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
授信合同
重要提示
请申请人认真阅读本合同全文,尤其是带有★标记的条款。如有疑议,请及时提请授信人予以说明。
申请人:
授信人:
申请人:
住 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 真:
开户金融机构: 账 号:
授信人:
住 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 真:
申请人向授信人申请授信,授信人经审查后同意授信。为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双方根据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金融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共同遵守执行。
1、陈述与保证
1.1申请人的陈述与保证
1.1.1申请人是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独立民事主体,具备所有必要的权利能力,能以自身名义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并承担民事责任。
1.1.2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申请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并经过所有必须的同意、批准及授权、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
1.1.3申请人在签署和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向贷款人提供的全部文件、报表、资料及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未向授信人隐瞒可能影响其财务状况和还款能力的任何信息。
1.2授信人的陈述与保证
1.2.1授信人是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独立民事主体,具备所有必要的权力能力,能以自身名义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并承担民事责任。
1.2.2对因履行本合同而了解到的申请人的债务、财务及生产经营情况予以保密,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2、授信额度的种类及金额
2.1授信人同意向申请人提供人民币授信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大写) 。
2.2授信人同意向申请人提供单项业务品种的授信额度为:
2.2.1流动资金贷款额度(大写) ;
2.2.2开立银行承兑汇票额度(大写) ;
2.2.3银行承兑汇票贴现额度(大写) ;
2.2.4 。
3、授信额度使用期限
3.1本合同项下的授信额度使用期限从 年 月 日开始,至 年
月 日止;
3.2在额度使用期终止时,未使用的授信额度自动失效。
3.3双方在授信额度使用期限内所实际发生的单笔业务的最后到期日不得超过3.1项约定的截止日期。
4、授信额度的使用
4.1授信额度是授信人在本合同项下可能给与申请人的授信余额的最高金额。本合同的签订并不表明授信人必须按额度实际给与授信。申请人需使用本合同项下授信额度的,应逐笔向授信人提出使用申请,授信人依照法律、法规、国家宏观政策以及内部的信贷管理制度进行审查,经审查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使用。
4.2在授信额度使用期内,申请人可以在不超过本合同约定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及各单项授信业务品种的额度范围内,循环使用相应额度。
★4.3申请人使用授信应当符合以下先决条件:
4.3.1拟使用的授信金额未超过额度余额和分类额度余额;
4.3.2授信额度使用申请在授信使用期限内提出;
4.3.3相应的担保合同以及担保权利已经生效且持续有效;
4.3.4申请人已办妥依法必须办理和授信人要求办理的政府许可、批准、登记等手续,且该等手续持续有效;
4.3.5申请人没有违反本合同的约定;
4.3.6申请人的经营和财务状况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4.3.7在授信人处开立符合授信人要求的账户;
4.3.8在授信人处办理结算、存款及其它相关业务,其业务量符合授信人的要求;
4.3.9授信业务申请符合授信人合规性审查条件。
4.4授信人同意申请人额度使用申请的,双方应另行签订单项合同,明确授信种类、金额、用途、期限、利率以及担保等。
5、授信额度的调整或取消
★在授信额度使用期限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授信人有权随时调整或取消对申请人的授信额度,且在取消授信额度时,可要求申请人立即偿还所有实际使用的授信额度的本金并结算利息:
5.1申请人在违反本合同任一单项合同条款的约定的;
5.2申请人未按约定履行其付款或还款义务的;
5.3申请人财务状况恶化,将无力履行其还款义务的;
5.4本合同中所列应通知的任一事项实际发生,授信人认为将影响其债权安全的;
5.5申请人在履行与授信人之间的其他合同时,有延迟履行等违约行为且经授信人催告后仍未予以纠正的;
5.6申请人或其担保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5.6.1在与授信人的其他合同项下发生违约事件;
5.6.2卷入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
