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额借款合同

时间:2024.3.23

最高额抵押借款合同

贷款人

借款人

抵押人

经贷款人、借款人和抵押人充分协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签订如下最高额抵押借款合同:

第一条 贷款人同意向借款人发放如下内容的借款:

1、借款种类:

2、借款用途:

3、借款期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4、借款最高余额:人民币 元(大写 )。

5、利率为月息 ‰。

6、还款方式:按月偿还利息;单笔借款到期,清息还本。

第二条 借款人的义务:

1、向贷款人提供真实的借款申请资料;

2、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偿还借款本息;

3、按照合同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擅自改变借款用途;

4、接受贷款人对其借款使用情况的了解、调查和监督;

5、对外提供担保或者自身经营情况恶化时,必须及时通知贷款人;

6、身份证件、住所地、家庭关系等个人情况变更时,必须在变更前及时通知贷款人;

7、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条 抵押人的义务:

1、向贷款人提供真实的抵押资料;

2、督促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偿还借款本息;

3、监督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

4、对外提供担保或者自身经营情况恶化时,必须及时通知贷款人;

5、身份证件、住所地、家庭关系等个人情况变更时,必须在变更前及时通知贷款人;

6、在抵押有效期内,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不得以转让、出租等形式处置抵押物;

7、抵押物发生毁损、灭失时,必须在事故发生3日内向贷款人报告,并提供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重新设定抵押;

8、抵押物发生毁损、灭失所得的赔偿,应当优先偿还借款本息;

9、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四条 贷款人的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2、对得知的借款人、抵押人家庭、债务、财产、经营等情况保密;

3、不得向借款人收取法律规定以外的费用;

4、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五条 借款实行“一次核定、周转使用、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在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间和最高余额内,不再逐笔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和签订借款合同,每笔借款的金额、期限等内容以借款借据为准。

借款申请书、借款借据及借款人按照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均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约束力。

第六条 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实现债权的费用。

第七条 贷款人及借款人协商对合同条款履行进行变更的,除借款期间和最高余额外,不需征得抵押人同意,抵押人对变更后的合同继续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第八条 借款人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偿还借款的,应在借款到期前 天内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贷款人同意后可以展期。

展期后,借款利率按照借款期限累计档次重新确定。

第九条 借款人的违约责任:

1、未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金又未获准展期的,从逾期之日按照本合同第一条利率加收50%计收利息;

2、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从挤占挪用之日起按照按照本合同第一条利率加收100%计收利息;

3、未按合同约定清偿借款利息的,贷款人对未支付的借款利息分别按照合同约定利率、逾期贷款利率及挤占挪用利率计收复利;

4、借款人未履行本合同第二条约定义务的,贷款人有权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借款、提前收回已经发放的借款、解除借款合同或依法采取其他信贷制裁措施;

5、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偿还借款本息的,贷款人可降低直至取消其信用等级;

6、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偿还借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在新闻媒体公布借款人未及时足额偿还借款本息的事实并督促其还款。

第十条 贷款人的违约责任:

1、贷款人未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向借款人提供借款时,按照日万分之 支付违约金;

2、贷款人违反规定向借款人收取费用的,借款人可向主管部门投诉。 第十一条 贷款人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借款、提前收回已经发放的借款、解除借款合同或依法采取其他信贷制裁措施时,抵押人对上述措施所产生的法律责任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第十二条 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依法处置抵押物,从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受偿不足部分,贷款人继续向借款人追偿,抵押人对优先受偿不足部分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十三条 贷款人收取借款,可直接从借款人或抵押人的帐户中直接扣收。 第十四条 抵押物的登记手续由抵押人或者抵押人委托借款人负责办理,贷款人不承担因此所支出的评估、登记等一切税费。

第十五条 本合同抵押条款独立于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无效,抵押条款仍然有效。

第十六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贷款人与借款人双方友好协商予以;补充合同视为本合同的有机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均有同等法律约束力。

第十七条 如因合同发生纠纷,由贷款人、借款人、抵押人友好协商予以解决;协商不成或者不愿协商的,任何一方均可向贷款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八条 本合同书自各方当事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九条 本合同一式 份,贷款人、借款人及抵押人各持一份。 第二十条 本合同签订及履行地点均在贷款人住所地。

特别说明:贷款人已充分提醒借款人及抵押人对合同全部条款进行仔细阅读,并对借款人及抵押人对合同条款及措词提出的疑问予以详细解答,借款人及抵押人已经认可贷款人的解答,贷款人、借款人及抵押人各方对本合同的条款及措词理解一致。

