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止协议
本终止协议(“协议”)由以下双方于20xx年月___日(“生效日”)在中国上海市共同签订并生效:
甲方: 上海华天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出租人”)
住 所:上海市长宁区遵义路100号
邮 编:200051
法定代表人:Richard Anthony David
乙方: 上海日立家用电器有限公司(“承租人”)
住 所:上海市长宁区遵义路100号虹桥上海城B楼2712-13室 邮 编:200051
法定代表人:
鉴于:
1. 100号的上海城(“”)的合法所有
权人。
2. 20xx年4月2BOL-07-011的租赁
合同(“租约”),向出租人承租中心内的B座27楼12-13单元(“租赁场所”),租赁期限为33个月,从20xx年11月1日起至20xx年7月31日止(“租期”)。
3.
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双方之间租约的约定,出租人和承租人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就提前解除租约的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1条 租约的提前解除
1.1 20xx年2月28
日解除(“解除日”)。自解除日起,除租约和本协议另有约定外,租约中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对双方均不再具有法律约束力。
1.2 尽管有上述约定,/议项下的所有或任何义务的,包括但不限于租金、管理费、补偿金和复原费的支付,则上述解除日将被顺延至承租人实际履行该等义务之日。
第2条 尚未支付的租金、管理费和公用事业费
2.1 双方承认并明确,截至解除日,承租人应支付而尚未支付给出租人的租金总额将为人民币30,141.95元。承租人应当在本协议签署后五(5)个营业日内
1
将该等未支付的租金一次性足额汇至如下银行帐户:
公司名称:
银行账户:
开户银行: 上海华天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106178-00305005955 光大银行上海分行长宁支行
2.2 尚未支付的管理费
双方承认并明确,截至解除日,承租人应支付而尚未支付给出租人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费总额将为人民币5,899.60元。承租人应当在本协议签署后五(5)个营业日内将该等未支付的管理费一次性足额汇至如下银行帐户:
公司名称: 上海华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虹桥上海城物业管理处
106178-00304011128 银行账户:
开户银行: 光大银行上海分行长宁支行
2.3 尚未支付的公用事业费
(a) (5)承租人应支付而尚未支付给出租人的公用事业费一次性足额汇至出租人在第2.1条项下指定的银行账户。
(b) 人应当在收到出租人要求支付本条所述之公用事业费的书面通知后的三(3)个营业日内将该等公用事业费一次性足额汇至出租人在第2.1条项下指定的银行账户。
第3条 补偿
3.1 “),以补偿出租人因租约提前解除而遭受的损失,补偿金的金额等于租约项下五(5)个月的租金及管理费。
为避免歧义,双方特此明确,目前租约项下适用的租金为人民币30,141.95元/月,管理费为人民币5899.60元/月。因此,补偿金的总额为人民币 180,207.75元。
3.2 “”)人民
币108,124.65元,且出租人从未按照租约约定从押金中扣除任何款项。因此,双方特此确认,上述押金将被用于冲抵部分补偿金,承租人根据本协议之约定需要实际支付的补偿金金额为人民币72,083.10元。上述押金于解除日自动冲抵为部分补偿金。
3.3 (5)租人在第2.1条项下指定的银行账户,若迟延支付的,则每迟延一天,承租
2
人就应当按照应付补偿金金额的20%向出租人支付滞纳金。
3.4 偿金的,则在收到出租人提供的指示和相关证据(包括但不限于相关的合同和#5@p)后五(5)个营业日内,承租人应当向出租人支付该等超额部分。
第4条 租赁场所的返还
承租人应自费将租赁场所恢复成出租人交付给承租人时的情况,并在解除日或之前将租赁场所返还给出租人。若承租人在解除日后五(5)个公历日内仍未能按照前述约定将恢复原状后的租赁场所返还给出租人,则出租人有权聘请其选择的任何第三方从事租赁场所的复原工作,且承租人应当(a)赔偿出租人因租赁场所的复原而产生的所有成本和费用,和(b)按每迟延一天人民币10,000元向出租人支付滞纳金,直至承租人将恢复原状的租赁场所返还给出租人或出租人完成租赁场所的恢复原状工作之日为止。
第5条 陈述与保证
承租人特此不可撤销地陈述并保证:
5.1 的所有或任何约定;
5.2 据租约约定和/或相关法律规定可向出租人提出的所有和任何的权利和主张,不得再基于任何理由向出租人提起诉讼、仲裁或索赔。
第6条 违约责任
如果任何一方未能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本协议项下相关款项的,违约方应当向非违约方支付滞纳金,滞纳金的金额为每迟延一天未付款项的10%,直至实际支付之日为止,但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7条 争端解决
双方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无法解决的,则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提请仲裁。一方败诉的,应承担另一方针对本案付出的律师费。败诉方承担的律师费以对方提供的合格的律师费#5@p为准。败诉方不得以该律师费偏高为由拒绝支付。
第8条 其他条款
8.1 协议不一致的,按照本协议执行。
8.2
3
8.3 订立本协议。
8.4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本协议双方已在下文签字或者责成其各自合法授权的代表在下文签字,以资证明。
上海华天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公章]
签署 姓名:
职务:
上海日立家用电器有限公司 [公章] 签署 姓名: 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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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租赁合同模板
租赁合同
出租方(以下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称乙方):
甲方愿意将产权属于自己的房屋出租给乙方。双方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详细情况如下:
第一条 房屋地址
甲方出租的商铺坐落于常熟市 ,建筑面积 平方米。
第二条 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
第三条 租金及支付
1、租金为每月人民币 元(人民币大写: 元整)。
