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人员劳动合同

时间:2024.4.20

示范文本

劳务派遣人员

劳 动 合 同

甲 方:

乙 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1—

宁夏回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监制

使 用 说 明

一、本合同适用于劳务派遣人员,即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 劳务派遣单位(甲方)依法向用工单位派遣的劳动者(乙方)与 劳务派遣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二、甲、乙双方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该认真阅读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严格履行。

三、甲、乙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甲方应加盖公章;甲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劳动者均应本人签字和盖章。

四、合同中的空栏,由双方协商确定后填写清楚;不需要填写的。请打上“/”,填写不下可另附纸。

五、本合同应使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迹清楚,文字简练、准确,不得涂改。

六、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交乙方的不得由甲方代为保管。

七、本合同范本自二OO八年五月一日起启用。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

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甲、乙方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一

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当事人基本情况

第一条 用人单位基本情况

甲方(劳务派遣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注册地址 经营地址 联系电话

第二条 劳动者基本情况

乙方 性别 户籍类型(非农业、农业) 居民身份证号码 家庭住址(现住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户籍所在地 省(市) 市(地) 县(市、区) 街道(乡镇)

二、用工单位的基本情况

第三条 用工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主要负责人) —3—

注册地址 经营地址 联系电话

三、劳动合同期限

第四条 本合同为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本合同于 年 月日生效,于年 月 日终止。其中试用期至 年 月 日止。

甲方派遣乙方到用工单位的派遣期限自 年 月 日开始至 年月日终止。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五条 甲方应当将其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内

容告知乙方。

第六条 用工单位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安排乙方担任 岗位(工种)工作,乙方的工作内容是:

第七条 根据用工单位的岗位(工种)作业特点,乙方的

工作区域或工作地点为:

第八条 乙方按用工单位的要求应达到工作标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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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九条 用工单位安排乙方执行 执行标准工时制度的,乙方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休息日为 。

用工单位安排乙方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或者不定时工作制度的,由甲方报市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行政许可后实行。

第十条 因生产工作需要,经用工单位与乙方协商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用工单位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每日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延长工作时间不超过36小时;甲方和用工单位保证乙方每周休息一天。

第十一条 甲方和用工单位保证乙方按照国家、自治区的规定享受各种法定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第十二条 甲方或者委托用工单位每月 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月工资为元。乙方在试用期期间的工资为元。

用工单位对连续使用乙方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乙方享有用工单位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第十三条 甲方未能安排乙方工作或者被用工单位退回期间,按照甲方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乙方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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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用工单位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的或者在休息

日、法定节假日工作的,用工单位应按国家规定安排乙方补休或者支付加班工资。

第十五条 乙方因工作业绩突出,需要支付绩效奖金的,

由用工单位支付。

七、社会保险及福利待遇

第十六条 甲乙双方按国家和自治区的规定参加各项社会

保险。甲方为乙方办理有关社会保险手续。双方依法共同承担缴费义务。对乙方缴纳的部分,甲方承担代扣代缴义务。

第十七条 乙方在合同期内,依法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

第十八条 用工单位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十九条 甲方应当要求用工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建立安全生产制度;乙方应当严格遵守甲方和用工单位的劳动安全制度,严禁违章作业,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二十条 用工单位依据国家、自治区等有关劳动保护方面

的法律、规定和规定,对乙方进行上岗前的安全教育培训。

第二十一条 甲方应当要求用工单位根据生产岗位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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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为乙方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二十二条 甲方应当要求用工单位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

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

九、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和经济补偿

第二十三条 甲乙双方订立、变更、解除、终止、终止劳

动合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甲方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时,为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第二十五条 乙方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应

当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十、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六条 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增加以下内容:

十一、劳动争议处理及其它

第二十七条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向

甲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或者基层人民调解组织或者乡镇街道 —7—

具有调解劳动争议职能的组织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十八条 本合同的附件如下: 第二十九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今后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 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签字或盖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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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劳务派遣人员的合同签订与管理


