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额抵押借款合同范本

时间:2024.4.21

最高额抵押借款合同范本

贷款人

借款人

抵押人

经贷款人、借款人和抵押人充分协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签订如下最高额抵押借款合同:

第一条 贷款人同意向借款人发放如下内容的借款:

1、借款种类:

2、借款用途:

3、借款期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4、借款最高余额:人民币 元(大写 )。

5、利率为月息 。

6、还款方式:按月偿还利息单笔借款到期,清息还本。

第二条 借款人的义务:

1、向贷款人提供真实的借款申请资料

2、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偿还借款本息

3、按照合同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擅自改变借款用途

4、接受贷款人对其借款使用情况的了解、调查和监督

5、对外提供担保或者自身经营情况恶化时,必须及时通知贷款人

6、身份证件、住所地、家庭关系等个人情况变更时,必须在变更前及时通知贷款人

7、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条 抵押人的义务:

1、向贷款人提供真实的抵押资料

2、督促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偿还借款本息

3、监督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

4、对外提供担保或者自身经营情况恶化时,必须及时通知贷款人

5、身份证件、住所地、家庭关系等个人情况变更时,必须在变更前及时通知贷款人

6、在抵押有效期内,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不得以转让、出租等形式处置抵押物

7、抵押物发生毁损、灭失时,必须在事故发生3日内向贷款人报告,并提供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重新设定抵押

8、抵押物发生毁损、灭失所得的赔偿,应当优先偿还借款本息

9、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四条 贷款人的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2、对得知的借款人、抵押人家庭、债务、财产、经营等情况保密

3、不得向借款人收取法律规定以外的费用

4、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五条 借款实行一次核定、周转使用、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在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间和最高余额内,不再逐笔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和签订借款合同,每笔借款的金额、期限等内容以借款借据为准。

借款申请书、借款借据及借款人按照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均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约束力。

第六条 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实现债权的费用。

第七条 贷款人及借款人协商对合同条款履行进行变更的,除借款期间和最高余额外,不需

征得抵押人同意,抵押人对变更后的合同继续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第八条 借款人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偿还借款的,应在借款到期前 天内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贷款人同意后可以展期。

展期后,借款利率按照借款期限累计档次重新确定。

第九条 借款人的违约责任:

1、未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金又未获准展期的,从逾期之日按照本合同第一条利率加收50%计收利息

2、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从挤占挪用之日起按照按照本合同第一条利率加收100%计收利息

3、未按合同约定清偿借款利息的,贷款人对未支付的借款利息分别按照合同约定利率、逾期贷款利率及挤占挪用利率计收复利

4、借款人未履行本合同第二条约定义务的,贷款人有权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借款、提前收回已经发放的借款、解除借款合同或依法采取其他信贷制裁措施

5、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偿还借款本息的,贷款人可降低直至取消其信用等级

6、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偿还借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在新闻媒体公布借款人未及时足额偿还借款本息的事实并督促其还款。

第十条 贷款人的违约责任:

1、贷款人未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向借款人提供借款时,按照日万分之 支付违约金

2、贷款人违反规定向借款人收取费用的,借款人可向主管部门投诉。

第十一条 贷款人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借款、提前收回已经发放的借款、解除借款合同或依法采取其他信贷制裁措施时,抵押人对上述措施所产生的法律责任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第十二条 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依法处置抵押物,从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受偿不足部分,贷款人继续向借款人追偿,抵押人对优先受偿不足部分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十三条 贷款人收取借款,可直接从借款人或抵押人的帐户中直接扣收。

第十四条 抵押物的登记手续由抵押人或者抵押人委托借款人负责办理,贷款人不承担因此所支出的评估、登记等一切税费。

第十五条 本合同抵押条款独立于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无效,抵押条款仍然有效。

第十六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贷款人与借款人双方友好协商予以补充合同视为本合同的有机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均有同等法律约束力。

第十七条 如因合同发生纠纷,由贷款人、借款人、抵押人友好协商予以解决协商不成或者不愿协商的,任何一方均可向贷款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八条 本合同书自各方当事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九条 本合同一式 份,贷款人、借款人及抵押人各持一份。

第二十条 本合同签订及履行地点均在贷款人住所地。

特别说明:贷款人已充分提醒借款人及抵押人对合同全部条款进行仔细阅读,并对借款人及抵押人对合同条款及措词提出的疑问予以详细解答,借款人及抵押人已经认可贷款人的解答,贷款人、借款人及抵押人各方对本合同的条款及措词理解一致。

贷款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借款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抵押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合同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第二篇:股权最高额质押借款合同范本


股权最高额质押借款合同

编号:

股权最高额质押借款合同

贷款人: (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借款人: (以下简称“乙方”)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住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鉴于:甲、乙双方于 年 月 日签订当票(编号: ),约定乙方向甲方借款,相关方依据于 年 月 日签订的《股权最高额质押合同》(编号: )【、《股权最高额质押合同》(编号: )】作为履行前述当票(借款合同)项下义务的担保。

为进一步明确当票约定事项,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典当管理办法》,经协商订立本合同,作为对当票的补充。

第一条 借款金额(当金)

借款数额(当金):人民币(大写) 万元整。

第二条 借款期限

1、借款期限: 个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如实际放款日与上述借款期限始期不一致的,按实际放款日顺延。实际放款日以乙方向甲方出具的收款收据记载日期为准)。

2、借款期限内或期限届满后5日内,经甲、乙双方同意可以办理展期(续当),展期期限和息费率以《补充协议》约定为准。展期不必通知其他相关方或经其他相关方同意,其他相关方对展期后的债务仍承担担保责任。展期时,乙方须先行结清当期利息和

股权最高额质押借款合同

综合费用。

3、提前到期:各方特别约定,在当票及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内,如乙方逾期支付利息和/或综合费用累计达到15日的,或质押股权被查封、扣押、冻结、监管的,或出现各方约定的借款提前到期的其他情形的,甲方有权通知乙方本合同项下借款全部提前到期。乙方应于借款提前到期之日起5日内偿还全部当金、付清利息和综合费用,并支付本合同约定的违约金。

如果甲方依据前述约定通知乙方借款提前到期的,则股权最高额质押担保的其他所有当票及《股权最高额质押借款合同》均提前到期。

4、经甲方同意,乙方可以提前还款; 但利息及综合费用仍按本合同第三条约定给付。

第三条 借款利息及综合费用

1、自甲方放款日起按月计收利息和综合费用。

借款月利率为 ‰,月利息为人民币(大写) 元整 ;

月综合费率为 ‰,月综合费为人民(大写) 元整 。

2、乙方须于每月的实际放款日对应日前向甲方交纳下一个月的借款利息和综合费。

第四条 放款

满足下列各项条件后,乙方可要求甲方放款:

1、各方已签署当票及本合同。

2、相关方已签订《股权最高额质押合同》,股权质押设立登记已办理完毕,且甲方已收到质押登记证明文件原件。

3、甲方已收到各相关方的股东会或其他权力机构关于同意本次借款、质押的决议。

4、乙方已付清本合同约定的有关费用。

第五条 违约责任

1、乙方未按当票及本合同约定按期、足额支付利息及综合费用的,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欠付利息及综合费用总额的千分之三另行支付违约金。

(按上述标准支付至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或提前到期之日起5日内)。

2、乙方未在当票及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5日内,或借款提前到期之日起5日内清偿当金、息费、第五条第1款约定的违约金等全部款项的,自第6日起,每日须按未结清前述款项总额的千分之一点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直至前述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包括但不限于甲方行使质权期间、诉讼期间、执行期间等)。

股权最高额质押借款合同

3、如本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应另行赔偿。

第六条 特别约定

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给予其他各方的任何宽容、宽限、优惠或延缓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均不影响、损害或限制甲方依本合同和法律、法规而享有的一切权益,也不视为甲方对本合同项下权利、权益的放弃。

2、因履行本合同产生的评估、拍卖、公证、保险、鉴定、登记、保管等全部相关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 争议解决

1、与当票、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各方协商不成的,须向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如各方同意办理公证手续,由公证机关依法赋予本合同强制执行效力的,若乙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约定义务,则甲方有权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行使债权、实现质权),其他各方均方放弃向法院提出任何抗辩权。

第八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于各方签字或盖章之日发生法律效力。

第九条 合同终止

当乙方还清全部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且已履行当票、本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时,本合同终止。

第十条 其他约定

1、本合同未尽事宜,各方以补充协议的方式另行约定,补充协议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的内容与本合同不一致处,以补充协议为准;补充协议未涉及的内容,仍按本合同约定履行。

2、各方等在当票、本合同中所做的保证、承诺、担保等对补充协议仍然有效。 第十一条 通知

各方当事人确认本合同首页所列的联络方式准确、有效,各方当事人在收到书面变更通知前,通过上述联系方式所发出的通知等视为有效送达。

第十二条 充分磋商与修改补充

1,各方确认:本合同全部条款均系各方当事人平等、充分磋商后共同拟定,各方对本合同各项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知晓、理解和接受。

股权最高额质押借款合同

2,各方对本合同内容进一步修改、补充如下:

附件:【乙方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乙方身份证

复印件】

(以下无正文)

甲方:

乙方: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本合同于 年 月

第 4 页 共 4 页 日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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