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某信托公司结构化证券信托合同(doc 20)

时间:2024.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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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某信托公司结构化证券信托合同doc20

**信托·**1号结构化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合同

合同编号:**信托托字***号

委托人(受益人):

证件名称及证件号码: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受托人:

法定代表人:

住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

签约地点: 签约时间:20xx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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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与受托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真实合法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签订本合同,以资信守。

第一条 定义和解释

在本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释或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1本合同:指本《**信托·**1号结构化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合同》及对该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1.2本信托计划、本信托:指受托人按照《**信托·**1号结构化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下称“《信托计划说明书》”)对全体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做出集合管理、运用、处分的安排。

1.3资金信托: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自己合法拥有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受托人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行为。

1.4信托资金:指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向受托人交付的资金。

1.5初始信托规模:指信托计划成立之日,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资金总和。

1.6信托财产:指信托资金以及受托人对信托资金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因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

1.7信托受益权:指受益人在信托中享有信托利益的权利。信托受益权划分为等额份额的信托单位,信托成立时,每一信托单位对应信托资金人民币1.00元。

1.8优先受益权:指优先获得信托利益的权利,即在受托人按照本信托计划的规定实际分配信托利益时,在全体拥有优先受益权的受益人的信托资金及信托收益得到偿付之前,不得向一般受益人支付信托利益。

1.9一般受益权:相对于优先受益权而言,即在受托人按照本信托计划的规定实际分配信托利益时,拥有一般受益权的受益人只有在全体优先受益人的信托收益得到偿付后才能获得信托利益。

1.10信托收入:指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所取得的收入。

1.11信托报酬:指受托人管理本信托计划所收取的报酬。

1.12信托费用:指信托文件约定的信托报酬及由信托财产承担的其他相关费用。

1.13信托收益:指信托收入扣除信托费用后的剩余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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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委托人:指本计划说明书的委托主体,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及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1.15受托人:

1.16受益人:指委托人指定的在本信托中享有信托受益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1.17优先受益人:指在加入本信托计划时,选择优先受益权的委托人即为本信托项下的优先受益人。

1.18一般受益人:指在加入本信托计划时,选择一般受益权的委托人即为本信托项下的一般受益人。

1.19信托财产保管人:

1.20证券经纪人:指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1.21合格投资者:指符合《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

1.22推介期:指合格机构投资者认购本信托计划的期间,即20xx年 月 日至20xx年 月 日。

1.23信托单位:用于计算、衡量信托财产净值以及委托人认购的单位,信托成立时,每一信托单位对应信托资金人民币1.00元。

1.24信托财产总值:指本信托计划项下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货币资金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1.25信托财产净值:指信托财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1.26信托财产估值:指计算评估信托财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信托单位净值的过程。

1.27信托单位净值:信托单位净值=信托财产净值/信托单位总份数。

1.28预警线:信托单位净值估值为0.85元,设为预警线。

1.29止损线:信托单位净值估值为0.80元,设为止损线。

1.30估值日与估值:本信托计划存续期内的每个工作日(T日)的次日(T+1日)进行估值,如T+1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处理。由受托人进行估值,保管人进行核对(节假日除外)。

1.31工作日/交易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1.32信托文件:指本合同、《信托计划说明书》、《认购风险申明书》(下称“《风险申明书》”),信托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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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信托目的

本信托计划通过受益权结构化安排,受托人将两类委托人的信托资金集合运用,投资于证券市场,谋求信托财产的稳定增值。

第三条 受益人

本信托计划的委托人即为受益人。

本信托计划的受益人分为优先受益人与一般受益人两类;优先受益人根据本信托计划的规定享有优先受益权,一般受益人根据本信托计划的规定享有一般受益权。

优先受益人指定以下账户,用于分配本金和收益,账户信息如下:

户名:

开户行:

账号:

一般受益人指定以下账户,用于分配本金、收益和取回追加资金,账户信息如下: 户名:

开户行:

账号:

第四条 信托资金及其交付

4.1本信托优先受益人与一般受益人交付信托资金的比例为1.5:1,信托资金金额以委托人实际交付的资金为准。信托资金到账后,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本信托合同。信托财产专户信息如下:

户名:

开户行:

账 号:

4.2 本信托计划项下每一信托单位的发行价格为人民币壹元,委托人自愿以合法所有的资金认购:

(1)优先受益权的 信托单位,认购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小写): 。

(2)一般受益权的 信托单位,认购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小写): 。

4.3一般受益人追加或取回资金

1、一般受益权委托人于信托单位净值低于预警线0.85元时但高于止损线0.80元(以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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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收盘价净值为准)的次一个工作日,向本信托计划追加资金。追加资金计入净值后,信托单位净值应当恢复至不低于预警线0.95元的水平。追加资金不改变一般受益人与优先受益人的信托单位比例,也不改变信托单位总数。若一般受益权委托人未按照本合同规定追加资金,则受托人有权根据市场实际情况将信托持仓比例降至80%以下(含80%)。

2、如信托单位净值在同一天内跌破0.85元和0.80元,无论次一工作日是否能恢复至止损线之上,一般受益权委托人须于次一个工作日13:00之前向本信托计划追加资金。追加资金计入净值后,信托单位净值应当恢复至不低于预警线0.95元的水平。如一般受益人未在次一个工作日13:00之前按照本合同规定追加资金,受托人将于当日下午开市起对本信托计划持有的证券资产进行连续的变现操作,直至信托计划财产全部变现为止。

3、追加资金后,若信托计划财产净值回升至超过信托计划初始信托规模加上最近一次追加资金金额的,一般受益权委托人可要求取回最近一次追加部分的资金。取回追加资金后,若信托计划财产净值进一步回升至超过信托计划初始信托规模总额加上最近倒数第二次追加资金金额的,一般受益权委托人可要求取回最近倒数第二次追加部分的资金,依次类推。

4、一般受益权委托人要求取回追加资金的,必须一次性将单次追加资金全额取回,不得分次取回。一般受益权委托人累计取回追加资金的总额不得超过累计追加资金的总额。

5、一般受益权委托人取回追加资金不改变一般受益权信托资金与优先受益权信托资金的比例,也不改变信托单位总数。

6、信托计划期限届满前1个工作日,一般受益人仍有未取回资金的,可向受托人申请部分取回资金,申请取回资金后,信托单位净值≥1.00元。

第五条 信托计划期限、成立与生效

5.1信托计划期限

本信托计划期限1年,自本信托生效之日起计算。

5.2 若至推介期结束日,信托计划资金规模达到且不超过10000万元,并且优先受益人和一般受益人认购信托单位比例为1.5:1,则信托计划成立。否则,信托计划不成立。

5.3若信托计划不成立,信托资金予以返还,资金交付之日至推介结束日期间的收益按照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并返还。

5.4本信托计划成立之日,本信托计划生效。

5.5委托人信托资金交付之日至信托成立日期间的收益,按照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由受托人在信托到期清算时一并支付。

第六条 信托计划资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

6.1投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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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人遵循“审慎投资、价值投资”的理念,通过持续的宏观经济指标和宏观经济政策分析,准确把握宏观经济和资本市场的运行趋势以及行业的周期性特点,充分挖掘具有持续增长潜力或者价值被低估的证券,进行阶段性投资,在防范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为广大投资者创造稳定的投资回报。

6.2投资范围

投资上海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沪深300股票、封闭式基金、开放式基金、债券、债券回购、首次公开发行新股和债券申购、银行存款及法律法规允许投资的其他流动性良好的金融工具。

6.3投资限制

1.按成本计算的单只股票投资额不得超过初始信托规模的30%,同时不得超过该家上市公司流通市值的5%;

2.单只开放式基金(含货币市场基金)的投资规模不得超过该基金最新规模的5%,按成本计算的投资额也不得超过初始信托规模的20%;