劳务派遣人员的合同签订与管理

一、专题界定

劳务派遣业务是一种新的使用劳动力方式,可跨地区、跨行业进行。用人单位可以根据自身工作和发展需要,通过正规劳务服务公司,获得所需要的各类人员。实行劳务派遣后,实际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组织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劳务派遣组织与劳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实际用人单位与劳务人员签订《劳务协议》,双方之间只有使用关系,没有聘用合同关系。专题针对劳务派遣组织主体资格的确认,劳务派遣三方的权利义务,结合相关法规和案例做了解释和说明。

二、名词解释

1. 劳务派遣 是由具有合法劳务派遣资质的专业劳务服务公司根据用人单位自身工作和发展需要,组织社会劳动力从事各种合法劳动,并帮助其获得劳务报酬和基本社会保障。劳动者是劳务派遣企业的职工,与派遣机构是雇佣关系,但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并接受相关的管理。

2. 劳务派遣企业 是为下岗失业人员从事灵活多样形式就业提供服务和帮助的专门从事劳务派遣活动的新型劳动就业服务企业。

三、案例分析

案例1 劳务派遣组织应该有合法主体资格

【案例】杨先生由于不满公司在劳务派遣中的超强度、超长时间劳动,将劳务派遣方也就是与他签订劳动合同的公司诉诸法庭。杨先生原本是北京市某商贸股份有限公司的一名员工,该公司在20xx年后出现了大量的富余人员。20xx年5月底,杨先生被派遣到北京市某电器连锁公司工作。原公司仍保留着被派遣人员的劳动关系,继续为他们缴纳社会保险费。

在为期两年多的劳务派遣过程中,杨先生的工作并不顺利。该公司在劳动用工方面存在较多问题,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他先后与该公司发生了多次争议,但劳动环境没有丝毫改观。在这种情况下,杨先生申请原公司解决接收公司的这些违法行为,甚至提出回到原公司工作。对于连锁公司的违法行为,原公司并没有提出可行的解决方案。20xx年8月,

杨先生不回派遣接收公司上班,原公司又不予另行安排。僵持之下原公司做出除名的决定。

【评析】据查,原公司根本没有劳务派遣资格。在劳务输出过程中,员工都没有与原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北京20xx年就将劳务派遣机构的资格与申请过程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如,职业介绍机构开展劳务派遣业务实行专项管理,取得《北京市职业介绍(劳务派遣机构)许可证》的,方可从事劳务派遣业务活动。申请开展劳务派遣活动的机构应具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企业法人资格。

而为了保护劳动者,对于三方的权、责做出了相应的规定,劳务派遣机构应按有关规定与派遣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开展劳务派遣活动的机构应与接受派遣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明确劳务派遣机构、员工和接受派遣的用人单位三方的权利和义务等等。本案中,原企业在没有派遣资格的情况下派遣员工,并且没有签订派遣协议,是主体不合法,程序不合法,必会受到法律的处罚。

案例2 派遣单位双方各应对员工承担什么义务?

【案例】20xx年2月,明子经上海某劳务派遣公司W的推荐,到某美国公司上海代表处(以下简称代表处)担任部门主管,与W公司签订了期限三年的劳动合同,约定明子每月工资5000元,由代表处按月支付。如代表处通知W公司解聘明子的,劳动合同即行终止。同时明子又与代表处签订了期限相同的工作合同,约定每月税前工资2万元。

20xx年11月11日代表处因结构调整,通知明子自即日起解除工作关系。明子在解除工作同时领取了替代通知期的一个月工资和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但他要求代表处按季度考核办法支付考核奖16700元时,遭到了代表处的拒绝。20xx年12月底明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W公司支付季度考核奖金。W公司认为,双方的劳动合同中对劳动报酬已经进行了明确约定,代表处也按约履行了合同,明子再要求W公司支付该奖金没有依据。

【评析】 派遣单位、受遣单位是劳务派遣关系,派遣公司与员工之间是标准的劳动关系,而受遣单位与员工之间上海认定为特殊劳动关系。法律规定特殊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对员工承担的义务中,有三个方面必须符合国家规定:最低工资、工作时间和劳动保护;其他的权利义务可以由双方来约定,比如工资报酬、保密义务。

至于考核奖,员工与派遣公司没有约定,而代表处有个考核办法,该办法适用于代表处所有员工,如果按该办法规定明子应该得到,那代表处不发是不对的。就考核奖发生争议的,员工应该向代表处要。双方发生争议的也是按劳动争议处理,先去申请仲裁。最后,派遣公

司与员工约定如果代表处辞退员工了,派遣公司的劳动合同也终止,该条款是不合法的,否则可能导致受遣单位和派遣公司随意解除员工的劳动合同。根据我国法律用人单位解除员工劳动合同是受到严格限制的,只是该案例中员工没有意识到这个问题。

案例3 员工应对哪个单位承担相应义务?

