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信托合同范本

时间:2024.4.20

资金信托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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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信托合同范本

合同编号:

当事人

委托人:(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法定代表人、电话、传真、邮政编码)

受托人:(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法定代表人、电话、传真、邮政编码)

受益人 :

(甲方可以是惟一受益人)鉴于

甲方需将资金交付信托管理并谋取相应收益,乙方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专业从事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甲方、乙方就信托设立及信托管理有关事宜经平等协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签订本合同。合同正文

第一条信托目的

1、甲方为有效运用其资金,基于对乙方的信任,通过本合同设定双方的资金信托关系。

2、按本合同约定,甲方将自己合法拥有的资金委托给乙方,由乙方按甲方的意愿以乙方自己的名义,为甲方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管理、运用和处分。

第二条信托资金金额、划款时间、信托期限

1、信托资金币种:人民币,金额(大写:,小写:)。

2、划款时间:甲方须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8个营业日内将全部款项划入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3、信托期限: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三条信托资金及其管理方式、处分权限与核算

1、信托资金

信托资金包括但不限于:

(1)甲方交付乙方管理的信托本金;

(2)甲方交付的信托本金自交付日至信托期限开始日期间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3)乙方管理、运用和处分以上(1)、(2)项所述信托本金形成的财产;

(4)前述财产取得的收益、赔偿和其他收入。

2、信托资金的管理、运用和处分:

3、信托资金的核算:

第四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承诺:本合同所指向的全部信托资金来源合法。

2、甲方有义务向乙方提供有关资料,以使乙方从事金融业务符合有关监管规定。

3、甲方有权向乙方了解信托资金的管理情况,并要求乙方做出说明。

4、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本合同第三条核算方法所述支付信托收益。

5、本合同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第五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积极制订并履行信托计划,如遇国家金融政策重大调整,及时通知甲方,双方应就收益分配等内容进行协商和调整。

2、信托资金不属于乙方的自有财产,乙方终止时,信托资金不属于其清算财产或破产财产。

3、信托不因乙方的名称变更、法人变更、依法解散、被宣告破产或者被依法撤销而终止,也不因乙方的辞任而终止。

4、乙方应当为甲方、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保密。

5、乙方应当将信托资金和自有资金分开管理,并将不同客户的信托资金分别记账。

6、乙方应妥善保存信托资金管理、分配的完整记录至少15年,以便甲方或受益人日后查询。

7、乙方按本合同约定收取报酬。

8、乙方因处理信托事务所支出的费用、对第三人所负债务,以信托资金承担。乙方以其固有财产先行支付的,对信托资金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9、乙方以信托资金为限向受益人承担支付信托利益的责任。

10、如果受益人为自然人,乙方有代扣代缴受益人个人所得税费的义务。

第六条受益人的权利与义务

1、本合同有效期限内,受益人可以根据本合同的规定转让其享有的信托受益权。乙方应为受益人办理信托受益权转让的有关手续。

2、受益人可以随时向乙方了解信托资金的管理情况,并要求乙方做出说明。

3、根据本信托合同规定转让和依法继承信托受益权。

4、本合同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信托终止时信托资金的归属、分配方式及乙方的报酬

1、信托终止时信托资金归甲方所有,乙方须在信托终止起5个工作日内划入甲方指定账户。

2、乙方经营资金信托业务,以收取手续费的方式收取报酬。

3、在本合同设定的信托期限内,乙方收取手续费计算标准为:。

4、信托终止后乙方行使请求给付报酬权时,可以留置信托资金。扣除乙方应收手续费后的信托资金及利益归甲方所有,乙方须在信托终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划入甲方指定账户。

第八条信托的变更、终止

1、本合同生效后,甲方、乙方均不得擅自变更。如需要变更本合同,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2、在本合同约定的信托期限内,甲方不得随意提前终止合同,由于甲方提前终止合同造成的损失,全部由甲方承担,且甲方须向乙方全额支付手续费。

