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康航次租船合同中文版

时间:2024.4.8

航次租船合同(金康格式)

第一部分

兹相互同意应按本租船合同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中所订条件,履行本合同。当条件发生抵触时,第一部分中的规定优先于第二部分,但以所抵触的范围为限。

第二部分

1.兹由第3栏所列的下述船舶所有人与第4栏所指的承租人,双方协议如下:

船舶名见第5栏,总/净登记吨见第6栏,货物载重量大约吨数见第7栏,现在动态见第8栏,根据本租船合同作好装货准备的大约时间见第9栏。

上述船舶一旦完成前个合同,应驶往第10栏所列的装货港口或地点,或船舶能安全抵达并始终浮泊的附近地点,装载第12栏所列的货物,满舱满载,(如协议装运甲板货,则由承租人承担风险。)(承租人应提供所有垫船用席子和/或木料及所需隔板。如经要求,船舶所有人准许使用船上任何垫舱木料。)承租人约束自己装运该货,船舶经此装载后,应驶往第11栏所列的,在签发提单时指定的卸货港口或地点,或船舶能安全抵达并始终浮泊的附近地点,交付货物。

2.船舶所有人责任条款

船舶所有人对货物的灭失、损坏或延迟交付的责任限于造成灭失损坏或延迟的原因是由于船舶所有人或其经理人本身未尽谨慎使船舶各方面适航,并保证适当配备船员,装备船舶和配备供应品,或由于船舶所有人或其经理人本身的行为或不履行职责。船舶所有人对由于其他任何原因造成的货物灭失、损坏或延迟,即使是由于船长或船员或船舶所有人雇佣的船上或岸上人员的疏忽或不履行职责(如无本条规定,船舶所有人应对他们的行为负责),或由于船舶在装货或开航当时或其他任何时候不适航所造成的,亦概不负责。

3. 绕航条款

船舶有权为任何目的以任何顺序挂靠任何港口,有无引航员在船均可航行,在任何情况下拖带和/或救助他船,亦可为拯救人命和/或财产而绕航。

4. 运费支付

(a) 运费应按第13栏规定的费率,按所装货物的数量计算以现金支付。

(b) 运费预付。如按第13栏规定运费应预付,则运费视为已挣得,无论船舶/货物是否灭失,不得返还。除非运费已支付给船东,否则船东或其代理无需签发运费预付提单。

(c) 运费到付。如按第13栏规定运费或部分运费为到付,则运费直到货物卸完才视为挣得。不论(a)款如何规定,如运费或部分运费为到付,租家有权在开舱前选择按卸货重量/数量支付运费,且该重量/数量可由官方计量器或联检或理货确定。如经要求,承租人应现金垫付船舶在装货港的经常费用,而按最高兑换率折合并附加2%抵偿保险费和其他费用。

5. 装卸

(a) 费用/风险

承租人负责把货物送至舱内,装船、积载和/或平舱,绑扎和/或加固,并从舱内提取和卸货,船舶所有人不承担任何风险,责任和费用。如要求并为保护所装货物,承租人应提供并放置所有垫舱物料,船东允许在船上使用所有有用的垫料。承租人根据本租约负责在卸货后移走所有垫料,并计入装卸时间。

(b) 船吊

除非船舶无船吊或双方同意并在第15栏中记载不使用船舶装卸设备,船舶应在整个装/卸货物的过程中提供该装卸设备,并提供足够的动力。所有该设备应处于良好工作状态,除非由于装卸工人的疏忽,所有因船舶装卸设备或动力不足引起的时间损失——根据本租约规定的船吊/温车数量按比例计算——不得计入装卸时间或滞期时间。

应要求船舶所有人应提供船员充当船吊/温车司机,如当地法律禁止,则承租人应负责岸上的劳工费用。船吊/温车司机由承租人负责风险和责任,装卸工人视为其雇佣人员,但由船长监督工作。

(c) 装卸工人损害

承租人负责装卸工人造成的对船舶的损害(除正常的损耗)。该损害应由船长尽可能快地通知承租人或其代理和装卸工人,否则承租人不负责任。船长应尽力取得装卸工人的书面责任证据。

承租人必须在航次结束前修复装卸工人所造成的对船舶的损害,但如该损害有损船舶的适航则应在造成或发现损害的港口起航前修复,所有额外费用由承租人负责,时间损失按滞期费率由承租人支付给船东。

