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汽车维修合同

时间:2024.4.13

北京市汽车维修合同

托修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修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托修车辆基本信息:

  2.维修项目:预定维修项目以双方确认的《进厂检验记录单》为准;实际维修项目以《维修结算清单》为准。
  3.维修材料:

  4.竣工交车日期:_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交车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验收及提车:甲方应当在乙方交车后当场验收;验收合格的,甲方应当在《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上签字确认,并按照《维修结算清单》结清维修费用后,方可提车。
  6.结算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合同变更:托修车辆竣工交付前,双方可以( 书面□  电话□ )通知的方式,就维修项目、维修工时和材料、竣工交车日期等内容进行变更。
  8.违约责任:(1)迟延履行的,应当向对方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______________元/日;(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9.其他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10.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承、托修双方权利义务
  一、适用范围
  本合同主要适用于甲方委托乙方进行的汽车总成修理、整车修理或道路运输营运车辆的二级维护。其他维修项目也可参照使用本合同。
  二、甲方权利、义务和责任
  (一)向乙方交付托修车辆时,应当自行取走车内可移动贵重物品及相关证件。
  (二)要改变托修车辆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车架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并向乙方出示相关手续的原件及复印件。
  (三)自备维修材料的,应当承担因材料质量问题产生的相应责任。
  (四)应当根据乙方维修工作的需要积极履行协助义务。
  (五)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验收、结清维修费用并提车。
  (六)对乙方擅自将维修工作转托他人,或维修质量达不到国家、行业标准或北京市地方标准要求的,有权要求乙方返修,也可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七)对乙方未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未按照规定出具结算发票和《维修结算清单》的,有权拒绝支付维修费用。
  三、乙方权利、义务和责任
  (一)应当对托修车辆进行维修前进厂诊断检验,并填写《进厂检验记录单》。
  (二)应当妥善保管托修车辆及固定或遗落在托修车辆上的附件、设备及有关物品。除因维修或检验目的外,不得以任何形式使用托修车辆。违反上述约定造成托修车辆损坏的,应当无偿修理并赔偿损失。
  (三)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定及双方约定的维修材料,否则应当无条件更换,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影响甲方正常使用的,应当按照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标准执行。
  (四)维修过程中换下的配件、总成,竣工交车时应当交由甲方自行处理;但对环境有影响的废弃物品,应当在征得甲方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处理。
  (五)托修车辆竣工质量检验的各项技术指标应当符合相关国家、行业标准或北京市地方标准的要求,并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并交甲方保存。
  (六)向甲方交付托修车辆时,应当出具符合规定的结算发票,并附《维修结算清单》,清单中工时费与材料费应当分项列明。
  (七)对甲方无正当理由拖欠维修费用的,可行使留置权。
  (八)质量保证期以《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载明的期限或里程为准,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返修车辆质量保证期自返修竣工交付日起重新计算。
  (九)在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导致托修车辆无法正常使用,且乙方在3日内不能或者无法提供因非维修原因而造成托修车辆无法正常使用的相关证据的,乙方应当及时无偿返修,做好车辆返修记录,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托修车辆因同一故障或维修项目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乙方应当联系经甲方认可的其他汽车维修企业对车辆进行维修,并承担相应维修费用。由此影响甲方正常使用的,按照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标准执行。
  四、其他条款
  (一)《进厂检验记录单》、《维修结算清单》、《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应当经甲方签字确认,作为本合同附件。
  (二)结算价格按照乙方公示的汽车维修项目工时费和材料费价目表执行。
  (三)在本合同项下发生的纠纷,双方可协商解决或向辖区道路运输管理部门申请调解解决;不愿协商、调解或协商、调解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依据另行达成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第二篇:维修合同(汽车)


维修合同汽车

汽车维修合同

托修方(甲方): 承修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汽车维修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维修车辆