【案例】劳务派遣公司A按实际用人单位B的要求招聘劳动者甲,并与甲签订了五年期的服务期协议,约定将甲派往实际用人单位B公司培训半年,培训合格的直接留在B公司工作。工作一年后,甲认为B公司不适合自己发展,向A公司提出换家公司。A公司非常为难,因为甲是特殊技术工人,除了B公司以外,没有哪家公司需要甲。而甲又不愿意在B公司工作,并提出自己的服务期协议是与A签订的而不是与B签订的,他对B公司没有服务期的义务。A公司要求甲履行服务期协议,到B公司去上班,甲执意不从,并且天天到A公司上班,并称自己在履行服务期协议,弄得A公司哭笑不得。甲应向哪个单位履行服务期的义务?遇到这类纠纷,A公司和B公司应该如何解决?

【评析】专家认为:甲应向A公司履行服务期的义务,因为他是与A公司签订的服务期协议。但具体如何履行时并不一定非到A公司去上班,而应该到B公司去上班,因为他的岗位已经约定在B公司。他现在不去B公司就是擅离工作岗位,是旷工的行为。A、B两公司应该与甲进行沟通,协商不成的,应该这样处理:A和B根据双方劳务派遣协议的约定,B公司向A公司要求赔偿损失或支付违约金,因为约定的员工不来了当然会给B公司造成一定的损失;而A公司可以向劳动仲裁提出申诉,要求甲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比如法院判决A公司赔偿了B公司5万元,A公司有权就此向甲进行追偿。

案例4 派遣工、正式工的工资应该不同吗?

【案例】王女士被自己所在劳务公司派遣到A公司担任文书职务,她很快就适应了岗位要求。但工作后不久,王女士就产生了郁闷感,在A公司她总是“低人一头”,工作再出色,她的工资、奖金水平一直是公司最低的,不到相同工种的正式员工薪水的一半,而且A公司平时的职工福利,如旅游、休假等也从来没有她的份。由于她是劳务派遣工,还常常受到上司和同事不同程度的歧视。

王女士认为自己是一名正常就业的劳动者,不应当受到劳动待遇和精神上的歧视,以此为据,王女士将A公司告上仲裁庭,仲裁庭经过审理,裁决不支持其申诉请求。王女士不服,又将A公司告入法院,要求“同工同等待遇”。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女士和A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双方之间是一般民事关系,王女士要求实现“同工同待遇”的劳动权利没有法律依据,所以判决驳回王女士的诉讼请求。

【评析】本案中,派遣“身份”成关键。双方对申诉事实均无异议。王女士认为尽管自己是劳务公司派遣到A公司工作的,但是她在法律上是一名正常就业的劳动者,理应受到《劳动法》的保障,在A公司的工作是自己履行劳动义务的事实行为,而自己相对地也应当享受劳动权利。仲裁庭和人民法院对于王女士的遭遇也很同情,但是认为按照劳务派遣的法律关系,王女士与劳务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而与A公司仅是依据一份“劳务协议”的一般民事合同关系,这不是《劳动法》可以调整的,故仲裁庭与人民法院据此做出不利于王女士的裁决和判决。

劳务派遣中同等劳动不同等待遇是比较常见的问题,现行《劳动法》对此却无相应的规定,但《苏州市劳务派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却做了规定,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一般由劳务派遣企业按月足额发放。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实际用人单位同岗位职工工资标准,并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除依法代扣代缴劳务派遣人员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个人所得税和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劳动者个人承担的税费外,不得以收取管理费、劳务税和其他经营税费等名义克扣劳务派遣人员工资。劳务派遣企业应当按规定给予劳务派遣人员享受相应的保险福利待遇。