贷款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借款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抵押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合同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第二篇:自然人最高额借款合同


北京市华夏典当行有限责任公司

房(地)产最高额典当借款合同

合同编号: 华房最高额典字 号

1

本合同由以下双方于 年 月 日签订:

典 当 行: 北京市华夏典当行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崇文门外大街11号新成文化大厦201

联系电话: 010-67081818

授权代理人:

身份证号:

当 户 : (以下简称“乙方”)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家庭住址:

通讯地址:

家庭电话: 移动电话:

当户配偶: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家庭住址:

通讯地址:

家庭电话: 移动电话:

鉴于甲方、乙方承诺各自享有足够的权利或授权订立本合同,自愿遵守典当行业的规定与习惯,承袭典当行业约定俗成的理解和社会公众对其一般的理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典当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一致,订立本最高额典当借款合同。双方同意按照本合同所载内容履行各自权利义务。

本合同与当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一条 定义和说明

(一)典当借款最高债权额,指依照本合同约定,双方当事人在合同约定典当最高债权额期限内,依约定分次、连续(或循环)履行一系列当次的典当借款、还款义务后,决算时实际债权债务累计余额的最高限额。

(二)最高额抵押典当借款,指当户在本合同规定的典当最高债权额期限内,在双方约定的典当借款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分次、连续(或循环)使用本合同项下典当借款,当户对 2

典当最高债权额期限内约定的典当借款最高债权额提供抵押担保,在本合同约定的典当最高债权额期限内,不再逐笔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和签订典当借款合同等系列典当借款行为,每次典当借款的金额、典当期限、月利息和月综合费用(月综合费和月利息以下简称为“息费”)等以当期当票约定内容为准。(当票中的综合费用系指本合同约定的息费)

第二条 典当借款最高债权额:人民币 元整 (大写)。 本合同约定的典当借款最高债权额限度内的资金,乙方可以在本合同约定典当最高债权额期限内连续、循环使用,但必须逐笔申请,经甲方批准后方可使用。

对本合同约定的典当借款最高债权额限度内的每笔具体典当借款,双方应另行签署当票,各当票约定具体的典当借款金额、典当期限、息费等要素。各当票在决算时累计发生的债权额不得超过本合同中的典当借款最高债权额。

第三条 典当最高债权额期限为六十个月,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每笔当票典当借款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每笔当票典当期限届满,乙方可向甲方提出续当申请,经甲方批准可以续当。续当时,乙方须结清已发生的全部息费;续当期限、息费等要素以当票或续当票记载的内容为准。

第四条 典当借款发放

(一)典当借款发放条件:典当借款发放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抵押登记手续及相关手续完成;2.甲方取得相关权利证明;3.当期当票签署完毕。

(二)典当借款发放方式:双方约定按第_ (大写)种方式支付典当借款。

[壹] 现金付款:乙方直接从典当行提取现金;

[贰] 通过现金付款方式发放人民币 元整(大写);

通过银行转帐方式发放人民币 元整(大写)。

户名: 开户行:

帐号: 。

[叁] 支票付款:支票抬头:

第五条 月综合费率和利息

双方约定月综合费率为典当借款金额的 %,月利息为典当借款金额的 %,合计为典当借款金额的 % 。各当次典当借款的息费和金额以当期当票记载的内容为准。月综合费用甲方可以预先扣除。

第六条 还本与付息、付费

(一)典当最高债权额期限内,乙方应按每笔当票具体约定向甲方按时偿还典当本金以及交纳息费。

3

(二)每笔当票约定的典当期限内(用款第一个月内)提前赎当的,按如下标准收取息费:

1、七日以内(含七日)赎当的,收取典当借款金额 %的息费;

2、十五日以内(含十五日)赎当的,收取典当借款金额 %的息费;

3、超过十五日,一个月以内(含一个月)赎当的,按一个月计算。

(三)续当后提前赎当的,息费的收取以五日为单位,不足五日的,按五日计算。

第七条 交当与续当

乙方交当抵押的房(地)产坐落:

每笔当票典当期限内及届满后五日内,乙方可向甲方提出续当申请,经甲方同意可以续当,每次续当期为壹个月。续当时,乙方须结清已发生的息费。

乙方续当时由甲方开具续当票,续当期限以续当票为准。本合同及附件对双方继续有效。续当后乙方可提前还款赎当,息费按本合同第五条确定的标准计算。

第八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应对向甲方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负责,保证提供的身份证明和财产证明真实、齐全、合法、有效;

