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书-范本

时间:202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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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 以人为本 诚信服务

物业管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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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书

第一章 总则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20xx年9月1日颁布实施、20xx年 8月26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云南省物价局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云价综合〔2011〕121号)、保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保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保山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保发改收费〔2012〕847号)的有关规定,为规范物业管理市场行为,保障物业管理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减少物业管理纠纷,创造优美、宁静、整洁、舒适的居住环境,特制定本合同。本着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在乙方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书》时甲乙双方就物业管理服务达成如下协议。

第二章 本合同当事人

第一条 本物业名称: 。

第二条 甲方: 。

第三条 乙方: 幢 室。

第四条 建筑面积: 平方米(以购房合同面积为准)

第三章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对小区内的房屋共用部位、公共设施、设备有维护、修缮和管理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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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对小区内的绿化、环境卫生、交通、服务等项目有管理的权利。

第七条 根据有关法规和政策,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小区相关的物业管理制度和《业主临时规约》(或《业主规约》),并书面告知乙方。

第八条 建立健全本物业的物业管理档案资料。

第九条 可委托专业公司承担本物业的专项管理与服务业务,但不得将本物业的整体管理责任转让给第三方。

第十条 提前将装饰装修房屋的注意事项和限制条件书面告知乙方。 第十一条 向乙方提供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施设备等维修、养护的有偿服务。

第十二条 编制物业管理服务及财务年度计划。

第十三条 依据本合同向乙方收取物业管理费用。

第四章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参加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监督权。

第十五条 监督甲方的物业管理服务行为,就物业管理的有关问题向甲方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 遵守和执行本物业的《业主临时规约》(或《业主规约》)、《小区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和物业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不得占用、损坏本物业的共用部位、公共设施设备或改变其使用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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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在搬迁、装饰装修等过程中确需合理使用共用部位、公共设施设备的,应事先告知甲方,待接到甲方书面通知书后方可实施,并在约定的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十九条 在搬迁、装饰装修等过程中,对本物业的共用部位、公共设施设备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赔偿。

第二十条 转让房屋时应事先告知受让方与甲方签订过的本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并同时通知甲方。

第二十一条 因承租人、使用人或访客违反本物业的物业管理制度而造成的损失、损害,第一业主同时承担相应的民事或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给排水、通风、采光、通信、卫生、维修等诸方面的相邻关系,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 依据本合同认真履行向甲方按时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及相关费用的义务。

第五章 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和质量

第二十四条 房屋公共部位和工程保修期内业主屋内的维修、保养和管理,包括:水电、屋内、屋顶、外墙面、承重结构。

第二十五条 公共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包括: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公共照明。

第二十六条 公用设施、构筑物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小区道路、化粪池、沟渠、池、井、运动设施、停车棚(场)。

第二十七条 公共绿地、花木、建筑小饰品的养护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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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公共环境卫生,包括:公共场所、房屋共用部位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

第二十九条 直接负责整个小区内的安全监控管理、门岗执勤,小区24小时安全巡视,安保范围内的应急处理。

第三十条 协助小区内业主处理病人救助、煤气中毒、失火、家庭暴力、外来非执法人员侵害业主利益等应急事务。

第三十一条 交通与车辆停放秩序的管理。

第三十二条 管理与本物业相关的工程施工、住户档案等资料。 第三十三条 接受业主委托的其它家庭服务。

第三十四条 组织开展小区文化娱乐活动。

第六章 服务标准

第三十五条 房屋外观:确保房屋完好,无违章建筑物搭建,无公共设施损坏。

第三十六条 设备运行:落实责任人,使小区设备运行处于良好状态。 第三十七条 公共环境:实行全日保洁,确保小区内垃圾日产日清,无卫生污染,空气清新,设施完好。

第三十八条 绿化:定期实施养护,公共绿地、树木无破坏,无践踏,无黄土裸露现象,发现问题立即修复。

第三十九条 保安:落实岗位职责,明确责任,实行巡视制度,协助公安部门搞好安全防范,维护小区正常程序。

第四十条 急修:确保业主需要,急修不过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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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小修:发现问题立即在一个工作日内修复。

第四十二条 业主对甲方的满意率达到90%。

第七章 物业管理服务费

第四十三条 乙方缴纳物业管理费的时间从 2014 年 1 月 1 日起计算。

第四十四条 收费项目(暂定,最终以物价部门核定后的规费收取):

一、每户每月每建筑平方米 0.60 元(本物管费不包含房屋共用部位、公共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更新、改造等费用);

二、二次抽水增压费:按每户每吨水增加 0.40 元计;

三、垃圾清运费:每户每月 20.00 元;