劳务派遣工从法律上说是完全意义上的劳动者,应当依法享有一切劳动权利,受到《劳动法》的保障。劳动者在付出同等劳动后,不应当受到任何待遇歧视和精神歧视。法律对此一定要有特殊规定,否则劳动者难以采用司法途径得以救济。

案例5 劳务工也该有加班费

【案例】林先生作为劳务派遣工被派到本市一家从事物业管理的B公司担任办公大楼的保安。半年后,林先生向B公司要求节假日期间的加班工资,但被拒绝,理由是《劳动法》上的加班工资应当由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单位支付,B公司只依照双方的《劳务合同》的约定,没有按照《劳动法》规定支付加班工资的法律义务。无奈中的林先生只得将自己所在的劳务派遣公司和B公司告上仲裁庭,要求两被告共同支付加班工资和经济赔偿金。

经过仲裁庭调查,查明林先生确有在节假日加班而未获加班工资的事实存在。劳务派遣公司以自己履行为林先生缴付社会保险金等义务并且从未安排其在节假日加班为由进行答辩,B公司则抗辩称:无论是其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还是其与林先生签订的劳务合同,均没有约定自己有支付加班工资的义务,并且自己与林先生和劳务派遣公司建立的都是一般的民事合同关系,所以不应当成为劳动争议诉讼的主体,且不受《劳动法》的调整。仲裁庭多次调解不成,最终裁决由劳务派遣公司向林先生支付加班工资和经济赔偿金。

【评析】本案林先生作为正常就业的劳动者,依法应当获得《劳动法》规定的加班工资,但是究竟应当由劳务派遣公司还是B公司履行支付的法定义务呢?仲裁庭依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二十五条“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和实际使用劳动者的单位不一致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实际使用劳动者的单位约定,由实际使用劳动者的单位承担或者部分承担对劳动者的义务。实际使用劳动者的单位未按照约定承担对劳动者的义务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对劳动者的义务”的规定,裁决由劳务派遣公司承担法律责任。

类似于劳务派遣加班费事先没有约定而产生的争议,在现实生活里还是不少。由于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和实际用人单位三方的法律关系不明确,往往造成责任主体不明确,也造成劳动者维权难度高,处理结果争议大的不利后果。实际上劳务派遣单位和实际用人单位合二为一的时候和劳动者之间就形成完全意义上的劳动关系了。因此,将劳务派遣单位和实际用人单位作为共同的责任人承担连带责任,是有法理根据的,同时,这样做也有利于实践操作。但是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没有法律对劳务派遣单位和实际用人单位之间的责任进行合理的规定,也不利于责任分担的公平与公正,所以完善相关法律规定是必要的。

案例6 他与实际工作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吗

【案例】小张自20xx年1月开始在A公司工作,担任司炉工,但从未与A公司订立过劳动合同。A公司为规范企业管理,与河北省B县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了一份《劳务派遣协议》,由该派遣公司提供人员。20xx年11月1日B县劳务派遣公司与小张签订了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该合同系小张本人签字和B县劳务派遣公司加盖印章。小张仍被派遣到A公司工作,今年2月20日小张在工作中受伤,被送往北京医院,经诊断为右桡骨开放性粉碎性骨折,右肘关节脱位,右桡神经损伤,于今年2月20日至3月22日入院治疗,出院后在家休养,伤愈后,今年7月3日A公司安排小张负责看门。B县劳务派遣公司承认小张在今年2月20日受伤时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并同意为小张办理工伤申报手续。但小张认为本人一直为A公司提供劳动,于今年6月9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要求A公司承担其工伤保险待遇,因A公司否认与小张存在劳动关系,双方就此产生争议,小张于同年8月15日向本委提出仲裁申诉,诉请确认其与A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仲裁结果:依法驳回小张的申诉请求。

【评析】依据《劳动法》第十六、十七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定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根据小张在劳动合同上的签字,可以确定与B县劳务派遣公司订立劳动合同系小张本人真实意思表示,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鉴于小张与A公司从未订立过劳动合同,故本委确认小张在今年2月20日受伤时与A公司没有劳动关系,对其请求不予支持。

