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服务协议范本

时间:2024.4.21

物业管理服务协议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乙双方就物业管理服务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物业的基本情况

物业类型:

座落位置:

建筑面积: ㎡

甲方提供服务的受益人为本物业的全体商户和本物业使用人,本物业的全体商户和物业使用人均应遵守本协议并承担相应责任,履行相应义务。

第二条 物业管理服务内容

1、房屋共用部位的维护和管理,共用部位是指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2、房屋共用设施设备及其运行的维护和管理,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电梯、消防系统、供电线路、智能化系统、监控系统、绿地、道路、给排水系统、供热系统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3、环境卫生的管理服务,公共环境、共用部位的清洁、生活垃圾清运、化粪池清掏。

4、绿化管理,公共绿地、园林小品的管理和养护。

5、公共秩序的维护和管理,协助公安部门进行安全监视和巡视,维护本物业 1

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建立消防责任制,维护消防设备和设施,车辆存放有序,交通基本通畅,依据车辆专项合同实施管理。

6、物业装饰装修施工监督管理,依据国家相关部门及甲方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 物业管理服务期限

本协议自 年 月 日执行至 年 月 日终止。

第四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义务

1、对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绿化、环境卫生等项目进行维护、修缮、服务与管理。

2、根据有关法规和政策,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物业的管理制度和服务手册并书面告知乙方。

3、建立健全本物业的物业管理档案资料。

4、制止违反本物业管理制度及物业管理公约的行为。

5、物业管理企业可委托专业公司承担本物业的专项管理与服务业务。

6、依据本协议向乙方收取物业管理费用及其他费用。

7、向乙方提供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等有偿服务。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和义务。

(二)、乙方的权利义务

1、依法享有对自己所承租物业的各项权利。

2、监督甲方的物业管理服务行为,就物业管理的有关问题向甲方提出意见和建议。

3、遵守本物业的管理制度及管理公约中规定的内容,接受物业管理公司的服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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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乙方在进场前需向甲方申请办理入住手续,签订相关协议,填写员工登记表并办理出入证,同时提供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5、如乙方要在经营场所悬挂广告牌,需向甲方提出申请,并不得侵犯其他人权利,乙方应确定广告的张贴位置及内容,经物业管理公司批准后到当地政府相关部门备案方可悬挂广告牌。

6、乙方张贴的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健康、清晰、明白,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用户和消费者,必须严格遵守国务院发布的《广告管理条例》。

7、如乙方张贴广告导致其他第三方权利受损,则甲方有权根据第三方的投诉强制撤销该广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8、乙方在装修时不得随意拆墙、打洞、改变室内主体结构。发现以上情况之一的,物业公司有权采取停水停电措施,禁止施工,并责令乙方恢复原状。业主随意拆墙、打洞、改变主体结构未被发现的,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乙方主承担完全法律责任。

9、乙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在物业内其他商铺进行违法违规活动。

10、依据本协议按时向甲方交纳物业管理费及相关费用。

11、乙方装饰装修房屋时,需遵守相关管理规定,签订《装修申请表》,按甲方要求办理装修手续并提供装修图纸后方可开工。

12、乙方不得占用、损坏本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改变其使用功能。因搬迁、装饰装修等原因确需合理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应事先通知甲方,并在约定的期限内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给予赔偿。

13、乙方排烟设备设置,不得对其他用户或物业产生影响,如因乙方未按要求操作导致其他客户投诉,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拆除排烟设备,相应责任由乙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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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乙方经营项目若为餐饮,必须定期清理自行使用的烟道、隔油池,一般为三个月。若出现长时间未进行清理现象,甲方有权利代为清理,所产生费用由乙方承担。

15、乙方每日所产出的干、湿垃圾根据所签订的《门前三包责任书》由乙方定点堆放,甲方负责处理。

16、乙方在经营过程中所产生的噪音不得对楼内其他商户产生影响,若出现投诉,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

17、对承租人、使用人及访客等违反本物业的物业管理制度及物业管理公约等造成的损失、损害承担民事责任。

18、按照安全、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物业的给排水、通风、采光、维修、通行、卫生、环保等方面的相邻关系,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1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一、物业管理服务费(不包括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大/中修、更新、改造的费用等); 依据《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甲方向乙方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为每月每平方米 元人民币(按建筑面积)。