6. 装卸时间

(a) 装货和卸货分别计算时间

如天气许可,货物应在第16栏规定的连续天/小时数内装完,星期日和节假日除外,除非已使用,但只计算实际使用的时间。

如天气许可,货物应在第16栏规定的连续天/小时数内卸完,星期日和节假日除外,除非已使用,但只计算实际使用的时间。

(b) 装货和卸货混合计算时间

如天气许可,货物应在第16栏规定的总的连续天/小时数内装卸完毕,星期日和节假日除外,除非已使用,但只计算实际使用的时间。

(c) 装卸时间的起算

如准备就绪通知书在中午12点之前(包括12点)递交,装卸时间从下午1时起算;如通知书在12点以后递交,装卸时间从下一个工作日上午6时起算。在装货港,通知书应递交给第17栏中规定的托运人。如未指定则递交给18栏中的承租人或其代理。在卸货港,通知书应递交给收货人,如未知,则递交给19栏中的承租人或其代理。

如船舶到达装/卸港而无泊位,则船舶有权在到达后在办公时间内递交通知书,无论检疫与否,无论清关与否,且如船长保证船舶在各方面均准备完毕,如已靠泊并在各方面做好装/卸准备一样,装卸时间或滞期时间开始计算。从等泊位置移到装/卸泊位的时间不计入装卸时间。

如经检验发现船舶未准备就绪,从发现之时起至再次准备就绪的时间不得计入装卸时间。

装卸时间起算前已实际使用的时间计为装卸时间。

协议选择(a)或(b),并填入第16栏。

7. 滞期费

滞期费用由承租人按第20栏中规定的每日费率,不足一日者按比例计算,按日支付,并在收到船东的发票后支付。

如未按上述规定支付,船东应给承租人书面通知其在96小时内支付,如仍未在此期限内付清,且如船舶在装港,则船东有权在任何时候中止本租约并向其索赔由此引起的任何损失。

8. 留置权条款

船舶所有人得因未收取的运费,亏舱费,滞期费和滞留损失和所有应付费用包括为取得该笔收入所花的费用而对货物和该批货物的转租运费有留置权。

9. 解约条款

(a)如船舶未能在第21栏规定的解约日做好装货准备(不论靠泊与否),承租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b)如船东预计虽谨慎处理仍无法在解约日前准备装货,则应立即通知承租人其预计准备好的日期,并询问是否解约或同意新的解约日。

承租人应在收到该通知后48小时内宣布,如承租人未行使其解约权,则本租约视为修改如下:船东在通知中宣布的准备完毕日期后的第七天为新的解约日。

(c)(b)款规定只能适用一次,如船舶再次延误,则承租人可选择按本条(a)款解除本租约。

10.提单

船长或如船东给其代理书面授权后由船东代理,按所呈上的1994年版“CONGENBILL”格式在不损害本租约的利益下签发提单,给承租人一付本。如承租人所签发的提单加重了船东在本租约下的责任和义务,则应向船东赔偿由此引起的损失。

11.互有责任碰撞条款

如有船舶由于他船疏忽以及本船船长,船员,引水员或承运人的雇佣人员在驾驶或管理船舶中的行为,疏忽或不履行职责而与他船相撞,则本船货主应就他船亦即非本船货物所有人所载货物的船舶或该船舶所有人所受的一切损害或所负一切责任给予本船承运人赔偿,但此种赔偿应以上述损害或责任是指已由或应由他船亦即非本船货物所有人所载货物的船舶或该船舶所有人付与上述货主所受灭失或损害或其提出的任何要求的数额为限,并由他船亦即非本船货物所有人所载货物的船舶作为其向所载船舶或承运人提出的索赔的一部分,将其冲抵,补偿或收回。

上述规定在非属碰撞船舶或物体,或在碰撞船舶之外的任何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主管人,在碰撞,触碰,搁浅或其他事故中犯有过失时,亦应适用。

12.共同海损和新杰森条款

共同海损按1994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和其任何修订版本在伦敦进行理算,除非22栏另有规定,即使共同海损费用是由船舶所有人的雇佣人员的疏忽或不履行职责所致,货主还应支付其中货物的分摊数额(参见第2条)。

如共同海损根据美国的法律和实践进行理算,则适用如下条款:“如果在航次开始以前或以后,由于不论是疏忽与否的任何原因而引起的意外,危险,损害或灾难,而根据法令,契约或其它规定,承运人对此类事件或其后果都不负责,则货物托运人,收货人或货主应在共同海损中与承运人一起分担可能构成或可能发生的具有共同海损性质的牺牲,损失或费用,并应支付关于货物方面所发生的救助费用或特殊费用,如救助船舶为本承运人所有或经营,则其救助费用应当犹如该救助船舶系第三者所有一样,全额支付。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所认为足以支付货物方面的预计分摊款额及其救助费用和特殊费用的保证金,如有需要,应由货方,托运人,收货人或货主在提货之前给予承运人。”

