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某与进出口贸易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案

时间:2024.5.4

方某与进出口贸易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案

【案情介绍】

市某进出口贸易公司与美国某公司欲签订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合同标的额为1 200万元。因合同标的额较高,进出口贸易公司为慎重起见想委托一名经验丰富的律师参与合同的订立。于是,进出口贸易公司委托方律师办理有关货物买卖合同事宜。双方约定:该货物买卖合同内容主要由方律师确认,在合同的责任承担方式以及履行方式、地点等事项上有权代表进出口贸易公司提出异议,并与美国某公司就以上事项进行协商;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以及履行完毕之前如果发生纠纷,由方律师进行全权处理。进出口贸易公司支付方律师代理费10万元,如果一方违约将支付对方总代理费的15%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方律师代表进出口贸易公司与美国某公司签订了合同。在合同履行中,美国某公司要求推迟履行日期,声称因国内市场目前对该货物的需求不足,故希望推后履行或减少货物的数量。进出口贸易公司不同意,要求按合同约定的数量与日期发货,美国某公司表示拒绝接收。于是,进出口贸易公司委托方律师提起诉讼,但方律师因近期代理着一宗案件未了结,无法代理进出口贸易公司的案件,方律师便将该案委托本律师事务所崔律师代为诉讼。进出口贸易公司发现后,不同意由崔律师代理,要求方律师亲自代理,方律师拒绝。对此,进出口贸易公司提起诉讼,要求方律师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并要求方律师亲自代理。方律师认为,自己是因有未了结的案件无法代理,因情况紧急才委托崔律师的,故不承担违约责任。

【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方律师应承担违约责任。进出口贸易公司委托方律师负责此项买卖合同的整个过程是基于对方律师能力的信任,具有人身属性;方律师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只有经过进出口贸易公司的同意才可以转委托崔律师。在本案中,方律师并未征得进出口贸易公司的同意就擅自决定由崔律师代理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的约定,应向进出口贸易公司支付违约金。

第二种观点认为:方律师是在他不能亲自代理的紧急情况下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而转委托的,根据《合同法》第400条的规定,方律师不承担违约责任。

【评析】

本案涉及委托合同中的转委托问题。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在委托合同中,受托人可以以委托人的名义,也可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授权的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处理事务,处理后果由委托人承担。委托合同是建立在委托人和受托人相互了解、信任的基础上的。委托人是在了解、相信受托人的能力和信誉的前提下,委托受托人处理事务。而受托人接受委托也是出于自愿为委托人提供服务,并相信自己能完成委托事务。正因为委托人是基于信赖委托受托人处理事务,所以,受托人应亲自处理委托事务,不得将自己受托的事务擅自转托于第三人处理,即不得擅自转委托。

转委托是指受托人在委托合同履行期间,将委托事务再委托给第三人(次受托人)处理。《合同法》第400条规定:“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经同意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未经同意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的除外。”依据这一规定,将转委托分为以下两种:

一是经委托人同意的转委托。受托人经委托人同意,可以将委托事务转委托于第三人,委托人可以直接指示次受托人。次委托人处理事务的效果直接归属于委托人,由委托人承担。因次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次受托人应向委托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受托人在转委托后,应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如果因受托人在选任次受托人上存在过错,或对次受托人的指示不当,而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受托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是未经委托人同意转委托。转委托未经同意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第三人被视为受托人的履行辅助人,第三人的行为视为受托人的行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损失的,受托人应向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三人并不直接向委托人承担责任。受托人在承担责任后可基于转委托合同要求第三人就其损失承担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即使未取得委托人的同意,也可以转委托,其法律效果与经委托人同意转委托的法律效果一致。所谓紧急情况,是指受托人自己处理委托事务受阻碍,而委托人将会因该委托事务处理的中断而受损害,且时机急迫,来不及或无法通知委托人的情况。

