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登记号: ( )商字第( )号
重庆市商品房买卖
1 合 同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印制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
合同编号:CQ-346187
特 别 告 之
1、本合同文本是根据《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示范文本制定的。合同条款为提示性条款,供买卖双方当事人约定时采用。签约之前,购房人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内容,对合同条款及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由市国土房管局解释。
2、 本合同所称商品房,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并出售的房屋(包括期房和现房)。
3、在签订本合同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向购房人出示《重庆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房地产权证》。《重庆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房地产权证》真实性、合法性及该商品房屋是否存在重复销售、被司法机关查封、抵押等权利转移受限制的情况,购房人可到房屋所在地土地房屋登记机构查阅。
4、根据《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的规定,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在办理交易登记时,实行实名登记制。因此,购房人在签订本合同时,应当填写真实姓名或名称;购房人为两个以上的,可以全部填写。
5、本合同文本中涉及到的选择,填写内容以手写项为优先 6、为体现合同双方的自愿原则,双方当事人可以对合同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增补或删减。本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后有空白行的供双方当事人约定。
7、本合同文本条款进行增补的格式条款,不得含有免除或限制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身责任、扩大房地产开发企业权利、加重购房人责任或排除购房人主要权利的内容。
8、对合同文本【 】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需要增补的内容,双方应当协商确定。
9、房屋买卖是双方当事人自身的民事法律行为,涉及的标的额较大,专业性较强、法律规范较多,当事人可向专业机构咨询。
10、本合同同时适用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
2
商 品 房 买 卖 合 同
(合同编号: )
合同双方当事人:
甲方(卖方) 重庆协信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乙方(买方) _ ________ _ ______国籍: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其他: 】 号码: 乙方身份【本市城镇居民】【本市农村居民】【市外城镇居民】【市外农村居民】【港澳台】【外国】【其他】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 ________ 联系电话:
【代理人】【法定代理人】:______×_______国籍 :______×_______
【身份证】【护照】号码: 注册地址 重庆市 邮 编 _ 营业执照号码 资质证书号码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 ___联系电话 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机构___________×__ ___ ____资质证书号码__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 ____ 地址: 3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 _________×________
乙方(买方) _ ________ _ ______国籍: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其他: 】
号码: 乙方身份【本市城镇居民】【本市农村居民】【市外城镇居民】【市外农村居民】【港澳台】【外国】【其他】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 ________ 联系电话:
【代理人】【法定代理人】:______×_______国籍 :______×_______
【身份证】【护照】号码: 地址: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 _________×________
乙方(买方) _ ________ _ ______国籍: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其他: 】
号码: 乙方身份【本市城镇居民】【本市农村居民】【市外城镇居民】【市外农村居民】【港澳台】【外国】【其他】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 ________ 联系电话:
【代理人】【法定代理人】:______×_______国籍 :______×_______
【身份证】【护照】号码: 地址: 4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 _________×________
乙方(买方) _ ________ _ ______国籍: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其他: 】
号码: 乙方身份【本市城镇居民】【本市农村居民】【市外城镇居民】【市外农村居民】【港澳台】【外国】【其他】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 ________ 联系电话:
【代理人】【法定代理人】:______×_______国籍 :______×_______
【身份证】【护照】号码: 地址:
乙方为两人以上的其共有方式为【共同共有】【按份共有】,共有方式为按份共有的,约定的份额具体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本商品房土地使用权状况及项目名称 本商品房项目【现定名】【暂定名】 。
本商品房项目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为【出让】【划拨】方式取得,并依法进行了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取得《房地产权证》,证书号为
请综合部提供
5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 _________×________ 该地块土地面积为 ,规划用途为 住宅用地 ,住宅用地使用年限
至 年 月 日止,非住宅用地使用年限至 年 月 日
第二条 本商品房销售依据
甲方销售的商品房为下列第 项
1、现房。《房地产权证》号: X 。