3.单只20亿规模以上的封闭式基金的投资规模不得超过该基金规模的3%,按成本算的投资额也不得超过初始信托规模的20%;

4.除申购新发行债券情况外,按成本计算的单只债券的投资额不得超过初始信托规模的10%,全部债券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初始信托规模的20%。

6.4投资禁止

1.本信托计划到期前3个月内不得认购新发行的开放赎回日在本信托计划到期日之后的开放式基金,也不得申购新发行的锁定期在本信托计划到期日之后上市公司股票;

2.信托计划财产不得运用于可能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也不得用于资金拆借、贷款、抵押融资或者对外担保等;

3.不得投资于ST、*ST股票;

4.不得投资于未股改的股票;

5.不得投资于最近一个年度亏损的股票;

6.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第七条 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

7.1 管理原则

7.1.1信托财产单独管理、单独记账,受托人在保管人处开立信托资金专用账户,并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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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计划投资运作开立专用证券账户。

7.1.2受托人应当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不得将信托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或使信托财产成为其固有财产的一部分。

7.1.3 受托人履行受托人管理职责,按信托文件约定管理运用信托财产。

7.2 投资管理方式

7.2.1 本信托为委托人确定管理运用方式信托。受托人依据本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分析、制定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风险防范措施、构建投资组合、进行投资日常管理。

7.2.2 受托人指定信托经理,信托经理具体负责信托计划财产日常投资管理运作。

7.3预警、止损措施

7.3.1本信托的预警线、止损线分别为信托单位净值0.85元和0.80元,以当日收盘价净值为准。

7.3.2如信托单位净值在同一天内连续跌破0.85元和0.80元,受托人应通知一般受益权委托人须于次一个工作日13:00之前向本信托计划追加资金,使信托单位净值恢复至0.95元以上水平。在一般受益权委托人追加资金未到账前,受托人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对本信托计划持有的证券资产进行的变现,使信托持仓比例降至65%以下(含65%)。如一般受益人未在次一个工作日13:00之前按照本合同规定追加资金,受托人将于当日下午开市起对本信托计划持有的证券资产进行连续的变现操作,直至信托计划财产全部变现为止。

7.3.3除前款规定的情况外,信托存续期内任何一个工作日终信托单位净值低于止损线0.85元时,受托人有权于次一个工作日开市起对本信托计划持有的证券资产进行连续的变现操作,直至信托计划财产全部变现为止。

7.3.4因不可抗力或市场情况,受托人并不保证止损行为即时完成,全体委托人对止损结果应完全接受。

7.3.5止损变现完成后,受托人有权提前终止本信托计划,无须经受益人大会批准。

7.4一般受益人追加和取回资金管理

7.4.1一般受益人追加资金

受托人根据本合同第4.3款第1条和第2条的规定,在需追加资金事实发生的次一个工作日,向委托人发出追加信托资金的通知。一般受益权委托人根据合同规定追加资金。

本信托计划期限届满前10个工作日至信托期限届满期间,一般受益人接到受托人追加信托资金通知的当日,必须向本信托计划追加资金。

7.4.2一般受益人取回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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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信托单位净值满足取回资金的条件时,一般受益人可以向受托人提出申请取回追加资金。

7.4.3通知方式与有效性

受托人以传真方式通知追加和取回资金。一般受益人指定传真接受号码,通知的原件一周内交付一般受益人。

因一般受益人传真机关机、线路不通、出现故障等原因,未能及时接收受托人通知,致使追加或取回资金不及时,并导致信托单位净值达到止损线而被受托人强行平仓的,后果由一般受益人承担。

7.5 信托终止时信托财产处置

在不可预见情况下,因持有临时停牌等不能流通变现的证券资产,导致信托终止时信托财产不能及时变现清退,在现金资产能满足优先受益人分配的前提下,证券资产分配给一般受益人;如果现金资产不能满足优先受益人分配,则由一般受益人按清算日估值价格在信托终止时出资补给优先受益人,若一般受益人未按期出资,则由受托人安排转让。