13.税收和使费条款

(a)关于船舶——船东支付所有对船舶征收的使费,费用和税。

(b)关于货物——承租人支付所有对货物征收的使费,费用和税。

(c)关于运费/承租人支付所有对运费征收的税,除非第23栏另有规定。

14.代理

在任何情况下,装货港和卸货港由船舶所有人指定自己的代理人。

15.经纪人费用

经纪人的佣金按已收取的运费,亏舱运费和滞期费,以第24栏所规定的费率,支付给第24栏所指定的当事人。合同不履行时,由责任方向经纪人至少支付按估算的运费确定的佣金的1/3,作为经纪人所花费用和工作的补偿。在多航次情况下,补偿的数额由双方协议。

16.普通罢工条款

(a)当船舶从上一港口准备启航时,或在驶往装货港的途中,或在抵港后,如因罢工或停工而影响全部或部分货物装船,船长或船舶所有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声明同意按没有发生罢工或停工的情况计算装卸时间。如承租人未在24小时内以书面(必要时以电报)作出声明,船舶所有人有解除合同的选择权。如果部分货物已经装船,则船舶所有人必须运送该货物(运费仅按装船的数量支付),但有权按自己的利益在途中揽运其他货物。

(b)当船舶抵达卸货港或港外之时或之后,如由于罢工或停工而影响货物的卸载,并且在48小时内未能解决时,收货人可选择使船舶等待到罢工或停工结束,并在规定的装卸时间届满后,支付半数滞期费,或者指示船舶驶往一没有因罢工或停工而延误和危险的安全港口卸货。这种指令应在船长或船舶所有人将影响卸货的罢工或停工情况通知承租人后48小时内发出。在这种港口交付货物时,本租船合同和提单中的所有条款都将适用,并且,船舶应和原目的港卸货一样,收取相同的运费,但当到替代港口的距离超过100海里时,在替代港所交付的货物运费应按比例增加。

(c)除了上述规定,承租人和船东对任何罢工或停工而无法或影响货物装卸所引起的后果均不负责任。

17.战争风险

(1)本条定义

(a)“船东”指船舶所有人,光船租船人,实际承运人,船舶经营人或其他管理人员,或船长。

(b)“战争风险”包括任何实际的或预料的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内战,内乱或革命,破坏活动,海盗行为,侵略行为,敌对或恶意行为,封锁,或任何个人,团体,侵略者,政府,交战国或组织宣布为封锁的任何行动(无论是针对所有船舶或某一船旗的船舶,或针对某种货物或船员),且根据船长和/或船东的合理判断,可能或似乎或将对船舶,其货物,船员或船上其他人员构成危险。

(2)如在船舶开始装货前的任何时候,根据船长和/或船东的合理判断,发现履行合同或任何部分合同将使船舶或船长和船员后货物在航次任何阶段遭受战争风险,则船舶所有人有权告知承租人解除本租船合同,或拒绝履行部分合同。如果该租约规定了装卸货物港的范围,且承租人指定的港口将使船舶,货物,船员或其他船上人员遭受战争风险,船东应首先要求承租人指定在范围内的其他港口,仅在承租人收到该要求48小时后仍未指定安全港时有权解除租船合同。

(3)无论在开始装货后或在卸货结束前的航行的任何阶段,根据船长和/或船东的合理判断,发现船舶,货物(或部分货物),船员或船上其他人员将遭受战争风险,则不能要求船长继续装货或继续航程或部分航程或签发提单,或通过任何运河或水道,或前往或滞留在任何港口。如发生此种情况,船东应通知承租人指定卸货的安全港口。如在收到该通知48小时后,承租人未指定所述港口,船东有权选择在任何安全港口(包括装货港)卸下货物,并视为合同的全部履行。船东有权从承租人那里得到因该卸货的额外支出,如在非装货港卸货,则就象货物运达至目的性一样船东有权收取全部运费,如超过原卸港100海里,则按距离收取额外运费,且船东有权因该支出和运费留置货物。

(4)如在装货开始后,根据船长和/或船东的合理判断,发现船舶,货物(或部分货物),船员或船上其他人员将在正常和习惯航线(包括运河和水道)中遭受战争风险,且有一条至卸货港的教长航线,则船东应通知承租人他将采用该航线,在此情况下,如总的航行距离超过原航线100海里,则船东有权按距离收取额外运费。