2、预售商品房。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请综合部提供 ,预售商品房批准机关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
第三条 乙方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
(一)本商品房座落为:重庆 区县 街(镇) 。
(二)本商品房所在幢的楼层共计 层(指本幢楼按规定应该计算层数的所有层数)。本商品房所在楼层物理层为第 层(指从本商品房所在幢最底层开始计算的楼层)。本商品房所在楼层名义层为第 层(指标识楼层,一般为规划部门或公安机关确定的楼层);
(三)本商品房结构为:【钢结构】【钢和钢筋混凝土】【钢筋混凝土结构】
【混合结构】【砖木结构】【其他结构】
(四)本商品房建筑面积 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 平方米,共用部位与共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 平方米。
(五)本商品房户型为:【单间】【单间配套】【一室一厅】【二室一厅】
【二室二厅】【三室一厅】【三室二厅】【三室三厅】【四室一厅】【四室二厅】
【四室三厅】【五室以上】【其他】
(六)本商品房用途为住宅,属于【普通商品住房】【住宅式公寓】【别墅】
【经济适用住房】【限价住房】【其他】
本商品房用途为非住宅,属于【办公】【商务公寓】【酒店式公寓】【摊位】
【门面】【商场】【车位】【仓储用房】【其他用房】
(七)关于本商品房层高、净高的约定:
1、 按国家《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50368-2005规范进行设计、施工、验收。 ;
2、 X ;
3、 X ; (本合同所称层高是指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净高是6
指楼面或地面至上部楼板底面或吊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本商品房户型图见本合同附件一。
本商品房共用部位及设施见附件二。
第四条 购房价款
(一)本商品房为清水房,总成交金额为 元整(大写: 元整),建筑面积单价为 元/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单价为 元/平方米。
(二)本商品房为装修房,总成交金额为 元整(大写: 元整),建筑面积单价为 元/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单价 元/平方米。
第五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
(一)本项目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银行为 。
(二)乙方按下列第 种方式按期付款
1、一次性付款:
本商品房总成交金额 元整(大写: 元整)。
(1)
(2)
2、分期付款
本商品房总成交金额 元整(大写: 元整)。
(1) 第一期:
(2) 第二期:
(3) 第三期:
(4)
3、按揭付款:
本商品房总成交金额 元整(大写: 元整)
(1) 7
(2)
(3)
(三)办理按揭贷款违约责任的约定
1、因甲方的原因,导致乙方未能获得银行贷款或获得贷款少于申请贷款数额的,乙方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双方对具体付款方式、期限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乙方也可单方解除合同,甲方应于乙方 解除合同书面通知到达之日起30日内,将收受的房价款及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退还给乙方,并按照乙方已付房价款 X %赔偿乙方。
2、因乙方原因,导致乙方未能获得银行贷款或获得贷款少于申请贷款数额的,乙方应在按揭银行书面通知到之日起 7 日内以现金或其他方式支付,在此期限内,不承担本合同第十条约定的违约责任。如乙方未能在约定期限内以现金或其他方式支付,双方按本合同第十条的约定执行。
3、因不可归责于甲乙方的事由导致乙方未能获得银行贷款或获得贷款少于申请贷款数额的,甲方双方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双方对具体付款方式、期限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甲方或乙方也可单方解除本合同,甲方应于乙方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30日内,将收受的房价款及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退还给乙方。
第六条 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在房屋交付时,房屋建筑面积和套内建筑面积以有资质的房屋测绘机构实测面积为准,如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有差异的,按套内建筑面积和套内建筑面积单价作为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并按下列约定处理:
1、合同约定房屋套内建筑面积与产权登记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多退少补。
2、合同约定房屋套内建筑面积与产权登记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的,乙方有权退房。
乙方退房的,甲方应在乙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30日内,将乙方已付房价款及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退还给乙方。
乙方不退房的,产权登记套内建筑面积大于合同约定套内建筑面积时,误差8
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乙方补足,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甲方承担,产权归乙方;产权登记套内建筑面积小于合同约定套内建筑面积时,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由甲方返还乙方,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甲方双倍返还乙方。
产权登记套内建筑面积 – 合同约定套内建筑面积
面积误差比 = ×100%
合同约定套内建筑面积
第七条 交房期限及交付条件
(一)本商品房交房期限
1、属现售商品房的,甲方应在 年 月 日前,将商品房交付乙方使用。
2、属预售商品房的,甲方应当在 年 月 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将已进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的商品房交付乙方使用。
如遭遇不可抗力,甲方应在发生之日起30日内书面告之乙方,甲方可据实延期交房。
(二)本商品房交付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 本商品房已通过竣工验收备案登记,取得了《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
备案登记证》。
(2) 本商品房为装修房的,装修质量应符合本合同关于装修方面的约定(具
体约定见附件四)。
(3) X
第八条 交房手续的办理
