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综合授信合同

时间:2024.5.15

综合授信合同

合同编号:( )银授字第____号

授信人:____________银行(下简称“甲方”)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总行营业部

受信人:________有限公司(下简称“乙方”)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及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依据我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诚信的原则,经协商一致,于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在________订立本合同,以兹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章 授信额度及类别

第1条 在本合同规定的条件下,甲方同意在授信额度有效期间内向乙方提供人民币_______元整(含美元_______)的授信额度。在授信额度的有效期限及额度范围内,乙方使用上述授信额度时,不限次数,并可循环使用。上述授信额度用于下列授信业务的额度暂定为

(1)贷款:人民币________元(或美元________元)

(2)银行承兑汇票:人民币__________元;

(3)银行保函:人民币__________元;

(4)国际贸易融资:人民币________(美元________)。

第2条 本合同项下授信额度的授信范围为乙方在甲方申请办理的人民币及外币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贷款、银行承兑汇票、银行保函以及国际贸易融资(如信用证、押汇等)。乙方在授信额度内申请办理其他业务须经甲方书面认可。上述各项授信业务所用额度经甲方同意,乙方可相互调剂使用,但各项业务累计余额不得超过人民币__________元整(其中包括美元__________)。

第二章 授信期间

第3条 本合同项下授信额度的有效使用期间为_______年,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但贷款额度的有效使用期限应受相关借款合同的约定。

第4条 甲方有权对本合同项下授信额度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审查,如出现本合同第六章述明的情形,甲方有权调整授信期间。

第三章 授信额度的使用

第5条 在本合同约定的授信期间和授信额度内,乙方可一次或分次向甲方书面申请使用该授信额度。

(1)保函授信额度的使用

a.本合同项下保函授信额度的使用范围为乙方在甲方申请开立的投标保函、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或经甲方认可的其他种类的保函。

b.在本合同规定的授信期间内,乙方有权在保函授信额度内向甲方提出开具保函的申请。乙方要求甲方开具保函时,应按照规定的格式逐笔填制《__________银行保函申请表(代保证书)》(下简称“《保函申请表》”,格式见附件2)并与甲方书面要求的有关资料一起提交甲方。

c.甲方对乙方使用保函授信额度的项目或交易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不承担实质审查的义务。

d.在具体办理每笔保函业务时,甲方在收到由乙方提交的《保函申请表》并出具保函后,即将保函授信项目纳入本协议项下的授信额度统一管理。在本协议生效之前,甲方为乙方已出具的但尚未结清的保函统一纳入本协议项下的授信额度。

e.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提供其申请的保函所涉及的业务的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主债务合同、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其他背景材料等,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f.甲方有权根据自身的保函审批程序,对乙方的保函申请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由甲方出具保函正本一式一份:如果审核未获通过,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或其下属公司,并将申请材料退还乙方。

g.对于保函授信额度的使用情况,以甲方按季向乙方提供的保函余额明细表作为依据。

(2)免保开证额度的使用

a.乙方每次使用此免保开证额度时,须逐笔填制《开证申请书》和《开证申请人承诺书》,并提交开证所需的其他材料,由甲方审核同意后及时对外开证。

b.甲方接到受益人、出口方银行或者其他当事人提交的单据,应在二个工作日内通知乙方;乙方应指定专人负责承办付款或承兑工作。

c.乙方在收到甲方的《进口信用证单据通知书》后,必须在甲方收到单据之日后六个银行工作日内书面向甲方办理付款、承兑或拒付手续。如果乙方同意付款或承兑,应在《进口信用证单据通知书》上做好有效签章,并注明相应付款账户的账号。如果乙方未按本条规定时间办理付款、承兑手续,视为乙方同意办理付款、承兑。

d.乙方有义务在甲方依照相关信用证的约定支付该笔款项之前,向甲方支付信用证项下应付款加其他应付费用。如对外拒付,则按甲方有关规定办理。乙方应不迟于距甲方支付二个工作日之前将款项划入其在甲方的付款账户;如乙方是以人民币买汇付款,须提前办妥一切买汇手续。

e.本协议项下授信额度(人民币贷款额度除外)限于乙方主营并且记载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进出口业务。在本合同生效前已经发生的甲方已经对

