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业务委托书
东莞市(县)公安局交通警察支(大)队车辆管理所:
兹授权委托 办理粤S 号
的转移登记业务。
受托人在委托事项内签署有关文件,保证提供的凭证真实有效,代表委托人的真实意愿,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委托时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受托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机动车(号牌种类为大型专用客车,车辆识别代号为:
第二篇:机动车业务委托书
机 动 车 业 务
委 托 书
兹委托 (单位/个人),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号码 ,办理号牌号码 厂牌型号 车辆识别代号 车辆的下列业务。本委托人及被委托人所签署的有关文件资料及提供的手续,均是真实意思的表达,并承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委托人为单位的,被委托人是否是本单位工作人员 □是 □不是
被委托人为个人的,由个人签字: 委托人签章: (个人签字/单位盖章)
被委托人为单位的,由单位盖章:
且经办人签字:
签署日期:日
自签署之日起有效期 天
注:填写时请使用黑色或者蓝色墨水笔,字体工整。标注有“□”符号的为选择项目,选择后请在“□”中划“√”。涂改、复印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