7.6 信息披露

受托人妥善保存处理信托事务的完整纪录,每个工作日估算信托财产净值和信托单位净值,经保管人复核确认后,向委托人和受益人披露。

受托人按季制作信托资金管理报告、信托资金运用及收益情况表,并向委托人和受益人报告。

第八条 信托财产保管及证券交易服务

8.1受托人选择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财产的保管人,并与该行签订《**信托·**1号结构化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保管合同》。受托人在保管银行开立本信托财产专户,专门用于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财产的归集、存放、清算和支付;保管银行按季出具保管报告。

8.2本信托在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安利路营业部开户进行证券交易。受托人与保管银行、证券经纪人签订《证券经纪服务协议》。

第九条 信托财产管理过程中的风险揭示与风险承担

9.1受托人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详见《信托计划说明书》和《风险申明书》),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政策风险、利率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管理风险以及其他不可抗力风险。受托人特别提请委托人和受益人必须充分了解并承担上述风险。信托财产管理过程中发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受托人对管理、运用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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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分信托财产的盈亏不作任何承诺。

9.2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信托公司依据本信托合同约定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信托公司因违背本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

9.3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设立前,委托人或受益人的债权人已对该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利,在信托设立后债权人依法行使该权利,并通过司法途径对信托财产强制执行的,则受托人不承担委托人及受益人的任何损失。

第十条 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0.1委托人的权利

10.1.1委托人有权了解其信托资金的管理、运用、处分、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做出说明。

10.1.2委托人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信托合同及其附件。基于行业惯例和商业秘密的考虑,委托人无权查阅或了解信托资金所投资之组合的信息。

10.1.3 受托人违反本合同规定的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委托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受托人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予以赔偿。

10.1.4本合同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10.2委托人的义务

10.2.1 委托人应为符合《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 10.2.2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交付信托资金并保证其对该信托资金拥有合法的所有权或处分权,且已就设立信托事项向其债权人履行了告知义务,设立该信托未损害其债权人的利益。

信托资金系共有财产的,委托人已取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

10.2.3如因委托人对委托受托人管理的信托资金的合法性,存在未向受托人书面说明的问题,或因委托人的其他违约行为导致发生纠纷,因此给受托人和信托计划项下其他信托受益人、信托财产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10.2.4委托人保证在本合同中向受托人提供的受益人指定分配信托利益的银行账户在分配信托利益时处于正常状态,没有争议、未被销户、未被冻结;保证在本合同中向受托人提供的受益人指定分配信托利益的银行账户信息,包括开户银行、账户名称、账号等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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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自然人委托人确保向受托人提供的身份证号码与受益人指定分配信托利益的银行账户开户时的身份证号码一致。

10.2.5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并以信托财产为限承担相关信托费用。

第十一条 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1.1受托人的权利

11.1.1有权依照本合同的约定收取信托报酬。

11.1.2有权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以自己的名义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

11.1.3受托人以其固有财产垫付因处理信托事务所支出的费用,在信托财产中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11.1.4本合同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11.2受托人的义务

11.2.1受托人应当遵守信托文件的规定,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的管理的义务,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

11.2.2不得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本合同约定信托报酬以外的利益。

11.2.3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受托人不得将信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

11.2.4受托人必须保存处理信托事务的完整记录,按本合同的约定向委托人和受益人报告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及收益情况。

11.2.5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受益人发放本信托项下信托收益。

11.2.6 对委托人和受益人以及处理的信托事务的情况与资料依法保密;未经委托人及受益人的许可不得透露给任何第三人,但依法向有关监管部门、审计师、律师提供的除外。

11.2.7本合同及其相关合同文件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

12.1 本信托为自益信托,受益人即委托人。

12.2自本信托计划生效之日起根据本合同享有信托受益权,并因此取得本信托项下信托收益。

12.3受益人有权了解其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做出说明。

12.4受益人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其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账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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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其他文件。