1、甲方应于确定交房日的七日前书面通知乙方做好办理交付手续的准备。双方进行正式验收交接时,甲方应当出示《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验收交接后,双方应签署房屋交接单。甲方还需提供《新建商品房屋质量保证书》和《新建商品房屋使用说明书》。甲方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乙方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甲方承担。
2、由于乙方原因,不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9
(1)如乙方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房的,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
起视为已交付,该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及物业服务费用由乙方承担。
(2) X
(3) X
第九条 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第七条约定的遭遇不可抗力情况外,甲方如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
将该商品房交付乙方使用,按下列第 1 种方式处理:
1、 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不超过 30 日(含此日),自本合同第七条约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
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甲方按日向乙方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 2 的违约金,并于
该商品房实际交付之日起30日内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 30 日(与本条第1款第(1)项约定的日期相同)后,乙方有权解除
合同。乙方要求解除合同的,甲方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 30 日内退还全部已
付房价款及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并按乙方累计已付款的 5 %向乙方支
付违约金。乙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七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
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甲方按日向乙方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 2 (该比率应不小于本条第1款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并于该商品房实际交付
之日起30日内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 X 。
第十条 乙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乙方如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第 1 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在 30 日(含此日)之内,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
起至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乙方按日向甲方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2 (该比
率不大于第九条1款(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并于实际支付应款之日起30
日内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 30 日(与本条第1款第(1项约定的日期相同)后,
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解除合同的,乙方按应付款的 5 %向甲方
10
支付违约金,甲方退还乙方全部已付房价款。甲方不解除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约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乙方按日向甲方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_2_(该比率应不大于本条第1款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并于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起30日内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五条约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
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2、 X 。
第十一条 甲方保证销售的商品房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
纷。保证本商品房没有销售给除乙方以外的其他人:保证该商品房没有司法查封或其他受到限制交易的情况(本商品房涉及抵押的,按本条第2款的约定执行)。如因甲方隐瞒上述情况,导致乙方不能办理预售合同登记备案、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乙方有权退房,甲方应于乙方解除合同书面通知到达之日起30日内,将乙方已付房价款及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退还给乙方,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不超过已付房价款一倍的赔偿金,为已付房价款 5 %。
2、甲方关于本商品房抵押情况的声明为下列第 项:
(1)本商品房已经设定抵押权,并已经抵押权人 书面同意对外销售,书面证明见附件六。
(2)本商品房没有设定抵押权。
甲方如隐瞒本商品房已设定抵押情况,乙方有权退房,甲方应于
乙方 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30日内,将乙方已付房价款及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退还给乙方,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不超过已付房价款一倍的赔偿金,为已付房价款 5 %。
第十二条 关于办理合同登记备案的约定。
1、 预售商品房的,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由【甲方】【甲
乙双方】向房屋所在地土地房屋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本商品房预售商品房合同登记备案,提交土地房屋登记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并取得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登记受理单
2、甲、乙双方应相互配合办理本商品房合同登记备案。由乙方11
