,收款范围为代表我公司与贵单位进行结算代收款活动有关事宜,收款有效期限 ;在整个代收款过程中,该员工的一切行为,均代表本单位,与本单位的行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单位将承担该代理人行为的全部法律后果和法律责任,与贵司无涉!
特此委托!
代理单位名称: 法人:
工商注册证号码:
委托单位法人(签章):
委托单位:
日期: 年 月 日
须附:1.代理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加盖公章原件)
2.委托单位税务登记证 (加盖公章原件)
3.代理人身份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