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XXXX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范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公司宗旨:通过设立公司组织形式,由股东共同出资筹集资本金,建立新的经营机制,为振兴经济做贡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条 公司住所:
第四条 公司由2个股东出资设立,股东以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享有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并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股东名称(姓名) 证件号(身份证号)
甲 *** *********************
乙 *** *********************
第五条 经营范围:*********************************
第六条 经营期限:长期。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本公司成立日期。
第二章 注册资本、认缴出资额、实缴资本额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为**万元人民币。公司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的实收资本为全体股东实际交付并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出资额。
第八条 股东名称、认缴出资额、实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一览表。 股东名称(姓名)认缴情况 实缴情况 认缴出资额 出资方式 认缴期限 实缴出资额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甲
乙
第九条 各股东认缴、实缴的个公司注册资本应在申请公司登记前,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证。
第十条 公司登记注册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载明公司名称、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出资证明书一式两份,股东和公司个执一份。出资证明书遗失,应立即想公司申报注销,经公司法定代表人审核后予以补发。
第十一条 公司应设置股东名册,记载股东的姓名、住所、出资额及出资证明书编号等内容。
第三章 股东的权利、义务和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十二条 股东作为出资者按出资比例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十三条 股东的权利:
一、出席股东会,并根据出资比例享有表决权;
二、股东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三、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执行董事或监事;
四、股东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可按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
五、公司新增资本金或其他股东转让时有优先认购权;
六、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取公司剩余财产。
第十四条 股东的义务:
一、按期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二、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公司债务;
三、公司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出资;
四、遵守公司章程规定的各项条款;
第十五条 出资的转让:
一、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
二、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
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的,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转让的出资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出资比例形式优先购买权。
三、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公司应将受让人的姓名、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四章 公司的机构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第十六条 为保障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正常开展,公司设立股东会、执行董事和监事,负责全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策划和组织领导、协调、监督等工作。 第十七条 本公司设经理、业务部、财务部等具体办理机构,分别负责处理公司在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各项日常具体事务。
第十八条 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应遵守公司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
第十九条 公司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并邀请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列席有关会议。
第二十条 公司研究决定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执行董事、监事、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未满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者。
三、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者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
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未逾三年者;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者。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执行董事、监事或者聘用经理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第二十二条 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的执行董事、监事、经理。
第二十三条 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执行董事、监事、经理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二十四条 执行董事、经理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给任何与公司业务无关的单位和个人。
执行董事、经理不得将公司的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亦不得将公司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向外单位投资。
执行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第二十五条 执行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经营相同或相近的项目,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第五章 股东会
第二十六条 公司设股东会。股东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为公司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必须超过全体股东表决权的半数以上,方能召开股东会。首次股东会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以后股东会由执行懂事召集主持。
第二十七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 、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或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以及利润分配、弥补亏损方案;
六、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修改公司的章程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的经理;
十、对发行公司的债券作出决议;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股东会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股东会每半年定期召开,由执行董事召集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召开股东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
(一) 股东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对于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通过;
(二)股东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作为公司档案材料长期保存。
第六章 执行董事、经理、监事
第二十八条 本公司不设董事会,只设董事一名。执行董事由股东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选举产生。
第二十九条 执行董事为本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制定实施细则;
三、拟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拟定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利润分配、弥补亏损方案;
五、拟定公司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设立分公司等方案;
六、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和公司经理人选及报酬事项;
七、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八、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三十一条 执行董事任期为三年,可以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三十二条 公司经理由股东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二、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的方案;