四、电瓶车停车(可充电)费:每辆每月 20.00 元;

五、摩托车停车费:每辆每月 10.00 元;

六、私家轿车车位通风照明费:每辆每月 20.00 元;

七、集中供热水: 6.00 元/吨;

八、电梯维修、保养、年检费用由业主(住户)预缴,具体缴纳金额按 元/部·年由业主(住户)分摊(晢按 0.55 元/㎡执行,其中一层承担此费用的80%,二层以上全额承担),再按实际发生金额由业主(住户)共同分担,所支付明细详见公示,所缴纳金额不足由业主(住户)补交,若缴纳的金额有结余滚存下一年备用;

九、二次抽水增压机械设备大修、中修、改造、更新、消防器材消耗、损坏后维修、更新费用按实际发生金额由业主(户主)共同分摊,所支付明细详见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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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私家轿车无自购车位需租赁车位的,其租赁车位费用另定; 第四十五条 乙方向第三方出租物业时,物业管理费由乙方缴纳。 第四十六条 乙方转让物业时须缴清转让之前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第四十七条 物业管理服务费标准依照政府有关物业管理收费标准执行。

第八章 代收代缴收费服务

第四十八条 受有关部门或单位的委托,甲方可提供水费、电费、有线电视、垃圾清运等代收代缴收费服务(代收代缴费用不属于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的范围)。

第四十九条 收费标准按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九章 违约责任

第五十条 甲方违反本合同规定,未达到管理服务质量约定目标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甲方违反合同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清退所收费中多收取部分,且返还利息和违约金,违约金以收取之日起每日按多收费用3%的比例累加计算。

第五十一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使甲方未达到管理服务质量约定目标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改正并履行合同,乙方逾期未改正且又拒绝履行合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不按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和时间缴纳保山瑞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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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 以人为本 诚信服务 相关费用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规定缴费时间内补缴清所欠费用,并且,乙方从合同约定缴费时间的次日起向甲方缴纳违约金,违约金按应缴纳费用总额每日3%的比例累加计算。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为维护公众、业主、使用人的切身利益,在不可预见的情况下,如发生漏电、火灾、水管破裂、救助生命、协助公安机关执行任务等突发事件,甲方应采取紧急措施。

第五十四条 在合同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拒因素,如:地震、大型地质灾害、气象灾害(暴雨、洪涝、干旱、大风等)、重大瘟疫、重大火灾、政府政策等,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按有关法律处理。

第五十五条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果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或者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协商或者调解无效时可向隆阳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向各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六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以遵照国家相关法规协商解决或签订补充协议。

第五十七条 本合同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内容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但两份合同书中的书写内容必须一致。

第五十八条 甲方已将本合同样本报送保山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九条 本合同共8页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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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条 本合同有效期五年,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附件:《业主临时规约》

甲方(公章):保山瑞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签章:

代表人(签名或盖章): 代 表 人: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合同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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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临时规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物业的使用、维护和管理,切实维护业主的利

益、明确业主的责任和义务,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建设单位在物业交付之前,依法制定本临时规约。

第二条 建设单位应在物业交付时将本临时规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

物业买受人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对本临时规约予以书面承诺,表示对本临时规约内容的认可。

第三条 本临时规约对建设单位、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

第四条 建设单位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应与本临时规约一致。

第二章 物业基本情况

第五条 建设单位的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 保山力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聂成澍 ;

资质等级及资质证书编号: 肆级 保建房证开字110号 ;

注册地址: 保山市隆阳区工商局 ;

邮 编: 678000;

联系电话: 0875—2169900 。

第六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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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 以人为本 诚信服务 物业名称:力宏?现代都会;

坐落位置:保山市隆阳区太保南路94号 ;

物业类型:居住小区 ;

建筑面积:69147.53 平方米 。

物业管理区域四至:

东至:通过小巷与太保南路相接;

南至:锦溪路;

西至:易乐上苑·沁园;

北至:瑞园溪谷 。

第七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物业买卖合同,业主享有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

一、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该幢建筑物的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公共门厅、公共走廊、公共楼梯间、户外墙面、屋面等;

二、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该幢建筑物内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水泵、电梯、冷暖设施、照明设施、消防设施、避雷设施等;

三、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围墙、池井、照明设施、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物业管理用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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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 以人为本 诚信服务

第八条 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根据物业买卖合同,以下部位和设施设备为建设单位所有:

一、体育运动场地及运动设施;

二、游泳池及其基本设施;

三、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管理服务的办公用房;

四、建设单位行使以上部位和设施设备的所有权,不得影响物业买受人正常使用物业。

第三章 物业的使用

第九条 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以及转让的权利,但不得妨碍其他业主正常使用物业。