在本案中,方律师在接受进出口贸易公司委托后,以其正在代理一宗案件为由,将进出口贸易公司的诉讼在未取得进出口贸易公司的同意下,转委托于本事务所崔律师的行为属于转委托中未取得委托人同意的情形。方律师认为,转委托是在不能亲自代理的紧急情况下为维护进出口贸易公司的利益而进行的,故不承担责任。但是,方律师因代理其他诉讼而不能亲自代理进出口贸易公司进行诉讼并不属于紧急情况,方律师完全可以预测到两起诉讼可能发生冲突而且也有充分的时间通知委托人,并得到委托人的答复。因此,方律师以紧急情况为由在未征得进出口贸易公司同意的情况下进行转委托,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由于委托代理具有人身属性,不宜适用继续履行。因此,如果方律师不能或不愿亲自代理,则双方可解除合同。


第二篇:上海XX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诉杨XX劳动合同纠纷案


上海XX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诉杨XX劳动合同纠纷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09)徐民一(民)初字第5601号

民事判决书

原告上海XX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XX区XX路XX号XX室,主要营业地上海市XX区XX路X弄XX室。

法定代表人徐XX,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XX,男。

被告杨XX,男。

委托代理人宋XX,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原告上海XX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诉被告杨XX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xx年11月2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xx年12月24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XX,被告委托代理人宋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XX公司诉称,自20xx年5月25日原告开始筹建时起,被告杨XX即在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388弄2号楼103室工作。该办公地点既是原告的主要营业地,也是案外人常州XX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常州分公司”)的主要营业地。在该办公地点工作的所有工作人员,既要从事原告的业务,也要从事常州分公司的业务,即一套人马,两块牌子。但是,该办公地点的所有工作人员包括被告在内的工资均由原告代理人王XX以常州分公司财务部经理的名义发放。被告的每月工资为2,500元。20xx年6月18日,被告向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徐XX提出辞职并获批准。被告实际工作至20xx年7月18日并完成工作交接,常州分公司发放被告工资至20xx年7月20日。之后,被告申请劳动

争议仲裁,要求原告支付20xx年2月1日至同年7月20日期间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14,091元;因未缴纳社会保险费支付经济补偿2,500元。该仲裁委遂裁决原告应支付被告20xx年2月1日至20xx年7月18日期间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14,021.74元。对此,原告认为,首先,被告的工资由常州分公司发放,并非原告发放;其次,被告仅从事外贸业务,由于原告成立后从未实际操作过一笔外贸业务,故被告在职期间均在从事常州分公司的外贸业务;最后,虽然被告曾拥有原告的法人章、电子口岸卡等物品,但仅是原告委托被告代为办理和保管,由于原告未实际开展过外贸业务,故被告并未实际使用过这些物品。据此,原告认为,其与被告不存在劳动关系,被告是常州分公司的员工,故诉至法院要求不支付被告杨XX20xx年2月1日至20xx年7月18日期间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14,021.74元。

被告杨XX辩称,其于20xx年5月25日进入原告处参与原告的组建工作,直至20xx年9月10日原告正式注册成立。之后被告一直在原告处担任贸易管理部的经理助理,期间双方从未签订过劳动合同,双方约定每月工资为2,500元,通讯费300元。被告在此期间从未为常州分公司工作过。20xx年6月18日,被告以原告一直不签订劳动合同且不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向原告法定代表人徐XX提出辞职。20xx年7月18日被告办理了工作交接,并实际工作至20xx年7月20日,原告发放被告工资至当日。综上所述,被告认为,其与原告建立了劳动关系,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本院审理查明,原告于20xx年5月25日开始筹建。20xx年6月16日,被告为原告代办中国电子口岸上海制卡中心企业身份识别卡,并在《企业身份识别卡登记表》上填写:企业名称为上海XX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联系人杨XX;法人身份识别卡的持卡人姓名徐XX,职务总经理;操作员身份识别卡的持卡人姓名杨XX,职务助理等。该《企业身份识别卡登记表》的申请企业签字一栏有原告法定代表人“徐XX”的印章,并加盖了原告

的公章。

原告于20xx年9月10日成立至今,其主要营业地为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388弄2号楼103室,被告从原告开始筹建之日起就一直在该办公地点上班,但原、被告从未签订过书面劳动合同。