(5)船舶可以自由

(a)服从船旗国或根据法律船东应遵守的国家,或其他政府或团体或组织所发出的有关装载,离港,到港,航线,护航,挂港,停航,目的港,地区,水域,卸载,交货或任何其他方面的任何命令,指令或建议;

(b)服从任何个人依据本船的战争险条款有权发出的任何命令,指令或建议;

(c)服从联合国安理会的提议,欧盟指令,或其他任何有权超国家的团体所发出的指令。船东应遵守的国际法和其他强制性命令和指令;

(d)在任何港口卸货或部分货物,该货物可能使船舶因视为走私而被充公;

(e)挂靠任何港口以调换船员或部分船员或船上的其他人员,因有理由认为他们可能被埋葬,入狱或受制裁;

(f)当根据本条规定未装货或已卸货时,船东为其自身利益装运其他货物,并运至其他港口,无论是向前或返回或与正常或习惯航线相反航行。

(6)如根据本条(2)至(5)款规定而作为或不作为,都不得视为绕航,而应视为本租约的完全履行。

18.普通冰冻条款

装货港

(1) 当船舶准备从上一港口开航时,或在航程中的任何时候,或在船舶抵达时,因冰冻而不能进入装货港,或者,在船舶抵港后发生冰冻,船长可以因担心船舶被冻结而决定不装运货物离港,本租船合同因此失效。

(2) 如在装货过程中,船长因担心船舶被冻结而认为离港更有利时,他可以决定载运已装船的货物离港,并可为船舶所有人的利益将船舶驶往任何其他港口揽载货物运至包括卸货港在内的任何其他港口。根据本租船合同已装船的任何部分货物,在不因此增加收货人额外费用的条件下,由船舶所有人转运至目的港并承担费用,但运费仍应支付,此运费按交付的货物数量计付(若为整笔运费,则按比例支付),所有其他条件按租船合同。

(3) 如装货港不止一个,并且其中一个或数个因冰冻而关闭,船长或船舶所有人可选择在不冻港装载部分货物,并按(1)款规定,为其自身利益而在其他地点揽载货物,或者,当承租人不同意在不冻港装载货物时,宣布本租船合同失效。

(4) 本冰冻条款不适用春季。

卸货港

(1) 如船舶因冰冻(春季除外)而不能抵达卸货港,收货人可选择使船舶等候至恢复通航,并支付滞期费,或指示船舶驶往一安全并能立即驶入并安全卸货而没有因冰冻而滞留风险的港口。这种指示应在船长或船舶所有人向承租人发出船舶不能抵达目的港通知后48小时作出。

(2) 如在卸货期间,船长担心船舶被冻结而认为离港更为有利时,他可以决定载运船上货物离港,并驶往能驶入并能安全卸货的最近港口。

(3) 在此种港口交货时,提单上的所有条件应适用,船舶应按其在原目的港卸货一样,收取相同运费,但如到达替代港口的距离超过100海里,则在替代港口交付货物的运费应按比例增加。


第二篇:金康94航次租船合同


航次租船合同(金康94格式)

波罗的海国际航运公会推荐统一件杂货租船合同(经19xx年,19xx年和19xx年修订)(仅用于未施行认可格式的贸易)

代号:金康94

第一部分

1.船舶经纪人

2.地点和日期

3.所有人/营业地(第1条)

4.承租人/营业地(第1条)

5.船舶名称(第1条)

6.总吨/净吨(第1条)

7.按夏季载重线确定的全部载重公吨数(大约)(第1条)

10.装货港口或地点(第1条)

11.卸货港或地点(第1条)

12.货物(同时载明数量和约定的所有人可选择的范围,如未约定满舱满载货物,载明"部分货物")(第1条)

13.运费率(同时载明运费预付还是到付)(第4条)

14.运费的支付(载明货币名称与支付方式,以及受益人和银行帐号)(第4条)

15.载明是否不使用船上的货物装卸设备(第5条)

16.装卸时间(如约定装货和卸货的各自的时间,填入a和b);(如按装货和卸货的合计时间,仅填 入c)(第6条) (a)装货时间 (b)卸货时间 (c)装货和卸货的合计时间(第6条)

17.托运人营业地(第6条)

18.代理人(装货)(第6条)

19.代理人(卸货)(第6条)

20.滞期费率及支付方式(装货和卸货)(第7条)

21.解约日(第9条)

22.共同海损理算(第12条)

23.运费税(载明是否由所有人支付)(第13条c款)

24.经纪人佣金及向何人支付(第15条)

25.法律和仲裁(载明第19条(a),(b),或(c)款;如约定第19条(c)款,同时载明仲裁地点)(如未填入,应适用第19条(a)款)(第19条) (a)载明小数额索赔/简易仲裁程序适用的最大请求额(第19条)

26.含有特殊规定的附加条款,如果约定

兹相互同意应按本租船合同的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中所定条件,履行本合同.当条件发生抵触时,第一部分的规定优先于第二部分,但以所抵触的范围为限.