5.6.3转移资产、抽逃资金、逃避债务的;
5.6.4丧失商业信誉;
5.6.5从事违约经营活动;
5.6.6董事会、监事会成员或高级管理人员涉及重大贪污、受贿或违法经营等案件的;
5.6.7发生解散、关闭、撤销、破产等事件。
5.7影响申请人资信状况的其他情形。
6、申请人义务
6.1申请人赢取的履行本合同所必需的所有批准、审批或登记。
6.2申请人应按本合同约定使用授信额度。
6.3申请人应承担本合同项下的费用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鉴定费、评估费、登记费等合法费用。
6.4申请人应遵循授信人与办理相应授信业务有关的业务制度及操作惯例,包括但不限于配合授信人对申请人经营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提供授信人要求的一切财务报表、其他资料及信息,并保证所提文件、资料和信息的真实、完整、准确。
★6.5申请人有下列任一事项时,应当至少提前30天书面通知收信人:
6.5.1出售、赠与、出租、出借、转移、抵押、质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重要资产、资产的全部或大部分;
6.5.2经营体制或产权组织形式可能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实施承包、租赁、联营、公司改造、股份合作改造、企业出售、合并(兼并)、合资(合作)、分立、设立子公司、产权转让、减资等。
★6.6申请人应当在下列事项发生或可能发生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授信人:
6.6.1修改章程,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通讯地址及营业范围等工商登记事项,或做出对财务、人事有重大影响的决定;
6.6.2拟申请破产或可能已被债权人申请破产;
6.6.3涉及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或者主要资产被采取了财产保全等强制措施;
6.6.4为第三方提供保证,并因此而对其财产状况或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6.6.5签署对其经营和财产状况有重大影响的合同以及任何关联交易合同;
6.6.6申请人停产、歇业、解散、停业整顿、被撤销或营业执照被吊销;
6.6.7申请人、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主要管理人员涉及违法活动;
6.6.8经营出现严重困难,财务状况恶化,或发生对申请人正常经营、财务状况或偿债能力有负面影响的其他事件。
7、其他约定事项
7.1 ;
7.2 ;
7.3 ;
8、争议解决方式
8.1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可以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协商不成,按
8.1.1 所列事项解决:
8.1.1向授信人住所地有管辖的人民法院起诉;
8.1.2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 ),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8.2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的条款仍须履行。
9、其他
9.1本合同项下经双方确认的相关文件、资料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9.2本合同条款的标题仅为查阅方便,不影响本合同任何条款的含义。
9.3本合同经签约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9.4本合同一式 份,申请人 份,授信人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0、特别提示
授信人已经提请申请人注意对本合同条款的含义及其法律后果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申请人要求对相应的条款作了说明。双方均以通读了本合同所有条款,对本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知晓并充分理解。
申请人(盖章): 授信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签署日: 年 月 日 签署日: 年 月 日
第二篇:10、基本额度授信合同(兴银渝空戈洋授字第20xx001号)
基本额度授信合同
编 号:兴银渝空戈洋授字第2014001号
融 资 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 住 所:重庆市江北区红旗河沟红黄路1号兴业大厦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吕伟 联系人: 刘松 职务:客户经理 通讯地址:重庆市渝北区两路金航路步行街金港国际平街层一楼 邮政编码:401120 电传: 联系电话:88169767 传真:
申 请 人:沙坪坝区戈洋酒水经营部 住 所:重庆市沙坪坝区天星桥晒光坪64号附5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伍世学 联系人: 伍世学 职务: 负责人 通讯地址:重庆市沙坪坝区天星桥晒光坪64号附5号 邮政编码:400300 电传: 联系电话: 139xxxxxxxx 传真:
合同签订地点:重庆市江北区
