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章程

时间:2024.4.20

广西***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章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和***共同出资设立*****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全体股东讨论,并共同制订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的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第二条 公司住所:*****************************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公司经营范围:生物制品的研究、开发及技术转让、技术服务,对养殖业的投资,农业技术开发、转让,农副产品加工技术开发、研究、转让,林业机械种植、机耕、挖穴,花卉、不再分包装种子、肥料、农业机械、农具、农副产品(除粮油)的销售。(上述经营范围涉及许可经营的凭许可证经营)。

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三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伍佰万元

                                                                             第四章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四条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如下:

股东未按照出资表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条 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六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置备股东名册。

        

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生产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七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利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对外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

第八条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按照公司法规定行使职权。

第九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每2月召开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能履行职务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股东会会议由鼓动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东会会议作出除前款以外事项的决议,须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二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任期三年,由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第十三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对前款所列事项执行董事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执行董事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五条 公司设经理一名,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执行董事  

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决定;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以外的责任管理人员;                 (八)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六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1人,监事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十七条 公司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草案;

   (六)依法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十八条     监事可以对执行董事决定的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九条    公司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须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

第七章   股权转让

      第二十一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二条   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要再由股东会表决。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四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国家承认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出具书面报告,并应于5天前送交各股东。

    第二十六条   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第二十七条   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会决定。

    第二十八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二十九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20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解散:

  (一)公司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消;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予以解散。

  公司营业期限届满时,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第三十一条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三十二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章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第三十三条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本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第三十四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 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三)未经股东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未经股东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批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六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章    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八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一式四份,公司留存二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

                                         

                                              全体股东签字(法人股东盖章):

                                                                年       月      日


第二篇:公司章程


杭州华顺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

章    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杭州华顺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  公司住所:杭州市富阳区东洲工业园五号路-3号

第四条  公司营业期限:20##年06月26日—20##年06月25日,届时存续。

第五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对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经营范围

第八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电子商务、网络服务、软件开发

(以上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九条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改变经营范围,但须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十条  公司由4个股东共同出资设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万元。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帐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并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十一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并在缴纳出资后,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十二条  公司可以增加注册资本,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  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四章  股东

第十四条  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 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第十五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一)按照其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优先按照其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二)参加或委托代理人参加股东会,按照认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三)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股权;

(四)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五)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执行董事或监事;

(六)查阅公司会计帐簿,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执行董事的决议、监事的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七)公司终止后,按其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 股东承担如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二)按期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在公司成立后,不得抽逃出资;

(四)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七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由合法继承人继承其股东资格,其他股东不得对抗或妨碍其行使股东权利。

第五章 股权转让

第十八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毋须征得其他股东同意;

第十九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   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 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第二十条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各自认缴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一条  依本章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决议。

第六章  股东会

第二十二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或者更换执行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决定其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对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十三)决定聘用或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三条  股东可以自行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其代理人应出示股东的书面委托书。

第二十四条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五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并于上一会计年度完结之后三个月之内举行。经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六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可以调整通知时间。

股东或者其合法代理人按期参加会议的,视为已接到了会议通知。该股东不得仅以此主张股东会程序违法。

第二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八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认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须经代表过半数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但是对公司修改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七章  执行董事、经理、监事

第三十条  本公司设执行董事和总经理共1人。由吴平担任,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的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一条  公司设监事一名,由陈建龙担任。

第三十二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 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依职权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时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提出议案;

(六)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章  公司的解散和清算

第三十三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消;

(五)人民法院依据《公司法》第183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公司有前款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第三十四条  公司因章程第三十七条第(一)、(二)、(四)、(五)项的规定而解散的,应当依法组建清算组并进行清算;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三十五条  清算组由股东组成,依照《公司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行使职权和承担义务。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所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运营总监、市场总监、行政总监。

第三十七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股东会。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八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因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而修改公司章程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公司原登记机关备案。

全体股东签名(盖章):张顺荣  吴平  陈建龙  徐燕

     

                             20## 年  06月 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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