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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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2011-03-24 22:46:31| 分类: 阅读363 评论0 字号:大中小 订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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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股权为基础的激励制度目前主要存在于上市公司中,这方面的法律规定也比较完善。然而随着公司治理的发展,越来越多的非上市公司也在考虑采取股权激励的方式来吸引和留住人才。但对于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目前尚缺乏明确的法律法规指引,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影响了股权激励的效果。因此,为帮助非上市公司管理人员加强对股权激励的理解,本文现就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相关问题作如下分

析。

一、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价值

一般来讲,对公司核心员工实行股权激励有利于完善公司的薪酬结构,从而吸引、保留、激励优秀人才,实现多方共赢。同时,对非上市公司,尤其是创新型企业来讲,股权激励往往具有更加重要的作用。

首先,对非上市公司来讲,股权激励有利于缓解公司面临的薪酬压力。由于绝大大多数非上市公司都属于中小型企业,他们普遍面临资金短缺的问题。因此,通过股权激励的方式,公司能够适当地降低经

营成本,减少现金流出。与此同时,也可以提高公司经营业绩,留住绩效高、能力强的核心人才。 其次,对原有股东来讲,实行股权激励有利于降低职业经理人的“道德风险”,从而实现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非上市公司往往存在一股独大的现象,公司的所有权与经营权高度统一,导致公司的“三会”制度等在很多情况下形同虚设。随着企业的发展、壮大,公司的经营权将逐渐向职业经理人转移。由于股东和经理人追求的目标是不一致的,股东和经理人之间存在“道德风险”,需要通过激励和约束机制来引导和

限制经理人行为。

再者,对公司员工来讲,实行股权激励有利于激发员工的积极性,实现自身价值。中小企业面临的最大问题之一就是人才的流动问题。由于待遇差距,很多中小企业很难吸引和留住高素质管理和科研人才。实践证明,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后,由于员工的长期价值能够通过股权激励得到体现,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会

大幅提高,同时,由于股权激励的约束作用,员工对公司的忠诚度也会有所增强。

案例1:家族企业股权激励

某电子企业属于传统行业,公司创始人子女不愿意继承家族企业,通过设立股权激励制度,比较稳

妥地解决了企业接班问题。

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目的在于公司的发展不同,非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的目的也是多种多样。目前,很多民营企业经过几十年的发展,企业已经具有一定的规模,而家族内部又没有合适的接班人,或者企业家子女不愿意接班。面对这种情况,从企业长远发展考虑,实行股权激励往往是一个很好的选择。

二、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特点

首先,从股权激励的方式来讲,上市公司股权激励除了需要遵守严格的程序外,一般是以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等方式来实行的。与上市公司相比,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方式更加灵活、多样。除股权形

式外,还可以是非股权形式激励,如虚拟股票、增值权、利润分享计划、长期福利计划等。

其次,从股权激励的对象来讲,由于公司法对股东人数的限制,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对象往往局限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普通员工难于享受到股权激励的好处。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公司的股东不能超过50人,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不能超过200人。因此,在设计股权激励方案时,需要注意股权激励计划实施后的股东人数不能违反法律的规定。有的公司为了规避公司法的规定,采取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设立投资公司的方式,委托持股和信托持股在公司上市的时候会面临法律上的障碍,而设立投

资公司时,最终的股东数量也不能超过200人。

最后,从股权激励的效果来讲,一方面由于非上市公司股权流通性较差,股权激励的价值不能通过公开的证券交易市场实现;另一方面,由于股权在证券一、二级市场上的巨大差价,非上市公司股权在公司上市以后将成倍增值,给激励对象带来很大的经济收益。因此,对非上市公司来讲,如果公司并不打算上市,则股权激励的效果可能不够理想;但是,如果公司具有较好的上市前景,股权激励会有更好的效果。

案例2:风险投资中的股权激励

某文化创意公司,投资者和原股东对公司享有著作权的动漫产品估价存在较大的差距,为此,双方约定:投资者以3,000万元现金增资,占公司30%的股份;若公司第二年利润达到3,000万元,投资者向