20xx年4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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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约重要提示
为了维护您的权益,请您在签署本合同之前仔细阅读,检查并确认以下事宜:
一、您有权签署本合同,若依法需要取得他人同意的,您已经取得充分授权;
二、您已经认真阅读并充分理解合同条款,并特别注意了其中有关责任承担、免除或限制兴业银行责任、以及加黑字体部分的内容;
三、贵公司及您已经充分理解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并愿意接受这些条款约定;
四、兴业银行提供的合同文本仅为示范文本,合同相关条款后均留有空白行,并在合同尾部增设了“补充条款”,供各方对合同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使用;
五、如果您对本合同还有疑问,请及时向兴业银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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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申请人申请,融资人经审核同意给予申请人基本额度授信,为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恪守信用,立约双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签订本合同,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 定义与解释
除非立约双方另有书面约定,则本合同以下词汇将作如下定义和解释:
一、“基本额度授信”指融资人在综合评价申请人的经营管理及风险情况的基础上,为申请人核定的综合融资额度最高本金限额,包括但不限于本外币借款、各类贸易融资(信用证开证、信托收据、打包贷款、出口押汇、出口托收押汇和进口押汇等)、银行承兑汇票、票据贴现、票据回购、担保(包括独立保函、见索即付保函以及备用信用证等)等融资业务的本外币本金授信额度。
二、“额度授信有效期”是指一个不中断的连续期间,在该期间内,经融资人同意,申请人可以在融资人处办理基本额度授信项下的业务。申请人履行额度项下义务时间(包括但不限于主债务履行期间、承担担保责任期间)可以在该期间届满之后。额度授信有效期届满,基本额度授信失效。
三、“余额”:融资人对申请人办理额度项下各类业务实行余额管理和控制。该余额是指在额度授信有效期内,申请人按本合同约定的授信方式使用融资人所给予的授信额度而形成的各项余额之和,包括未到期余额和已到期未清偿余额两部分,即:
(一)“未到期余额”是指融资人依申请人申请在合同约定的基本授信额度内为申请人办理各类业务而申请人应向融资人作出清偿的责任期限尚未届满所形成的各项待清偿债务本金余额。
(二)“已到期未清偿余额”是指融资人依申请人申请在合同约定的基本授信额度内为申请人办理各类业务而申请人应向融资人作出清偿的责任期限届满但仍未清偿以及融资人为维护自身的对外信誉或根据所适用的法律或国际惯例或银行实务代为履行或已经产生履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付款义务的各项债务本金余额。
四、“总合同”指融资人与申请人所签订的《基本额度授信合同》。
“分合同”指申请人根据《基本额度授信合同》约定,在授信额度内经融资人审核同意后办理融资业务时双方签订的具体约定每笔主债务金额、主债务履行期限及其他权利、义务的合同。本合同为各分合同的总合同,分合同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分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与分合同的约定如有不符,以分合同的约定为准。
五、“主债务”指申请人申请融资人办理本合同项下约定的各项业务时所产生的债务本金、利息以及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人应偿还融资人的本外币借款、 3
拆借、贸易融资(包括但不限于信用证开证、信托收据、打包贷款、出口押汇、出口托收押汇和进口押汇等)、银行承兑汇票、票据贴现、票据回购、担保(包括独立保函和见索即付保函以及备用信用证等)等融资业务而形成的本外币债务(含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融资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融资人实现债权的费用”,是指融资人采取诉讼、仲裁等方式实现债权时支付的诉讼(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执行费、保全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必要费用。
六、本合同第八条所指的“重大交易”是指(包括但不限于):任何确定要发生或潜在的将严重影响申请人公司基本架构、公司股东变更、或有负债、现金流量、盈利能力、公司核心商业秘密、公司核心竞争力、公司重要资产、公司重大债权债务、偿还债务能力、履行本合同能力的交易,或者融资人和/或申请人认为构成重大交易的其他交易。
七、本合同第八条所指的“重大事件”是指(包括但不限于):任何确定的或潜在的将严重影响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务的能力、从事公司核心业务员工的雇佣和解约、公司核心商业秘密、公司核心竞争力、公司基本架构、公司股东变更、公司或有负债、公司存续、公司从事业务的合法性、公司稳定、公司发展、公司盈利能力、公司偿还债务能力、公司履行本合同能力的事件,以及融资人和/或申请人认为构成重大事件的其他事件。