委托甲方办理的,乙方应在签定本合同 当 日内,将办理本商品房合同登记备案需由乙方提供的资料提供给甲方。
3、如因甲方的责任,未能按期向房屋所在地土地房屋登记机构提交办理本商品房合同登记备案,取得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登记受理单的,双方同意按下列方式处理:
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在 60 日(含)之内,自约定向土地房屋登记机构提交资料并取得登记受理单之日起,至甲方实际提交资料并取得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登记受理单之日止,甲方按日向乙方支付已付房价款万分之 1 的违约金,并于甲方实际取得土地房屋登记表机构出具的登记受理单之日起30日内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逾期超过 60 日(与本款第(1)项约定的日期相同)后,乙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要求解除合同的,甲方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30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房价款及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并按乙方已付房价款百分之 X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约定向土地房屋登记机构提交资料并取得登记受理单之日起,至甲方实际提交资料并取得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登记受理单之日止,甲方按日向乙方支付已付房价款万分之 2 (该比率应不小于本款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4、如因乙方的责任,导致甲方未能按期向房屋所在地土地房屋登记机构提交办理本商品房合同登记备案的相关资料,取得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登记受理单的,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 关于办理产权登记的约定
1、现售商品房的,自本合同签定之日起30日内,甲乙双方向房屋所在地土地房屋登记机构提出办理本商品房《房地产权证》的申请,提交土地房屋登记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并取得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登记受理单。
2、预售商品房的,在本商品房实际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内,由甲乙双方向房屋所在地土地房屋登记机构提出办理本商品房《房地产权证》的申请,提交土地房屋登记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并取得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登记受理单。
3、甲、乙双方应相互配合办理本商品房产权登记。由乙方委托甲方办理的,乙方应在签定合同 3 日内,将办理本商品房产权登记需由乙方提供的资12
料提供给甲方。
4、如因甲方的责任,未能按期向房屋所在地土地房屋登记机构提交办理本商品房《房地产权证》的申请,取得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登记受理单的,双方同意按下列方式处理:
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
(1)逾期在 180 日(含)之内,自约定向土地房屋登记机构提交资料并取得登记受理单之日起,甲方实际提交资料并取得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登记受理单之日止,甲方按日向乙方支付已付房价款万分之 1 的违约金,并于甲方实际取得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登记受理单之日起30日内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逾期超过 180 日(与本款第(1)项约定的日期相同)后,乙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要求解除合同的,甲方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30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房价款及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并按乙方已付房价款百分之 X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约定向土地房屋登记机构提交资料并取得登记受理单之日起,至甲方实际提交资料并取得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登记受理单之日止,甲方按日向乙方支付已付房价款万分之 2 (该比率应不小于本款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并于甲方实际取得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登记受理单之日起30日内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5、如因乙方的责任,导致甲方未能按期向房屋所在地土地房屋登记机构提交办理本商品房《房地产权证》的相关资料,取得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登记受理单的,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 关于办理预告登记的约定
1、乙方为一次性付款、分期付款方式购买商品房的,双方【同意】【不同意】办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双方同意办理预告登记的,双方约定在办理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后 60 日内申请办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若甲方未按照双方约定申请办理预购商品房预购登记,乙方可在双方约定期限届满后单方申请办理预告登记,甲方应在双方约定期限届满后 60 日向乙方支付已付房价款 0.01 %的违约金。
2、乙方为按揭方式购买商品房,双方约定在办理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后 90 日内申请办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若甲方未按照双13
方约定申请办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甲方应在双方约定期限届满后 60 日内乙方支付已付房价款 0.01 %的违约金。
3、甲方乙方应互相配合办理本商品房预告登记、预购商品房预告抵押权预告登记。由乙方委托甲方办理的,乙方应在办理商品房合同登记备案后 2 日内,将办理本商品房预告登记、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所需乙方提供的资料提供给甲方,如乙方未能在约定期限内将办理登记所需乙方提供的资料提供给甲方,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 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