第十条 业主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在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妥善处理与相邻业主的关系。

第十一条 业主应按设计用途使用物业。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物业设计用途的,业主应在征得相邻业主书面同意后,报建设单位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告知物业管理企业。

第十二条 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并与其签订装饰装修管理协议。

业主应按装饰装修管理协议的约定从事装饰装修行为,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不得从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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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 以人为本 诚信服务 第十三条 业主应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得擅自占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

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装饰装修施工时间为8:00-12:00、14:00-18:00,其它时间不得施工。

第十四条 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业主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业主应按有关规定合理使用水、电、气等共用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拆改。

第十六条 业主应按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空调,未预留设计位置的,应按物业管理企业指定的位置安装,并按要求做好噪音及冷凝水的处理。

第十七条 业主及物业使用人使用电梯,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电梯使用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行驶和停放车辆,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车辆行驶和停车规则。

第十九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坏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变房屋设计用途

二、占用或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擅自移动物业共用设施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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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违章搭建、私设摊点;

四、在非指定位置倾倒或抛弃垃圾、杂物;

五、违反有关规定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发出超标噪声;

六、擅自在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所悬挂、张贴、涂改、刻画;

七、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条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饲养动物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并应遵守以下约定:

一、您定时携带宠物犬在小区内活动,并佩束犬链,由主人牵领、

看管,及时清除排出的粪便;

二、为免对他人的滋扰和对设施的损坏,请您不要携宠物进入绿地、泳池、公建楼等公共场所;

三、个人饲养宠物不得妨碍他人,宠物影响他人正常生活、休息时,宠物主人有义务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四、每年须对所养宠物打防疫疫苗,防止疾病的传播;

五、对生病、受伤、死亡的宠物应妥善照管、处置,死亡的宠物请

不要遗弃或埋在小区内。

第四章 物业的维修养护

第二十一条 业主对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行为不得妨碍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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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 以人为本 诚信服务 第二十二条 因维修养护物业确需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时,业主或物业管理企业应事先告知相关业主,相关业主应给予必要的配合。

相关业主阻挠维修养护的进行造成物业损坏或其他损失的,应负责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发生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紧急情况,必须及时进入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但无法通知相关业主的,物业管理企业可向相邻业主说明情况,在第三方(如所在地居委会、派出所或邻居)的监督下,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事后应及时通知相关业主并做好善后工作。

第二十四条 因维修养护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建设单位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二十五条 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按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建设单位在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拒绝修复或拖延修复的,业主可以自行或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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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 以人为本 诚信服务 第二十七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应按规定缴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建设单位做好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五章 业主的共同利益

第二十八条 为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全体业主同意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授予物业管理企业以下权利:

一、根据本临时公约配合建设单位制定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二、以批评、规劝、公示、强制手段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临时规约和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设置公告

栏,用于张贴物业管理规章制度,以及应告知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通知、公告。

第三十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采取包干制(酬金制)方式。业主应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

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是物业服务活动正常开展的基础,涉及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积极倡导欠费业主履行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的义务。

第三十一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物业管理企业同意后,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所得收益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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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违约责任

第三十二条 业主违反本临时规约关于物业的使用、维护和管理的约定,妨碍物业正常使用或造成物业损害及其他损失的,其他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可依据本临时规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三条 业主违反本临时规约关于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导致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受损的,其他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可依据本临时规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四条 建设单位未能履行本临时规约约定义务的,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可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也可根据本临时规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临时规约所称物业的专有部分,是指由单个业主独立使用并具有排他性的房屋、空间、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

本临时公约所称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单个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属于多个或全体业主共同所有或使用的房屋、空间、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

第三十六条 业主转让或出租物业时,应提前书面通知物业管理企业,并要求物业继受人签署本临时规约承诺书或承租人在租赁合同中承诺遵守本临时规约。

第三十七条 本临时规约由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企业和每位业主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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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 以人为本 诚信服务

第三十八条 本临时规约自首位物业买受人承诺之日起生效,至业主大会制定的《业主规约》生效之日终止。

建设单位(盖章): 保山力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物业管理服务单位(盖章):保山瑞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第一买受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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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书

本人为 力宏?现代都会 (以下称该物业)的买受人,为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本人声明如下:

一、确认已详细阅读 保山力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制定的《业主临时规约》(以下称“本临时规约”);

二、同意遵守并倡导其他业主及物业使用人遵守本临时规约;

三、本人同意承担违反本临时规约的相应责任,并同意承担该物业的使用人违反本临时规约行为的连带责任;

四、本人转让该物业时,临时规约对取得该物业的续受人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承诺人(签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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