3、信托期限届满或甲方和乙方以书面协议提前终止合同,本合同设定的资金信托即告终止,信托终止时,乙方在扣除手续费后须将全部信托资金及利益归还给甲方。

4、本合同信托资金应与甲方其他信托财产、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设立信托后,甲方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时,甲方是惟一受益人的,信托终止,信托资金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甲方不是惟一受益人的,信托存续,信托资金不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但作为共同受益人的甲方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时,其信托受益权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

第九条信托事务的报告

本资金信托终止,乙方应当于信托终止后10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信托事务的清算报告,并以事先约定的方式送达甲方。

第十条税费的缴纳

甲方、乙方和受益人应各自承担各自取得的信托利益和手续费部分应缴纳的有关税费及其他费用。

第十一条风险提示与承担

(对信托运用风险及本合同所述资金信托的特有风险予以明示,并说明责任分配原则。) 第十二条新受托人的选任方式

乙方职责终止或辞任时,新受托人由甲方另行指定,新受托人接任前,由乙方或其财产管理人依本合同先行管理信托资金。


第二篇:单一资金信托合同(模板)


编号:西信  [    ]    号

      单一资金信托合同

委托人(甲方):

法定代表人:

住         所:                                                  

电         话: 

邮         编: 

受托人(乙方):

法定代表人:

住         所:

电         话:

邮         编:

    

鉴于:

1、委托人愿意将其合法所有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设立信托;

2、受托人为依法设立的信托公司,有权经营信托业务,愿意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运用及处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以及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就信托相关事宜协商签署本合同,以资信守。       

第一条  释义

在本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释或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本合同或信托合同:指《       单一资金信托合同》及其任何修订和补充。

2、本信托:指根据本合同设立的资金信托。

3、信托当事人:指本合同中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总称。

4、指定管理资金信托:指委托人向受托人交付资金而设立信托时,在信托合同中就信托财产的运用方式、运用项目、运用期限等进行明确指定,由受托人根据信托合同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的资金信托业务。

5、风险申明书:指《       单一资金信托信托财产管理、运用风险申明书》及其任何修订和补充。

6、信托文件:指信托合同和风险申明书的总称。

7、信托资金:指委托人设立信托时交付给受托人的资金。

8、信托财产:指委托人设立信托时交付给受托人的信托资金以及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形成或取得的任何财产(包含损失)。

9、信托利益:指受益人因持有信托受益权而取得的受托人分配的信托财产。

10、信托受益权:指受益人在本信托中享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取得受托人分配信托利益的权利。

11、工作日: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规定的金融机构正常营业日。

12、法律法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司法解释以及监管部门的决定、通知等。

13、元:指人民币元。

第二条  信托目的

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自愿将其合法所有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并指定受托人将信托资金贷款给       公司,为受益人获取投资收益。

第三条   信托类别

本信托为指定管理资金信托。

    第四条  信托资金及其交付

1、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资金为委托人合法拥有的人民币(大写)  万元(小写       万元)。

2、甲方应当将信托资金交付至受托人指定的以下信托账户:

账户名:

开户行:

账  号:

第五条  受益人

本资金信托为自益信托,委托人与受益人是同一人。

第六条  信托生效

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本信托生效:

1、委托人与受托人双方签订本合同;

2、委托人根据第四条规定已交付信托资金。

上述条件全部满足之日为信托生效日。

第七条  信托期限

1、本信托期限为    年,自信托生效日起计算。()

2、发生本合同第十七条规定情形的,本信托可以提前终止。

第八条  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

1、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将信托资金贷款给          公司,且委托人对           公司的信用、还款能力等实际情况完全知悉并了解。

2、信托财产实行专户管理,单独核算,独立于受托人的自有资产账户和其他信托财产账户。

第九条  信托事务的管理

1、本信托项下的信托财产,由受托人按照本合同第八条规定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

2、受托人为本信托开立专门的信托账户,信托财产的任何收支必须通过信托账户进行。

3、信托财产实行专户管理,单独核算,独立于受托人的自有资产账户和其他信托财产账户。

4、受托人办理信托事务的管理机构在业务上独立于受托人的其他部门,其人员与其他部门互不兼职,具体业务信息不与其他部门共享。受托人固有财产运用部门与信托财产运用部门由不同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受托人指派专门的信托经理处理本信托项下的信托事务。

