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合同签订指引
一. 目的:
为规范仓储合同的签订,规避物流风险,明确流程,提高审核速度,特制定本指引。
二. 范围:
适用于所有新签仓储合同及原仓储合同到期后的续签订。
三. 定义:
仓储承运商:为各平台提供仓库租赁服务的承运商,包括:业主,转租的第三方承运商等。
四. 签订流程:
业务提出需求-----平台物流根据需求选择仓库资源----平台物流线下提报仓库资源----总部运营中心物流部审核----线上流程系统申请。
五. 签订要求:
仓储合同签订原则上必须要求采用《仓储合同范本》。根据实际情况按范本模式填写,如有个别条款出租方有异议,可在取得公司运营中心物流部和法务人员同意后进行修改。
六. 资质:
1. 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a. 签约主体是业主的需提供由国家正式机关发放的房屋产权的证明. b. 签约主体是第三方物流公司的,须提供第三方物流公司与原业主签订的租赁合同。(注意合同的有效租赁期,有效租赁期不能小于与我公司签订的合同租赁期。)
c. 原则上无法提供产权证明或使用权证明的仓库我公司是不允许租赁。但因特殊情况出租方无法提供以上证明的,最低要求出租方提供土地使用证明。(土地使用证明需注意土地使用性质,土地性质是农业用地的不能租赁。)
2. 消防验收证明:
提供消防部门下发的《消防安全许可证》或《消防检测报告》的复印件
3. 其他资质
a. 签约主体是经营单位的,需提供经营单位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经营许可证的复印件。
b. 签约主体是个人的,需提供出租方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其亲笔签名。
七. 签订注意事项:
1. 签约主体:
1) 所有的签约主体必须是所要租赁的仓库的所有人或合法使用人。在合同中的填写的名头必须与产权证明或使用权证明中标明的名头完全一致。
2. 地址:
a. 在填写租赁合同的地址时候,要注意填写的地址必须是仓库的实际地址,并且与仓储资质上面的地址一致,填写时尽量填写详细。
b. 签订合同前,要对仓库所在地进行考核,确认是否有政府规划行为。可到仓库地所在区域的政府规划网站上查询或咨询其他租客。如近期有拆迁可能的坚决不可租赁。
3. 租金面积:
租赁面积分为实际使用面积和建筑面积。
a. 实际使用面积:可以与出租方一起拿圈尺到仓库实地测量计算。 b. 建筑面积:一般以产权证明上的面积为准,如产权上面积不明确,可以实地测量,测量方法以房屋外房檐垂直投射阴影范围内;如我公司只租赁一部分仓库,则可以采用测量实际使用面积再乘以一个系数,此系数不要超过115%。
c. 公摊面积:个别分租仓库还会产生公摊面积,若业主有此要求时我方租赁的仓库面积必须要按测量实际使用面积计算。一般公摊面积是以这个仓库的总面积按各租户租赁面积的比例计算。
d. 所有仓储合同提报前,都必须线下提供实地测量仓库数据(仓库长,宽,高),并简单画一个仓库的平面图,平面图上需标明仓库的门,窗,墙,柱等位置,否则合同不予审核。
4. 租赁期限:
a. 租赁期限原则上要求是一年一签。
b. 租赁期限要填写实际使用时间,可要求出租方尽早交付仓库,尽量
争取一些装修时间或搬仓时间,这些时间不要含在租赁期间内。
c. 租赁期限填写要规范,例:20xx年10月20日至20xx年10月19
日。
5. 租金费用:
a. 租金以人民币为单位填写。
b. 租金可以按 元/月/平米; 元/月或费用支付模式填写。
c. 费用支付分为先用后付或先付后用两种模式。采用先付后用模式最好无须缴押金。如业主比较强势,抵押的押金最好不要超过一个月的租金总额。
d. 其他费用根据实际情况填写。需注意这部分费用的出租方是否提供#5@p。
e. 对于仓储费用支付原则上不许按年支付,可根据情况选择按月支付或按季度支付,个别仓库上报总部得到批准后可选择按半年支付。
6. 费用结算:
a. 费用结算需注意租赁方是否提供#5@p,我公司原则上所有仓库都必须提供正规的仓储#5@p。如业主不是公司也可以要求业主去地税部门代开#5@p,一般税点在6-9点之间。可将此部分费用包含在总费用里面。 b. 支付时间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因公司申请流程比较复杂,尽量预留充足时间,避免因此造成违约或其他损失。
7. 权利与义务:
此部分条款为明确在租赁期间内双方的职责。个别条款可根据实际情况上报总部相关部门后进行修改。
8. 合同终止与变更
鉴于我公司业务模式多变,所以此条款不允许修改。如仓库出租方填写政府行为造成拆迁等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需要要求出租方最少提前2个月通知我方,便于我方重新寻找新的仓库资源。
9. 合同效力:
《仓租合同范本》第8.4条中关于合同双方发生争议时,须根据合同签约主体填写的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即以平台分公司名义签订的合同写分公司注册地,以供应链名义签定的写深圳。
八. 其他:
合同落款处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如是出租方是个人的须出租方亲笔签名并加盖手印。
九. 增仓补充协议:
因业务需求,需要在现有仓库基础上增加仓库面积的,可与仓库出
租方协商签订《增仓补充协议》,需要注意以下两点:
a. 补充协议上的合同编号要与之前签订的主体合同一致。
b. 补充协议的租赁时间须在主体合同租赁期内。
十. 真实性申明:
物流人员在线下申报仓储合同时,申报人员须对所提报的仓库资质,价格,面积等信息做出申明,申明其所提报的合同及其包含的信息真实有效,否则其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篇:合同签订办法
劳动合同签订管理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劳动合同签订
劳动合同包括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一)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分为三种类型:3—5年长期劳动合同;1—3年中期劳动合同;1年(含1年)以内短期劳动合同。
1.以下人员应与公司签订长期劳动合同:
(1)现任中层干部(劳动合同期限应该不短于聘任期);
(2)在公司工作五年以上,且绩效考核连续两年为优的人员;
(3)在岗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
(4)在岗的专业技术、管理骨干和专业技术工种人员,主要是指具有注册类个人执业资格证书人员、高级技师、技师、项目负责人、专业主管、科研项目负责人、公司确认的技术创新者;
(5)由公司出资培训、学习半年以上或由公司出资培
训一次性或12个月内累计费用在2万元以上的人员;
(6)新招收应届本科、硕士毕业生;
(7)公司认为应当订立长期劳动合同的人员。
2.以下人员应与公司签订中期劳动合同:
(1)基层专业管理人员、一般专业技术人员(不包括上述签订长期劳动合同的人员);
(2)在岗具有中级职称的人员;
(3)经考试取得人力资源管理师、物业管理师、项目管理师、工程造价员、会计证等公司经营需要的个人职业资格证、上岗证书人员;
(4)由公司出资培训、学习三个月以上或出资培训一次性或12个月内累计费用在万元之内的人员;
(5)公司认为应当订立中期劳动合同的人员。
3.以下人员应与公司签订短期劳动合同:
(1)公司各部门非专业性技术人员,普通(或辅助性)工作岗位管理人员;
(2)医疗期未满,劳动合同到期人员;
(3)非关键性岗位,本人自愿不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和中、长期劳动合同的人员(聘用的中层干部及以上人员,且聘期长于短期劳动合同时间的除外);
(4)受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未满一年的人员;
(5)涉及经济和其它案件未结案的人员;
(6)公司认为应当订立短期劳动合同的人员。
(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职工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职工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外,公司应与职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连续两次受到企业及上级表彰的;
对企业有重大贡献的;
(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1.对于生产工作任务比较单一并能够计量、季节性生产工作任务、工程项目任务等岗位,经公司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具体签订对象:(1)锅炉工;(2)各事业部中单项工程聘用人员、单项课题研发人员、单项业务聘用人员、工程管理临时聘用人员、参加单项项目的人员等。
2.劳动合同签订期限规定不能超过3年,工作任务超过3年的,经双方协商采用中期劳动合同签订方式。
二、劳动合同不续签情形
员工与公司已签订劳动合同(包括长期、中期和短期),一旦出现下述情形,劳动合同期满时即终止劳动合同,不再续签。符合下述条件的新聘用员工,或者在该办法实施后与公司第一次续签劳动合同且符合下述条件的员工,一般情况下,与公司签订短期劳动合同(1年),且不再续签。
1.在劳动合同期内一次绩效考核不合格且没有明显改进的人员;
2.新招应届毕业生第一次劳动合同期满时,经考核不能胜任岗位工作的人员;
3.因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受处分未满一年的人员;
4.停薪待调及医疗期满后仍病休的人员;
5.双方协商,公司同意,本人愿意签订短期劳动合同且不续签的人员;
-2-
6.根据岗位要求在公司规定期限内未能取得上岗证书、职业证书的人员;
7.公司认为应当只签订一次劳动合同的人员。
以上人员根据公司业务需要,确需续签劳动合同的,经部门提出申请,公司批准后,可以续签劳动合同,但续签期限不超过一年。
三、其他用工方式
(一)劳务派遣
1.劳务派遣一般安排在临时性、辅助性或替代性岗位上。在公司主要是辅助性后勤服务岗位。
具体招用对象:保安人员、传达室工作人员、宿管员、水暖工等。
以上人员均要求身体健康,年龄在65岁以下。
2.用人部门负责办理与劳务派遣单位的相关手续,并由用人部门负责审核以下材料:
(1)劳务派遣单位执照(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
(2)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
(3)每月审查劳务派遣单位给被派遣公司劳动者的工资支付情况及社会保险缴纳情况。
(二)非全日制用工
1.非全日制用工主要招用对象:清洁工等。
2.以小时计酬,一般平均每天工作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每15日支付一次劳动报酬。用人部门负责办理相关手续,每日考勤,并计算劳动报酬。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