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机动车业务委托授权书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
兹授权被委托人 代表 (所有人)办理 注册登记 (委托范围)业务。
机动车所有人确认:经办人在申请上述业务时签署的文件、提供的资料有效,代表机动车所有人的意愿。
委托办理车号牌或识别代号 。 本委托有效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本授权为经办业务授权,再次委托无效。
机动车所有人(盖章):
授权经办日期: 年 月 日
注:1、填写委托代理人代理以下车辆的号码或车辆识别代号时注意隔开填写,请使用截止标记“*”。
2、填写委托书时应字迹清晰,涂改无效。
第二篇:机动车委托书
【空白委托书可复印使用】
机动车业务委托书
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
兹授权委托 办理号牌号码为:粤S ;号牌种类为: ;车辆识别代号为: 的机动车 业务,受托人在委托事项内签署有关文件,保证提供的凭证真实有效,代表委托人的真实意愿,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委托书自签署之日起 90 天内有效。
委托人 受托人
(签名或盖公章): (签名或盖公章):
经办人签名: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注:1、受托人已核实委托人情况,并保证本委托书的真实性。
2、本委托书由受托人提交,受托人保证仅在受托范围内办理业务。
3、委托人、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复印件作为本委托书的
附件附后。
4、申请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不得代办。
5、委托书的填写应准确完整,不得涂改,否则无效。
6、委(受)托人对本页内容均已明确。
7、签名或盖公章要求:委(受)托人属于个人的签名,属于单位的盖公章,
如受托人属于单位的还需经办人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