(一) 甲方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不得擅自变更。
甲方规划变更、设计变更导致下列影响到乙方所购商品房质量、使用功能
或使用环境的,甲方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之日起10日内将变更内容书面通知乙方:
(1)该商品房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以及提高该商品房项目的建
筑容积率。
(2) X 。
(3) X 。
(二) 乙方应当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15日
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
乙方退房的,甲方应在乙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30天内将乙方已付房价款及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退还给乙方,并向乙方支付已付房价款 X %的违约金。
乙方不退房的,应当与甲方就变更事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赔偿。
(三)甲方未在本合同约定时限内通知乙方的,乙方有权退房。乙方退房的,甲方应在乙方提出解除合同之日起30天,退还全部已付房价款及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并向乙方支付已付房价款 X %的违约金。
第十六条 商品房质量、装饰、设备标准的约定
甲方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建筑材料、设备安装标准应符合双方约定(附件三)的标准,该商品房系装修房的,装修标准还应符合双方约定(附件四)的约定。14
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下述第 2 种方式处理:
1、 甲方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
2、 乙方不退房,甲方无偿为乙方进行整改直至符合合同约定,整改内容
及期限需甲乙双方共同书面确认,整改完毕后,甲方无需再行通知乙方验房,乙方可根据其时间安排自行前往本项目现场办理验房手续。
3、 X 。
第十七条 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的约定。
本项目物业管理用房为 X M2,具体位置为: X
甲方承诺与该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关联的下列基础设施和其他公共配套设施按以下日期达到使用条件:
1、 基础设施
(1)于 年 月 日前通水;
(2)于 年 月 日前通电;
(3)于 年 月 日前通气;
(4)本条所指的“使用条件”均指各总管或总设备具备可使用状态。天然
气公司验收乙方装修工程合格后通气”。
(5) 。
如果在约定日期内未达到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1) 该商品房交付乙方之日起至上述设施达到使用条件之日期间的物业管
理费由甲方承担 。
(2) X
(3) X 第十八条 保修责任
《新建商品房屋质量保证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甲方自本商品房交付使用
之日起,按照《新建商品房屋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
在商品房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的质量问题,甲方应当履行保修义务,
并对乙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非甲方原因造成的损坏,甲方不承担责任,但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九条 本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屋面使用权、外墙面使用权归全体产权人所有,楼宇的命名权按国家和我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15 第二十条 乙方在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本商品房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
构和设计用途。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规定者外,乙方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用与本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分和设施,并按占地和公共部位与公共房屋分摊面积承担义务,如乙方随意改变公共建筑和公共设施用途,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甲方不得擅自改变本项目按照规划批准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有设施的用途。 第二十一条 甲方应向乙方出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业主临时管理规约》,乙方应详细阅读有关前期物业服务和业主临时管理规约的全部内容。乙方同意,因该物业管理区域尚未成立业主大会,自该房屋交付之日起,即应接受甲方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并遵守业主临时管理规约。
第二十二条 本商品房买卖所产生的规费和税费应由甲乙双方按规定各自承担。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中的已付房价款,是指购房者已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的房价款(包括定金),如系按揭购房的,应包括已向甲方支付的银行按揭款。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 2 种方式解决:
1、申请重庆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附件五)。 第二十六条 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七条 本合同连同附件共 页,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甲方、乙方、房地产登记机构、 、各一份。
第二十八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 方 (签章): 乙 方 (签章):
【法定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签章) (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签于 签于
16
附件一:
房屋分层平面图及分户户型平面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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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
