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
(企业/个体户)在青岛市李沧区 号号楼户经营,已经相关业主同意,现同意其在
此场所经营。该企业(个体户)在经营间不存在扰民现象、不会侵害相关业主
权益。
特此证明。
年 月 日
注|:根据《物权法》第六章第七十七条规定及省工商局(鲁工商企字(2007)号)、
市工商局(2007-48、53)文件精神,就企业(个体户)住所登记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1、 拟以居民小区住宅作为经营住所的,须经小区业主管理委员会同意并盖章;如小区
尚未成立业主管理委员会的,应由社区居民委员会同意并盖章。
2、 拟在社区(村)集体产权住宅及村民自有住宅从事经营的,应由社区(村)居民委
会同意并盖章。
3、 房产证明或购房合同中标明为“商住”的,按住宅对待。
承诺
(企业/个体户)在青岛市李沧区路号
户经营,保证在经营期间做到不扰民、 不侵害
利害关系业主权益: 如有违反立即搬离此场所;由(企业/个体户)及其全体股
东(负责人)承担一切责任。
企业(个体户)名称:
股东(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第二篇:不扰民保证书
不扰民保证书
尊敬的XX物业:
我公司租用XXXXXXXX,在租用期间,保证不会有任何扰民行为发生。若有任何扰民行为,我公司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与责任。特此证明。
附:
负责人:xxx 电话:xxxxxx
此致
20xx年1月14日
平凉市xxx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