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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由 一人出资设立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如与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抵触,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 公司名称: 河南龙之子科技有限公司
第四条 住所: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
第六条 公司改变经营范围,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并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需经行政许可的项目,应依法向许可监管部门提出申请,经许可批准
后方可开展相关活动。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 万元人民币,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
资额。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八条 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当自变更决定作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商事登记机关申请变更
登记。
未经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变更登记事项。
第五章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第九条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股东姓名或者名称 住所 身份证(或证件)号码
第十条 股东的出资数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股东 :认缴的出资额为 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 %,出资方式为
(货币或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货币)),于公司成立之日起
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缴付出资,不得虚假出资、抽逃出资。
公司成立后,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
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第十二条 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六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委派和更换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查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查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查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查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十)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
(十二)其他职权。
股东作出上述事项的决定时,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四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一名执行董事,执行董事由股东委派___________执行董事任期 年(一般任期为3年),任期届满,经股东决定可连任。
第十五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股东的决定;
(二)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六)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或者解散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其他职权。
第十六条 公司设经理一名,由股东聘任或者解聘。
第十七条 经理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其他职权。
第十八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人,由股东委派。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委派连任。
第十九条 监事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予以纠正;
(四)向股东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六)其他职权。
第二十条 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七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股东委派产生,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任期 年,任期届满,可委派连任。
第二十二条 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第八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公司股东可以依法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自转让股权之日起30内申请变更登记。
股东因转让股权而引起公司类型变更的,按照拟变更的公司类型的设立条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二十四条 股东依法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
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 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公司营业期限届满,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公司延长营业期限须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决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六)其他解散事由。
公司因前款第(一)、(二)、(四)、(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公司清算组成员由股东决定。
第二十七条 公司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二十八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二十九条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公司法》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报经股东(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报告,并自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由股东决定。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由股东书面决定。
第三十一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未规定的其他事项,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由股东制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一式 份,股东留存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股东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第二篇:一人有限公司章程范本
北京某某某有限公司章程
北京某某某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公司宗旨:通过公司组织形式,由股东共同出资筹集资本,建立新的经营管理机制,为振兴经济作出贡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北京某某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 公司住所:北京市*******
第四条 公司由一个股东出资设立,股东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五条 经营范围:饮料及茶叶批发。
第六条 营业期限:永久。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本公司成立日期。
第二章 注册资本、出资额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10万元人民币。
第八条 股东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一览表一览表。
第九条 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十条 公司登记注册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载明公司名称、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出资证明书一式两份,股东和公司各持一份。出资证明书遗失,应立即向公司申报注销,经公司法定代表人审核后予以补发。
第十一条 公司在经营期限内不得减少注册资本数额。
第十二条 公司任何之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侵吞、转移、占有公司之资金和财产。
第十三条 公司应设置股东名册,记载股东的姓名、住所、出资额及出资证明书编号等内容。
第三章 股东的权利、义务和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十四条 公司股东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第十五条 股东作为出资者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十六条 股东的权利:
(一)、决定公司各种重大事项;
(二)、查阅各项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三)、按期分取公司利润;
(四)、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取公司剩余财产;
(五)、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七条 股东的义务:
(一)、 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二)、 以出资额为限承担公司债务;
(三)、 公司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出资(通过法律程序批准同意者除外);
第十八条 出资的转让:股东可以决定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公司应将受让人的姓名、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四章 执行董事及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条 公司设执行董事一名,由股东委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继续委派可以连任。
第二十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提请股东决议,并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六)、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
(八)、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五章 监 事
第二十二条 公司设监事一名,由股东委任。监事任期为每届三年,届满根据股东决定可连任;本公司的执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三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向股东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六章 经 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设经理一人,由股东聘任产生。经理任期三年,任期届满,经聘任可以连任。
第二十五条 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第七章 利润分配
第二十六条 公司从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中提取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和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提取比例和使用由执行董事决定。公司净利润提取上述三项基金后为可供分配利润,由投资者按投资比例分配。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亏损未弥补前不得分配使用利润。
第八章 破产、解散、终止和清算
第二十八条 公司因《公司法》第181 条所列(1)(2)(4)(5)项规定而解散时,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交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资产后,才能向股东分配。
公司清算结束后,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公司章程经股东签名(盖章),在公司注册后生效。
第三十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公司股东所有。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章程须经股东同意,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三十二条 公司章程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等有抵触或未尽事宜,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等为准。
股东签名(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