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 销 合 同
供方: 合 同 编 号:
需方: 计 划 编 号:
经双方充分协商,确立下列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签 订 地 点:
一.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金额、供货时间
二.质量要求、技术标准:
三.交货地点、方式:
四.运输方式和费用负担:
五.包装标准:除满足国家相关物资包装标准,满足需方及搬运等要求外,应优先采用可回收利用的包装材料,避免资源浪费。
六.验收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期限:
1.对产品的包装、外观、质量证明文件,产品的名称、牌号、规格、批号、数量、有效期进行常规验收;
2.按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对产品进行理化分析和相关的性能测试;
3.需方对货物有异议,在货物到后30天内书面提出,供方收到异议5天内给予书面答复,逾期不答复视为同意需方提出的异议。
七.结算方式:
八.合同变更、解除或终止: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应达成书面协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可通知对方解除合同:
1.由于不可抗力。 2.双方协商一致,可以通过书面变更合同。
3.如有一方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或解除合同,另一方接到通知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即视为同意。
九.解决合同纠纷的方法: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起诉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十.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条款
1.供方提供给需方的若是易燃、易爆或有毒有害等危险化学品,应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供方应采取防范措施,防止在储运过程中发生火灾、爆炸或泄漏造成对环境的污染。
2.供方在储运物品给需方时,应设立相应明显的标志,并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车辆和人员运输。
3.供方自有或委托的运输工具排放的废气、噪声、冲洗废水等必须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要求。
4.对供方自有或委托的储运人员,供方应保证储运人员熟知工作失误将对环境造成的不良影响,以及一旦事故发生,如何采取应急措施,避免伤害,减少污染。
5.供方或供方委托的第三方应防止在需方作业场所因跑、冒、滴、漏污染环境、应遵守需方作业场所限速限行等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在需方作业场所进行运输、装卸作业时,应采取安全措施,避免砸伤、碰伤等事故发生。
6.供方应承担其违约行为造成的责任。
十一.违约责任:
1.供方逾期交货的,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货部分货款计算,向需方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如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费用,供方应按需方的损失额赔偿。
2.供方所交产品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如果需方同意利用,应当按质论价;如果需方不能利用的,应根据产品的具体情况,由供方负责包换或包修,并承担修理、调换或退货而支付的实际费用。供方不能修理或者不能调换的,按不能交货处理。
3.如有其它违约发生,按我国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十二、供方生产该产品而产生的相应记录应予以保持;生产该产品的工艺过程、设备应得到供方审批;相关人员应取得相应资格;供方体系或生产工艺过程更改和设备变更应及时通报需方;需方及其顾客有权进入供方现场进行验证。
十三. 本合同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以最后一方签署日为生效日;合同有效期至 年 月 日止。
十四.其它:1.本合同涉及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质量要求等信息不得向第三方透露。2.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做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此协议一式 份,需方 份、供方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签订时间: 签订时间:
第二篇:购销合同
焦炭购销合同
甲方(供方):河津市津鑫焦化有限公司 合同编号:TJC2015-12
乙方(需方):苏州市天健物资有限公司 签订日期:2015.12.1
担保单位:河津市益盛达选煤有限公司
担保个人:原敬平 袁美玲
经合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条款:
一、 发货时间、数量及价格:甲方保证自本合同生效后每月向乙方供应焦炭结算不少于15000吨( 4个整列)。甲方保证乙方每吨货物的利润不少于100元(即按乙方每月与接收钢厂签订的供货合同单价下浮不少于100元/吨),每月利润总额不少于150万元整。如甲方供货量每月不足15000吨时,则应以每月15000吨为基数补足100元/吨的利润给乙方。每月价格(到站含税承兑价)、数量、收货人、到站地、质量标准及接收钢厂以每月乙方发给甲方的确认函为准。
二、
品名、型号、数量、单价、总额:
后强度符合GB/T-4000-2008检测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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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以上为联峰钢铁(张家港)有限公司接收指标,如联峰钢铁(张家港)有限公司接收指标变化本合同接收指标相应变化。
2、如接收单位有变化,则按接收单位的接收指标为准执行。
四、 交货地点:南京北港务三公司。
收货人:苏州市天健物资有限公司或乙方指定收货人。
五、
一切费用。
六、
七、 包装标准、包装物的标准与回收:散装 验收标准、方法:结算重量以接收钢厂计量为准,质量指标以接收钢厂取样、化验运输方式及到港的费用负担:甲方负责发运到乙方指定地点,甲方承担该过程中的为准。若因质量问题造成接收钢厂退货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及时补发本合同规定数量的合格焦炭或要求甲方补足乙方每吨不少于100元利润,由此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甲方承担(包括接收钢厂对乙方的所有经济处罚)。
八、 付款和结算:当月每批货物到站后5日内,乙方支付给甲方该批货物70%的货款(六个月银行承兑汇票,乙方不贴息),乙方根据接收钢厂化验单及过磅单开具结算单给甲方,甲方收到乙方结算单后5日内凭国家规定的增值税专用#5@p与乙方一票结算或经乙方同意凭铁路大票及增值税#5@p二票结算,货款(六个月银行承兑汇票,乙方不贴息)多退少补。如甲方在当月未发足合同约定的数量时,应补利润应在该月甲方开具给乙方的增值税专用#5@p中体现,应补利润的支付和结算方式按合同第十条第4款约定。
九、 异议处理:
1、 数量异议:乙方在发现货物数量与本合同约定数量不符时有权将异议信息通报甲方。
2、 质量异议:乙方在发现货物质量与本合同约定不符时有权通报甲方,同时保存所发现异议的实物,待甲方前往判定,如异议成立且由非乙方原因产生,异议处理费用由甲方承担。
3、 甲方接到乙方的异议报告3天内必须对乙方作出正式书面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乙方异议成立。如需到异议发生地处理的,则乙方须全力配合甲方前往处理。
4、 若因甲方质量问题造成接收钢厂退货时,一切损失由甲方承担。乙方有权随时终止合同,甲方承担当月该批货的应补利润。
十、 违约责任:
1、 若因乙方原因当月不需发足15000吨时,乙方不属于违约,甲方仍应以15000吨为基数补足100元/吨的利润(总额不少于150万元整)给乙方,应补利润应在当月支付。
2、 若甲方逾期交货,甲方需补足逾期交货部分每吨不少于200元/吨的利润,或根据乙方的要求继续交货,并同时承担因此给乙方带来的一切经济损失(包括接收钢厂对乙方的所有经济处罚),价格按当月钢厂接收价格遇涨不涨,遇跌则跌的原则执行。
3、 发生上述逾期交货或交货数量不足情形的,均视为甲方违约,乙方有权随时终止合同。若甲方先有违约行为,乙方再违约,乙方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同时甲方应承担乙方的经济损失。
十一、 其它约定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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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如与货物的有关权利(包括所有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有关争议,甲方应负责解决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
2、 甲方在货物发出前,应将车号及发出时间提前预报给乙方,以便乙方做好收货准备工作。
3、 若发现甲方有弄虚作假行为,乙方有权做不结帐处理,终止合同,并要求甲方赔偿相应损失。甲方应无条件在5日内归还乙方全部履约保证金,逾期则向乙方支付总履约保证金每天千分之三的违约金,直至归还全部履约保证金为止。
十二、 纠纷处理:如发生纠纷,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均应向交货地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包括律师费和诉讼费)。
十三、 担保责任:
担保单位向乙方担保:河津市益盛达选煤有限公司、原敬平、袁美玲对乙方向甲方履行本合同以及乙方应承担的违约金、利润补贴、损失赔偿等全部责任,用担保人的全部资产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限为上述债务履行期届满直至全部清偿完毕时止。
十四、 文本规范:
1、 各方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所有文件(包括传真)均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2、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任何变更均应有双方及担保单位(和/或担保个人)签字确认方可生效。
3、 本合同一式伍份,各方各执壹份,自各方盖章签字及担保个人签字之日起生效。传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各方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作为本合同附件。
甲方
单位名称(章):河津市津鑫焦化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 签约人:
开户银行:河津市信用联社 帐号:2011035 税号:142703X02966626 地址:樊村镇芦庄村 邮编:043300 电话:0359-5292657 传真:0359-5292557
担保单位:河津市益盛达选煤有限公司
个人担保: 身份证号:
乙方
单位名称(章):苏州市天健物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 签约人:
开户银行:苏州农业银行石路支行 帐号:553801040008510 税号:320502774673743 地址:苏州市烽火路80号 邮编:215004 电话:0512-68633722 传真:0512-68666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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