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篇:关于加强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发〔20xx〕14号)
关于加强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有关
工作的通知
环发〔2011〕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近年来,各类产业园区在促进经济发展、改善投资环境、引导产业集聚、引领科技创新等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部分产业园区缺乏对产业布局、结构和规模与环境保护的统筹,少数园区环境保护监管不力,环境保护基础设施滞后,引发了区域性生态环境问题和环境隐患。为了从源头预防产业园区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贯彻《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国务院令第559号,以下简称《条例》),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产业园区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以下简称《环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条例》以及《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环发 〔2004〕98号)有关规定,国务院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边境经济合作区等开发区以及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产业集聚区、工业园区等产业园区,在新建、改造、升级时均应依法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编制开发建设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产业园区定位、范围、布局、结构、规模等发生重大调整或者修订的,应当及时重新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二、产业园区开发建设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由批准设立该产业园区人民政府所属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审查。各省(区、市)对于省级以下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另有规定的,按照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三、产业园区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应体现“合理布局、统一监管、总量控制、集中治理”的原则,注重评估规划实施可能对区域生态系统产生的整体影响、对
环境以及人群健康产生的长远影响,以及规划实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环境效益之间以及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之间的协调。需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规划与相关政策、法律法规以及其他相关规划的协调性分析。重点分析规划与主体功能区划、区域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相关规划的协调性。
(二)规划实施的资源环境制约因素分析。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和环境现状及规划方案,筛选和识别产业园区所在区域主要环境问题,可能影响的环境敏感目标和主要资源环境制约因素。
(三)资源环境承载力评估和环境影响预测分析。根据产业园区主导产业和区域资源环境特点,开展主要污染物的影响预测,分析规划实施可能造成的直接、间接或累积不良环境影响,论证规划实施的区域资源环境承载能力,提出产业园区污染物总量控制方案。
(四)公众参与。根据规划的具体内容和涉及的对象,采取调查问卷、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适当形式,对有关部门、专家和公众的意见进行调查,梳理和说明意见采纳与否情况。
(五)规划的环境合理性综合分析。从环境保护角度综合论证产业园区选址,产业定位、布局、结构和规模以及污染集中治理设施选址、工艺和规模、集中排放口位置及排放方式等的环境合理性。
(六)规划优化调整建议和预防或减缓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措施。在上述分析论证的基础上,提出规划的优化调整建议和预防或减缓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措施,以及规划包含的近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要求、跟踪评价计划和环境管理要求。
四、化工石化园区和其他排放挥发性有机物、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的高环境风险产业园区,应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中强化环境风险评价,根据风险识别、区域重大风险源分析和综合预测分析结果,评价产业布局、产业结构和规模、运输和贮存等可能对区域生态系统和人群健康的影响,提出园区环境风险防范对策建议和跟踪监测计划。对于环境风险隐患突出的化工石化园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园区管理部门限期整改。
五、实施五年以上的产业园区规划,规划编制部门应组织开展环境影响的跟
踪评价,编制规划的跟踪环境影响报告书,由相应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核。对规划实施过程中产生重大不良环境影响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核查,并向规划审批机关提出采取改进措施或者修订规划的建议。
六、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应作为审批入园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依据。入园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可以根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分析论证情况适当简化,具体简化的内容应在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意见中予以明确。
七、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提出的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包括污水集中处理、固体废物集中处置、集中供热、集中供气、风险应急等设施,应与园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污水集中处理和固体废物集中处理设施建设暂时滞后的,在加快环保设施建设的同时,必须采取临时性措施,确保入区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要求。产业园区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应纳入当地政府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产业园区污染集中治理设施建设滞后或不能稳定达标排放,造成环境污染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园区管理部门限期治理。
八、产业园区存在下列问题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将暂停受理除污染治理、生态恢复建设和循环经济类以外的入园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未依法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
(二)环境风险隐患突出且未完成限期整改;
(三)未按期完成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
(四)污染集中治理设施建设滞后或不能稳定达标排放,且未完成限期治理。
九、有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切实加强对辖区内各类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监督和指导,依法做好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产业园区管理部门要加快推进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要将各类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污染集中治理等工作纳入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促进产业园区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十、县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依照各省(区、市)相关规定执行。其他类型开发建设园区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参照本通知要求执行。
十一、本通知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