20xx年6月18日,被告向原告法定代表人徐XX提出辞职并获批准。20xx年7月18日,被告与“姚小熊”办理物品移交,并在《物品移交一览表》上签名,该《物品移交一览表》除注明办公用品外,还表明移交的物品包括:慧有法人章,慧有电子口岸法人、操作员、企业信息卡,慧有电子口岸卡,慧有报关专用章,慧有方形报关章;常州买卖合同模本,常州正本报检委托书,常州空白出运单据、核销单、报关单、报关委托书,常州许可证联网申领电子钥匙,常州许可证联网申领电子钥匙光盘及说明书等。

另查明,常州分公司并未经过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

20xx年7月24日,杨XX向上海市徐汇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XX公司支付20xx年2月1日至同年7月20日期间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14,091元,因未缴纳社会保险费支付经济补偿2,500元。该仲裁委于20xx年11月10日作出仲裁裁决:一、XX公司应在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因未签订劳动合同支付杨XX20xx年2月1日至20xx年7月18日的双倍工资差额14,021.74元;二、对杨XX的其他申诉请求不予支持。XX公司对该仲裁裁决不服,故起诉至本院。

上述事实,除双方当事人的一致陈述外,另有物品移交一览表、中国电子口岸上海制卡中心企业身份识别卡登记表、门禁卡等证据予以佐证。

庭审中,原告为证明被告系为常州分公司工作,还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

1、20xx年10月至20xx年11月的《常州XX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出口合同评审履约记录表》,其中部门经理签字一栏有被告“杨XX”的签名;

2、20xx年2月至20xx年6月的《常州XX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口合同评审履约记录表》,部门经理一栏有“姚小熊”的签名,贸管部经理一栏有被告“杨XX”的签名,公司主管一栏有“董晔磊”的签名,财务总监一栏有“王重生”的签名;

3、20xx年2月28日常州市地方税务局出具的20xx年杨XX的《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该凭证显示纳税人为杨XX,扣缴单位为案外人常州XX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州公司”)。

被告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但表示证据1、2均无常州公司或常州分公司的公章,仅是原告内部业务流程审批的表格,无法证明被告为常州分公司工作;证据3系原告在原、被告双方发生纠纷后获取的,同样无法证明常州分公司向被告发放工资。因被告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故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为证明其工资系原告发放,向本院提交了被告20xx年7月的工资单,该工资单显示被告的月工资为2,500元,但未显示工资发放单位。原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坚持被告工资系原告代理人王重生以常州分公司的名义发放的。因原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故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首先,从20xx年5月25日原告开始筹建之日起至20xx年7月18日被告完成工作交接,被告一直在原告的主要营业地即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388弄2号楼103室工作,据此可认定被告在原告的办公场所工作;其次,20xx年6月16日,原告在办理中国电子口岸上海制卡中心企业身份识别卡时填写的《企业身份识别卡登记表》显示,申请身份识别卡的企业为原告即XX公司,操作员身份识别卡的持有人为杨XX,职务助理,并加盖了原告法定代表人徐XX的印章及原告的公章,据此可认定被告在原告处拟担任的职务为助理,这也与被告在庭审中关于其职务的陈述相一致;再次,20xx年6月18日,被告向原告的法定代

表人徐XX提出辞职并获得批准,据此可认定被告实际接受原告的管理、约束;最后,被告离职时的《物品移交一览表》也显示,其移交的物品包括慧有法人章,慧有电子口岸法人、操作员、企业信息卡,慧有电子口岸卡,慧有报关专用章,慧有方形报关章等,据此可认定被告的工作内容与原告的业务相关。因此,本院认为,上述事实已足以确定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对此,原告主张,被告的工资系常州分公司发放且被告从事常州分公司的业务,故被告系常州分公司的员工,并为此提供了《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出口合同评审履约记录表》予以佐证。本院认为,虽然《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显示20xx年被告的扣税单位为常州公司,但完税凭证是税务部门根据扣缴单位提供的数据形成,并非依据劳动者提供的数据形成。因此,在被告否认其工资系常州分公司发放的情况下,原告仅凭《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并不足以证明被告知晓其工资发放单位为常州分公司。至于原告提供的《出口合同评审履约记录表》,虽然表格抬头显示“常州分公司”或“常州公司”,但本院认为,正如原告在庭审中所述,姚小熊、被告杨XX、董晔磊、王重生等在《出口合同评审履约记录表》上签字的人员,均为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388弄2号楼103室工作的人员,既从事原告的业务,也从事常州分公司的业务。因此,即使被告从事的工作中涉及常州分公司或常州公司的业务,那也仅能证明原告与常州分公司或常州公司之间存在业务往来或者业务混同,并不足以得出被告在常州分公司的管理和约束下工作的结论。更何况,经本院审理查明,常州分公司未经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登记注册,并不具备合法的用工主体资格。据此,对于原告关于被告系常州分公司员工的主张,本院不予采纳。