八、本合同中“工作日”均指银行的营业日,合同履行过程中,若某个提款、还款日为非营业日,则顺延至下一个营业日。
第二条 授信额度
一、本合同项下基本额度授信最高本金额度折合人民币(大写) 零 亿 零 仟 壹 佰 肆 拾 零 万 零 仟元整。具体业务中申请人使用人民币以外其他币种的,按分合同签订之日融资人公布的申请人购买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计入授信额度。
二、本授信额度可分解成以下一个或几个额度使用:
三、申请人如果在额度授信有效期内履行完毕某项融资业务下对融资人的清偿责任,则该项业务占用的授信额度在额度授信有效期内自动恢复。 4
四、本合同项下各申请人在授信额度有效期内依据本合同向融资人申请使用的各项融资余额合计不得超过 壹佰肆拾 (大写)万元人民币,单笔额度不得超过 壹佰肆拾 (大写)万元人民币。
第三条 额度授信有效期及其调整
一、本合同额度授信有效期为:
自 2014 年 8 月 15 日至 2015 年 8 月 14 日止。
二、本合同不构成融资人向申请人必然提供融资的确定义务,在任何情况下,融资人均有权单方面对本合同项下授信额度、额度授信有效期等作出调整甚至取消全部或部分授信额度而无需事先征求申请人的书面的或口头的同意。前述“任何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一)申请人发生重大经营困难和风险;
(二)申请人发生重大股权变动或产生重大或有负债;
(三)申请人经营机制发生重大变更(包括但不限于分立、合并、终止等);
(四)申请人还款信用下降,还款风险增加;
(五) 申请人从事的某一交易或某一类或某一批交易的交易环境和交易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六)申请人的在本合同第七条中作出的声明与承诺不再真实有效;
(七)其他融资人认为有必要改变、调整或取消申请人融资额度的情况。
三、申请人因情况变化或者特别项目需要临时增加融资额度的,可向融资人申请特别授信额度,该额度是专项使用的额度,为不可循环额度。
第四条 不同种类授信额度项下垫款和收款的偿还和调配
一旦融资人为申请人在本合同项下基本额度的使用出现垫款,则融资人有权将在某一或多项额度项下的收款用来偿还或调配其他额度项下垫款,而无需事先征求申请人和担保人的事先书面同意。
第五条 担保措施
一、下列合同为本合同及分合同的担保合同:
1、编号 兴银渝空戈洋抵字第2014001号 的《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名称),担保人为 武世学、王亚渝 ,担保方式为 抵押 ;
2、编号 兴银渝空戈洋保字第2014001号 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名称),担保人为 伍世学、王亚渝 ,担保方式为 保证 ;
二、本合同项下担保合同签订完毕、担保手续办妥前,融资人有权不办理申请人对本合同项下授信额度的支用申请以及不履行本合同项下各分合同的放款等各项义务。
三、授信额度项下的所有债务均由上述担保人(即保证人或抵押人或出质人)提供最高额担保,但融资人、申请人、担保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本合同项下的担保人发生下列事由,融资人有权按照本合同第九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约定采取措施:
(一)保证人违反最高额保证合同的约定,或保证人资信状况恶化,或发生 5
其他担保能力减弱的事件;
(二)抵押人违反最高额抵押合同的约定,或故意毁损抵押物,或抵押物价值可能或已经明显减少,或其他有损融资人抵押权的事件;
(三)出质人违反最高额质押合同的约定,或质物价值已经或可能明显减少,或质押的权利必须提前兑现,或其他有损融资人质权的事件。
第六条 融资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在额度授信有效期间内,申请人在融资人处办理业务的总余额累计未超过最高本金限额的情况下,融资人对申请人的业务申请进行表面审查,审查符合融资人要求的各项条件和要求时在额度内给予办理。融资人因申请人的原因或申请人之外的其他任何原因,或超越申请文件表面内容之外的情形导致融资人无法对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实质性审查,均不构成申请人或担保人针对融资人的抗辩理由,申请人和担保人均放弃此等针对融资人的抗辩理由。
二、融资人有权取得申请人的会计报表及其他经营资料,申请人应及时向融资人通报企业营销计划、投资发展计划及资金需求情况,融资人应保守申请人的商业秘密。
三、为实现本合同项下融资之目的,申请人应提供融资人所认可的足额、有效的担保。融资人在申请人和担保人出现违约情形下有权留臵任何经由融资人占有的任何账户内和非账户内的货物、物品、资金和其他有价证券、文件和单据,以及代表申请人有权向第三方收取应收账款的凭证。
第七条 申请人的声明与承诺
申请人自愿作出以下声明与承诺,并就其内容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申请人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保证根据融资人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明、许可、证书以及融资人不时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申请人有足够的能力履行在本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和责任以及在授信额度下各项业务的清偿责任,并不因任何指令、财务状况的改变、与任何单位签订的任何协议而减轻或免除其所承担的清偿责任。