5、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征得委托人同意或紧急情况下为保护受益人利益外,受托人应当亲自履行管理职责,不得将信托事务转委托给他人处理。

第十条  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 

(一)信托费用

除非委托人另行支付,乙方因处理信托事务发生的下述费用(以下简称“信托费用”)由信托财产承担;

1、受托人信托报酬。

2、其他信托费用:(1)文件或账册的制作及印刷费用;(2)信息披露费用;(3)律师费、审计费等中介机构费用;(4)受托人因管理本信托而增加的监管规费;(5)信托终止时的清算费用;(6)为解决因信托财产及信托事务涉及的纠纷而发生的诉讼费、仲裁费等费用,但因受托人违背管理职责或者处理信托事务不当产生的纠纷而发生的费用除外;(7)银行保管费、汇划费等;(8)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或处分过程中发生的税费(包括营业税等)和其他费用;(9)办理担保、公证等手续所产生的费用;(10)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费用的计算和支付

1、受托人报酬

受托人报酬的计算:受托人按照信托资金年   %的比例收取信托报酬。

(2)受托人报酬的支付

信托报酬由受托人在信托财产中直接扣除。

2、其他信托费用

其他信托费用从信托财产中支付,列入当期费用。受托人以固有财产先行垫付的,受托人有权从信托财产中优先受偿。

(三)信托税费

受托人和受益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各自纳税义务。

应当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税费,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信托利益的分配

(一)信托利益的范围

信托利益是指信托财产收入扣除本合同第十条规定的信托费用后的余额部分。(说明:此处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可对委托人的信托利益进行具体描述,包括预计收益率等)

信托财产收入是指信托期限内,受托人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取得的全部收入,以及其他因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和处分产生的收益或损失。

(二)信托利益的分配

受托人于收到借款人支付的利息后    个工作日内及信托终止后    个工作日内向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说明:此处信托利益的分配时间可根据具体项目和要求描述)

受托人将信托利益划至受益人以下信托利益账户:

户  名:

账  号:

开户行:

 第十二条  信托当事人权利和义务

(一)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

(1)享有信托财产所有权及信托受益权;

(2)了解监督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

(3)有权查询、抄录或者复制与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账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

(4))受托人违反本信托合同的约定管理运用信托财产,委托人有权解除委托,造成损失的可要求受托人赔偿;

(5)住所、电话等情况变更应及时通知受托人;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2、义务

1、根据信托合同的规定交付信托资金,并保证资金来源的合法性。

2、保证其享有签署信托文件的权利,并且就签署行为已经履行必要的批准授权手续。

3、信托合同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

(1)自信托生效日起,根据信托合同规定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

(2)自信托生效日起,以受托人名义开立信托账户,并享有包括根据信托合同规定处置账户内资金、资金划拨、销户等一切账户名义所有人的权利。

(3)根据信托合同的规定从信托财产中支付信托费用,收取信托报酬。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2、义务

(1)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

(2)严格按本合同规定定向管理运用信托资金。

(3)将信托财产与乙方自有资产及其他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4)应妥善保存处理信托事务的完整记录。

(5)根据信托合同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6)对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依法保密。

(7)根据信托合同的规定,以信托财产为限向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

    (8)信托合同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委托人的陈述与保证

1、委托人以其合法所有的资金设立本信托,设立信托未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2、保证其享有签署信托文件的权利,并且就签署行为已经履行必要的批准授权手续。

3、委托人已经充分知晓本项目所面临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法律政策与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等,并愿意承受该等风险。

4、委托人保证向受托人提供的所有资料及以上陈述和保证均为真实有效。

第十四条  风险揭示与承担

(一)风险揭示

1、法律政策与市场风险

国家货币政策、财政税收政策、产业政策、投资政策、相关法律法规的调整以及经济周期的变化等因素,可能对信托财产收益产生影响。

2、信用风险

因本信托交易对手未按约定履行义务的风险,将对信托财产收益产生较大影响。

3、不可抗力及其他风险

除上述提及的主要风险外,战争、动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和不可预料的意外事件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经济的发展,可能对信托财产收益产生影响。