外支付但乙方尚未清偿的信用证款项纳入本合同的授信额度。

(3)保函垫款或信用证垫款

a.如果发生保函受益人要求甲方履行保函授信项目下的付款义务时,甲方有权直接从乙方在甲方或甲方其他分支机构开立的账户中扣收相应的款项以向保函受益人偿付,但甲方在扣划后应及时通知乙方;

b.如果乙方在甲方开立的账户中存款不足以偿付保函受益人索偿的款项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自甲方通知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相应的款项存入上述账户,并由甲方直接扣划;和/或乙方在自甲方通知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相应款项汇入甲方指定账户。如果乙方未能在收到甲方上述通知后30个工作日将相应存款存入账户或者相应款项汇入甲方指定账户,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前清偿本合同项下所有债务,并有权终止本合同。

c.对甲方垫付的任何保函款项,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利息。除此以外,乙方还应支付违约金。每迟延一日,应按垫付金额万分之二点一支付违约金。 d.乙方保证对甲方为其开出的信用证按期履约付款。若乙方违反本约定,使甲方发生垫款,则甲方在相关信用证项下的垫款构成乙方对甲方一项单独的债务。如垫款币种非人民币,则甲方有权自主以该币种在垫款发生当日的银行卖出价折合成人民币作为该笔债务的本金,乙方保证对此不提出异议。乙方除有义务向甲方偿还垫款金额外,还应向甲方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自垫款之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垫款数额每日万分之二点一逐日计算。 e.如自甲方垫付信用证款之日起逾30日,乙方仍未按前款约定向甲方清偿垫付金额及逾期利息,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前清偿本合同额度项下的全部债务,并有权终止本合同。

f.如信用证发生甲方垫款,甲方以该信用证项下的货物作为抵押物,乙方负责补偿甲方因货物滞留所垫付或支付的一切费用,其中包括但不限于: 第一、海关所征收的关税及代征的增值税、消费税等;

第二、因逾期申报和缴纳关税所征收的滞报金以及海关收取的其他有关费用;

第三、因逾期提货所发生的仓储费、保管费等;第四,其他相关费用。

(4)银行承兑汇票额度的使用

a.乙方申请开立的银行承兑汇票必须以真实的商品交易为基础,并提供每笔交易的商品购销合同正本和合同当事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b.乙方在申请开立每笔银行承兑汇票前须向甲方提交承兑申请书,并附该笔交易的商品购销合同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乙方公章。

c.每笔汇票开出之前,乙方须向甲方支付承兑手续费,手续费按票面金额的万分之五计算。

d.汇票到期日前2个工作日内,乙方必须将应付票款足额交付甲方。 e.甲方对乙方的每笔承兑申请进行审查,如乙方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或购销合同中存在不利条款或者购销合同没有真实的交易基础,甲方有权拒绝为乙方开出承兑汇票,并终止剩余额度的使用。

f.承兑汇票到期日,甲方凭票无条件支付票款,如到期日之前乙方不能足额交付票款时,甲方对不足部分自票据到期日起转作逾期贷款。乙方除应支付逾期贷款利息外,还应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每日按逾期贷款万分之四计。同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前偿还本合同项下的所有债务,并终止本合同项下所有剩余额度的使用。

g.承兑汇票如发生任何交易纠纷,均由出票人和持票人双方自行处理,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5)其他授信额度的使用

在本合同约定的授信期间内,乙方可一次或分次向甲方书面申请使用其他授信额度。该书面申请应载明授信类别、使用期限、使用金额等。甲方经审查认为符合本合同的约定,应该与乙方再签订相应授信业务的具体合同或协议。

第6条 乙方申请使用的授信额度余额(即使用中尚未归还的累计本金数额)在任何时候都不得超过本合同第1条约定的授信额度。在授信期间内,乙方对已归还的授信额度可循环使用,授信期间内未使用的授信额度在授信期间届满后自动取消。

第7条 乙方必须在本合同第4条约定的授信期间内申请使用授信额度,每笔授信项目的开始使用日期不得超过授信期间的截止日,该截止日包括调整后授信期间的截止日。每笔授信项目的使用期限依所签的合同或协议约定。