原股东无偿转让10%的股份。

一般来讲,股权激励应该由公司或者大股东对经营者或者核心技术人员进行激励的。但是,在风险投资中,根据投资机构与原有股东签订的“对赌协议”,如果企业的经营业绩达到协议约定的要求,投资机构应当无偿地向公司经营者转让部分股份。由于公司经营者往往就是大股东,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有可

能造成作为小股东的风险投资机构向作为经营者的大股东实施股权激励的现象。

三、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方式

1、股权激励的工具

股权激励的工具包括权益结算工具和现金结算工具,其中,权益结算中的常用工具包括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业绩股票、员工持股计划等,这种激励方式的优点是激励对象可以获得真实股权,公司不需要支付大笔现金,有时还能获得现金流入;缺点是公司股本结构需要变动,原股东持股比例可能会稀释。

现金结算中的常用工具包括股票增值权、虚拟股票计划、业绩单元、利润分享计划等,其优点是不影响公司股本结构,原有股东股权比例不会造成稀释。缺点是公司需要以现金形式支付,现金支付压力较

大。而且,由于激励对象不能获得真正的股票,对员工的激励作用有所影响。

2、股权激励的股份来源

首先是公司回购股份,公司再将回购的股份无偿或低价转让给股权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公司回购股份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

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其次是老股东出让公司股份。如果以实际股份对公司员工实施激励,一般由老股东,通常是大股东向股权激励对象出让股份。根据支付对价的不同可以分为两种情形:其一为股份赠予,老股东向股权激励对象无偿转让一部分公司股份;其二为股份出让,出让的价格一般以企业注册资本或企业净资产的账面价

值确定。

再次是采取增资的方式,公司授予股权激励对象以相对优惠的价格参与公司增资的权利。需要注意的是,在股权转让或增资过程中要处理好老股东的优先认购权问题。公司可以在股东会对股权激励方案进

行表决时约定其他股东对与股权激励有关的股权转让与增资事项放弃优先购买权。

3、股权激励的资金来源

在现金结算的情况下,公司需要根据现金流量情况合理安排股权激励的范围、标准,避免给公司的正常经营造成资金压力。而在权益结算的情况下,除公司或老股东无偿转让股份外,股权激励对象也需要

支付一定的资金来受让该部分股权。根据资金来源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首先是自有资金。在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时,激励对象是以自有资金购入对应的股份。由于员工的支付能力通常都不会很高,因此,需要采取一些变通的方法,比如,在股权转让中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而

在增资中则可以分期缴纳出资或者由大股东提供担保。

其次是提取激励基金。为了支持股权激励制度的实施,公司可以建立相应基金专门用于股权激励计划。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用于股权激励。公积金既可以用于现金结算方式的股权激励,也可以用于权益结算方式的股权激励。

其三是储蓄参与股票。储蓄参与股票允许员工一年两次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购买本公司的股票。实施过程中首先要求员工将每月基本工资的一定比例存放于公司为员工设立的储蓄账户。一般公司规定的比

例是税前工资额的2%-10%,少数公司最高可达20%。

案例3:“干股”股权激励

某科技公司在初创期时通过赠与5%股权的激励方式吸纳科研人员张某成为公司的股东。经过几年发展,公司净资产达到当时的数十倍之多,这时,张某提出离职申请并要求公司回购股权。但在回购的价格

上,双方争执不下。

“干股”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就有限责任公司而言,通常是指未实际出资而通过股权无偿转让的形式取得的股权。很多非上市公司,尤其是初创型科技企业往往通过赠送“干股”的形式来留住人才。但是,在实践中往往由于对“干股”持有人的股东权利进行限制,或者未明确约定员工离职时“干股”的处理方式,给企

业留下一些潜在的纠纷。

四、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风险

股权激励在实施过程中也会面临一些法律、财务或管理上的风险。如果处理不当,非但不能达到激励员工工作积极性的目的,反而可能造成不必要的纠纷,对公司的正常发展造成负面影响。具体来讲,非