2、支付方式:(□现金/□转账支票/□银行汇款),乙方按每月 号前支付当月租金给甲方,未按时支付租金的,每逾期一天均应支付甲方 元的滞纳金。租赁期间,如遇到国家有关政策调整,则按新政策规定调整租金标准;除此之外,出租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任意调整租金。
第四条 房屋用途及保持
1
1、乙方租赁该房屋用途仅限于 ,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不应存放危险物品。如因此发生损害的,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
2、乙方不得利用甲方房屋经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经营活动。如乙方利用甲方房屋经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经营活动,与甲方无关。
第五条 房屋修缮及添附
1、房屋交付后,乙方因经营需要欲进行装修或修缮的,须事先征得甲方同意,并自负费用进行装修或修缮,但不得破坏已装修部分、房屋构架及其他设施。
2、乙方在不破坏房屋及其他设施原状前提下可自行添加设备。
3、甲方因任何原因收回房屋,无须对乙方进行的装修或修缮支付任何对价。乙方如欲拆除已装修或添附部分,不得破坏房屋原状及其他设施,否则应向甲方进行赔偿。
第六条 各项费用的缴纳
1、水电费:由乙方自行缴纳。(水表底数为 吨,电表底数为 度,此度数以后的费用由乙方承担,直至合同期满)。
2、维修费:租赁期间,由于乙方原因导致租赁房屋质量或其他设施损毁,由乙方负责维修、恢复原状并承担费用。
3、乙方使用该房屋进行商业活动产生的其它各项费用均由乙方自行缴纳。
第七条 转租
租赁期间,乙方如欲将租赁房屋转租给第三方,必须事先获得甲方书面同意。乙方须对次承租人的一切行为向甲方承担责任。
第八条 房屋返还
1、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甲方有权收回房屋,乙方应按原状返还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甲乙双方应对房屋和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及水电使用等情况进行验收,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乙方须及时搬迁并返还钥匙。 2
2、乙方如需要对所租赁房屋进行装修或改造时,必须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改造的费用由乙方自负。在合同终止、解除租赁关系时,乙方装修或改造与房屋有关的设施全部归甲方所有(可移动设施除外)。
2、乙方逾期返还房屋及钥匙或拖延搬迁的,每逾期一天按照约定房租的三倍支付房租,并承担违约责任。
第九条 押金
1、甲、乙双方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由乙方支付甲方押金 元整(人民币大写: 元整),租赁期限未满甲方无需返还押金给乙方;合同终止后,乙方应及时搬迁,并付清所有费用,甲方在确认房屋完好及乙方付清所有费用的情况下,将押金无息退还乙方。
2、因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而产生的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所欠租金、费用等,甲方可在押金中抵扣,不足部分乙方必须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天内补足。
3、甲方扣留押金,不能免除或减轻乙方根据合同应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或其他责任。
第十条 合同解除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在合同期限届满前书面通知乙方解除合同,并有权依法追究乙方违约责任及要求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1)乙方迟延支付租金超过 日的,或欠缴各项费用达 元的;
(2)乙方擅自将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或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3)乙方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导致房屋及附属物品损耗,或擅自对房屋进行改造的。
(4)乙方利用承租房进行任何违反法律活动,或损害公共、他人利益的。
(5)乙方存在其他不符合合同约定或房屋用途的行为。
2、租赁期内,任一方提前三十日通知对方并额外向对方支付三个月租金,可提前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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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合同因任何原因解除,乙方须立即向甲方返还房屋、恢复原状,无法恢复原状的须支付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并支付已租赁期间的租金、缴纳因租赁产生的一切费用。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2、违约金不足以抵付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还应赔偿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部分。 第十二条 不可抗力
若租赁房屋因不可抗力损毁或造成其他损失的,双方互不负责。
第十三条 其他约定事项
1、因市政建设需要拆除或改造租赁的房屋,使乙方造成损失,甲方不承担责任。
2、本合同的建立是基于城镇建设拆迁之事实、解决乙方短期经营为目的订立,故乙方不得在甲方终止合同是提出其他要求。
3、鉴于本合同订立之目的,因市政建设或者其他原因的,甲方可单独解除合同。
第十四条 其他
1、合同期满后,如乙方继续租赁房屋,须于期满前 日向甲方提出请求,由双方另行协商并签订合同。
2、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做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3、本合同一式二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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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_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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