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小额担保贷款
反担保人工资收入证明
呼和浩特市小额贷款担保中心: 同志, 性,现年 岁,是我单位正式在编 (干部或工人),月工资收入 元,身份证号为 。该同志自愿为借款人 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提供担保,具备担保能力,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贷款金额(大写) 万元,期限为 个月。
我单位工资开户在 行 储蓄所,地点在 区 街 号。
以上证明属实,如有虚假,单位将负连带责任。
担保人签字: 办公电话: 手机:
单位人事部门负责人签字: 办公电话:
单位全称: 公章:
担保中心确认章:
年 月 日 注:此表一式四份,担保机构一份,银行一份,公证处一份,借款人自留一份。全部原件,复印件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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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工资收入证明(担保人)11
担 保 人 工 资 收 入 证 明
姓名: 性别: ,于 年 月参加工作,从事 岗位工作,现年 岁,系我单位 稳定,一般),每月应发工资总额 元,实发工资总额
我单位愿对开具的以上《工资收入证明》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并同意接受贷款社的委托,在借款人不按借款合同期限内偿还贷款时,协助贷款社在担保人的工资收入中扣除全部或部分借款本息及一切有关费用。
单位公章: 单位性质:
单位电话:
年 月 日
注:1、此证明系个人消费贷款担保专用证明,不作它用;
2、贷款社负责就以上证明内容对外保密,以维护担保人的相关利益;
3、单位职工的证明以其所在单位的公章及财务专用章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