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龙新律师事务所 函
(2014)粤龙新民字第 号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由贵院受理的我所接受何洪军的委托,指派 周定元、黄亮 担任其代理人。
特此函告。
广东龙新律师事务所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九日
附:
律师电话:139xxxxxxxx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龙观东路与东环二路交汇处荣群大厦8楼) 电话:0755-61822828 传真:0755-61821621 第 1 页 共 1 页
第二篇:公函
清关文件催要函
致:青岛鸿亚润达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我方于20xx年3月25日从上海港发运3个40尺高柜(提单号:SHZG31144100)到伊拉克Umm Qasr港,由贵方代理海运,与20xx年4月22日抵达港口。原定目的港的清关工作由我方指定另一家代理清关,该代理在清关时发现我方将该批货物中的装载机、挖掘机、自卸车、发电机和龙门吊等“临时进口类物资”和建材、办公用户,生活用品等“永久进口类物资”混装在三个集装箱内后,认为自己无力完成清关遂主动放弃并将清关文件交还我方。我方驻伊项目经理祝工和贵方接洽说明情况后,贵方认为可以清关,我方即将清关文件交由贵方指定的当地代理,但是贵方当地代理至今并没能完成清关。贵方当地货代反馈,此批货物可运往沙特吉贝阿里港拆箱重新分装货物后运回伊拉克,但该提议并没有得到我方任何人员的确认。鉴于贵司无力完成清关,我方现需收回该批货物的清关文件并终止与贵方的合作关系,但贵方以当地货代跑腿和咨询转运沙特流程为由向我方索要8000美金的跑腿费,该费用我方不予认可,一是因为贵方并没有完成该批物资的清关工作,二是因为我方人员并未让贵方负责将该批货运往沙特。根据我方朱总和贵方黄总在我司谈定的每单货物成功清关后跑腿费收费标准为2000美金,以及我方实际支付给贵方的第三、四批的跑腿费均为2000美金,虽然贵方未能完成清关,我方愿支付贵方2000美金作为跑腿费,至于贵方提
出的转运沙特的咨询的跑腿费,我方任何人员均未和贵方确认该操作,因此该费用我方不予追认。现要求贵方于7个工作日(截至20xx年5月4日)内将清关资料正本交于我方驻伊人员,若贵方逾期未能交付,由此产生的后果由贵方承担。
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015.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