第8条 本合同项下的银行承兑汇票、银行保函、国际贸易融资等业务中甲方应计收的费用,票据贴现的贴现率,贷款和进出口押汇业务中所需确定的利率、汇率等,除非在本合同中已有约定,否则均由甲方与乙方在每项授信业务的具体合同或协议中依法约定。

第9条 甲方与乙方就每一项具体授信所签订的合同或协议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该合同或协议为准,但乙方一起对本合同项下或与本合同相关的

具体业务合同或协议项下的任何和一切债务承担的连带责任不得因此无效或得以解除。

第四章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10条 如果乙方申请使用授信额度符合本合同的约定,甲方应批准申请并按所签的合同或协议及时履行。

第11条 除有本合同第六章约定情形外,甲方不得随意对授信期间和最高授信额度作出不利于乙方的调整。

第12条 对乙方在本协议及具体协议项下的到期未付应付款项,甲方有权从乙方在甲方处及甲方其他机构开立的任何账户中扣款而无须事先征得乙方或其下属公司的同意,并且甲方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随时进行检查。

第五章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13条 对于授信资金的使用,应符合法律的规定和合同或协议的约定。

第14条 在授信期间内按甲方要求不定期报送真实的财务报表及所有开户银行账号、存贷款余额等情况。

第15条 在授信期间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

第16条 在授信期间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采取兼并、收购、分立等任何形式的资产重组活动或有任何形式的承包、租赁等改变企业经营权

活动,或进行改变企业组织机构、经营方式的活动,或者增减注册资本、股权和重大投资改变等情形。

第17条 如有法定代表人或法人住所地、营业地更换,应在更换或改变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甲方。

第18条 按时偿还授信资金的本息,按时支付应付费用。还款时所使用的币种应与甲方业务计价货币相同。当甲方依据本协议及具体协议的约定主动扣款时,如该账户币种与业务计价货币不同,则按结算当日甲方公布的汇率折价计算。

第19条 如甲方依照本协议及具体协议之约定扣款时,乙方承诺甲方享有本协议第13条所约定的权利,而无须事先征得乙方的同意,乙方对此放弃一切抗辩权。

如果甲方依据本合同所开立的银行保函、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等产品对外支付的,乙方应无条件予以偿还,并且放弃一切抗辩权。

第六章 授信额度的调整

第20条 如发生以下事件之一即构成乙方违约

(1)乙方没有按期支付到期的与甲方有关的未清偿债务,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规定或每笔具体授信项目合同或协议的本金、利息和其他费用;

(2)乙方没有按照本合同或与甲方签订的其他有关合同或协议规定的用途使用授信资金;

(3)乙方没有充分履行本合同或与甲方签订的其他有关合同或协议项下

的任何义务或没有完全遵守其中的任一规定,且已对甲方的权益产生重大的实质性的不利影响,并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后没有采取令甲方满意的补救措施;

(4)乙方作为当事人不能或表示不能偿还与第三方签订的借款合同或授信合同项下的任何其他债务;

(5)乙方未履行本合同第五章中的所规定的义务,且已对甲方的权益产生重大的实质性的不利影响;

(6)乙方被宣告破产或者资不抵债;

(7)发生据甲方合理的判断可能会实质性危及、损害甲方权益的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事件,如本合同的担保人的担保能力变得明显不足,与乙方经营相关的市场情况或国家政策发生重大变化并将对乙方经营状况产生实质性的不利影响等。

第21条 违约事件发生后,甲方有权根据情节轻重调整、减少或终止本授信额度及授信期间,并有权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

(1)宣布直接或间接源于本合同的一切债务提前到期,并要求乙方立即清偿;

(2)要求乙方承担甲方因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各项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

(3)要求乙方提供或追加担保,担保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和质押;

(4)采取维护其在本合同项下权益的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七章 担保

第22条 为保证本合同项下形成的债权能得到清偿,

__________________公司将与甲方签订编号为__________________《最高额保证合同》,(下简称“保证合同”)为乙方履行本合同及与本合同相关的每笔具体业务合同或协议项下债务提供担保。

第八章 合同生效、变更和解除

第23条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和加盖公章后成立,与担保合同同时生效。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提前解除本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时,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第九章 争议和解决