三、申请人具有充分的权力、授权及法定权利签署本合同,申请人已取得及履行完毕签署及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其内部的批准及授权或其它相关手续,并已取得及履行完毕签署及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必要的任何政府部门或其他权力机关的批准、登记、授权、同意、许可或其它相关手续,并且签署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批准、登记、同意、许可、授权以及其它相关手续均保持充分合法有效。
四、申请人签署本合同完全符合申请人的有关章程、内部决定以及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本合同也不与申请人之任何章程、内部决定和股东会、董事会决议以及申请人的政策相冲突或相违背。
五、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系基于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上述合同签署和执行未违反任何对申请人有约束力的法律、法规、条例或合同的约定。本合同是合法有效并可强制执行的,如因申请人在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时的权利瑕疵而致使本合 6
同无效,申请人将立即无条件的赔偿融资人的全部损失。
六、申请人在本合同下向融资人提供的全部文件、财务报表及其他资料是真实、完整、准确和有效的。
七、申请人同意本合同项下的银行业务受融资人的规定和惯例及实务的约束,其解释权属于融资人。
八、申请人如变更股权结构或主要管理人员,应事先征得融资人书面同意。
九、如申请人未按本合同和分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申请人在此授权融资人从申请人在融资人处开立的任何账户上直接划收相应款项。
十、无论本合同签署之后的任何交易阶段,如申请人将有关具体交易的任何文件提交给融资人审核,申请人保证全部文件真实性,融资人将只对交易文件的表面真实性作出决定,融资人对申请人从事的具体交易实质既不参与也不知晓,更不承担任何责任。
十一、申请人确认,除已经书面披露给融资人之情形外,申请人没有发生、也不存在未结的或就申请人所知可能发生的针对其或其财产的任何诉讼、仲裁或行政诉讼,并且无论是主动或是由第三方提出未发生任何针对申请人的清算或歇业或其他类似程序。
十二、如融资人因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而与申请人或与申请人有关的任何第三方当事人之间发生诉讼或仲裁或其他纠纷,导致融资人被迫卷入申请人与任何第三方之间的纠纷之中,融资人因此支付的诉讼或仲裁费用、律师费等其他费用,均由申请人承担。
十三、因本合同项下的结算业务,申请人均须通过在融资人开立的结算账户办理。
十四、如本合同项下担保为房屋抵押的,申请人在知悉抵押房屋将被拆迁的信息时,应及时向融资人履行告知义务;抵押房屋被拆迁的,对于采用产权调换补偿形式的,融资人有权要求申请人提前清偿债务,或重新设臵抵押并签订新的抵押协议,在原有抵押房地产灭失后而新抵押登记尚未办理之前,应提供具备担保条件的担保方担保;对于以补偿方式进行补偿的拆迁房地产,申请人负责要求抵押人将拆迁补偿款通过开立保证金专户或存单等形式,继续为主债权提供担保。
第八条 申请人向融资人披露重大交易和重大事件的义务
一、申请人应及时向融资人书面报告申请人发生的重大交易或重大事件。
二、如果申请人属于集团客户,申请人应依据相关规定及时向融资人报告申请人净资产10%以上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
(一)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
(二)交易项目和交易性质;
(三)交易的金额或相应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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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定价政策(包括没有金额或只有象征性金额的交易)。
三、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申请人发生转股、改组、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合资、合作、联营、承包、租赁、经营范围和注册资本变更、重大资产转让、或有负债等事项,或发生任何可能影响或严重影响其责任承担能力的事项,均将提前三十个日历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融资人。
四、申请人停业、歇业、被宣告破产、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财务状况恶化或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或发生任何可能影响或严重影响其责任承担能力的其他重大事件,均将在发生之日起七个日历日内书面通知融资人。
五、当申请人和任何第三方发生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可能影响或严重影响其责任承担能力的其他重大事件,申请人均须在收到相关通知之日起七个日历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融资人。
六、申请人保证其不得利用与任何第三方的法律纠纷(包括基础贸易合同纠纷)为由危害融资人的债权。
第九条 违约事件和违约责任