(二)风险承担

受托人依据本合同约定的管理方式运用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其损失部分由信托财产承担。

受托人违背本合同约定的管理方式运用信托财产导致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其损失部分由受托人负责赔偿。不足赔偿时,由信托财产承担。

受托人承诺以受益人的最大利益为宗旨处理信托事务,并谨慎管理信托财产,但不承诺信托财产不受损失,亦不承诺信托资金的最低收益。

第十五条 信托受益权的转让与继承

1、信托受益权的转让

    (1)未经受托人同意,信托受益权不得转让。受益人转让信托单位,应与受让人共同至受托人营业场所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转让登记手续。未至受托人营业场所办理转让登记手续的,不得对抗受托人。

(2)受益人不得向自然人拆分转让其持有的信托受益权,机构持有的信托受益权不得向自然人转让或拆分转让。

(3)受益人转让信托单位,转让方应当按照信托资金的0.2%向受托人缴纳手续费。

 2、信托受益权的继承

(1)信托受益权可以继承。

    (2)信托受益权继承根据《中或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3)信托受益权继承人继承信托受益权,应持信托文件、信托受益权继承申请书及证明继承人合法继承权的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如法院判决、遗嘱、遗嘱证明、亲属关系证明等)至受托人营业场所按照规定程序办理继承登记手续。未至受托人营业场所办理继承登记手续的,不得对抗受托人。

(4)信托受益权继承人应当按照信托资金的0.2%向受托人缴纳手续费。

第十六条 受托人职责终止和新受托人的选任

(一)受托人职责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托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2、依法解散或者法定资格丧失。

3、信托合同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新受托人的选任

受托人依法终止其职责的,新受托人由受益人选任。

如果有关法律法规或政府部门已经对新受托人的选任方式有了明确规定或安排,则在出现需要重新选任受托人的情况时应按照该规定或安排进行。

第十七条  信托终止及清算

(一)信托终止

1、信托生效后,除本合同另有规定,未经受托人同意,委托人和受益人不得变更、解除、撤销或终止信托。

2、信托期限届满,本信托终止。

3、发生下述情形之一的,本信托提前终止:

(1)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不能实现

(2)甲乙双方一致同意提前终止信托;

(3)信托被解除或被撤销;

(4)出现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终止的情形。

(二)信托的清算

1、受托人自信托终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编制信托财产清算报告,并以挂号信件形式报告受益人。受益人同意信托财产清算报告无须审计。

2、受益人在收到信托财产清算报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的,受托人就清算报告所列事项解除责任。

(三)信托财产的归属

1、信托终止,信托财产归属于受益人,信托财产归属即为最后一次信托利益的分配,按照第十一条规定执行。若信托终止时,信托财产有应收未收款项的,则受托人按照信托财产原状的方式向委托人进行分配,即受托人将对借款人           公司所享有的债权分配给委托人,委托人与受托人在此同意:受托人仅须向借款人发出债权人变更的书面通知即可,委托人与受托人双方无须再另行签订书面的债权转让协议,并以此视为受托人已向委托人履行完毕分配信托利益的义务,双方信托关系终止。

2、信托财产自信托终止之日起至信托财产归属给受益人期间产生的利息按受托人与信托账户开户行协商确定的金融机构同业存款利率计算,由受托人在信托财产归属时一并支付给受益人。

第十八条  违约责任

委托人、受托人双方应严格遵守本合同的规定,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均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因其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第十九条  不可抗力

1、由于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恐怖事件以及其他不能预见或虽能预见但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直接影响一方履行本合同的,遇有上述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以可使用的有效方式通知对方,并应在十五日内,提供不可抗力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由不可抗力发生地区的公证机构出具。

2、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延期履行,应尽其最大努力采取任何必要的措施以防止或减少可能给其他方造成的任何损失和损害。

3、若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而无法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则该方不对此不履行或部分不履行、延期履行承担责任。不可抗力所妨碍的本合同项下义务应推延其履行时间,推延的期限应等同于不可抗力所导致的延误期限,本协议项下的其他义务和履行期限不受影响。