第24条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如发生争议,首先由双方协商或者通过调解解决。如双方协商或调解不成,则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在北京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第十章 附则

第25条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方与乙方各执一份,每份法律效力同等。

第26条 甲方与乙方依据本合同就每一项具体授信所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并构成一个合同整体。

甲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银行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__


第二篇:银行综合授信协议


综合授信协议

(适用于单位)

协议编号:                


授信对象A:                   

住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电话:                      传真:                      

授信对象B:                     

住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电话:                       传真:                     

(以上授信对象A、B合称“甲方”)

授信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电话:

传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目录

第一章    授信额度及类别... 4

第二章    授信期限... 5

第三章    授信额度的使用... 5

第四章    费用和支出... 6

第五章    担保... 7

第六章    甲方承诺... 7

第七章    乙方的承诺... 8

第八章    额度调整和加速到期... 8

第八章    合同效力... 9

第九章    适用法律与争议的解决... 9

第十章    附则... 10

附件一:授信额度取消申请书... 12


第一章    授信额度及类别

第1条           甲方各借款人在本协议约定的授信有效期限内可向乙方申请使用的最高授信额度总和为:       元。该最高授信额度内,授信对象A、B可使用的最高额度分别为美金一千万元、美金两千万元。

第2条           本协议项下的额度使用范围为以下   

1)              甲方使用;

2)              甲方及其下属全资或控股公司(以下称"子公司”)使用,可使用综合授信额度的子公司名单另附;

第3条           本协议项下各具体业务的具体授信额度:

第4条           本协议项下的授信额度为承诺性额度。在有效使用期限内,甲方可根据本协议的约定,使用和叙做具体授信额度项下的业务。

第5条           本承诺性授信额度项下,在甲方违反本协议或本协议项下各具体业务合同中约定的权利和义务时,乙方经书面通知甲方后甲方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改善者,乙方有权拒绝甲方使用该授信额度的申请,并采取包括停止叙做业务、调整额度、调整业务品种等在内的措施。由此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第6条           有关贸易融资业务的具体授信额度的使用事项,由甲乙双方另行签订贸易融资主协议。

第7条           经甲乙双方同意,在最高授信额度内,各具体业务品种所占用的授信额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上业务品种)可作调整或变更,各业务品种间可相互串用授信额度。

第二章    授信期限

第8条           本协议约定的最高授信额度的有效使用期限为       ,自             日至                 日。

第9条           本协议约定的最高授信额度的提款期为     ,自             日至                 日。

第三章    授信额度的使用

第10条       在本协议约定的最高授信额度和授信期限内,甲方可一次或分次使用授信额度。办理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贸易融资等授信业务的具体协议或合同由甲乙双方另行签订。

第11条       在本协议约定的最高授信额度有效使用期限和提款期内,甲方可循环使用该额度,即任一具体业务项下的债务得以全部清偿后,该具体业务所占用的具体授信额度可自动恢复;但根据双方约定不得循环使用的除外。

第12条       甲方使用的授信额度累计余额(即使用中尚未清偿的累计本金数额)在授信期限内的任何时点均不得超过最高授信额度。在提款期内,甲方对已清偿的授信额度可再次申请使用,提款期届满后,甲方尚未使用的授信额度自动取消。

第13条       甲方必须在本协议约定的授信期限和提款期内申请使用授信额度,每笔授信资金的开始使用日期不得超过授信期限的截止日(如果具体业务合同中约定的业务种类为贷款/进出口押汇业务,则每笔借款的发放日均不超过该截止日;如果主合同中约定的业务种类为票据承兑/贴现/开立信用证/开立保函/提货担保书业务,则乙方对汇票进行承兑/贴现/开立信用证/开立保函/提货担保书的日期均不超过该截止日)。若授信期限调整,则该截止日为调整后的截止日。每笔授信资金的使用期限依具体业务合同约定。

第14条       本协议生效后,甲方使用本协议项下额度时,均须满足下列前提条件,否则乙方有权拒绝与甲方签订具体业务合同:

1)         甲方已按乙方要求提供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文件:经年检合格的甲方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明、贷款卡和外汇登记证(仅外币业务);甲方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