三、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四、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五、向股东会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人选;
六、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部门负责人;
七、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三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只设监事一名,由股东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为每届三年,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本公司的执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的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在执行董事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四、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五、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七章 财务、会计
第三十四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财政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五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制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表,按国家和有关部门的规定进行审计,报送财政、税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并送交各股东审查。 财务、跨机报告包括下列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一、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三、财务状况变动表;四、财务情况说明书;五、利润分配表。
第三十六条 公司分配每年税后利润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时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第三十七条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三十八条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公司除法定会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
会计帐册、报表及各种凭证应按财政部有关规定装订成册归档,作为重要的档案资料妥善保管。
第八章 合并、分立和变更注册资本
第三十九条 公司合并、分立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由公司的股东会作出决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要求签订协议,清算资产、编制资产负债及财产清单,通知债权人并公告,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十条 公司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时,应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
第四十一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应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九章 破产、解散、终止和清算
第四十二条 公司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所列(1)(2)(4)(5)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告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交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资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公司清算结束后,公司应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第十章 工会
第四十三条 公司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设立工会。工会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公司应支持工会的工作。公司劳动用工制度严格按照《劳动法》执行。
第十一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四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章程应由全体股东表决通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
第四十五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会。
第四十六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各方出资人共同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一式四份,股东各留存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全体股东盖章:
甲
乙
200X年XX月XX日
第二篇:XXXX担保XX公司章程范本-参考
XXXX担保XX公司章程范本(参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担保XX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本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融资性担保公
司管理暂行办法》和《江西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
章程。
第二条 本公司是经江西省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
简称“省政府金融办”)批准,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
记注册、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的股份有限(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条 本公司注册名称:××××××××(简称×
×公司)。
本公司住所:
本公司性质:
邮政编码:
第四条 本公司营业期限:
第五条 XXX为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 本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
承担责任(或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
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条 本公司的财产、合法权益及依法经营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和非法干涉。
第八条 本公司下设的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在本公司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本公司承担。
第九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的文件。
第十条 本公司遵守国家、江西省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依法接受《办法》所称监管部门的监管。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十一条 本公司的经营宗旨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办法》规定,自主开展经审批的各项业务,重点为当地企业、“三农”和个人消费提供融资性担保服务,并以此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第十二条 本公司以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为经营原则,建立市场化运作的可持续审慎经营模式。
第十三条 本公司业务经营与管理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监管部门颁布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经省政府金融办批准,本公司经营以下融资性担保业务(或其中部分融资性担保业务):
(一)贷款担保;
(二)票据承兑担保;
(三)贸易融资担保;
(四)项目融资担保;
(五)信用证担保;
(六)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
第十五条 经省政府金融办批准,本公司兼营下列业务(或其中部分业务):
(一)诉讼保全担保;
(二)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等履约担保业务;
(三)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
(四)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
(五)省政府金融办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十六条 经省政府金融办批准,本公司可以为其他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担保责任提供再担保,办理债券发行担保业务。(本条根据省政府金融办具体审批情况确定)
第三章 注册资本、出资方式
第十七条 本公司注册资本为XXXX万元人民币。
(股份有限公司应注明股份总数,每股金额)。
第十八条 本公司采取发起方式设立,……………
(或本公司以股东出资入股方式设立,……………)
第十九条 自然人投资入股本公司,股东人数不得少于2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三)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和资金实力,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四)省政府金融办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二十条 企业法人投资入股本公司,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二)法定代表人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三)企业法人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
(四)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财务状况良好,入股前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五)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六)公司治理良好,内部控制健全有效。