12.5受托人违反本合同规定的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受益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予以赔偿。

12.6受托人职责终止的,受益人有权选任新受托人。

12.7法律法规规定的受益人应享有的其他权利和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信托受益权的转让

13.1信托计划成立满1个月后,优先受益人可自行寻找受让人,转让其享有的信托优先受益权,一般受益人不得转让其一般受益权。

13.2转让人与受让人自行处理资金交割事宜。

13.3转让信托受益权的受益人,应持有效身份证件或主体资格证明、信托合同与持有效身份证件或主体资格证明的受让人共同到受托人处办理转让登记手续。未到受托人处办理登记手续的,其转让行为不得对抗受托人。

13.4转让信托受益权时,转让人按照每信托单位0.002元的价格向受托人缴纳转让手续费,受让人免收手续费。

13.5信托受益权进行拆分转让的,受让人不得为自然人,且转让完成后转让方和受让方持有的信托单位均不得低于100万;机构所持有的信托受益权,不得向自然人转让或拆分转让。

第十四条 信托财产的估值

14.1 估值日

14.1.1 本信托计划于存续期内的每个工作日(T日)的次日(T+1日)进行估值。如T+1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处理。

信托财产总值包括本信托计划项下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货币资金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信托财产净值指信托财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14.1.2 受托人于T+1日8:45分前完成T日信托计划财产总额、信托计划财产净值以及信托单位净值估值,保管银行于9:00分前完成估值结果复核。

14.2 估值方法

14.2.1 单位价值的确定

本信托计划持有证券资产的库存数量和单位价值按照公允市场价值计算,无公允市场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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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的按取得该证券资产时的单位价值计算。具体确认原则如下(如有):

1、股票估值方法。

(1)任何已上市流通的股票,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流通的股票价值按照以下方法确定:

①以配股和增发等方式发行的股票,按估值日该上市公司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

②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按估值日的账面成本估值。

③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估值时在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计算。

(3)股权分置对价股和对价现金,股票投资持有期间股权分置所获得的股票、现金,在复牌日确认现金对价和股票数量的变化。在复牌日当天按照其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收盘价估值。

2、场外(指交易所外,下同)交易的开放式基金(不包括货币市场基金),单位价值以基金公司公布的单位净值计算,估值日无公布的单位净值的以估值日前最近日公布的单位净值计算。

申购或认购开放式基金份额时,信托资金划出时以实际划款额计入应收申购款项,实际收到基金公司的确认凭证时,按确认凭证的份额(数量)增加该基金的数量,同时冲回应收申购款项。

赎回开放式基金份额时,赎回申请日仍然以账面份额数量计算当日净值,次日起赎回款未到账时,按申请赎回的份额减少基金份额,以赎回申请日的基金单位净值(T+1 日公布)计算应收赎回款,实际收到赎回款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计入现金资产,并同时红字冲回对应的应收赎回款,如果确认的赎回份额与申请的不符,应按实际赎回调整相应的份额。

开放式基金遇分红除息,红利于除权除息日计入信托计划财产总额,红利实际到账日比除权除息日晚时,除息日以应收红利(正值)计算。

开放式基金遇分红转份额,转入的份额于除权除息日计入信托计划财产。实际到账日比除权日晚时,除权日以应按公布的方案计算应收份额数量,计入资产库存余额。

开放式基金退回手续费转份额时,实际到账日(收到有关凭证日)按实际收到的份额数量,计入资产库存余额;

3、货币市场基金,单位价值按1.0000 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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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或认购的基金份额时,信托资金划出时以实际划款额计入应收款项,实际收到基金公司的确认凭证时,按确认凭证的份额(数量)增加该基金的数量,同时冲回应收款项。