签字(所有人) 签字(承租人)

第二部分(背面条款)

1.兹由第3条所列的下述船舶的所有人与第4栏所指的承租人,双方协议如下:

船舶名称见第5栏,总吨/净吨见第6栏,按夏季载重线确定的全部载重量公吨数见第7栏,现在动态见第8栏,根据本租船合同预计准备装货的大约日期见第9栏.

上述船舶在其先前义务履行完毕后,应立即驶往第10栏所列的装货港口或地点,或船舶能安全抵达并始终浮泊的附近地点,装载第12栏所列的货物,满舱满载.(如协议装运甲板货,则由承租人承担风险和责任).承租人须自己负责装运该货.船舶经装载后,应驶往第11栏所列,在签发提单时指定的卸货港口或地点,或船舶能安全抵达并始终浮泊的附近地点,交付货物.

2.所有人责任条款

所有人对货物的灭失,损坏或延迟交付的责任限于造成灭失,损坏或延迟的原因是由于所有人或其

经理人本身未尽适当谨慎使船舶各方面适航,并保证适当配备船员,装备船舶和配备供应品,或由于所有人或其经理人本身的行为或不履行职责.

所有人对由于其他任何原因造成的货物灭失,损坏或延迟不负责,即使是由于船长或所有人雇佣的船上或岸上的其他人员的疏忽或不履行职责造成的,如无本条规定,所有人可能须对他们的行为负责,或是由于船舶在装货或开航当时或其他任何时候不适航所造成.

3.绕航条款

船舶有权为任何目的以任何顺序挂靠任何港口,没有引航员在船也可航行,在任何情况下拖带和/或帮助他船,亦可为拯救人命和/或财产而绕航.

4.运费支付

(a)运费应按第13栏所列费率,根据装船货物的数量计算,以现金支付.

(b)预付.如按第13栏,运费是在装船时支付,则应视为运费已经收取并且是不可退还的,而无论船舶和/或货物是否发生灭失.

如果应支付给所有人的运费尚未实际支付则不能要求所有人或其代理人签发或背书表明运费已经预付的提单.

(c)到付. 如按第13栏,运费或部分运费在目的地支付,则在货物按按这种方式交付之前,不应认为运费已经收取.尽管有(a)款规定,如果运费或部分运费在交付货物时支付,承租人应有选择按交付货物的重量/数量支付运费的权利,只要这种选择是在散货分解之前宣布的,并且该重量/数量可由公认的衡重仪器,共同查验单据或理货加以确定.

5.装货/卸货

(a)费用/风险

货物应由承租人负责送至舱内,装船,积载和/或平舱,理货,绑扎和/或固定,并从舱内取出和卸船,所有人不承担任何风险,责任和费用.承租人应提供并铺设为适当积载和保护船上货物所需要的垫舱物料,但所有人有权决定是否允许所有这些垫舱物料在船上的使用.根据本租船合同当货物卸船后,承租人应负责将其垫料移走并支付移走垫料所需的费用,花费的时间计入装卸时间,直到垫料已经移走.

(b)货物装卸设备

除非船上无装卸设备或经当事方协议不使用船上的装卸设备,并在第15栏中载明,所有人在整个装卸过程中可以自由使用船上的货物装卸设备并使用充足动力操纵所有这些设备.所有这些设备应处于良好工作状态.如果不是由于装卸人员的疏忽所造成,船上的货物装卸设备或动力故障引起的时间损失,应按发生故障的设备占根据本租船合同装/卸货物时所要求的起重机/起货机总数的比例予以扣减,不计入装卸时间或滞期时间. 如果当地规定不加禁止,经承租人要求,所有人应提供由船员充当的起货机司机/起重机司机来操纵船上的货物装卸设备,但所有人对这些司机并不承担责任.如果当地规定不允许,岸上的劳动力应由承租人负责雇佣.起货机司机/起重机司机应由承租人承担风险和责任,并且作为装卸人员应视为承租人的受雇人,当应始终工作在船长的监督之下.