上市公司在实施股权激励时应当特别注意防范以下风险:

首先是股权稀释的风险。在以权益作为结算工具的情况下,不论是“股权”或是“期权”的授予,其结果必然使现股东的股权被稀释,现股东的控制权在一定程度上将会削弱。对于有上市打算的公司来讲,如果股权激励计划对大股东的股份稀释过大,有可能造成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从而对公司的上市主体资格造成负面的影响。即使公司不打算上市,如果股权激励方案设计的不合理,也有可能导致公司容易陷入“公

司僵局”,使得公司股东无法做出有效的决议。

其次是股权纠纷的风险。由于股权激励计划直接与公司经营状况和员工绩效直接挂钩,而民营非上市企业财务很不规范,有的企业明明是盈利的,却在财务报表上显示为亏损,这就造成绩效考核的失真,从而引发公司与员工的矛盾。另外,员工取得公司股权以后,作为新股东,有可能与老股东在公司经营管

理、发展战略上出现分歧,股东之间出现矛盾并导致纠纷的风险就大大提高。最重要的是,因员工离职等

原因,导致公司需要回购股权激励的股份时,往往会面临非常大的困难。

再次是股权激励不完备的风险。在股权激励方案中,由于缺乏对各种触发机制的事先约定,比如对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组织机构变化、员工职位变化、离职、退休、死亡、工伤等各种情况没有事先约定,导致不仅没有达到长期激励效果,还引发各种纠纷。另外,也有的企业任意变更股权激励方式,从权益结

算股权激励如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等变更为虚拟股票或业绩单元,从而引发员工不满。

最后是股权激励不规范的风险。在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中,很多企业为图方便,避免频繁变更企业工商登记资料,往往采取股权代持的方式。如果员工离职,再通过私下转让的方式解决股权回购的问题。另外,当股权激励对象数量较大时,为了维持公司的股东人数符合《公司法》及《证券法》的规定,公司高管或其他雇员集合资金注册新公司,由新公司向目标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或受让公司股权。这种方式如果操作不当,就有可能涉嫌非法集资。针对保险中介行业部分企业以股权激励的名义进行非法集资的情况,中国保监会11月18日出台的《关于严格规范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激励行为的通知》就明确规定:“对利用激

励名义从事非法集资、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的,要严厉打击,依法移送。”

案例4:股权激励变非法集资

某中介服务企业由于缺少可以抵押的资产,企业融资面临很大的困难。为此,公司以股权激励的名

义向员工增发股份,同时,向员工承诺10%的固定回报。

有的中小企业由于面临较大的资金压力,就以股权激励的名义向员工出让一部分股份,为此,设置较低的股权激励门槛,扩大激励对象的范围,同时在股权激励方案中设置固定回报的回购条款。当参与股权激励的对象超过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50人,股份有限公司200人)时,就有可能被司法机关

认定为非法集资。

综上所述,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具有其特殊性和复杂性,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公司需要根据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制定科学合理的股权激励方案,在防范风险的同时,最大限度地发挥股权激励的价值。


第二篇:XX科技有限公司股权激励方案


XX科技有限公司股权激励方案

一、 目的

为进一步稳定XX科技有限公司( “公司” )管理层和核心骨干队伍,增强公司核心员工的凝聚力,加强公司核心员工队伍的建设;公司股东会决定设立股权激励基金,对公司管理层和核心骨干人员实施股权激励,鼓励公司管理层和核心骨干成员长期为公司服务,共享公司发展的成果,为公司进一步发展,奠定人才基础。

二、 原则

1、 首次参与股权激励的公司管理层和核心骨干成员,可以无偿获得价值相应金额的公司股权。

2、 第二批及以后批次参与股权激励的公司管理层和核心骨干成员,根据公司董事会研究决定,参考首批人员标准、条件等因素,确认持有公司股权;届时,公司股东会制定补充方案后,具体实施。

三、 股权激励方案适用对象及服务时间

1、 第一批公司股权激励成员:总监、副总监、部门经理、部门副经理、核心骨干人员,服务公司工作年限在一年以上,特殊人才可以减少为半年;

