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事业单位汽车定点维修保养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送修方):
乙方(承修方): 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甲方确定乙方为汽车定点维修企业,为确保车辆维修质量,增进双方合作关系,按照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双方经友好协商共同签订以下协议:
一、甲方车辆维修包括车辆各级维护、小修、总成修理、大修、车辆年检和其他有关汽车维修的服务项目及交通事故车辆维修。新购车辆免费维护保养按照新车质量担保条例执行。
二、本协议有效期 1 年,从 2013 年 1 月 1 日到2014 年 12 月31 日止。
三、送修车辆资料管理
1、 为加强维修管理,甲方将本单位定点维修车辆车型、牌照号、发动机号、底盘及驾驶人员、车管领导等相关信息提供乙方,乙方建立台帐并妥善保管。乙方对甲方提供的相关信息仅用于维修业务联系,并对此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2、 乙方建立承修车辆单车维修技术档案,在双方协议终止后保存1年,以便乙方能随时查询、了解每次修车信息,乙方向甲方提供车辆维修使用注意事项和车辆保养的相关建议。
3、 甲方送修车辆时,应如实向乙方提供其维修车辆资料、使用情况以及故障情况,协助乙方对其车辆进行诊断。
四、维修类别及项目
1、 甲方授权其单位 (人员)签字确认对其送修车辆维修保养,并提供相关授权证明,如甲方维修项目有更改变化,甲方应提前通知乙方。因甲方原因未及时通知乙方而造成的不恰当的维修项目应由甲方承担责任并支付维修费用。
2、 甲方送修车辆时,乙方根据甲方报修项目出具任务委托书。任务委托书上应填写清楚送修车辆的品牌型号、车辆牌照号、累计行驶里程、维修项目等,经甲方经办人签字后交乙方,乙方凭此单确认项目的接修。甲方应如实向乙方提供其维修车辆使用的相关情况、资料以及故障情况,并协助乙方对其待修车辆进行诊断。
3、 乙方按照甲方指定人员在任务委托书上签字同意的报修内容进行维修。乙方在维修过程中,发现任务委托书以外的其它故障需增加维修项目及延长维修期限时,应及时将情况向甲方指定人员书面告知,并提出变更后的维修方案,甲方如同意应予以书面确认。乙方在征得甲方书面确认后承修。如甲方不同意按乙方的维修方案进行必要的维修,应当将该情况作出详细书面记录并经甲方签字确认。
五、维修费用
1、 乙方按汽车维修计价公式计算维修费用:维修费=维修工时费+材料费及管理费。
2、 乙方严格按照规定收取维修工时费和零配件费,并保证维修材料的产品质量符合规定标准。
六、质量保证承诺
1、 乙方根据厂家质量担保条例确定维修质量保证期,并按照国家和贵阳市汽车维修行业管理部门有关质量管理规定和乙方承诺的标准执行。
2、 甲方车辆在乙方进行正常修理(甲方付费)更换的本公司原装零件,从更换之日起,享有 3 月质量担保服务(易损易耗件不在此范围内)。甲方违反车辆使用维护说明书而造成的损失,乙方不予承担。
3、 在甲、乙双方约定的质量保证里程和期限内,因维修质量造成的机械事故和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对不能界定的责任可由双方共同委托贵阳市车辆维修管理部门或有资质的相关机构进行鉴定。
七、送修
1、 甲方自行将送修车辆运送到乙方维修站。如遇车辆事故,乙方可为甲方车辆提供市内24 小时免费施救(过桥、过路费甲方自理),涉及使用拖车等相关收费由甲方承担(保修范围内按照厂家标准执行)。
2、 甲方应当提供送修车辆的有关情况(包括送修车辆基础技术资料、技术档案等),甲方已提交的除外。
八、完工车辆的交付
1、 乙方应按任务委托书规定的时间交付维修完工车辆。
2、 甲方按任务委托书约定的维修项目对维修完工车辆进行验收签字后,方可接收车辆。对已竣工的车辆,甲方应在收到乙方交车通知后七天内接车。
3、 甲方如不按约定期限验收接车,应承付车辆的保管费和承担自然损伤的修复费,车辆保管费按 50 元/天的标准收取。超过三个月未提车的,乙方保留将车辆依法律程序变卖的权利。所得价款在扣除维修费、保管费等费用后退还甲方,所得价款不足抵偿时乙方向甲方追收不足部分。
4、 乙方维修车辆结束后,出具车辆维修结算单(以下简称结算清单),列明车辆维修的具体部位和消耗的材料、计价情况、工时费用及质量保证期等,交甲方经办人审核签字。如甲方在车辆完工之日起5 日内,没有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问题,而又不在“结算清单”上写明问题点,则视为甲方同意接受结算清单中的内容。
九、定金及结算方式
1、 甲方材料需要另行单独定购时应向乙方预付定购费用10%的定金。
2、 甲方应以以下方式中最先达到的一项履行付款义务:两项条件达到其中之一时甲方即向乙方支付,新的计费期从前次付费时再行计算。
(1)当甲方维修费累计满人民币 30000 元(大写: 叁万元 )时;
(2)甲方每2个月与乙方结算维修保养费用。
3、乙方凭有甲方验收人员签章的结算清单结算,甲方以 (现金/支票)结算。
4、对保险事故车辆的维修费用,以三方(甲方、乙方和保险公司)协商价为准。此类修车费用不属于乙方对甲方承诺的优惠费用之列。
十、验收标准和方式
1、乙方应按任务委托书约定的时间完成维修项目,并将竣工车辆交付甲方验收。乙方保证维修质量,对于大修车辆质量担保按照贵阳市行业管理处标准执行。