根据法律规定,20xx年1月1日起,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开始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在本案中,原、被告一致认可被告自20xx年5月25日原告开始筹建时起即在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388弄2号楼103室工作,20xx年9月10日原告正式成立,并且《物品移交

一览表》显示被告完成工作交接的时间为20xx年7月18日,故本院认定原、被告在20xx年9月10日至20xx年7月18日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由于在此期间双方从未签订过书面的劳动合同,因此,原告理应支付被告20xx年2月1日至20xx年7月18日期间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至于被告的工资标准,因被告20xx年7月份的工资单显示其月工资为2,500元,故本院以此标准酌情计算被告该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即14,021.74元。

原告对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中第二项仲裁裁决未起诉至法院提出异议,被告对劳动争议仲裁裁决未起诉至法院提出异议,均视为服从。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原告上海XX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杨XX20xx年2月1日至20xx年7月18日期间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14,021.74元。

如果原告上海XX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免于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范萍

书 记 员 汪健

更多相关推荐:
[国际贸易实务]进出口贸易合同样本

NO26102DATE20xx1031ADDRESS15thRoadNewYorkUSATEL014857698FAX26370809买方地址ADDRESS19ChangAnRoadXianshanngxiCh...

进出口贸易合同范本

合同号NO日期DATE合同CONTRACT买方青岛荣通信和国际贸易有限公司QINGDAOGLORYUNITTRADECOLTD卖方圣欧国际有限公司TheSellersSENSOINTERNATIONALLIMI...

外贸货物出口合同样本

外贸货物出口合同样本编号No签约地点Signedat日期Date卖方Seller地址Address电话Tel传真Fax电子邮箱Email买方Buyer地址Address电话Tel传真Fax电子邮箱Email买卖...

进出口贸易合同样本

NO26102DATE20xx1031ADDRESS15thRoadNewYorkUSATEL014857698FAX26370809买方地址ADDRESS19ChangAnRoadXianshanngxiCh...

进出口贸易合同

CONTRACT合同ContractNo合同号Dateandplace日期和地点TheBuyers买方Address地址Tel电话Fax传真TheEnduser最终用户Address地址Tel电话Fax传真Th...

出口贸易采购合同模板

合同编号XXX计划编号XXXXXX项目采购合同甲方乙方甲方地址邮编电话传真乙方地址邮编电话传真开户行账号税号联系人本合同缔约人为XXX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XXX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为实现货物的有序发运统筹管理...

国际贸易进出口英文合同范本

国际贸易进出口英文合同范本SALESCONTRACTORIGINALContractNoDateSignedatSellersAddressTelFaxEmailBuyersAddressTelFaxEmail...

进出口贸易合同1

关于安踏运动鞋的进出口贸易合同CONTRACT合同编号ContractNo12345日期Date20xx0610ADDRESS地址5thRoadNewYorkUSATEL电话4257067329FAX传真425...

茶叶出口贸易合同打印版

ContractofTeaExportContractNOXYZCN20xx1126ContractSubjectWhiteteaandJasmineteaexportsSigningAddressFujianChinaSigni...

中国深圳对外贸易货物出口合同

中国深圳对外贸易CHINASHENZHENFOREIGNTRADE货物出口合同SALESCONTRACT合同编号签订日期签订地点ContractNoDateSignedat电话Tel传真Fax电报Cable电传...

对外贸易货物出口合同

对外贸易货物出口合同FOREIGNTRADESALESCONTRACT合同编号ContractNo签订日期Date签订地点Signedat卖方德隼贸易有限公司SELLERDESUNTRADINGCOLTD电话T...

进出口贸易合同

SALESCONTRACTContractNOABC130601PlaceZhejiangChinaDateJune0120xxTHEBuyerArrabonTradingUnit9CentralOfficeP...

出口贸易合同范本(26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