二、进行装修的乙方一次性向运营管理公司缴纳150元/间*档的装修垃圾 清运费。否则,物业公司有权停水停电,禁止施工。

三、乙方缴纳费用时间:首次付费以物业出租房开具的《入住通知书》规定的日期内向甲方支付半年物业管理费,之后各期费用每半年收取一次,于每一缴费周期的首30日前全额缴纳。

四、如遇新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出台,应根据新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 4

准予以调整。

五、乙方退租物业时,需缴清所有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第六条、其他有偿服务费用:

一、车位及其使用管理服务费用按照车位相关管理规定收取。

二、客户特约的有偿服务按照甲方所确定标准收取。

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其它有偿服务按照双方协商价格收取。

四、代收代缴收费服务::受有关部门或单位的委托,甲方可提供代收代缴收费服务,代收代缴费用按月收取,乙方需按当月计量表实际发生量将该费用交于甲方,(代收代缴费用不属于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五、乙方按物业指定地点停放车辆,并缴纳车辆停放场地使用费。

六、乙方在交房签订此协议时,需按照市场公约或其他约定缴纳装修保证金:生鲜区档位500元/档;干货区、沿街商铺3000元/间。装修垃圾费:150元/档*间。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甲方违反协议,未达到管理服务质量约定目标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乙方违反协议,不按本协议约定的收费标准和时间交纳有关费用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补交并从逾期之日起按每天1‰交纳违约金(物业管理公司代专业管理部门代收代缴款项滞纳金按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第八条 为维护公众、商户、使用人的切身利益,在不可预见情况下,如发生煤气泄漏、漏电、火灾、水管破裂、救助人命、协助公安机关执行任务等突发事件,甲方因采取紧急措施造成乙方必要的财产损失的,双方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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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在本协议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协议无法履行,双方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十条 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同时签订《市场管理公约》,作为本合同的补充,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 本协议中未规定的事宜,均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十二条 本协议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或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无效的,可向物业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 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定代表人: (或委托人) (或委托人)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6


第二篇:商铺物业管理服务协议


商铺物业管理协议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

物业管理单位 (以下简称甲方): 商铺业主/租赁人(以下简称乙方): 为确保亚美·清和苑里之临街商铺(以下简称:本物业)物业管理服务的有序实施,保证物业管理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和减少物业管理纠纷,将商铺营造成一个整洁优美、舒适安全、文明礼貌的购物场所,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及其它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的要求,在互利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乙双方就商铺的物业管理服务签订本协议,并共同遵守。具体条款如下:

第一条

物业名称:

物业类型: 商铺

坐落位置: 号

建筑面积: 平方米

乙方购买/租赁商铺合同编号:

第二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 乙方所购物业基本情况

1、 对商铺公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绿化、环境卫生、安全等项目进行维护、修缮、服务与管理。

2、 为检查、维护本物业的任何一部分或为履行管理责任,有权携带一切必须的工具、设备及材料进入本物业任何一部分,如有必要,

可进入任何商铺的内部,但应提前向有关商铺业主(租户)说明原因。

3、 根据相关法规和政策,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物业的各项物业管理制度,并采取公告或书面通知形式告知乙方。

4、 有权进入正在装修的商铺内,以检查并确定是否违反装修守则,如发现任何业主或租户聘用的承建商及其工人违反装修守则,有权禁止该等人士进入本物业,并要求违反者限期整改,并赔偿因此造成公共部位或毗邻房屋的损失及承担其他一切连带责任。

