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修整后不设董事会的新有限公司章程范本

时间:2024.4.14

新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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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公司宗旨:通过设立公司组织形式,由股东共同出资筹集资本金,建立新的经营机制,为振兴经济做贡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条 公司住所:

第四条 公司由2个股东出资设立,股东以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

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享有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并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股东名称(姓名) 证件号(身份证号)

甲 *** *********************

乙 *** *********************

第五条 经营范围:*********************************

第六条 经营期限:长期。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本公司成立日期。

第二章 注册资本、认缴出资额、实缴资本额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为**万元人民币。公司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的实收资本为全体股东实际交付并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出资额。

第八条 股东名称、认缴出资额、实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一览表。

股东名称(姓名) 认缴情况 实缴情况 认缴出资额 出资方式 认缴期限 实缴出资额 出资方式 货币

第九条 各股东认缴、实缴的个公司注册资本应在申请公司登记前,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证。

第十条 公司登记注册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载明公司名称、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出资证明书一式两份,股东和公司个执一份。出资证明书遗失,应立即想公司申报注销,经公司法定代表人审核后予以补发。

第十一条 公司应设置股东名册,记载股东的姓名、住所、出资额及出资证明书编号等内容。 实物 货币 实物 出资时间

第三章 股东的权利、义务和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十二条 股东作为出资者按出资比例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十三条 股东的权利:

一、 出席股东会,并根据出资比例享有表决权;

二、

三、

四、

五、

六、

一、

二、

三、 股东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执行董事或监事; 股东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可按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 公司新增资本金或其他股东转让时有优先认购权; 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取公司剩余财产。 按期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公司债务; 公司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出资; 第十四条 股东的义务:

四、 遵守公司章程规定的各项条款;

第十五条 出资的转让:

一、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

二、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的,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转让的出资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出资比例形式优先购买权。

三、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公司应将受让人的姓名、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四章 公司的机构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第十六条 为保障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正常开展,公司设立股东会、执行董事和监事,负责全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策划和组织领导、协调、监督等工作。

第十七条 本公司设经理、业务部、财务部等具体办理机构,分别负责处理公司在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各项日常具体事务。

第十八条 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应遵守公司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

第十九条 公司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并邀请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列席有关会议。

第二十条 公司研究决定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执行董事、监事、经理:

一、

二、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未满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者。

三、 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者;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未逾三年者;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者。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执行董事、监事或者聘用经理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第二十二条 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的执行董事、监事、经理。

第二十三条 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执行董事、监事、经理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二十四条 执行董事、经理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给任何与公司业务无关的单位和个人。

执行董事、经理不得将公司的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亦不得将公司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向外单位投资。

执行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第二十五条 执行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经营相同或相近的项目,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第五章 股东会

第二十六条 公司设股东会。股东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为公司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必须超过全体股东表决权的半数以上,方能召开股东会。首次股东会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以后股东会由执行懂事召集主持。

第二十七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十、 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或监事的报告; 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以及利润分配、弥补亏损方案; 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对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修改公司的章程;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的经理; 对发行公司的债券作出决议;

十一、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股东会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股东会每半年定期召开,由执行董事召集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召开股东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

(一) 股东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对于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通过;

(二) 股东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作为公司档案材料长期保存。

第六章 执行董事、经理、监事

第二十八条 本公司不设董事会,只设董事一名。执行董事由股东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选举产生。

第二十九条 执行董事为本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制定实施细则; 拟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拟定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利润分配、弥补亏损方案; 拟定公司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设立分公司等方案;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和公司经理人选及报酬事项; 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三十一条 执行董事任期为三年,可以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三十二条 公司经理由股东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二、 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的方案;

三、

四、 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五、 向股东会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人选;

六、 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部门负责人;

七、 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三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只设监事一名,由股东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为每届三年,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本公司的执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的职权:

一、 检查公司财务;

二、 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 当执行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在执行董事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四、 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五、 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六、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七章 财务、会计