2、甲方确认竣工车辆维修结果符合送修要求,甲方经办人应在结算清单上签字确认。如果维修结果不符合送修要求,或发现使用不符合要求的配件材料,甲方应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存在的问题,如乙方不能给予令人信服的答复,甲方可在通知乙方的前提下向法定检验机构申请进行检验。
十一、违约责任
甲方逾期未付清款项的,从应付费次日起,按应付款最后期限时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承担违约责任,同时乙方有权按合同法之规定,对修理车辆行使留置权,由此产生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十二、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1、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中发生纠纷时,双方应及时友好协商解决。
2、协商不能达成协议时,双方同意可选择下列 项方式解决纠纷。
(1) 提交贵阳市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2)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三、不可抗力
1、如果乙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乙方不承担责任。
2、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下列乙方无法控制、不可预见的事件,但不包括乙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暴雨等。
十四、特别约定条款
对有充分理由和证据确信其经费未落实或经费不足的车辆维修业务,乙方有权拒绝承修,但应将有关情况详细书面记录以备查。
十五、双方商定的其它条款
维修工时费95折,免材料管理费。
十六、合同附件及合同的修改
1、本合同中的附件属于合同组成部分的相关有效文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这些有效文件是与本合同的订立、履行有关的,经甲乙双方认可的,对本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细化、补充、修改、变更的文件、图纸、音像制品等资料。
2、对于本合同的未尽事宜,需进行修改、补充或完善的,甲乙双方必须就所修改的内容签订书面的合同修改书,作为本合同的补充协议。
十七、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每份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协议单位车辆信息表
第二篇:行政事业单位汽车维修合同
同安区行政事业单位
机动车辆定点维修合同
甲方: 乙方:
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同安区行政事业单位机动车辆定点维修暂行规定》,经同安区行政资源和社会公共资源配置市场化改革办公室授权,由甲方代表区行政事业单位车辆用户与乙方(同安区行政事业单位机动车辆定点维修招标中标方)签订《同安区行政事业单位机动车辆的定点维修合同》。 本合同所称的车辆维修是指汽车维护与修理的泛称,包括车辆的大修、总成修理、保养、小修和专项维修。
为保证区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维修工作的顺利进行,甲乙双方依据维修行业管理有关规定,就公务车辆的维修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甲方有权会同相关部门共同成立车辆定点维修监督小组,负责对乙方服务态度、履约情况、质量保证、服务承诺等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考核。有权受理、调查、处理公务车辆使用方和承修方就公务车辆维修方面的投诉。
2、对维修竣工车辆,如发现不合格或与“报修单”上的项目不符,有权与车辆使用单位一起要求乙方无偿返工;因乙方违 1
反本合同给甲方或车辆使用单位造成损失时,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并进行索赔。
3、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乙方的违约行为;有权要求乙方出示说明配件进货渠道和查看配件进货#5@p。
4、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年度达标考核。年度考核的具体方法为:乙方的基准分为10分,乙方违反本合同“二”中“乙方的义务”条款的,每项扣1分;被有效投诉一次扣2分;维修竣工的车辆,在质量保证期限内返工两次扣1分,每增加一次扣1分。年终得分6分以下的为不合格,将取消定点维修资格,并相应扣缴履约保证金。
5、乙方在区行政事业单位机动车辆定点维修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将书面通知限期整改,没有整改或整改效果不佳的,甲方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的规定扣缴履约保证金,终止与其签订的年度维修合同,并在3年内不准其参与区行政事业单位机动车辆定点维修项目的投标。
