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星之源农业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章程

时间:2024.4.20

徐州星之源农业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章程

(设执行董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徐州市新耿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出资,设立徐州星之源农业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农业科技推广和相关信息咨询服务;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防治服务;土建维修、室内外装饰工程施工,物业管理;农副产品保鲜储存;化肥、农膜经营、销售;不再分包良种销售;农业机械销售;水果、蔬菜种植、淡水鱼、虾、牛蛙养殖、销售 。公司的经营范围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核为准。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

公司出资额、出资时间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400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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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股东的姓名(名称)、认缴及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如下(万元):(详见附件)

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生产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八条 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行使下列权利: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决定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经理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第九条 股东做出决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将决定签字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由股东委派产生。 执行董事每届任期三年。

第十一条 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 负责向股东报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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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执行股东的决议;

(三) 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 制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 决定聘用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

名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公司设经理, 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解聘,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股东决议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股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1人,由股东委派产生。监 3

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依照《公司法》地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七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四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三年。派产生,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五条 法定代表人形式下列职权:

(一) 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二) 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会报告。

第八章 出资人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10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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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八条 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 公司被依法宣布破产;

(二)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

事由出现,但公司经过修改公司章程而续存的除外;

(三) 股东决议解散;

(四)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 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准予登记的事项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一式五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股东签字、盖章

(自然人股东亲笔签名、法人股东该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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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安顺市安捷易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章程


安顺市安捷易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 安顺市安捷易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第三条 公司住所:安顺市西秀区新天地小区1区3号楼5—6室

第四条 营业期限:20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五条 安顺市安捷易科技服务有限公司选举:蒋辉耀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经理兼执行董事。委托:郭云辉办理注册等公司相关事宜。

第六条 安顺市安捷易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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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经营范围

第八条 经营范围:网络信息咨询服务

第九条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可改变经营范围,但须经登记机关核准并变更登记。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十条 公司由叁个股东共同出资设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万元。股东认缴出资额为:(表格)

股东应当于20xx年10月09日前将出资货币足额存入在银行开设公司预备帐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并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并在缴纳出资后,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十二条 公司注册资本由全体股东依各自所认缴的出资比例一次缴纳。首次出资应当在验资机构验资以前足额缴纳。

第十三条 公司可以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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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四章 股东

第十五条 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第十六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一)按照其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优先按照其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二)参加或委托代理人参加股东会,按照认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三)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股权;

(四)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五)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执行董事或监事;

(六)查阅公司会计帐簿,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七)公司终止后,按其实缴出资比例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3

第十七条 股东承担如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二)按期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在公司成立后,不得抽逃出资;

(四)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八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由合法继承人继承其股东资格,其他股东不得对抗或妨碍其行使股东权利。

第五章 股权转让

第十九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毋须征得其他股东同意;

第二十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 半数以上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第二十一条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各自认缴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二条 依本章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 4

条的规定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决议。

第六章 股东会

第二十三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在股东中指定执行董事,选举监事,决定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九)修改公司章程;

(十)对公司向他方投资或为他方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十一)决定聘用或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事务 5

所;

(十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 股东可以自行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股东的书面委托书。

第二十五条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并于上一会计年度完结之后三个月之内举行。经三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或执行董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七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三日前通知全体股东。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可以调整通知时间。 股东或者其合法代理人按期参加会议的,视为已接到了会议通知。该股东不得仅以此主张股东会程序违法。

第二十八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执行监事主持;执行监事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股权相对最多的股东主持。

第二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须经代表过半数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但是对公司修改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 6

司形式作出决议,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七章 执行董事、经理、监事会

第三十条 公司设执行董事,由股东会在股东中指定,履行执行董事职务。

执行董事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经重新指定可以可连任。

第三十一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方案;

(八)决定公司的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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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章程规定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二条 公司设经理,可以由执行董事担任、(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股东会或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三条 公司设监事1名;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监事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五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中、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中、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中、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 8

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依职权召集 和主持股东会会议时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提出议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中、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八)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章 公司财务、会计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于每一会计年度终了后的三个月内送交各股东。

第四十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 9

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的实缴出资比例分配红利。

第九章 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一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消;

(五)人民法院依据《公司法》第183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公司有前款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存续。

第四十二条 公司因前条第(一)、(二)、(四)、(五)项的规定而解散的,应当依法组建清算组并进行清算;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四十三条 清算组由股东组成,依照《公司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行使职权和承担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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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所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中级管理人员指办公室主任、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市场营销部负责人。

第四十五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股东会。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含本数;“过半数”不含本数。

第四十七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因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而修改公司章程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公司原登记机关备案。

全体股东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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