(c)装卸人员造成的损害

承租人应对由于装卸人员造成的船舶任何部分的损害(超出正常损耗)负责.这种损害应由船长尽快通知承租人或其代理人和其装卸人员.如果未能如此,承租人将不承担责任.船长应当尽量取得装卸人员对其责任的书面承认.

承租人在航次完成前,有义务修理装卸造成的任何损害,但是船舶从造成或发现这种损害的港口开航前影响船舶适航性或船级的那部分装卸造成的损害必须进行修理.所有发生的额外费用应由承租人负担,损失的任何时间也应由其承担,承租人应按照滞期费率支付给所有人.

6.装卸时间

(a)装货和卸货分别计算时间

如果天气许可,货物应在第16栏规定的连续日/小时数内装完,星期日和节假日除外,除非已经使用,但只计算使用的时间.

如果天气许可,货物应在第16栏规定的连续日/小时数内卸完,星期日和节假日除外,除非已经使用,但只计算使用的时间.

(b)装货和卸货混合计算时间

如天气许可,货物应在第16栏规定的总的连续日/小时数内装卸完毕,星期日和节假日除外,除非已经使用,但只计算使用的时间.

(c)装卸时间的起算

如准备就绪通知书在1200时之前包括1200时递交,装卸时间从1300时起算;如通知书在1200时之后的办公时间递交,装卸时间从下一个工作日的0600时起算.在装货港,通知书应递交给第17栏中规定的托运人,如未规定托运人,则应递交给承租人或第18栏中规定的他们的代理人,在卸货港,准备就绪通知书应递交给承租人或第19栏中规定的他们的代理人.

如当船舶抵达或驶离装货/卸货港口时,装货/卸货泊位不能进入,船舶抵达那里时应有权在正常的办公时间内递交准备就绪通知书,不论船舶是否免除检疫,也不论是否已办理结关手续,只要船长保证船舶实际上已在各方面做好了准备,装卸时间或滞期时间就应当如同船舶已进入泊位并在各方面做好了装货/卸货准备一样进行计算.但船舶从等泊地点移到装货/卸货泊位所用的时间不应记入装卸时间.

经检查,如果发现船舶未能在各方面做好装货/卸货准备,则从发现之时直到船舶重新做好装货/卸货准备为止所损失的时间,不应记入装卸时间.

装卸时间起算之前使用的时间应当计算.

协议选择(a)或(b),并填入第16栏.

7.滞期费

装货和卸货港口的滞期费,由承租人按第20栏规定的费率以20栏规定的方式按日支付,不足一日按比例计算.滞期费应按日连续累计,并应凭收到的所有人出具的#5@p支付.

如果滞期费未按上述规定支付,所有人应给予承租人96个连续小时的时间发出纠正该错误的书面通知,如果滞期费仍未在此期间届满期间支付,并且船舶正处于装货港,所有人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本租船合同,并要求赔偿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8.留置权条款

所有人得因未收取的运费,亏舱费,滞期费,损害赔偿请求和所有其他根据本租船合同应取得的款项,保括恢复原状花费的费用,对货物以及货物方面的所有应支付的附属运费行使留置权.

9.解约条款

(a)如船舶未能在第21栏规定的解约日做好装货准备(不论靠泊与否),承租人将有权选择解除本租船合同.

(b)如所有人预见到,即使尽到适当谨慎,船舶也将不能在解约日之前做好装货准备,所有人应无延迟的通知承租人,说明船舶做好装货准备的预计日期,并询问承租人是否行使其解除租船合同的选择权,或者同意重新确定一个解约日.

这项选择必须由承租人在收到所有人通知之后48个连续小时内宣布,如承租人未行驶其解约选择权,本租船合同应视为已被修改,所有人向承租人所发通知中载明的新的准备就绪日期之后的第十一天应作为新的解约日.

本条(b)款规定仅能行使一次,并且在船舶进一步延误的情况下,承租人跟据本条(a)款应有选择解除本租船合同的权利.

10.提单

提单应按19xx年版"Congenbill"提单格式由船长出具并签发,但不防碍本租船合同,或由所有人的代理人出具并签发,只要已书面授权了该代理人.其中一份提单应提交给承租人.承租人应就签发提单所引起的全部后果或责任赔偿所有人,但仅以这种提单条款或内容为所有人设置或导致设置的比按本租船合同所有人履行的更重的责任范围为限.