严格依据《房地产测量规范GB/TI7986.1-2000》建住房【2002】74号文等有关规定的商品房销售面积测算与计算规则计算。
实际公摊系数和公摊面积以新建登记测绘报告为准。
18
附件三:装饰、设备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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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四:房屋装修标准说明
(甲乙双方可列明材料及设备的名称、品牌、规格、型号等)
此处内容为空白
20
附件五: 合同补充协议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内的一些未尽事宜,订立如下补充协议:
甲方在签署本合同及补充协议前已向乙方明示《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及本补充协议,全部销售依据《房地产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重庆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业主临时规约》及该商品房的工程保修等信息,甲方承诺上述信息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同时按照乙方要求做出了合理说明,乙方已清楚且无异议。
一、对付款方式的补充说明(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的客户不适用此条):
1) 按揭付款是指乙方向甲方指定的贷款银行申请购房款贷款,在乙方获得贷款银行发放的购房款贷款后将前述全部贷款作为购房款支付给甲方。
2) 乙方应于 年 月 日前付清房屋总价款扣除乙方拟按揭贷款数额以外的所有房款,即人民币 元(乙方已付定金转为本期购房款),付清由政府规定的相关规费、税费、拟贷款产生的各项费用。乙方应于 年 月 日同贷款银行签署按揭合同,在签署按揭合同时按贷款银行的要求提供办理按揭所需的全部资料(资料清单乙方已于认购该商品房时收悉)。
若乙方逾期支付前述款项,则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逾期金额的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乙方未按约定期限签署按揭合同或未按约定期限提供按揭所需资料,则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上述拟贷款金额的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达 10日以上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将房屋另行出卖给任何第三人,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总房款20%的违约金。
3) 本合同第五条第(三)款第2项中“乙方原因”是指乙方不符合贷款银行所要求的贷款条件。
4) 本合同第五条第(三)款第3项中“不可归责于甲乙双方的事由”仅指国家政策调整。
5) 甲方为乙方提供指定贷款银行办理按揭贷款。若乙方自行联系贷款银行办理按揭,甲方不予提供任何资料、手续和担保等方面的配合。
6) ①乙方以按揭方式付款的,鉴于乙方在申请按揭贷款时,贷款银行是以甲方为乙方承担阶段性连带还款责任为前提的,故乙方承诺:如因乙方未按期足额向贷款银行履行还款义务,导致甲方被贷款银行扣划相应款项(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本息、罚息及违约金等)的,乙方应自甲方被贷款银行扣划相应款项之日起10日内向甲方全额偿还甲方已被扣划款项,并按甲方代其还款金额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②如因乙方出现逾期偿还按揭贷款本息达到按揭合同约定的解约条件或乙方作出按揭合同项下的其他违约行为导致贷款银行解除按揭合同。在甲方承担连带保证责21
任并代乙方偿还全部未清偿之贷款余额(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本息、罚息及违约金等)后,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收回该商品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政府规费、税费、律师费等)和产生的相关责任由乙方承担,同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总房款20%的违约金。
③发生上述第②项约定的情形时,若乙方已经入住该商品房的,乙方应将商品房恢复原状,且乙方须在收到甲方解除合同通知后30日内将该商品房交还给甲方,甲方不补偿装修费用。若乙方逾期未将该商品房交还甲方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该商品房总房款20%的违约金,还须按日向甲方支付人民币500元的房屋使用费。 ④该商品房的权属证书过户至乙方名下后,因乙方原因导致贷款银行解除按揭合同并由甲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本合同中约定的价格将该商品房转让给甲方或要求乙方以货币方式向甲方清偿代乙方承担的所有款项。由此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政府规费、税费、律师费等)和产生的相关责任由乙方承担,同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总房款20%的违约金。
7)乙方已知晓甲方所指定银行办理按揭的要求,并同意按照按揭办理银行的要求在甲方指定的时间,即在签订《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合同》)之日起15日内(即200 年 月 日前)到甲方指定的地点办理按揭相关手续,并提供齐备按揭所需资料。若因乙方原因致使按揭贷款逾期办理的,则按本合同第十条乙方逾期付款的条款处理;
8)、乙方须与本合同签署当日支付给甲方首付款人民币 元,(乙方已支付定金转为首
付款的一部分),剩余房款人民币 元办理银行按揭支付。
9)乙方同意在获得贷款后,按贷款合同约定归还贷款本息,因乙方原因未及时还本付息
而导致贷款银行向甲方扣收贷款本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赔偿金的,乙方应于甲方向乙方发出书面还款通知之日起10日内到甲方处支付上述款项,并承担自银行扣款之日到乙方归还之日期间的利息(每日按欠款金额的0.5‰计算);如乙方逾期未能归还欠款,甲方有权向乙方进行追偿,因甲方行使追偿权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鉴定费、办案费、律师代理费等由乙方全部承担。
二、对合同登记备案的约定:
1)预售商品房的,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和按揭银行审批完毕后(若有)的60日内,由【甲方】【甲乙双方】向房屋所在地土地房屋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本商品房预售商品房合同登记备案,提交土地房屋登记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并取得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登记受理单
2)乙方应在《合同》登记备案之前向甲方缴纳公共维修基金,缴纳标准以本项目所在区22