5、 建立健全本物业的物业管理档案资料。

6、 制止违反本物业有关管理制度的行为。

7、 甲方可委托专业公司承担本物业的专项管理与服务业务,但不得将本物业的整体管理责任转让给第三方。

8、 向乙方收取物业管理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

第三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

1、 依法享有所购(租赁)商铺的使用权。

2、 依法享有合理使用共用部位及共用设备设施的权利,但须遵守甲方相应的管理规定。

3、 参加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监督权。

4、 监督甲方的物业管理服务行为,就物业管理的有关问题向甲方提出意见、建议或投诉,但不得直接惩戒(如打、骂等)甲方之员工或甲方聘请的专业公司之员工。

5、 遵守本物业的各项管理制度,听从物业管理人员的管理安

排。

6、 按时向甲方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如:空调费、电梯费等)。

7、 装饰装修商铺时,须遵守房屋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听从管理人员的安排。

8、 不得占用、损坏本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改变其使用功能。

9、 出租或转让商铺时,要事先书面通知甲方,并与承租方或受让方向甲方办理相关手续,缴纳相应费用后,告知受让方与甲方签订本协议。

10、 对租赁人、使用人及访客等违反本物业的物业管理制度造成的损失、损害的,应承担民事责任。

11、 做好各自商铺内的防火、防盗、卫生及其他安全工作。

12、 按照安全、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物业的给排水、通风、采光、维修、通行、卫生、环保等方面的相邻关系,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13、 对商铺的管道堵塞或水管、天花板、地板渗水或漏水等情况给予及时(或配合)维修、处理,如未对该等情况处理及时(或配合)维修、处理而影响或造成其他商户、公共部分、共用部位损失的,须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14、 自行举办营销、庆典活动需要占用公共区域的,需书面向甲方提出申请,征得甲方同意后,在指定的区域内开展活动。但需经

政府相关部门审核的,乙方应自行办理有关手续,甲方给予必要的协助,乙方承担费用。

第四条 物业管理服务内容

一、商铺共用部位的维护和管理

公共部位是指:房屋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公共门厅、公共走廊通道、楼梯道、楼层给排水总管、内天井、户外墙壁、屋面、传达室、治安监控消防室等。

二、商铺公共设施设备及其运行的维护和管理

公共设施设备是指:绿地、道路、共用的给排水管道、垃圾中转站、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信报箱、广告灯箱、供电线路、通讯线路、照明、消防设施、路灯、沟渠、池、井、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三、环境卫生及绿化

1、由专业清洁队伍对商铺公共环境卫生进行处理。

2、公共部位清洁设施摆放整洁,垃圾日产日清(以经营为目的所产生的大型垃圾如:机油、油漆、包装箱等除外)。

3、定期消杀“四害”。

四、秩序维护及消防

1、维护公共区域的秩序,加强安全防范。

2、采取防范措施,预防火灾,消除安全隐患。

五、交通秩序及车辆停放

1、车辆需按规定线路行驶、进场后需按指定位置停放。

2、巡逻人员负责疏散和维护公共区域内的交通秩序。

3、禁止载有有毒、有害或危险物品的车辆进入商铺公共区域内。

六、商铺装饰装修管理

按装饰装修管理、安全责任书及有关装修规定内容实施。不得占用、损坏物业的公共部位、公共设施设备或改变其使用功能,不得妨碍其他商户正常使用物业。因搬迁、装饰装修等原因确实需要合理使用公共部位、公共设施设备的,应事先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同意后方可使用,且在约定的期限内恢复原状,若因使用不当造成损失或损坏的,应照价予以赔偿。

第五条 费用收取

一、 商铺的物业管理服务费按合约面积计算: 元/平方/月收取。

二、 乙方交纳物业管理服务等相关费用时间:自开发商通知商铺业主(租户)交房之日或登报通知入伙之日起,开始向甲方缴纳。乙方在办理物业交接时,须预缴3个月的物业服务费及其相关费用。

三、 交费时间:每季度首月10日前交纳当季各项物业相关费用。如当天为法定假日,则缴费期限顺延至法定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乙方逾期交付,除如数补交欠费外,还须承担每日千分之三的违约金,直至补齐欠款为止。乙方欠费超过十五个工作日,经甲方催缴后三日内仍未足额补缴应付费用的,甲方有权停止服务,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和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四、 乙方自行出租商铺,须缴清转让之前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及其他相关费用。

五、 非因甲方原因空置物业的,仍需全额缴纳物业管理费用。

六、 物业管理服务及其他相关费用按面积收取。未办理房产证的,按《商品房买卖(预售)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面积进行收取;已办理房产证的,按房产证的面积对已收的费用实行多退少补。

七、 对于甲方根据乙方要求而提供的其他有偿服务,经甲方同意按有偿服务收费标准收费。

八、 甲方可提供水费、电费、制冷制热费、垃圾费等代收代缴服务(不属于物业管理服务费用),属于市场定价的物业服务企业可根据市场规律定价。

九、 相邻商铺共用一套水、电、燃气、制冷制热费计量表等设施设备的,相关费用的由各共用该等设施设备的商铺业主(租户)分摊承担。

第六条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收集、管理与使用

专项维修资金的收集、管理和使用按国家最新的法律法规执行。

第七条 保险

乙方的财产与人身安全的保险由乙方自行负责。

第八条 商铺管理规定

一、 商铺应以方便客户,按规定的统一规定时间营业。(另见通知)