一、本合同生效后,申请人和融资人双方均应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二、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融资人有权终止本合同项下尚未使用的授信额度,并要求申请人立即偿还所有本合同授信额度下的融资款项、应付利息及其他费用,且融资人要求申请人偿还前述款项之日即为本合同项下的债务提前到期之日:
(一)申请人向融资人提交的任何证明和文件及本合同第七条的声明与承诺中的任何一项被证明为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故意使人误解;
(二)申请人资信状况恶化,清偿能力(包括或有负债)明显减弱;
(三)申请人或申请人的关联企业及担保人或担保人的关联企业出现本合同
第十条约定的交叉违约情形的;
(四)申请人违反本合同项下分合同所约定的义务;
(五)申请人没有按期偿还本合同项下任何一项融资的本金、利息和费用;
(六)申请人停止偿还其债务,或不能或表示其不能偿还到期债务;
(七)申请人停业、歇业、被宣告破产、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涉及重大经济纠纷、财务状况恶化等;
(八)申请人发生危及、损害或可能危及、损害融资人权益的其它事件。
三、申请人违约,融资人有权采取下列一项或几项措施:
(一)暂停或减少融资额度,直至取消所有核定的融资额度;
(二)宣布申请人额度项下全部或部分债务提前到期;
(三)终止本合同,要求申请人清偿到期或未到期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并支付或赔偿有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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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如借款逾期,要求申请人支付逾期罚息;
(五)如申请人挪用借款,要求申请人支付挪用罚息;
(六)要求申请人全额赔偿损失。
第十条 交叉违约
申请人或申请人的关联企业及担保人或担保人的关联企业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均被视为申请人对本合同同时违约,融资人有权根据本合同或本合同项下分合同的约定提前回收融资款项,并根据合同约定要求申请人承担违约责任:
(一)任何借款、融资或债务出现或可能出现违约或被宣布提前到期;
(二)任何担保或类似义务未履行,或存在未履行的可能性;
(三)未履行或违反有关债务担保以及其他类似义务的法律文件或合同,或存在未履行或违反的可能性;
(四)出现或即将出现无力清偿到期债务或到期借款/融资的情况;
(五)经法律程序被宣告或即将被宣告破产;
(六)危及本合同项下融资资金安全的其他情况。
第十一条 义务的连续性
本合同项下申请人的一切义务均具有连续性,对其继承人、有权人、接管人、受让人及其合并、改组、更改名称等后的主体均具有完全的、同等的约束力。
第十二条 本金和利息及费用的加速到期条款
申请人和担保人同意,一旦申请人违反本合同第七条声明与承诺项下的义务时,或申请人未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之任何一项义务时,融资人有权决定申请人对融资人的其他任何一项义务包括融资人垫付的到期和未到期的全部本金、利息(含罚息及复利)加上相应的费用的偿还义务将立即到期。
第十三条 优先代位权的安排
申请人在此特别申明,一旦在申请人违约或申请人无法偿还融资人的已到偿还期的垫款包括本金、利息和费用,而申请人本身又无足够的财产偿还融资人垫款时,对于申请人拥有的任何针对第三方的债权、应收账款以及其他财产权益,融资人均有优先的代位求偿权。申请人和担保人将自愿放弃在本条项下所产生的《担保法》第28条项下针对融资人的抗辩。
第十四条 抵销的安排
一、申请人或担保人未履行到期债务,或违反本合同或分合同约定导致债务提前到期时,融资人有权直接扣划申请人任何账户的款项偿还债务。融资人在申请人账户中扣划款项时,账户中的币种与主债务币种不同的,按扣划当天融资人公布的融资人买入外汇的牌价折算。
二、融资人对申请人的在本合同项下形成的债权在任何情况下不受申请人因任何原因或理由或者任何有关或无关的第三方针对融资人行使的抵销权的抵销。
三、融资人对申请人和担保人在本合同项下或者其他交易项下任何权利不受 9
申请人或担保人或任何第三人针对融资人任何抵销权的抵销。
第十五条 法律适用、管辖及争议解决
一、本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解除、解释及争议的解决等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二、凡因本合同发生的任何争议,申请人和融资人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友好协商不成的,双方均同意以如下第(壹)种方式解决:
(壹)向融资人所在地之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贰)向 /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适用该仲裁委员会在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解决纠纷,该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仲裁庭的开庭地点选择在 / 开庭。
三、在争议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十六条 文件往来、通迅和通知
一、本合同项下的任何通知或各种通讯联系均应以书面形式按本合同封面记载的地址、电传号或其他联系方法送达对方。