2)         作为本协议项下授信担保的相关担保文件已生效,抵押权/质权已设立;

3)         甲方没有发生并持续存在任何违反本协议的违约事件,或虽发生违约事件但已得到令乙方满意的解决或得到乙方的豁免;

4)         甲方在本协议第五章中所作出的任何承诺到提款日均得到信守;

5)         至申请使用授信额度时甲方财务状况与签订本协议时基本相同,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6)         其他约定:乙方已取得由甲方关联企业债权人提交的股东债权居次同意书。本协议有效期间,甲方如有新增关联企业借款或财务往来的,由其关联企业债权人逐一提交股东债权居次同意书。

第15条       本协议项下的票据、保函、贸易融资等业务中乙方应计收的费用、票据贴现的贴现率、贷款和进出口押汇业务中所需确定的利率、汇率,均由甲方与乙方在每项具体业务合同/业务申请中约定。

第16条       甲方与乙方就每一项具体授信业务所签订的具体业务合同/业务申请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该具体业务合同/业务申请为准。

第四章    费用和支出

第17条       甲方自本协议签署日起  /    (个月)内累计使用总额达到授信额度的  /    % ,则甲方无须支付承诺费。如上述提款比例要求未被满足,甲方须就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额度有效使用期限结束之日止的期间(以下称“未使用天数”)内每日未使用且未取消的授信额度按以下标准向乙方支付承诺费:

承诺费=未使用且未取消的授信额度×未使用天数×  /    %/360

第18条       授信期限内,如甲方申请完全或部分取消未使用的授信额度,则甲方须就本协议生效日起至授信额度取消申请生效之日止的期间(以下称“原有效期间”)按以下标准向乙方支付承诺费:

承诺费=取消的授信额度×原有效期间×   /    %/360

第19条       在上述第17条项下产生的承诺费应在本协议签署日起   /    (个月)届满后的第一日一并支付,第18条项下产生的承诺费应在授信额度取消申请生效之日支付。

第五章    担保

第20条       为保证本协议项下乙方的债权得到有效保障,采取如下担保方式:

1)         担保人              /                       与乙方签订编号为    /                                 /          (《最高额保证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最高额质押合同》)担保合同:

2)         其他担保方式:    /                                             

第六章    甲方承诺

第21条       甲方使用授信额度应符合法律的规定和本协议以及具体业务合同的约定,乙方有权对各有关具体业务情况进行检查。

第22条       甲方在授信使用期间(指本协议签署日至乙方全部债权获得清偿之日)应按乙方要求报送真实的财务报表及所有金融机构账号、存贷款余额等情况。

第23条       甲方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应事先通知乙方,并不得影响履行与乙方所签订的具体业务合同。

第24条       在授信使用期间,甲方无论采取兼并、收购、合并、分立等任何形式的资产重组活动,或有任何形式的承包、租赁等改变企业经营权的活动,或进行改变企业组织机构、经营方式的活动,或出售、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其任何重大资产或股权和重大投资发生改变,以致乙方的债权受到严重影响时,均应提前三十日通知乙方,并须按乙方要求提前清偿债务或追加担保,以落实清偿责任,确保乙方的债权不受影响。

第25条       如发生对甲方正常经营构成危险或对其履行本协议项下还款义务构成重大威胁的任何事件,应立即书面通知乙方。

第26条       甲方如发生法人住所地、营业地变更,以及增减注册资本、或甲方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发生人事变动等情形致使乙方的债权受到影响时,应在变更后七日内通知乙方。

第27条       甲方应按时偿还本授信额度项下所发生具体业务的资金本息,按时支付应付费用。

第28条       甲方若使用贸易融资类授信额度(包括打包贷款、进出口押汇、开立信用证、保函、汇票贴现、汇票承兑等),开展业务时严格遵守本协议签订时最新版本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托收统一规则》和其他相关国际惯例,不因任何商业纠纷损害乙方的信誉和利益。

第29条       甲方应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6条-关联方披露》等法律法规,及时、准确、全面地向乙方披露关联企业相关信息,包括关联方关系、关联交易、关联人担保等情况。