赎回基金份额时,赎回款未到账时不减少基金份额,仍然以账面份额数量计算当日净值,实际收到赎回款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计入现金资产,并同时按实际赎回的份额减少该基金数量。货币市场基金的待分配收益在估值日没有转为份额的,不计入净值。货币市场基金的现金红利于实际收到时计入信托的现金资产,并在净值计算中体现,在应收未收时计算净值不作应收或计提处理。

货币市场基金退回手续费(转份额)时,实际到账日(收到有关凭证日)按实际收到的金额(份额)计入相应资产库存余额;

4、债券的估值方法。

(1)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的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与数量的乘积作为债券的净价市值,加上从最近起息日至估值日止的应计利息后作为债券的全价市值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与数量的乘积作为债券的净价市值,加上从最近起息日至估值日止的应计利息后作为债券的全价市值进行估值。

(2)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的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所得到的净价与数量的乘积作为净价市值,加上从最近起息日至估值日止的应计利息后作为债券的全价市值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收盘价中所含最近交易日债券应收利息所得到的净价与数量的乘积作为净价市值,加上从最近起息日至估值日止的应计利息后作为债券的全价市值进行估值。

(3)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按账面成本加从最近起息日至估值日止的应计利息计算。

(4)未上市债券,应区分两种情况处理:

①以增发方式发行的债券,按原发行债券的估值方法进行估值。

②首次公开发行的债券,按估值日的账面成本加从最近起息日至估值日止的应计利息估值。

5、现金(银行存款、保证金存款、协议存款)和应收申购款、应收赎回款、应收清算款等,单位价值按1.0000 计算。银行存款利息及信托计划财产其他收入或收益(包括开放式基金公司以现金形式退回的手续费)于实际发生时计入信托计划财产。

6、其他未上市(或暂未上市交易)的资产,有公允价值的(市场价格)单位价值按公允价值计算,无公允价值的按取得资产时的单位价值(包含支付的税金、手续费等费用)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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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可回收金额)。取得时未支付对价的,有公允价值的(市场价格)单位价值按公允价值计算,无公允价值时暂时不计算该资产的净值。

7、银行、证券利息于资金实际到账时计入信托财产,金额以实际到账金额为准。

8、证券、基金等证券资产的成本结转采用移动加权平均方式。

9、如有新增事项或变更事项,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计算;没有规定的,由受托人与保管银行协商确定计算方法,并向委托人披露。

14.2.2 信托计划财产净值计算时的费用及负债处理

(1)按信托文件约定可以列入信托计划财产的费用,除本信托合同约定每日计提的费用外,其他费用于实际发生时计入信托计划财产,不作计提或待摊处理。

(2)因管理信托计划财产而产生或偿付的债务,于实际发生时增加或减少信托计划财产的负债。

14.3 暂停估值的情形

14.3.1 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14.3.2 因不可抗力或证券交割清算制度变化等政策原因造成受托人不能按上述规定日期估值,则根据相应政策调整;

14.3.3 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14.4 估值效用与通知

14.4.1受托人按照本条14.2款所规定之方法估值,保管人进行复核。全体委托人(受益人)接受并认可该估值结果;

14.4.2 受托人每日将估值结果以电话或传真等方式通知一般受益人。

第十五条 受益人大会

15.1 受益人大会由信托计划的全体受益人组成。

15.2 出现以下事项而信托计划文件未有事先约定的,应当召开受益人大会审议决定: 15.2.1提前终止信托合同或者延长信托期限;

15.2.2改变信托财产运用方式;

15.2.3更换受托人;

15.2.4提高受托人的报酬标准;

15.2.5信托计划文件约定需要召开受益人大会的其他事项。

15.3受益人大会由受托人负责召集,受托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代表信托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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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10%以上的受益人有权自行召集。

15.4召集受益人大会,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10个工作日公告受益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受益人大会不得就未经事前通知一般受益人并向优先受益人通知或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