2、 今后因职务调整或人才引进,进入公司管理层或核心岗位的人员,经过1年以上工作,且表现突出的成员,在公司实施第二批及以后批次股权激励时,可以作为相应批次实施的股权激励方案适用对象。但股权激励数量,不得超过首批激励成员的对应岗位等级股权数量的80%。

3、 第一批股权激励的成员:为——年——月——日 前服务于公司。对于特殊引进的人才,经过特别批准,迟于 ——年——月——日服务于公司的,可以按以下第六条第7项所列的司龄系数折算相应股权。

四、 股权激励基金构成及运作

1、 公司股东拿出公司%的股权,作为公司管理层和核心骨干成员的股权激励,统一由XXX代持,并与每位持有人签署三方协议。

2、 第一批股权激励方案实施后,剩余的部分股权,仍由XXX代为持有。

3、 XXX代为持有的剩余股权及其分红,作为以后批次公司股权激励基金,并实行专户专项管理。

4、 公司第一批股权激励方案实施后,剩余股权激励基金用途:

A、用于支付受让公司员工持股人员,转让的股权所应支付的股权转让价款。

B、第二次及以后批次股权激励方案实施时,用于对参与公司股权激励成

员的持股补贴。

C、作为今后公司董事会特别决定的股权激励的分配安排。

五、 股权激励方案实施方式

1、 经公司股东会会议批准:参与第一批股权激励的人员,按本方案第六条规定的持股比例,直接作为公司的发起股东;用于股权激励的剩余股权,委托XXX代为持有。

2、 第一批股权激励方案实施后的持股人,不影响在第二批及以后批次的股权激励中享有公司股东的权利;第二批及以后批次的股权激励所需要的公司股权,不影响第一批持股成员的股份比例,均由XXX所代为持有的股权中转让取得。

3、 第二次及以后批次的股权激励的实施方式,按公司股东会为该批次股权激励制定的补充方案实施。

六、 股权激励方案适用对象持股安排

公司实行的股权激励时的公司总股本总价为 万元,总股份为-----万股,初始股权估值为每股1元。实行股权激励的比例为 %,折算股权激励的股份为 万股。

1、 公司部门总监:持有公司股权激励股份的%股权,享有股权激励金额估值为人民币 万元;

2、 公司部门副总监(含同等级别人员) :持有公司股权激励股份的%股权,享有股权激励金额估值为人民币 万元;

3、 公司部门经理(含同等级别人员):持有公司股权激励股份的股权,享股权激励金额估值为人民币 万元;

4、 公司副经理(含同等级别人员):持有公司股权激励股份的%股权,享有股权激励金额估值为人民币 万元;

5、 核心骨干人员(含同等级别人员):持有公司股权激励股份的%

不等的股权,根据能力、贡献大小来确定。享有股权激励金额估值为人民币 万元;

6、 用于股权激励的股权中的剩余股权,由XXX代为持有;该部分股权及其相应的分红,作为以后批次股权激励基金,实行专户专项存储。

7、 实际持股的股权比例=应持配股的股权比例×司龄系数

司龄在20xx年6月30日前入职的,司龄系数为“1”

司龄在20xx年12月31前入职的,司龄系数为“0.9”

司龄在20xx年6月30日前入职的,司龄系数为“0.8”

司龄在20xx年6月30日后入职的,司龄系数为“0.7”

例:A君20xx年1月入职,作为特殊人才,相对经理级别,可以享有5%股权激励;司龄系数为0.8,则实际持有股权为:5%×0.8=4%

七、 公司分红

1、 公司每年利润按规定提取各项公积金后,公司拿出净利润的进行分红。按各位股权持有人的持股比例,在代扣个人所得税后分红。

2、 XXX代为持有的公司用于股权激励的股权中的剩余股权所获取的分红,留存作为后续股权激励基金使用,实行专户专项存储。

八、 股权调整及退出机制

参与公司股权激励的成员,在公司服务期间因职务调整或离职(包括个人原因离职/公司原因离职/其他原因离职)时,均应遵守下列约定:

1、 参与公司股权激励的持股成员,在公司服务期间因职务调整,其因参与公司股权激励所持的公司股权,通过考核后,可以根据需要作出调整(不强制规定职务变动一定就要调整持股比例);

1) 职务调升1年后,根据考核表现突出的成员,经董事会批准,可以在最近批次的股权激励时,按现任职务对应的持股标准调整其所持股权;但要按不同的持股月份加权平均计算股权数,享有当年分红。

例:B君20xx年8月获得晋升,到20xx年8月年满一年,且考核比较突出,按对应的岗位级别,在20xx年10月正式批准将其持股比例调到8%,原持股比例为5%。则根据不同阶段的持股比例可以计算分红

股权数:(5%×9个月+8%×3个月)÷12=5.75%

2) 职务调降后的公司持股成员,从调整后第1个月开始,即按降职后对应的股权进行调整,并重新签定协议,并按降职后的股权数,享有当年的分红。

2、 参与公司股权激励的持股成员,在公司服务时间不满 5 年(含5年)离职时,均同意无条件放弃离职后其所持有的持股公司股权的分红权;离职人员所持股权所对应的分红,留存纳入剩余股权激励基金,由XXX代为持有,供后续批次实施股权激励时使用。

3、 参与公司股权激励的持股成员在公司服务时间不满5 年(含5年)离职时,在离职后一个月内,将其所持的公司股权的全部股份,定向转让给XXX。转让人定向转让价款,根据在职公司的服务时间规定以下可享有的转让比例,以及当期实际每股股权转让价款来计算。

每份股权实际转让价款:为公司当期财务报表实际体现的每股股权价值,即:转让当期的公司净资产÷股份总数;

A、不满1年而离职的持股人,自动放弃其所持公司股权,全部股权免费收回。

B、 满 1年但不满 1年零六个月离职转让股权时,按其所持公司股权股份的 20%,获得实际转让价款。

C、 满 1 年零六个月不满 2年离职转让股权时,按其所持公司股权股份的 30%,获得实际转让价款。

D、 满2 年不满 2年零六个月离职转让股权时,按其所持公司股权的股份的 40%,获得实际转让价款。

E、 满 2年零六个月不满 3年离职转让股权时,按其所持公司股权股份价值的 50%,获得实际转让价款。

F、 满 3年不满 3年零六个月离职转让股权时,按其所持公司股权股份价值的 60%,获得实际转让价款。

G、 满3年零六个月不满 4年离职转让股权时,按其所持公司股权股份价值的 70%,获得实际转让价款。

H、 满4年不满 4年零六个月离职转让股权时,按其所持公司股权股份价值的 80%,获得实际转让价款。

I、 满4年零六个月不满5年离职转让股权时,按其所持公司股权股份价值的 90%,获得实际转让价款。

例:若A君持有公司在工作满3年不足3年另六个月离职的,当期公司每股净资产为1.5元,其获得离职股权转让价款为:5万股×

1.5元/股×60%=4.5 万元。

4、 参与公司股权激励的持股成员,在公司服务 5 年期满 (含 5 年)后离职的,可以选择继续持有或定向转让给XXX;定向转让股权时,可以享有所持公司股权股份价值的 100%转让价款。

5、 第二批及以后批次参与股权激励的持股成员,在参与股权激励后离职转让股权时,参考以上标准、条件来执行。

6、 参与公司股权激励的公司持投成员承诺,如果涉及自身因职务调整需要调减持股比例,因故未能按时调减的,则相应的公司持股成员同意从第二年起, 放弃其所持股权中应调减尚未调减的相应股权的分红权。

九、 附则

1、参与股权激励方案的成员,均应接受本方案的全部内容。

2、本方案经公司股东会批准后第二天,正式实施。

3、本方案的解释权属于XXX科技有限公司股东会。

4、本方案实施期间,如有未尽事宜,经XXX科技有限公司股东会批准后,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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