本案涉及问题:存在两个“用人单位”。一个是“实际用人单位”,需要劳动者提供服务,但为了避免管人的麻烦,不与劳动者直接订立劳动合同,二是与劳务派遣组织合作,使用派遣的劳务人员;另一个是“存在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签订劳动合同,但不需要劳动者实际提供服务,而将劳动者输出到有实际需要的其他单位,往往负责管理劳动者档案,缴纳社会保险,出面处理劳动纠纷等等。建议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一定要看清楚用人单位名称,双方的权利义务后再签字,劳动合同对于劳动者既有权利上的维护也存在行为上的约束,不要视订立劳动合同为儿戏。

案例7 劳务派遣的合同管理

【案例】19xx年5月,邢某进上海某服装公司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xx年12月1日,该服务公司与某人力资源公司签订一份劳务协议,约定:人力资源公司输出包括邢某在内的311名劳务人员,服装公司与劳务人员签订上岗合同并报人力资源公司备案;劳务人员工作期间由服装公司管理,劳动报酬由服装公司发放,工资清单由服装公司提供给人力资源公司。20xx年4月18日,因发生劳动争议,邢某未到公司上班。邢某于6月上旬得知服装公司将其退回人力资源公司,遂于6月18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邢某认为,其虽然与人力资源公司签订了劳务使用合同,但其工作岗位、工资发放形式并未改变,其应与服装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仲裁委以邢某与服装公司无劳动关系为由做出了对邢某的请求不支持的裁决。邢某不服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为,邢某到服装公司工作,服装公司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邢某虽与人力资源公司签订过劳务合同,但这并不说明邢某与服装公司协商变更了劳动关系主体。鉴于邢某与服装公司从未办理过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邢某自始在原岗位工作的事实,法院认定服装公司与邢某有劳动关系。

【评析】本案争议焦点:服装公司与邢某的法律关系。在劳务关系中,由劳务派遣方组织和指挥劳动过程,接受方不直接管理;劳务报酬一般不应由劳务接受方直接支付,既使直接支付也应得到派遣方的授权。本质上,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最大的差别就在于,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和用工单位是直接关系,而劳务关系中的劳动者和用工单位是间接关系。不能把握这个度,常常是用工单位败诉的关键。

在劳务派遣中,企业首要的工作是管理好劳务合同,明确三方的法律关系,确定三方的权利和义务,约束三方行为。应该签订两个合同:劳务公司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劳务公司与用工单位订立劳务合同。劳务合同与劳动合同并存的情况是最普遍的,另外,合同作为书面化的意思表示,还有待于实际行动的落实,不能说一套做一套。如果用工单位实际上与

劳动者已经建立了实质性的劳动关系的话,仲裁委和法院还是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认定为劳动关系的。仍以本案为例,服装公司实际对劳动者进行了管理,并每月发放工资,由其将工资清单交给人力资源公司。从规范的角度来说,工资是劳动关系的产物,应由用工单位发放,如果人力资源公司是劳动关系中的用工单位方,应由其向劳动者发放工资。

提醒用工单位应当对劳务公司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情况进行监控,确保其签订劳动合同;劳务合同内容和劳动合同内容应当一致;用工单位和劳动者签订用工协议时应当谨慎,避免被误认为劳动关系。

四、操作实务

1. 劳务派遣组织资格取得及对所派遣劳动者的义务

取得《北京市职业介绍(劳务派遣机构)许可证》的,方可从事劳务派遣业务活动。申请开展劳务派遣活动的机构应具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企业法人资格。劳务派遣组织统一为劳务人员安排工作,并签订用工合同,在合同期间,劳务派遣组织负责劳务人员的工资发放、人事档案关系,并为劳务人员上缴养老保险、大病统筹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四项保险的单位应缴部分,并代扣代缴四面保险的各人应缴部分及个人调节税。

2. 劳务派遣协议及其应注明的条款。

用人单位和接受人员派遣的单位应该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并应注明以下条款:

被派遣的劳动者的姓名;工作岗位;劳动场所地址;派遣从事劳务的期限;接受人员派遣的单位使用被派遣的劳动者的具体要求;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被派遣期间应当承担的义务和接受人员派遣的单位对被派遣的劳动者应当承担的义务;

被派遣的劳动者应当知悉劳动派遣协议的内容。

3. 接受人员派遣的单位须知

接受人员派遣的单位不能把被派遣的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单位;接受人员派遣的单位不能对被派遣的劳动者超出劳务派遣协议的约定使用。

4. 劳务人员工资

应当根据《劳务派遣合同》约定,企业按月管理和考核劳务人员情况,确定劳务人员应发工资总额、社会保险费、加班费、个人所得税等,每月底划拨到派遣机构财务帐上,派遣机构代发全部劳务人员的工资、代扣个人所得税、代扣社会保险金。

5. 劳务人员社会保险办理

劳务派遣机构按照用人单位提出的劳务人员的工资基数,办理社会保险的项目:每月初1-10日,由用人单位支付当月社会保险所需费用;劳务派遣机构为劳务人员代交各项社会保险费用;根据劳务人员每月增减情况变化,及时办理人员调入、调出社会保险的转移手续;符合养老、医疗、事业工伤应享受的待遇时,办理各项费用的报销手续;应用人单位要求代交劳务人员住房公积金;

五、相关法规

1. 对劳务派遣组织资格、义务的规定

北京《关于对从事劳务派遣专项业务的职业介绍机构进行资格认定的通知》

第一条、职业介绍机构开展劳务派遣业务实行专项管理,取得《北京市职业介绍(劳务派遣机构)许可证》的,方可从事劳务派遣业务活动。

第二条、申请开展劳务派遣活动的机构应具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企业法人资格。

第四条、劳务派遣机构应按有关规定与派遣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开展劳务派遣活动的机构应与接受派遣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明确劳务派遣机构、员工和接受派遣的用人单位三方的权利和义务。

2.关于劳务派遣监督、争议的规定

《湖北省劳务派遣试行办法》

第四条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劳务派遣企业的资格认定和劳务派遣

活动的监督检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劳务派遣企业开展劳务派遣业务的指导。

第十八条 劳务派遣企业与职工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一方可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3. 关于劳务派遣三方须签订的法律文件的规定

《湖北省劳务派遣试行办法》

第九条 劳务派遣企业应当与所招聘的职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内容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 由劳务派遣企业与职工协商确定。

第十条 用人单位或雇主有用工需求的,劳务派遣企业应当与用人单位或雇主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将其职工派遣到用人单位或雇主提供劳务。

劳务派遣协议应明确约定职工的工种(岗位)、劳动条件、技能等级要求、劳动安全与卫生、劳务期限、劳务费用 (含派遣职工的工资、企业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及相关管理服务费)标准及支付办法,依据国家规定约定在末参加工伤保险期间发生工伤事故伤害的补偿办法,约定发生争议的处理办法等内容。协议约定的涉及职工劳动保障待遇事项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省有关政策规定。

第十一条 劳务派遣企业应按国家和省的规定参加基本养老、失业、基本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其中,职工个人应缴部分,由劳务派遣企业代扣代缴。

4. 关于被派遣劳动者工资、保险及其违反罚则的规定

《苏州市劳务派遣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三条 实际用人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劳务派遣协议的约定事项,对劳务派遣人员不得歧视,不得以高于本单位同岗位职工的劳动定额、质量标准对劳务派遣人员进行考核;不得违背按劳分配、同工同酬的原则,以低于本单位同岗位职工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务派遣人员的劳动报酬。

第十五条 劳务派遣人员如发生工伤事故,实际用人单位应当协助劳务派遣企业按规定做好工伤申报认定工作,并承担派遣协议约定的费用及其他相关义务。

第十六条 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一般由劳务派遣企业按月足额发放。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实际用人单位同岗位职工工资标准,并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除依法代扣代缴劳务派遣人员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个人所得税和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劳动者个人承担的税费外,不得以收取管理费、劳务税和其他经营税费等名义克扣劳务派遣人员工资。劳务派遣企业应当按规定给予劳务派遣人员享受相应的保险福利待遇。

第二十三条 劳务派遣企业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或者未依法如实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据《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第二十八条予以处罚。

5. 对劳务派遣争议处理的规定

《劳动法司法解释》

第十条 劳动者因履行劳务派遣合同义务而发生的劳动争议,可以以劳务派遣单位为被告;接受服务的单位直接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以及履行其他给付义务的,因拖欠、克扣劳动报酬等发生的纠纷,可以接受服务的单位为第三人。当事人列派遣单位和实际用人单位为共同被告或者请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应予支持。

六、问与答

1.问:什么样的人员适合劳务派遣?