(二)乙方应在满足所有放款条件时才能主张放款并对还款日尽注意义务;

(三)乙方应当按合同或当票的约定及时足额归还典当借款本金,交纳息费、违约金及罚息等;

(四)乙方提供完全自有产权的房产做最高额抵押担保,应及时办妥抵押登记手续,并将抵押物的权属证明、有关资产抵押的有效证明文件和资料,交甲方保管;

(五)乙方应当付清该抵押房产抵押前及抵押期间各项费用(包括水、电、气、卫、物业、暖气等);

(六)乙方需提供合法拥有或合法使用的第二套住房证明;

(七)甲方行使抵押权时,无论该抵押房(地)产由何人使用,乙方应负责腾空该抵押房(地)产并交给甲方处理;

(八)本合同签订后至放款前,甲方发现乙方存在如下情况的,有权根据风险情况调整典当借款金额,具体典当借款金额以当期当票注明为准;或者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向甲方提供虚假资料,隐瞒抵押资产存在共有、租赁或托管、有争议、被查封、不能办理抵押登记的;

2、抵押房产涉及诉讼的事实;

3、乙方出现经济状况恶化等欠缺履行能力的事实。

4

发生本款规定的情形时,乙方应当向甲方赔偿典当借款最高债权额3%的经济损失。

(九)甲方对足以影响乙方还款的下列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有权拒绝乙方续当等请求并宣布每笔当票典当期限到期。

1、乙方因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事项足以影响本合同正常履行的;

2、乙方向甲方提供虚假资料,隐瞒抵押资产存在共有、租赁或托管、有争议、被查封或涉及诉讼等情况的;

3、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抵押人赠与、迁移、出租、续租、转让、再抵押或以其他任何不当方式处分抵押物的;

4、乙方试图或已经放弃抵押财产所有权,无偿、低价转让该抵押财产的;

5、乙方拖欠息费或未按合同、当票约定履行其他相应义务的;

6、其他甲方认为影响债权实现的情形。

(十)若乙方提供给甲方的抵押房(地)产因市场价格出现波动,导致该抵押房(地)产价值降低,甲方有权对抵押房(地)产价值进行重新评估,并据此对本合同项下的典当借款债权余额进行向下调整,并有权对已发放的典当借款拒绝乙方续当并要求乙方部分或全部提前还款。若乙方不履行还款义务,甲方有权拒绝乙方续当并宣布典当借款加速到期,提前行使抵押权。

(十一)最高债权额期限内,乙方行使的任何侵害债权行为,甲方均有权行使撤销权。 (十二)每当次发放典当借款前,甲方知悉乙方欠缺偿还款的能力时,有权拒绝提供应发放的典当借款。但乙方另行提供甲方认可的、本合同约定以外的担保的,甲方可以继续向乙方提供典当借款。

第九条 本合同项下一切与典当借款和抵押有关的公证、抵押、律师、保险等费用由乙方承担并及时支付;本合同签订后因放款条件不成就,乙方负担已经发生的费用。

第十条 双方自愿向北京市 公证处申请对本合同项下的债权进行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的效力。

(一)甲乙双方自愿约定:乙方有义务按照合同要求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并向北京市 公证处举证来说明债务的履行情况。乙方应将本方已经全部履行债务的有关证明文件自乙方全部清偿甲方贷款本息完毕之日起_五_个工作日内送达至北京市 公证处。

(二)甲乙双方自愿约定:如果乙方出现以下两种事实,甲方有权单方向北京市 公证处申请办理执行证书:

1、乙方逾期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借款合同规定的清偿义务,并在当票或续当票记载的期限届满之日起_五_个工作日内,乙方未能向北京市 公证处提供合同所规定的有关证明文 5

件;

2、乙方具备借款合同约定的其它违约情形,导致甲方有权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借款的; 甲方向北京市 公证处申请办理执行证书应持以下证明文件:

(1)甲方有效的营业执照原件;

(2)甲方的法人代表身份证明;

(3)甲方持有的经公证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借款合同公证书原件;

(4) 借款借据和甲方划款证明以及甲方出具的乙方已经履行债务数额和未履行债务数额的证明;

(5)证明乙方具备借款合同约定的其它违约情形的证据;

(6)强制执行申请书;

(7)甲方的代理人的代理权限证明;

(8)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

(三)出具执行证书前的核实程序

1、双方自愿约定,债权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后,公证处以邮寄信函的方式向债务人核 实还款情况,即自公证处发出核实信函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债务人有义务向公证处提交书面证据说明债务的履行状况,若债务人未能在五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证明文件送至公证处,则视为债务人认可债权人的执行申请。