(1)无正当理由拒修的;
(2)保修期内确因维修质量问题拒绝免费返修的;
(3)弄虚作假虚报维修项目和维修费用的;
(4)使用假冒伪劣零部件的;
(5)擅自提高车辆维修价格的;
(6)采用不正当手段竞争的;
(7)服务态度差,造成恶劣影响的;
(8)一年内被有效投诉3次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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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拒绝接受区资源配置改革办和区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的;
(10)未按协议签订的服务承诺为送修单位提供优质服务的;
(11)未按时报送《同安区政府采购车辆定点维修情况统计表》及《同安区政府采购车辆定点维修费用结算单》、《同安区政府采购车辆定点维修报修单》超过3次的;
(12)在合同执行期间,乙方被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降低资质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定点维修协议事项的。
(二)甲方的义务
1、负责监督和督促纳入区政府采购单位的公务车辆到定点企业进行协议维修,并监督纳入区行政事业政府采购单位的公务用车维修的计费及结算情况。
2、负责协调乙方与纳入区行政事业政府采购的车辆使用单位在车辆维修方面的关系,并与有关部门一起妥善处理因车辆维修而产生的纠纷。
3、对车辆送修单位和乙方的相互投诉,应进行调查,给予负责的答复。对在监督检查过程中了解到的有关乙方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二、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乙方的权利:
1、乙方有权拒绝甲方及车属单位提出的除维修合同及乙方服务承诺以外的其它服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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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甲方在日常管理中及车属单位在车辆维修过程中提出的不正当要求和做出的违规行为,乙方有权进行投诉,并要求有关部门做出处理。
3、乙方有权要求送修单位按约定时间结算车辆维修费用。
(二)乙方的义务:
1、汽车维修的优质服务要求:
(1)守法经营,按章办事,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对区属行政事业单位送修的车辆应认真做到四优:时间优先,质量优良,服务优秀,价格优惠。
(2)严格履行各项服务承诺,对送修单位的维修车辆做到随到随修,急用急修,小修不过夜,总成大修不超过5天,全车大修不超过15天。送修单位有完工时间要求的,应最大限度满足。
(3)设置公务车辆维修专门接待柜台,实行计算机管理,为送修的各单位车辆分车建立维修档案,维修档案至少包括维修时间、维修项目、配件更换、里程数、年检、保养情况等内容。
(4)提供电话预约、上门服务、急修快修、救援、24小时服务、市区范围内免费拖车等服务。车辆在途中发生故障需急修的,接通知后应及时派员抢修,一时无法修复的,应免费送厂维修。
(5)根据“报修单”上填写的拟维修项目对送修车辆进行检测,拟定维修方案、维修期限和计价,报送修单位确认,未征得送修单位同意和认可,不得擅自维修或更改维修项目。报价应充分考虑车况、部位、安全、经费等因素,向送修单位提出合理的 4
维修方案。
(6)所采用的零部件、配件等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标准,不得使用假冒伪劣产品或以次充好。经送修单位同意可以用旧件,但承修方必须在材料清单中注明为旧件。
(7)妥善保管好更换的旧件,车辆维修竣工时交送修单位处理,未经送修单位同意不得擅自丢弃(200元以上配件保留三个月,以备甲方查验),对可以维修的部件,不得以换代修,不得与任何人串通,虚假修车或虚报维修项目,损害甲方或车属单位的利益。
(8)严格执行车辆竣工出厂“合格证”制度。
2、汽车维修的结算要求:
(1)车辆维修费用原则上每季度结算一次,乙方必须在下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与车辆送修单位办理结算上季度的车辆维修费用,送修单位应在办妥结算手续后尽快将有关款项采用转账的方式打入乙方账户。
(2)定点维修厂在结算收费时,必须使用电脑打印结算清单,必须分别标明维修项目名称,工时费,配件(正厂)数量,配件单价和其它费用等项目,并开具正式税务#5@p,并将其它费用明细表和经报修单位签字确认的车辆报修单作为结算附件。
(3)乙方不得允许任何人、任何单位以任何方式套取现金或顺带购物。对维修竣工车辆,严格核对报修单、结算单、车号,核对无误后,方可结算。不得提前结算或弄虚作假,原始修理单据及相关档案要妥善保管,以备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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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维修竣工车辆,送修单位如发现不合格或与“报修单”上的维修项目不符,有权暂停结算并可向甲方投诉,要求维修企业无偿维修至合格或符合“报修单”上的项目为止,送修单位有权要求乙方提供返修期间的工作用车。