答:劳务派遣涉及的专业极为广泛,从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甚至一般劳务人员,均可采用派遣方式。目前主要劳务派遣人员类别有:

(1)国有企业改制后所使用的合同制员工(2)国家事业单位编外聘用员工(3)服务性行业员工(餐饮服务、客房酒店服务等)(4)商业企业员工(销售人员等)(5)物业管理员工(各类技术人员、保洁员、保安员、园艺师等)(6)装潢建筑行业各类人员。

2.问:接受人员派遣的单位是否能把被派遣的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单位?

答:接受人员派遣的单位不能把被派遣的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单位。

3.问:接受人员派遣的单位是否能对被派遣的劳动者超出劳务派遣协议的约定使用?

答:接受人员派遣的单位不能对被派遣的劳动者超出劳务派遣协议的约定使用。

4.问:当被派遣的劳动者需要变更、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如何处置?

答:被派遣的劳动者变更、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愿可以通过接受人员派遣的单位向本单位提出,接受派遣的单位有为劳动者就劳动合同的协商提供沟通便利的义务。

5.问:劳务人员社会保险如何办理?

答:根据“用人单位要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规定,劳务派遣机构将按照用人单位提出的劳务人员的工资基数,办理社会保险的项目,具体内容是:

(1) 每月初1-10日,有用人单位支付当月社会保险所需费用;

(2) 劳务派遣机构为劳务人员代交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3) 根据劳务人员每月增减情况变化,及时办理人员调入、调出社会保险的转移手续;

(4) 符合养老、医疗、事业工伤应享受的待遇时,办理各项费用的报销手续;

(5) 应用人单位要求代交劳务人员住房公积金;

(6) 向用户提供各项社会保险的政策咨询及各项社会保险新出台政策的宣传。

6.问: 劳务人员工资如何发放?

答:根据《劳务派遣合同》约定,企业按月管理和考核劳务人员情况,确定劳务人员应发工资总额、社会保险费、加班费、个人所得税等,每月底划拨到派遣机构财务帐上,派遣机构代发全部劳务人员的工资、代扣个人所得税、代扣社会保险金。

7 .问:劳务派遣协议及其应注明的条款?

答:用人单位和接受人员派遣的单位应该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并应注明以下条款:

(1)

(2)

(3)

(4) 被派遣的劳动者的姓名; 被派遣的劳动者的工作岗位; 劳动场所地址; 派遣从事劳务的期限;

(5)

(6) 接受人员派遣的单位使用被派遣的劳动者的具体要求;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被派遣期间应当承担的义务和接受人员派遣的单位对被派遣的劳动者应当承担的义务;

劳动派遣协议的内容应当有被派遣的劳动者知悉。

8.问:劳务派遣人员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分别是什么?

答:基本权利:

(1)依法受到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

(2)依法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3)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权利;

(4)国家法律规定的其它各项权利。

基本义务:

(1)自觉遵守用人但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2)服从用人单位的日常管理;

(3)完成用人单位制定的各项工作任务;

(4)参加用人单位的各项劳动竞赛,勇于创新,为用人单位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5)国家法律和劳动合同规定的其它各项义务。

9.问:劳务派遣与劳务中介的区别

答:根本区别在于劳务派遣组织必须与劳务派遣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劳务派遣组织与劳务人员是企业与员工的关系,其相互关系调整适用《劳动法》。劳务中介组织主要是通过向企业或劳动者提供劳务信息服务,并收取一定的劳务中介费用,劳动者与劳务中介组织部签订劳动合同,所以也不存在劳动关系,其相互之间的关系不受劳动法及其相关法律保护。

冯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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