2、债务人保证:合同中所留通讯地址即为有效通讯地址,住所、电话等信息皆以本合同列明信息为准,如住所、电话等发生变更时,将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债权人和公证处。否则,不论债务人是否收悉公证处发出的核实信函,在此情况下,均可视为债务人已收妥并自愿放弃对债权人及公证处所负通知、核实义务的抗辩权。

(四)执行证书的申请

满足根据本条规定,甲方有权向公证机关申请签发执行证书,并持该证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保证人的财产而无须经过诉讼程序。执行所得款项用于清偿贷款本金、利息、综合费用、违约金、罚息及相关费用。

本条规定优于争议解决条款。

第十一条 甲方在本合同约定的放款条件成就前向乙方发放典当借款的,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本合同中在条款上及填写上存在的笔误等瑕疵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每笔当票届满5日后,甲方另行给与乙方一定的宽限期允许乙方续当的,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

第十二条 本合同生效后,需要变更或解除时,双方应经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合同,在书面合同达成前,本合同各条款仍然有效,但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情况除外。

6

第十三条 本合同因情势变更或不可抗力必须进行修改或解除时,乙方保证任何改变将不会免除或减少乙方在本合同中应承担的义务,不影响或不侵犯甲方在本合同项下享有的权益。

第十四条 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通知或书面函件(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项下所有要约、书面文件或通知)均应以中文制作,并以专递信函或传真(以专递信函确认)的方式,及时寄送或传交给相应一方。收到通知或往来函件的日期,如果是以专递信函方式送达,为经专递信函服务提供者确认的投邮日;如果是以传真的方式送达,为发出之日。所有通知及往来函件应发送至本合同中预留的地址。

乙方如果迁址或者变更电话,应当书面通知甲方。

乙方所预留的地址不能送达的,投邮当日视为送达。

第十五条 经双方认可的、与本合同有关的协议、保证函、传真、电子邮件均为本合同附件。

第十六条 乙方向甲方作出如下承诺:

(一)乙方承诺尊重甲方的特殊规定和行业习惯。

(二)乙方承诺理解并认可甲方特殊的利息和综合费用。

(三)乙方承诺为非低保户,不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补助,具有良好偿债能力。

第十七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合同签订地为北京市朝阳区三元桥曙光西里甲一号。

第十八条 违约责任

(一)每笔当票届满后,乙方未能按合同约定续当或赎当,甲方有权按双方约定继续收取息费的同时每日按相关当票载明的累计借款金额加收万分之五的罚息。

(二)每笔当票届满五日后,乙方未能按合同约定续当或赎当,视为绝当,乙方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违约责任。绝当后,在处理抵押财产时,甲方有权自绝当之日起至甲方收回全部债权之日止,收取相关当票载明的累计借款金额继续发生的息费,并另加收每日万分之五的罚息。同时乙方须按相关当票载明的累计典当金额的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三)绝当后,甲方有权对抵押房(地)产进行处置,以变卖、拍卖的价款折抵典当借款本金、息费及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诉讼费或仲裁费、抵押物处置费、过户费、保全费、执行费、公告费、拍卖费、保险费、保管费、律师费、差旅交通费、登记费、违约金、逾期罚息等)。前述费用扣除后,如有剩余处置价款则应归还乙方,归还方式可采用提存到甲方选定的提存机构的方式,不足部分,甲方有权继续追索。

(四)乙方在签订本合同后,未经甲方同意不按合同约定及时领取典当借款的,乙方应 7

按典当借款最高债权额的3%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承担应当支付及已经支付的费用。

第十九条 本合同不受乙方与任何第三人签订的任何协议、文件的影响;也不因甲方给予乙方任何时间上的宽限和延期或甲方延缓行使有关合同追讨乙方所欠款项而受任何影响。

第二十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确认后生效。

第二十一条 其他

本合同正本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本合同副本叁份,甲方壹份、抵押登记机关、公证机关各执壹份。

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二条 甲方已充分提醒乙方:乙方对本合同全部条款及附件进行了仔细阅读,乙方确定已经知悉其含义。甲方对乙方对合同条款及措词提出的疑问予以详细解答,乙方已经认可典当行的解答,甲方与乙方对本合同的条款及措词理解一致。

典当行:北京市华夏典当行有限责任公司 当户: (签字)

授权代理人: 当户配偶: (签字) (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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