二、如本合同任何一方的上述联系方法发生变化,应毫不拖延地以任何快捷方式通知对方。一方未及时通知对方的,合同另一方按未通知前的联系方法送达通知或其他文件,一切后果由未通知方承担。
三、任何文件、通讯和通知只要按照上述地址发送,即应视作在下列日期被送达:
(一)邮递(包括特快专递、平信邮寄、挂号邮寄),以邮寄之日后的第五个工作日视为送达日;
(二)传真或其他电子通讯方式,以发送之日视为送达日;
(三)专人送达,以收件人签收之日视为送达日。
融资人以在其网站、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或营业网点发布公告的方式发送通知的,以公告发布之日视为送达日。融资人在任何情况下均无需对邮递、传真、电话或任何其他通讯系统所出现的任何传送失误、缺漏或延迟承担任何责任。
四、双方约定,双方的单位公章、办公室印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收发章及融资人的信贷业务专用章等均是双方通知或联系、信函往来的有效印章。申请人单位部门负责人以上人员及其他所有工作人员是信函往来的有权签收人。
第十七条 合同效力、修改及其他事项
一、本合同自立约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二、在本合同生效期间,融资人给予申请人、担保人的任何宽容、宽限或延缓行使本合同中享有的权益或权利,均不损害、影响或限制融资人依有关法律规定和本合同应享有的一切权益和权利,不应视为融资人对本合同项下权利、 10 (叁)其他方式: / 。
权益的放弃,也不影响融资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
三、如因国家法律法规或监管政策发生变更,导致融资人按本合同约定履行放款义务不符合法律法规或监管要求时,融资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宣布已发放的所有贷款提前到期,申请人应按融资人要求立即偿还。
四、因不可抗力、通讯或网络故障、融资人系统故障等原因导致未按时发放贷款或办理支付的,融资人不承担任何责任,但应及时通知申请人。
五、融资人有权根据经营管理需要授权或委托兴业银行其他分支机构履行本合同项下权利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授权或委托兴业银行其他分支机构签订相关合同等),或将本合同项下融资划归兴业银行其他分支机构承接管理,申请人对此表示认可,融资人的上述行为无需另行征得申请人同意。
六、申请人同意融资人有权根据申请人生产经营情况、还款情况及其他金融机构授信情况等因素单方面调减或取消本合同尚未使用的融资额度。融资人决定调减或取消的,应提前五个工作日通知申请人,但无需另行征得申请人同意。
七、如果在任何时候,本合同的任何条款在任何方面是或变得不合法、无效或不可执行,本合同其他条款的合法性、有效性或可执行性不受任何影响或减损。
八、本合同的小标题仅为方便阅读而加入,不得被用于对本合同的解释或任何其他目的。
九、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本合同壹式 陆 份,融资人执 份,申请人执 份, 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 公证与自愿接受强制执行
一、如本合同任何一方提出公证要求,本合同应在国家规定的公证机关进行公证。
二、经公证的合同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申请人未履行债务或出现法律法规规定、本合同约定的融资人实现债权的情形时,融资人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直接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九条 补充条款:
一、融资人与申请人之间发生的全额担保信用业务权利义务关系不受本合同及其对应的担保合同的约束,本合同第二条约定的授信额度不包括融资人根据全额担保信用业务向申请人发放贷款、承兑票据、票据贴现、开立银行保函、开立信用证等所发生的金额,融资人与申请人之间发生的全额担保信用业务权利义务关系由双方另行签订合同进行约定。
二、本条第一款所称的全额担保信用业务,是指申请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保证金、有价证券(包括存款单、国家债券、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券、银行 11
承兑汇票等有价证券)移交融资人占有,作为申请人在融资人处申请贷款、承兑票据、票据贴现、开立银行保函、开立信用证等业务的担保,融资人据此向申请人发放贷款、承兑票据、票据贴现、开立银行保函、开立信用证等业务(以下简称上述信用业务),其中申请人在融资人处办理上述信用业务的本金(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本金、承兑票据金额、票据贴现金额、银行保函金额、信用证金额等)与到期利息、费率等之总和不超过申请人或者第三人为上述信用业务提供担保的保证金本息之和、有价证券本息之和或保证金本息与有价证券本息之总和。
三、本条第一款所称的全额担保信用业务品种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1)以保证金全额担保办理的贷款、承兑票据、开立银行保函、开立信用证等业务;
(2)以有价证券全额担保办理的贷款、承兑票据、票据贴现、开立银行保函、开立信用证等业务;
(3)以部分保证金和部分有价证券全额担保办理的贷款、承兑票据、票据贴现、开立银行保函、开立信用证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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