域房管局规定为准。乙方在未缴纳公共维修基金前甲方将不能为其办理《合同》登记备案手续,且所引发的逾期办理《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的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三、对办理产权登记的约定:
1)乙方同意委托甲方代办权属登记手续。乙方应按合同约定或甲方要求向甲方递交办理权属登记所需的资料;缴清房款、税款、手续费等费;并完善相关手续。否则,引起的逾期#b@2的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如乙方因故不能按期履行上述义务超过6个月的,甲方解除为乙方代办权证的义务,由乙方自行向产权办理机构办理该房屋权证。
2)现售商品房的,自本合同签定之日起和按揭银行审批完毕后(若有)的90日内,甲乙双
方向房屋所在地土地房屋登记机构提出办理本商品房《房地产权证》的申请,提交土地房屋登记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并取得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登记受理单。
3)预售商品房的,在本商品房实际交付使用之日起180日内,由甲乙双方向房屋所在地土
地房屋登记机构提出办理本商品房《房地产权证》的申请,提交土地房屋登记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并取得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登记受理单。
四、对办理预告登记的约定:
目前房地产行政部门还未开始进行预告登记的办理,故第十四条暂不办理,待可办理后再另行约定。
五、本合同所约定的关于合同登记备案期限、产权登记期限及预告登记期限的天数特指工作
日。
六、对交房手续的补充说明:
1)若乙方未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合同的约定缴清房款、税款等费用,则甲方有权暂停
交房,直至乙方缴清为止,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2)对于现售商品房的,甲方不再另行通知乙方具体接房时间,乙方在签署完毕《重庆市
商品房买卖合同》和《银行按揭合同》(若有)的90日后前来办理接房手续。
3)对合同第八条第2款的约定的乙主可拒绝办理接房手续之“正当理由“是指: ①不可抗力导致乙方无法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与甲方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
②该商品房不符合本合同第七条第三款约定的交付条件的。
③甲方拒绝出示《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新建商品房屋质量保证书》、《新建商品房屋使用说明书》,或出示不齐全的。
除前述正当理由外,乙方以其它任何理由和原因未按约定期限履行接房义务的,自甲方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日起视为该商品房已交付,甲方不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自交房通知书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乙方承担该商品房毁损、灭失的风险,23
开始计算该商品房的保修期,与该商品房有关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物业服务费以及任何其他杂费等)即转由乙方承担。若因业主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办理接房手续给甲方造成损失或给甲方增加的其它费用,也应由乙方承担。
4)不可抗力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①受政策或专业部门或机构有关规定的影响且甲方出示相关主管部门或机构证明文件
的。
②受相关部门或机构控制的市政配套设施批准或安装延迟的影响且甲方出示相关主管部门或机构证明文件的。3)施工中因异常恶劣天气影响、发现文物古迹、爆发或较大规模瘟疫(传染病)影响施工进度且甲方出示政府相关主管部门证明文件的。
③对本合同第十六条的“商品房质量”,甲方和乙方约定如下:
a) 在甲方交付该商品房时,若该商品房符合本合同第七条第2款的约定即表明该商
品房已达到交付条件。经设计、地勘、建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验收合格后,甲方应当与乙方共同查验收房。若在接房查验时发现有本合同第七第第2款约定以外的其他问题的,乙方仍应在本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内办理完毕接房手续,甲方应按照国家和重庆市有关工程质量的标准在该商品房交付之日起30日内负责修复,乙方应当积极配合修复事项的完成。乙方自交房通知书规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日起承担物业服务费及其它杂费和支出。
b) 甲方出卖的商品房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具备了本合同第七条第2款约定的房屋
交付条件的,即使在该商品房交付后发现上述及其他质量问题,甲方也不承担逾期交房的责任。
c) 甲方和乙方对该商品房的工程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的,任何一方均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对该商品房进行检测,对方均有协助并配合对方检测的义务。若经检测确实存在质量问题的,检测费由甲方承担。否则,检测费由乙方承担。
5) 乙方在办理该商品房的交接手续前,应当按本合同约定付清全部应付房价款、违约金(如有)、委托甲方代收代缴的物业维修基金、规费、税费、甲方被贷款银行扣划相应款项(如有)及其它费用(如有)并签署房价款的结算协议、办理完毕房价款结算手续,否则甲方有权推迟将该商品房实际交付乙方直到乙方按前述约定履行完毕全部义务,甲方无须承担任何违约责任。自甲方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房期限届满之日起视为该商品房的保修期,与该商品房有关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物业服务费用以及任何其他费用等)即转由乙方承担。若因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前来办理接房手续而给甲方造成损失或给甲方增加的其它费用,也应由乙方承担。
6)由于乙方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完善房屋交接手续甲方增加工作负担和工作成本的,自甲、乙双方约定的交接日期届满30日起,乙方须按日向甲方支付该商品房总价款万分之一的24
违约金。
七、对保修责任的约定:
1)在甲方需使用乙方所购商品房空间对乙方所购商品房相邻的房屋或公共部位及设施、设备进行维、维护时,乙方应当协助甲方进行保修并提供必要的便利。若在维修过程中对乙方造成损害的,甲方应对乙方所遭受的实际损失进行补偿。若乙方不提供便利或拒不协助的,因此对相邻的房屋或公共部位及设施、设备造成的扩大损失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2) 甲方应按照《重庆市新建商品房屋质量保证书》承诺的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承担相
应的保修责任。但出现下列情形的,甲方将不再承担保修责任:
i.