11.双方有责碰撞条款

如船舶由于他船疏忽以及本船船长,船员,引航员或所有人的受雇人在驾驶或管理船舶中的行为,疏忽或不履行职责而与他船碰撞,则根据本租船合同承运的货物的所有人应赔偿所有人的一切损失或对他船亦即非载货船舶或其所有人所负的责任,但此种赔偿应以上述损失或责任是指已由或应由他船亦即非载货船舶或其所有人付给上述货物的所有人其货物的灭失,或损坏,或其提出的任何索赔数额为限,且已由他船亦即非载货船舶作为其向载货船舶或所有人提出索赔的一部分抵销,扣除或追回.

12.共同海损和新杰条款

除非第22栏中另有约定共同海损应在伦敦按照19xx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及其以后的各项修订进行理算.即使共同海损是由于所有人的受雇人的疏忽或不履行职责所致,货主仍应支付其中货物的分摊数额.(参见第2条)

如果共同海损按照美国的法律和惯例进行理算,应当适用以下条款:"如果在航次开始以前或以后,由于不论是疏忽与否的任何原因而引起意外,危险,损害或灾难,而根据法令,合同或其他规定,所有人对此类事件或此类事件的后果都不负责,则货物托运人,收货人或货物所有人应在共同海损中与所有人一起分担可能构成或可能发生的具有共同海损性质的牺牲,损失或费用,并应支付关于货物方面所发生的救助费用或特殊费用.如有某一救助船舶为本所有人所有或由其经营,则其救助费用犹如该救助船舶系为第三者所有一样,全额支付.所有人或其代理人所认为足以支付货物方面的预计摊款,以及出自货物的救助费用及特殊费用的备用金,如有需要,应由货物托运人,收货人或货物所有人在提货之前付给所有人".

13.税收和费用条款

a)船舶 所有人应支付的所有习惯向船舶征收的规费,费用和税收,而不论数额如何计算.

b)货物 承租人应支付所有习惯上向货物征收的规费,费用,关税和税收,而不论数额如何计算.

C)运费 除非第23栏中另有约定,对运费所征税收,应由承租人负担.

14.代理:在任何情况下,在装货港和卸货港由所有人指定自己的经纪人或代理人.

15.经纪人费用

经纪人的佣金按已收取的运费,亏舱费和滞期费,以第24栏所规定的费率,支付给第24栏所指的当事方.

合同不履行时,由对这种不履行负有责任的当事方向经纪人支付按估算的运费确定的佣金的三分之一,作为经纪人所花费和工作的补偿,有多航次的情况下,补偿的数额协议确定.

16.普通罢工条款

(a)当船舶从上一港口准备起航时,或在驶往装货港途中,或在抵港后,如因罢工或停工而影响或阻碍全部或部分货物实际装船,船长或所有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声明按没有发生罢工或停工的情况计算装卸时间.如果承租人未在24小时之内以书面(必要时以电报)做声明,所有人有解除本租船合同的选择权.如果部分货物已经装船,则所有人必须运送该货物,(运费仅按装船的数量支付),但有权为自己的利益在途中揽运其他货物.

(b)当船舶抵达卸货港或港外之时或之后,如由于罢工或停工而影响或阻碍货物的实际卸载并且在48小时之内未能解决时,承租人可选择使船舶等待至罢工或停工结束,并在规定的卸货时间届满后直到罢工或停工结束前,支付半数的滞期费,但在罢工或停工结束后直到卸货完毕前应支付全数的滞期费;或者指令船舶驶往一没有因罢工或停工而延误的危险的安全港口卸货.这种指令应在船长或所有人将影响或所有人将影响卸货的罢工或停工的情况通知承租人后48小时内发出.在这种港口交付货物时,本租船合同和提单中的所有条款都将适用,并且船舶应和在原目的港卸货一样,收取相同的运费,但但当到替代港口的距离超过100海里时,在替代港口的交付的货物运费应按比例增加.

除非上述内容规定的义务有所不同外,承租人和所有人对由于罢工或停工而阻碍或影响货物的实际装卸所引起的后果,概不负责.