15.5受益人大会可以采取现场方式召开,也可以采取电话投票等方式召开。

每一信托单位具有一票表决权,受益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受益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15.6受益人大会应当有代表50%以上信托单位的受益人参加,方可召开;大会就审议事项做出决定,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受益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但更换受托人、改变信托财产运用方式、提前终止信托合同,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受益人全体通过。

第十六条 受托人的变更

16.1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受托人职责终止,受托人将进行变更

16.1.1受托人被依法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16.1.2依法解散或法定资格丧失;

16.1.3辞任或者被解任;

16.1.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6.2出现上述情形之一的,受托人应做出处理信托事务的报告,并向新受托人办理信托财产和信托事务的移交手续。自信托财产和信托事务移交给新受托人之日起,原受托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终止。

16.3新受托人由全体受益人选任。受益人确定新受托人人选后,应将确定新受托人的通知及新受托人同意履行本合同设立的受托职责的确认文件送达给原受托人。

第十七条 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

17.1 信托计划财产承担的费用

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支出的各项税、负担的债务、费用以信托财产承担。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纳税。本信托计划中,信托计划财产承担的费用主要包括:

(1)受托人固定信托报酬与业绩报酬;(2)信托保管费;(3)推介费;(4)信托计划财产管理运用、处分而发生的税费和交易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证券账户转托管费、证券开户费、专项差旅费、公司年审银行专户余额询证费、银行专户管理费、银行划款手续费、证券交易手续费、股票交易印花税、信托财产印花税等);(5)信托文件、账册印刷费;(6)信息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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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费;(7)律师、审计等中介费;(8)按有关规定,其他应支付的税费和费用。

17.2 信托费用的计算和提取

17.2.1受托人固定信托报酬:年费率为1%,每日从信托财产中按初始信托资金金额计提,于次季前5个工作日以及信托计划到期后10个工作日内并且于信托收益分配前支付。每日应计提的固定信托报酬=初始信托资金金额×1%÷365

17.2.2信托保管费:年费率为0.2%,按季从信托财产中计提,每季末最后一个自然日按实际运行天数计提当季保管费,于次季前5个工作日以及信托计划到期后10个工作日内并且于信托收益分配前支付。

每季应计提的信托保管费=初始信托资金金额×0.2%÷365×该季实际运行天数

17.2.3除固定信托报酬、保管费以外的其他应由信托计划财产承担的信托费用于实际发生日从信托计划财产中支付。

17.3受托人以其固有财产先行垫付的信托费用,受托人有权从信托财产中优先受偿。 第十八条 信托税费

受益人和受托人应就其各自的所得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另行依法纳税。应当以信托财产承担的其他税费,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信托收益及信托财产的归属和分配返还

19.1 信托收入的构成

本信托计划信托收入包括证券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

信托收入加上不可取回的追加资金构成可分配的信托财产。

19.2 信托收益的分配

19.2.1信托收益指信托收入扣除第十七条、十八条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后的剩余部分。 19.2.2信托收益安排

如果信托收益在1年运作期满时信托财产提取业绩报酬前的年化收益率≤8%,一般受益人以其交付的信托财产为限(含追加资金),保证优先受益人的年化收益率为8%,一般受益人在优先受益人分配后,按实际剩余信托财产进行分配;如果信托信托收益在1年运作期满时信托财产提取业绩报酬前的年化收益率>8%时,则优先受益人除享受8%的年化收益率之外,其余由一般受益人享有。

19.2.3信托收益于信托终止时连同实收信托资金一并清算分配,并于信托期限届满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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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工作日内支付给受益人。

第二十条 信托终止与清算

20.1信托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信托终止:

20.1.1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不能实现;

20.1.2全体信托当事人协商一致;

20.1.3信托被解除;

20.1.4信托被撤销;

20.1.5全体受益人放弃信托受益权;

20.1.6受益人大会决定终止;

20.1.7 在本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在已支付本信托计划固定信托报酬、银行保管费以及优先受益人信托资金和预期年收益率的条件下,经一般受益人申请,受托人可提前终止本信托计划,不需受益人大会审议。