ii.
iii. 因乙方使用不当或第三方原因造成质量缺陷的。 乙方验收后自行添置、改动设施、设备的。 乙方擅自改动结构、设备位置或不当装修的。
iv. 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缺陷的。
本项目实行统一管理,乙方承诺遵守甲方制定的《业主临时规约》并遵守甲方制定的将与甲方选聘的物业服务公司签订的《业主临时规约》。
八、对合同第十九条的补充说明,甲乙双方一致同意:
甲方可根据实际需要,免费使用本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屋面和外墙面。
九、因乙方违约达到本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解除条件,甲方有权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甲方可采取通过向乙方书面记载的地址(含《合同》、确认书等)寄发通知的方式通知乙方解除合同,无论乙方实际收到与否,甲方寄发上述通知7天后,均视为乙方已经收到,合同解除生效。甲方亦可采取公告方式,公告期为60日,公告期满次日即视为通知到达乙方,合同即解除。违约责任按合同相关条款执行。
十、乙方承诺遵守《业主临时规约》规定,认可甲方委托重庆天骄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实施的前期物业管理。本物业涉及的物管相关费用有:
1、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公共服务收费实行包干制(即: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物业管理企业按标准向业主收取前期物业服务费用,并按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标准提供服务,盈余和亏损由物管企业享有或承担),前期物业服务费用收费标准为(含公摊):住宅每月___元/平方米(按建筑面积计算)
2、本物业的特约服务收费按平等、自愿的原则,其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议定。
十一、甲方享有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所有权,但应首先满足业主
的需要,甲方可通过出售、附赠或出租等方式对其进行处置。该商品房所在建筑区划内的泳池、文体设施、会所及附属设施设备等均属于甲方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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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甲方的售楼书、广告、展示的样板房、家居布置、模型、模型的画面、数据、文字、
宣传资料、宣传资料的讲解及其他与该商品房有关的资料等,均为购房参考示范,不作为发行合同之标准。甲乙双方之间的一切权利、义务、承诺及乙方所购商品房的具体情况均以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有关附件和本补充协议为准。凡本合同、有关附件及本补充协议未约定之事项,对双方无约束力。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除外。 十三、因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及职能部门政策等的变更或废止导致本合同的内
容部分条款失效或不能执行的,并不妨碍本合同其他条款的继续履行。双方应根据变更后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及政策等对本合同内容做相应变更或签署补充协议,任何一方不能以此为理由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十四、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不属于保养范围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
改造的费用,由业主按其拥有的相对性份额共同承担。
公摊费用(共有部位、共用设备设施日常运行费用)由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按其拥有的建筑面积按实分摊计算,按月向相关职能部门或受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缴纳。
十五、本商品房设施设备、环境、配套等各项内容以主合同及本补充协议约定内容为准。 十六、本补充协议内容与主合同内容相抵触的,以本补充协议的约定为准。
十七、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需甲方通知乙方的,将根据乙方所留地址采用挂号信、公告、特快专递等方式进行,并在该行为进行后的第七天开始,视为乙方已经收妥。需要紧急通知的,甲方可采用向乙方所留的手机、e-mail、qq等通讯方式通知乙方,通知发送12个小时后视为乙方已经收妥。
十八、乙方所留地址和通讯方式要保持其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若有变更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否则后果自负。
甲 方(签章): 乙 方(签章):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