二、 商铺的经营项目应当告知物业管理公司,以便对所有商铺的经营项目进行宏观调控,并避免扰民的经营活动。

三、 商业用房上层若有住户的(包括居民楼之间的连廊商铺)不得经营餐饮、娱乐等影响住户正常生活的商业(具体约定的除外),各类经营活动以及各自设施设备所产生的噪音应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四、 须取得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及税务部门核发的(税务登记证)等合法经营的证照,并按审批的经营范围进行经营。

五、 不得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要做到文明经商、礼貌待客、公平交易,不得欺行霸市、强买强卖。

六、 商铺装修前须先办理装修手续,交纳装修垃圾清运费、特约服务费、装修原则为不损坏房屋结构安全,不破坏外立面,不影响相邻商户利益,消防部分须经消防部分审批。

七、 统一门牌广告形象,设计须征得规划部门的许可。

八、 一层商铺安装白色卷帘门,二、三层不得安装防盗门、网。

九、 商铺的使用范围仅限于各自的商铺内,未经本物业管理办公室及物业管理许可,不得占用公共区域经营或在公共区域、公共设施设备上作任何摆放、堆放、悬挂、张贴广告等行为。

十、 不得私自占用、取用或移动公共配套设施设备(如公共水、电、消防栓、垃圾桶等)

十一、 垃圾须按照规定时间统一放置在指定位置,餐饮业的泔水须自行处理,不得随意乱倒、乱抛。

十二、 不得在商铺外任何地方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十三、 若因商铺的疏忽,导致水、电、气、烟或其他有关物体外泄,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或公用设施设备受损的,须承担一切连带

责任。

十四、 公共阀门、消防栓、配电等公共设施设备如设置在商铺内,须维修时,必须给予配合,不得阻碍维修。

十五、 物业服务企业秩序维护员只协助治安部门对公共部位的安全防范,自用部位的安全须自行负责。

十六、 搬运货物离开本物业的,须按规定提前到物业服务中心办理物品放行手续。

十七、 每间商铺须确定一名安全防火责任人(业主或租户),并做好各项安全防火工作。

十八、 商铺内须按规定自行配置有效的灭火器(每50平方米至少配置一个不少于4KG的灭火器),放于明显位置;商铺内货物的摆放不得阻挡消防喷淋头、消防栓、消防广播、空调控制器等设施,不得乱拉乱搭电线。

十九、 商铺的负责人(业主或租户)须将通信地址、正常联系电话灯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相关资料如有更改,必须及时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企业更改,否则须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责任。

二十、 1、如乙方需加时(例如:超过规定商场营业时间)服务,则加时管理服务费及其他费用按成本价另计;

2、乙方因经营需要可申请延长营业时间,所产生的能耗、管理费由乙方负责承担。

第九条 违约责任

一、 甲方违反协议,未按协议要求提供服务的,乙方有权要求

甲方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须承担相应的经济或法律责任。

二、 乙方违反协议,给甲方未达到管理服务质量约定目标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须承担相应的经济或法律责任。

三、 甲方违反协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乱收费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退回多收、乱收费用。

第十条 免责事项

因下列事由所致的损害,不论其为直接或间接,均构成对甲方的免责事由,甲方均不承担以下责任:

一、 不可抗拒因素,如天灾、地震、战争等事由所致的损害;

二、 暴动、抢劫、破坏、爆炸、火灾、刑事犯罪等违法行为等事由所致的损坏,但因甲方故意或过失所致者,不在此限;

三、 因商铺固有瑕疵损害;

四、 因乙方或第三者之故意、过失所致损害;

五、 因甲方书面建议乙方改善自用部分(含部位、设施设备)或改进管理措施,而乙方未采纳所致的损害;

六、 因业户延迟交纳物业服务费及其他费用所致的损害;

七、 车辆被窃、被破坏或车内财物被窃的损害。

第十一条 其他事项:

一、 为维护公众、业主、使用人的切身利益,在不可预见情况下,如发生燃气泄漏、漏电、火灾、水管破裂、救助生命、协助公安

机关执行任务等突发事件,为避免造成更大损失时、甲乙双方不得拒绝,并积极配合。必要时甲方可采取应急措施(事后给予修复)。

二、 在本协议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协议无法履行,双方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三、 本协议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同等法律效力。

四、 本协议中的某条款无效,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有效性。

五、 本协议中未规定的事宜,均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六、 本协议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或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无效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七、 本协议的有效期限从双方签署之日起至甲方不再作为本物业的管理者为止。

八、 本协议正本共15页,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代表人: 代表人:

日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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