维修合同汽车

第二条 维修类别与项目

乙方应当对承修车辆进行维修前诊断检验,提出需要维修的类别和项目,填写《车辆维修前诊断检验单》(见附件1、2、3)。甲方确认后在该《车辆维修前诊断检验单》上签字。

第三条 维修配件材料

1.乙方提供维修配件材料的,应当如实填写材料清单,分别标明原厂配件、副厂配件或者修复配件,明码标价,并保证质量。

2.乙方在维修中换下配件、总成等,交由甲方自行处理。

第四条 维修价格

1.甲方同意乙方按照公示的工时单价 元/工时、材料进销差价率 %进行计价。

2.结算工时定额执行标准:汽车制造企业提供 □ 市交通局制定 □。

3.维修预算费用: 元,大写: 。其中:工时费 元,大写: ;材料费 元,大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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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修合同汽车

4.维修费用高于或低于维修预算费用的 %时,由双方协商解决,否则按照实际发生的维修费用结算。

第五条 车辆交接

乙方接收待修车辆时,甲方应当自行取走车内可移动物品。车上附件、设备等填入《车辆维修前诊断检验单》的,乙方在竣工交车前对其及承修车辆负有保管责任。

第六条 质量标准

1.质量标准执行:国家标准 □ 行业标准 □ 地方标准 □ 制造企业维修手册等有关资料的要求 □。

2.质量保证期按照下列第 项执行。

(1)按照交通部《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执行:整车或总成修理的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0公里或者100日;二级维护的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5000公里或者30日;一级维护、小修、专项修理的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公里或者10日。

(2)按照乙方承诺(不低于交通部规定)的“车辆行驶 公里或 日”执行。

3.质量保证期,从维修竣工后,由甲方验收取车的当日起计算;因维修质量问题返修的,其返修的作业项目,从返修竣工后,由甲方验收取车的当日起重新计算。行驶里程和日期指标,以先达到者为准。

第七条 竣工验收

1.竣工交付日期为 年 月 日前,交付地点为 。

2.维修竣工质量检验合格的,对二级维护(含)以上的车辆,乙方应当由维修质量检验人员签发全国统一样式的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对二级维护以下的车辆,乙方应当发给维修合格证明(含结算清单)。乙方未签发或者发给的,甲方有权拒付费用。

第八条 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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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修合同汽车

1.车辆维修竣工后,乙方应当向甲方出具法定的结算票据,并附上结算清单,工时费和材料费应当分项列明。乙方未出具法定结算票据及结算清单的,甲方有权拒付费用。

2.付款方式:现金 □ 转账 □ 其他 □。

3.付款期限: 。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乙方对承修的车辆及车上附件、设备等,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2.在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车辆无法正常使用,乙方负责无偿返修,并赔偿甲方相应损失。

3.乙方逾期交付车辆的,可按每逾期一天 元或维修费用的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4.甲方逾期支付维修费用的,乙方对车辆有权留置,并可按每逾期一天 元或维修费用的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5.乙方在承修过程中,发现确需增加维修项目、增加约定维修费用或延长维修期限的,应当及时通知甲方,说明理由并征得同意,否则甲方不承担乙方擅自增加项目的维修费用或逾期支付维修费用的违约责任;甲方接到通知后 天内应当给予答复。

甲方中途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应当及时通知乙方,若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相应损失。

第十条 其它约定

1. 。

2. 。

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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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修合同汽车

因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 附则

1.本合同末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办理。

2.本合同及附件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住 所: 住 所:

通讯地址: 通讯地址:

邮 编: 邮 编: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经办人:

电 话: 电 话:

开户银行:

帐 号: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1.车辆维修前诊断检验单(小客车)

2.车辆维修前诊断检验单(大客车)

3.车辆维修前诊断检验单(载重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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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车辆维修前诊断检验单(小客车)

合同编号 甲方:(托修方) 乙方:(承修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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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重物品:在将车辆交给乙方检查前,已提示将车内贵重物品自行收起并保存好。 是否洗车: 交车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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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车辆维修前诊断检验单(大客车)

合同编号

甲方:(托修方) 乙方:(承修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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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重物品:在将车辆交给乙方检查前,已提示将车内贵重物品自行收起并保存好。

是否洗车: 交车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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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修合同汽车

附件3

车辆维修前诊断检验单(载重车)

合同编号 甲方:(托修方) 乙方:(承修方)

维修合同汽车

贵重物品:在将车辆交给乙方检查前,已提示将车内贵重物品自行收起并保存好。 是否洗车: 交车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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