3、汽车维修的质量要求:
(1)车辆维修竣工出厂,执行质量保证制度,保修期按不低于行业规定的标准执行,质量保证期中行驶里程和日期指标,以先达到者为准。整车大修和总成大修行驶里程不少于20000公里或100天;二级维护行驶里程不少于5000公里或30天;一级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行驶里程不少于2000公里或10天。 (2)质量保证期内发生因维修质量引发的故障,维修厂家应负责返修,工时费全免,重复使用的配件免费,其它配件另算。乙方应严格执行汽车维修技术控验制度,车辆返修率控制在5%以内。
4、汽车维修的计算机管理要求:
(1)定点维修厂必须对车辆实行计算机管理,通过计算机对送修单位车辆基本情况、技术档案、维修档案、汽车配件材料、计费结算等进行管理。车辆技术档案包括车辆基本情况记录,车辆技术等级状况鉴定(年审)记录、车辆检测记录、其它应当建档的记录。车辆维修档案包括车辆日常维护,一级维护、二级维护、汽车大修、总成修理、汽车小修、代办车辆年审和其它有关的汽车维修服务项目、维修服务费用记录、其它应当建档的记录。
(2)乙方必须按甲方要求的格式和时限将《同安区政府采购 6
车辆定点维修情况统计表》及《同安区政府采购车辆定点维修费用结算单》、《同安区政府采购车辆定点维修报修单》于每月10日前报送甲方。每年12月25日前向区资源配置改革办报送一份一年来区行政事业单位车辆维修情况年度报告。
5、乙方应严格遵守在投标文件中的服务承诺(详见附件二),同时无条件接受甲方及相关部门监督检查。
三、维修费用
参加区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维修服务的企业,必须以《福建省机动车维修行业工时定额和维修费计算方法》为依据,对区公务车辆维修实行价格上的优惠,并保证对公务车辆维修实行最优惠的价格。具体办法如下:
(一)维修收费计算公式:维修总金额﹦工时费+配件费+其它费用。
(二)为方便管理,统一维修费用标准,实际结算维修费用时,各行政事业单位常用车型的分项费用按《同安区行政事业单位机动车辆定点维修中标价格目录》(详见附件一)所列中标价执行。如果维修车型或明细项目中标价格目录中没有提供的,则按同类车型的标准执行。
(三)在合同期内,应保证维修费用的平稳性,一般情况下维修工时费、二保、年检、特检费用、配件费用不变(本次招标未提供的其它车型向同类车型靠)。遇重大价格调整或不可预见因素,应即时向甲方报备,经甲方询价,双方协商后再行定价。
(四)为保障市场的充分竞争,乙方可以在其所报优惠率范 7
围内给予车辆使用方更优惠的价格和优惠率,但应及时通知甲方,报甲方备案。对经甲方备案的价格和优惠率未经甲方同意,不得随意调整。
四、违约责任
(一)如甲方或车辆使用方之车辆在乙方维修期间出现物品遗失或车辆损毁,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如因维修质量问题给甲方或车辆使用方造成的损失,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乙方无特殊情况不按约定的维修项目和期限完成维修工作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四)车辆使用方无正当理由不按约定的时间结算维修费用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五、合同的修改
(一)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经甲乙双方同意,可根据实际情况以补充协议的形式对本合同条款作适当变更。补充协议与本合同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二)本次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皆构成本合同之附件,甲乙双方必须共同遵守。
六、争议的解决
有关本合同的一切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争议,则接受行业主管部门、有关技术监督部门的协调或在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解决。
七、协议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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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合同由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有效期为20xx年6月1日至20xx年5月31日。
八、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
附件:1、同安区行政事业单位机动车辆定点维修中标价格目录
2、各企业服务承诺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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