(七)省政府金融办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二十一条 本公司股东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 …………
第二十二条 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股东全部缴纳出资后,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二十三条 本公司成立后XXX日内,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公司名称、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等。
第二十四条 本公司备置股东名册,主要内容包括:股东姓名或名称及住所,出资方式,出资额,占比,出资证明书编号。
第四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规和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第五章 股东转让股权(股份)的条件
(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规和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公司股权转让情况按规定向监管部门备案。
第六章 股东会
(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规和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第X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或股东会)召开后的30日内向监管部门报告会议的重要决议。
第七章 董事会
(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规和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公司如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应当设2名以上的独立董事。)
第X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召开后的30日内向监管部门报告会议的重要决议。
第八章 监事会
(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规和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第九章 经营管理机构
(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规和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第十章 经营原则和风险控制
(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规和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第X条 本公司依法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完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保持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第X条 本公司制定符合审慎经营原则的担保评估制度、决策程序、事后追偿和处置制度、风险控制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建立完善风险预警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并制定严格规范的业务操作规程,加强对担保项目的风险评估和管理。
第X条 本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和通过监管部门的任职资格认定。
第X条 本公司配备或聘请经济、金融、法律、技术等方面具有相关资格的专业人才,本公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将设立首席合规官和首席风险官。首席合规官、首席风险官应当由取得律师或注册会计师等相关资
格,并具有融资性担保或金融从业经验的人员担任。
第X条 本公司严格按照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等要求,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真实地记录和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第X条 本公司收取的担保费,可根据担保项目的风险程度,由本公司与被担保人自主协商确定,但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第X条 本公司对单个被担保人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超过净资产的10%,对单个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超过净资产的15%,对单个被担保人债券发行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不超过净资产的30%。
第X条 本公司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10倍。
第X条 本公司应以开展服务于中小企业和涉农的融资性担保业务为主。其融资担保业务收入不低于营业收入的50%。(本条适用于国有或国有控股、参股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
第X条 本公司可以以自有资金对国债、金融债券及大型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信用等级较高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进行投资,以及不存在利益冲突且总额不高于净资产20%的其他投资。本公司重大投资活动,按规定向监管部门备案。
第X条 本公司不得为母公司或子公司提供融资性担保。
第X条 本公司按照当年担保费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
责任准备金,并按不低于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担保赔偿准备金累计达到当年担保责任余额10%的,实行差额提取。
第X条 本公司与债权人按照协商一致的原则建立业务关系,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承担担保责任的方式。
第X条 公司办理融资性担保业务,应当与被担保人约定在担保期间可持续获得相关信息并有权对相关情况进行核实。
第X条 本公司与债权人建立担保期间被担保人相关信息的交换机制,加强对被担保人的信用辅导和监督,共同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X条 本公司按照监管部门的规定,将公司治理情况、财务会计报告、风险管理状况、资本金构成及运用情况、担保业务总体情况等信息告知相关债权人。
第X条 本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监管部门报送经营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合法合规报告等文件和资料。向监管部门提交的各类文件和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第X条 本公司应当按季度向监管部门报告资本金的运用情况。
第X条 监管部门根据监管需要,要求本公司提供专项资料,或约见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管谈话时,本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X条 本公司应当向省政府金融办信息动态监测系统提供资本金运用、担保额、代偿损失、信用状况、高管人员、
股权变动等有关信息。
第X条 监管部门根据监管需要对本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本公司应当予以配合,并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提供有关文件、资料。
第X条 本公司发生担保诈骗、金额可能达到净资产5%以上的担保代偿或投资损失,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法、违规等重大事件时,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X条 本公司应当聘请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年度审计,并将审计报告及时报送监管部门。
第十一章 财务会计制度
(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规和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第十二章 职工与工会
(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规和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第十三章 公司的变更、合并、分立、解散、终止与清算
第X条 本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经监管部门批准:
(一)变更名称;
(二)变更组织形式;
(三)变更注册资本;
(四)变更公司住所;
(五)调整业务经营范围;
(六)变更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七)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
(八)分立或合并;
(九)修改章程。
(十)省政府金融办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第X条 本公司因分立、合并或出现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需要解散的,应当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并停止有关业务。
第X条 本公司解散或被撤销时,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按照债务清偿计划及时偿还有关债务,并由监管部门监督清算过程。
第X条 担保责任解除前,本公司股东不得分配本公司财产或从本公司取得任何利益。
第X条 本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结果报告监管部门确认。本公司应当凭批准解散文件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国有及国有控股、参股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第X条 本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时,将依法实施破产。
第X条 本公司在经营许可证被监管部门收回后,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国有及国有
控股、参股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
第十四章 附则
第X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公司法》、《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有关规定办法执行。
第X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之处,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第X条 本章程修改需经股东大会研究通过,并经全体股东及法人代表签字盖章。
第X条 本章程一式X份,经监管部门核准,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