第30条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重大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关联购销合同、租赁、提供资金等)致使乙方的债权受到影响时,应立即书面通知乙方,并确保乙方的债权不受影响。

第31条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及其关联企业之中任一集团成员对任意债务人违约致使乙方的债权受到影响时时,甲方均应立即书面通知乙方,并确保乙方的债权不受影响。

第32条       甲方在发生亏损时,或以前年度亏损尚未弥补之前,或当年应偿还的所有借款本息尚未全部偿还之前,不得分配股息红利。

第33条       授信对象A或授信对象B中任一一方违反本协议或本协议项下各具体业务合同时,均构成对乙方的违约责任。

第34条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作为债务人与任一关联企业所签订的借款合同,或甲方通过财务活动增加关联企业往来时,其关联企业债权人在受偿顺序上均次于乙方,关联企业债权人需就所有债务从属事项逐一向乙方提交书面的股东债权居次同意书。甲方承诺许可并协助乙方取得上述同意书。

第七章    乙方的承诺

第35条       甲方申请使用授信额度符合本协议约定及中国相关政策法规的,乙方应批准申请并按所签订的具体业务合同及时履行。

第36条       除有本协议第八章约定的情形外,乙方不随意对授信期限和最高授信额度作出不利于甲方的调整。

第八章    额度调整和加速到期

第37条       在授信额度的有效使用期内,甲方需全部或部分取消未使用的贷款额度的,应提前二十日按附件一的格式不可撤销地向乙方提交书面申请,经与乙方协商一致后,方可全部或部分取消未使用的授信额度。

第38条       甲方提交的取消授信额度的申请一经生效,甲方在剩余的有效使用期内可动用的授信额度即相应减少,且任何被取消的授信额度不可再恢复。由此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第39条       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乙方有权根据以下情形在向甲方发出书面通知后调整或取消甲方的授信额度,并要求甲方立即清偿本协议或本协议项下各具体业务合同中甲方已申请或使用的授信资金:

1)         甲方经营状况恶化或已经发生重大经营困难;

2)         与甲方经营产业相关的市场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对乙方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3)         国家的相关政策发生重大调整;

4)         本协议项下具体业务合同的担保人的担保能力明显不足,或担保人违反担保合同或担保人做出的任何承诺中为其设定的任何一项义务,或作为担保的质押财产、抵押财产损毁或其价值明显减少,而甲方未能按乙方要求另行提供所需新的担保;

5)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其不能按或未按本协议或具体业务合同或甲方其他承诺的约定履行义务;

6)         甲方向乙方提供虚假的或隐瞒重要事实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其他重要材料,或者拒绝接受乙方对其使用授信额度情况和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活动进行监督的;

7)         甲方转移财产、抽逃资金、逃避债务以及有其他损害乙方权益的行为;

8)         甲方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或涉及诉讼、仲裁、行政处罚及其他司法行政程序, 可能对甲方履行本协议产生不利影响的;

9)         甲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10)     甲方违背本协议第六章的任何承诺或未履行本协议或具体业务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八章    合同效力

第40条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双方公章/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第41条       本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变更或提前解除本协议。如需变更或解除本协议,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第九章    适用法律与争议的解决

第42条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

第43条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无法协商解决的,应由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通过诉讼解决。

第十章    附则

第44条       其他约定事项:                                                       

第45条       本协议一式      份,甲方、乙方、担保人各一份,其他相关机构(公证、保险、权利登记机构等)各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已阅读本协议所有条款。应甲方要求,乙方已经就本协议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甲方对本协议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

签署页(1/3)

授信对象A(公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签署页(2/3)

授信对象B(公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签署页3/3

乙方: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附件一:授信额度取消申请书

授信额度取消申请书

(编号:                 

上海分行:

根据我司与贵行于           日签订的综合授信协议(协议编号:               ),我司不可撤销地向贵行提交以下授信额度取消申请:

原授信额度(币种/金额):                       

已使用金额:                          

拟定取消的授信额度:                    

拟定剩余的授信额度:                    

我司确认将按授信协议及本申请书相关条款取消授信额度, 并愿意承担由该取消行为所引起的一切责任、损失或其他任何后果。希望贵行能批准上述申请。

借款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或授权代理人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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