第三十四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财政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五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制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表,按国家和有关部门的规定进行审计,报送财政、税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并送交各股东审查。

财务、跨机报告包括下列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一、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三、财务状况

变动表;四、财务情况说明书;五、利润分配表。

第三十六条 公司分配每年税后利润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时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第三十七条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三十八条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公司除法定会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

会计帐册、报表及各种凭证应按财政部有关规定装订成册归档,作为重要的档案资料妥善保管。

第八章 合并、分立和变更注册资本

第三十九条 公司合并、分立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由公司的股东会作出决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要求签订协议,清算资产、编制资产负债及财产清单,通知债权人并公告,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十条 公司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时,应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

第四十一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应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九章 破产、解散、终止和清算

第四十二条 公司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所列(1)(2)(4)(5)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告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交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资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公司清算结束后,公司应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第十章 工会

第四十三条 公司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设立工会。工会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公司应支持工会的工作。公司劳动用工制度严格按照《劳动法》执行。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公司股东会。

第四十五条 公司章程经全体股东签字盖章生效。

第四十六条 经股东会提议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章程须经股东会代表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四十七条 公司章程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等有抵触的,以国家法律、行政

年 月法规、国务院决定等为准。 全体股东签章: 日


第二篇:新《公司法》颁布后公司设立登记之章程(设董事会)


               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         共同出资,设立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  公司名称:

第四条  公司住所: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                                           (以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

第六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      万元。

全体股东承诺出资比例和申请注册资本数额对债务承担法律责任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公司由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公司的股东人数,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第五章  公司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及出资方式

第七条  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额、出资时间及出资方式如下:
  

              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八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第九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做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由全票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   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任期3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十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议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七条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十日通知全体董事。董事会对所议事项应由全体董事全票通过方为有效,并应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八条  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九条  公司设监事会,由   人组成。股东代表出任的,由股东委派或者更换;职工代表出任的,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或者罢免。每届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的比例由股东决定,但不得低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监事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条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议或决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向股东提出议案;

(五)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经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会按其职权作出的决议,须经半数以上的监事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纪录,由出席会议的监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议;

2、检查董事会议的实施情况并向股东会报告;

3、审查经理提出的公司发展计划及执行结果并向董事会报告;

4、签署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参股等重要文件;

5、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七章  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部分或全部出资。

第二十七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延长至       年   月   日。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三)股东会决议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八章    公司财务会计和利润分配

第三十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公司的财务会计机构和帐册、制度。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不另立会计帐册。对公司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三十一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议报告,并依法经审查验证。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1、资产负债表;

2、损益表;

3、财务状况变动表;

4、财务情况说明表;

5、利润分配表;。

第三十二条  财务会计报告在股东年会二十日以前置备于公司并送交各股东,以便查阅。

第三十三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按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可不再提取。

第三十四条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在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经股东会议决定可在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第三十五条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的注册资本。

公司所有员工实行劳动合同制,择优录用,签订劳动合同;

公司辞退职工或者职工自行辞职,都必须严格按照劳动用工合同条款执行。

第九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三十六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规定,因公司经营管理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有以上几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依照前款规定修改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须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达10%以上的股东才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三十七条  公司依照前条规定解散的,公司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给进行清算。

第三十八条  清算组织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三十九条  清算组织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和财产清单后,制定清算方案。

公司财产能够清偿的,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

公司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清算期间,公司不开展新经营活动。公司财产未按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股东。

第四十条  清算组织在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公司债务时,停止清算,并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织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四十一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织制作清算报告,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公司注销登记,清算组织负责公告公司终止。

第四十二条  清算组织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织成员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清算组织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其他债权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一式3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1份。
 股东签字:

                                                     湖北英诺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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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下的公司章程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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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章程范本---工商局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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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最新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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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改革新有限公司章程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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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有限公司章程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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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一人有限公司新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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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有限公司章程范本(48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