20.1.8信托文件和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托终止的其他情形。

20.2信托清算

20.2.1受托人自本信托终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托清算。

20.2.2受托人在信托终止后5个工作日内编制信托财产清算报告,经保管人复核后以约定的方式通知委托人与受益人。信托清算报告无需审计。

20.2.3受益人或其继承人在信托计划清算报告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的,受托人就清算报告所列事项解除责任。

第二十一条 违约责任及不可抗力

21.1委托人、受托人应严格遵守本合同的约定,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均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因其违约给对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21.2“不可抗力”是指本合同各方不能合理控制、不可预见或即使预见亦无法避免的事件,该事件妨碍、影响或延误任何一方根据本合同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其他天灾、战争、骚乱、罢工或其他类似事件等。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遭受该事件的一方应立即用可能的最快捷的方式通知对方,并在15日内提供证明文件说明有关事件的细节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延迟履行本合同的原因,然后由各方协商是否延期履行本合同或终止本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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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法律适用与纠纷解决

22.1本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解释、修改和终止等事项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

22.2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受托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三条 合同生效

委托人将全部信托资金交付至受托人指定账户并经双方签署后,本信托合同生效。 第二十四条 其他事项

24.1整体合同

《信托计划说明书》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本合同未规定的,以《信托计划说明书》规定为准;如果本合同与《信托计划说明书》所规定的内容冲突,以本合同为准。

24.2期间的顺延

本合同规定的受托人接收款项或支付款项的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24.3申明条款

委托人,并代表受益人在此申明: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资金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在签署本合同前已仔细阅读了全部信托文件,对当事人之间的信托关系,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并对全部信托文件的所有条款均无异议。

24.4合同文本

本合同一式两份,委托人、受托人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受托人(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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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1号结构化证券投资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认购风险申明书

本《认购风险申明书》是信托计划文件不可分割的部分,本《认购风险申明书》中所指的委托人、受托人与《资金信托合同》所指的委托人、受托人相一致。

**信托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受托人,特别提示委托人在加入本信托计划前,仔细阅读以下内容:

一、本信托计划具有一定的投资风险,适合风险识别、评估、承受能力较强的合格投资者。本信托计划不承诺保本和最低收益。

二、本信托计划面临的主要风险包括市场风险(政策风险、利率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管理风险以及其他不可抗力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多种因素影响经常波动,本信托计划主要存在以下潜在市场风险: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证券市场管理制度等宏观政策、法规、制度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较大影响,导致市场价格波动,从而影响本信托计划的收益水平。

(2)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货币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对本信托计划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

(3)信用风险

证券发行人采取欺骗手段披露虚假信息或者发行人无法兑现承诺事项,导致证券价格剧烈变动,从而影响本信托计划的收益水平。

2、流动性风险

本信托计划持有的证券资产,在信托期限届满或者在进行止损操作时可能存在因多种原因不能顺利变现的风险。

3、管理风险

在本信托计划投资管理过程中,因受托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运行趋势等判断不准确、获取的信息不全等原因,可能影响本信托计划的收益水平;在本信托计划投资管理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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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可能发生相关当事人执行制度存在偏差或者操作失误引致的风险。

4、其他风险

除以上所述风险外,本信托计划还可能遭遇停电、通讯中断等突发事件及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风险。

三、委托人应当以自己合法所有的资金认购信托单位,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信托计划。

四、信托公司依据信托计划文件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信托公司因违背信托计划文件、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

五、委托人在《认购风险申明书》上签字,即表明已认真阅读并理解所有的信托计划文件,并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信托投资风险。

六、本《认购风险申明书》自委托人签署后生效,一式两份,受益人、受托人各执一份。

七、本信托计划项下每一信托单位的发行价格为人民币壹元,委托人自愿以合法所有的资金认购 信托单位。

委托人已仔细阅读上述《认购风险申明书》,完全理解该申明书所述内容。

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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