    第二十条  风险申明

1、本资金信托完全按委托人意愿进行运作(即贷款给           公司),风险由委托人承担,受托人不承诺甲方收益的实现。如果借款方       公司出现财务或其它问题而导致本信托到期出现信托资金本金及收益无法收回,受托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2、委托人确认:签订本合同即是对本合同第十四条所列各项风险均全部知悉并了解,对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可能产生的风险表示自愿接受,并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信托投资风险和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一条 通知

(一)通讯地址变更通知

    1、下述联络方式为受益人和受托人同意的联络方式

受益人: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收件人:

受托人: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收件人:

2、一方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发生变化,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方。如果在信托终止前十五日内发生变化,至迟应在信托终止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方。

    3、受托人以专人递送、挂号信件、传真方式就处理信托事务过程中需要通知的事项通知受益人,通知在下述日期视为送达:

(1)专人递送的通知,在专人递送之交付日视为送达;

(2)以挂号信发出的通知,在挂号信回执所示日视为送达;

(3)以传真发出的,在发出并收到成功发送确认条当日视为送达。

4、如果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发生变化的一方(简称“变动一方”),未将有关变化通知其他方,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变动一方应承担由此遭受的损失。

(二)信托利益账户变更通知

1、受益人信托利益账户发生变化,受益人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十五日内以本条第(一)款第3项规定的方式通知受托人。如果在信托终止前十五日内发生变化,至迟应在信托终止前通知受托人。

2、如果受益人信托利益账户发生变化,未在规定时间内通知受托人的,受益人应当承担由此遭受的损失。

第二十二条  信息披露

    (一)定期信息披露

受托人按季将信托资金管理报告、信托资金运用及收益情况表向受益人进行披露。

(二)临时信息披露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受托人应在知道该等事项发生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受益人披露,并于披露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受益人书面提出受托人采取的应对措施。

1、信托财产可能遭受重大损失;

2、          公司的财务状况严重恶化;

3、担保人不能继续提供有效的担保。

(三)信息披露形式

受托人在有关披露事项的报告、报表或通知制作完毕后,以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3项规定的方式报告受益人。

第二十三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履行中如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均有权向受托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四条  其他事项

1、遇有司法机关因受托人运用其固有财产而产生的债务或管理、运用信托财产之外的其他信托财产而产生的债务而对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财产采取查封、冻结等强制措施时,受托人应立即向司法机关说明情况,同时告知受益人。如受托人未向有关司法机关说明情况,信托财产因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而发生的损失,由受托人负责赔偿。如受托人已向有关司法机关说明情况,信托财产因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而发生的损失,由信托财产承担,受托人不承担责任。                                                        

2、本合同规定的受托人接收款项或支付款项的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3、委托人和受益人在此申明:在签署本合同前已仔细阅读了本合同,对当事人之间的信托关系、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的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并对本合同所规定的所有条款均无异议。                                                        

第二十五条  附则

1、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法人公章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六条  备查文件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理人)                      (授权代理人)

          日                                

签署日期:

签署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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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信托贷款合同20xx年9月信托贷款合同贷款人法定代表人联系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传真借款人法定代表人联系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传真上述主体单称一方合称双方2鉴于1借款人需要向贷款人申请信托贷款2贷款人同意按本合...

资金信托合同

资金信托合同合同编号号本合同的双方为1委托人2受托人为投资项目上述合同双方遵循平等自愿互利和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以下简称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

资金信托合同(贷款业务)

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依据本信托合同规定管理信托资金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即由委托人交付的资金以及由受托人对该资金运用后形成的财产承担受托人违背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使...

委托合同范本

委托合同范本合同编号委托人签订地点受托人签订时间年月日第一条委托人委托受托人处理事务第二条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的权限与具体要求第三条委托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第四条委托人是否允许受托人把委托处理的事务转委托给第三...

项目委托合同(范本)

项目委托合同书委托方受托方委托方委托受托方实施项目在合法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经双方充分协商一致就双方合意达成条款如下一受托事项委托受托方实施项目二委托方责任1提供受托方完成项目所必要...

信托合同范本(34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