17.战争风险(航次战争险1993)

(1)为本条的目的,下列各词:

(a)"所有人"包括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第二船舶所有人,经理人或其他负责船舶经营管理的经营人,以及船长; (

b)"战争风险"包括由任何人,机构,恐怖分子或政治团体,或无论任何国家的政府所采取的任何战争(不论是实际战争还是战争威胁),战争行为,内战,敌对,革命,暴动,内乱,军事行动,埋设水雷(不论是实际的还是据报告的),海盗行为,恐怖行为,敌对行为或蓄意破坏,封锁(不论是针对所有船舶还是有选择地仅针对悬挂某些国家国旗或属于某所有权的船舶,或针对某类货物或其他任何事项).这种风险经船长和/或所有人合理判断,认为可能危及或者很可能危及或很可能变得危及船舶,船上货物,船员或船上的其他人员.

(2)如在船舶开始装货前的任何时候,经船长和/或所有人合理判断,发现运输合同或其任何部分的履行可能或很可能使船舶,船上开始装货前的任何时候,经船长和/或所有人合理判断,发现运输合同或其任何部分的履行可能或很可能使船舶,船上货物,船员或船上其他人员遭受战争风险的部分;但始终应满足本如本运输合同规定选择某一范围内的港口装货或卸货,并且在承租人指定的港口,船舶,船上货物,船员或船上其他人员可能或很可能遭受战争风险,所有人首先应要求承租人在该可供装货或卸货的港口范围内在重新指定安全港口.如果承租人未能在收到这种要求的通知之时起48小时内指定安全港口,可能只有解除本运输合同.

(3)如在装货开始后或在卸货完毕前航次的任何阶段,经船长和/或所有人合理判断,发现船舶,船上货物(或其任何部分),船员或船上其他人员(或其任何一人或多人)可能或很可能遭受战争风险,则不能要求所有人继续为本航次装货,或者签发到达任何港口或地点的提单,或者开始履行或继续履行本航次或航次的任何部分,或者驶过任何运河或水道,或者驶往或停留在无论任何港口或地点.如果发现的确如此,所有人可以发出通知要求承租人指定一个用来卸下货物或其任何部分的安全港口,并且如果在收到这种通知之时起48小时内,承租人未能指定这样的港口,所有人可以在其选定的任何安全港口(包括装货港)卸下货物,视为完全履行了本运输合同.所有人对这种卸货引起的额外费用有权从承租人处得到补偿,并且如果是在装货港以外的任何港口卸货,还有权收取全额运费,如同货物已运抵了卸货港,如果多出的距离超过了100海里,收取的附加运费占合同约定运费的百分比应相当于多出距离正常和习惯航线距离的百分比,所有人因这种费用和运费可以对货物行使留置权.

(4)如在装货开始后航次的任何阶段,经船长和/或所有人合理判断,发现在为完成合同航次而正常和习惯使用的航线的任何部分(包括任何运河和水道),船舶,船上货物,船员或船上其他人员可能或很可能遭受战争风险,并且还有一条可到卸货港但距离较远的航线,所有人则应通知承租人采用该航线.在这种情况下,所有人应有权收取占合同约定运费百分比相当于多出距离占正常和习惯航线距离百分比的附加费用.

(5)船舶可以自由:

(a)服从船舶航行时所悬国旗的国家政府,或所有人遵守其法律的其他任何有这种要求的政府,或任何有权强迫服从其命令或指示的机构或团体所发出的所有有关离港,到港,航线,护航,挂港,停航,目的港,卸货或其它任何方面的命令,指示,建议或意见.

(b)服从任何战争险保险人有权根据战争险保险条款发出的命令,指示或建议.

(c)服从联合国安理会所作任何决议,欧共体所作任何指示的规定,其他任何超国家机构有权发出和作出的有效命令,以及服从旨在使所有人所遵守的法律得以强制实施国内法,并遵守那些负责强制实施的人所发出的命令和指示.

(d)在其他任何港口卸下因走私被没收而被可能使船舶承担责任的任何货物或其部分.

(e)为更换船员或其任何部分,或船上其他人员而挂靠其他任何港口;当有理由相信他们可能受到拘留,关押或其他制裁.

(f)如根据本条规定,所有人尚未将货物装船或已将货物卸离,可为所有人自己的利益装载其他货物并将其运送到其他任何港口,不论此港口近于或远于原港口,或是与一般或习惯航线方向相反.

(6)如为遵守本条(2)至(5)款规定而采取或未采取任何行动,这种行动不应视为绕航,而应作为运输合同的适当履行.

18.普通冰冻条款

(a)当船舶准备从上一港口开航时,或在航程中的任何时候,或在船舶抵达时,因冰冻而不能进入装货港,或者,在船舶抵港后发生冰冻,船长可以因担心船舶被冰冻而决定不装运货物离港,本租船合同因此失效. (b)如在装货过程中,船长因担心船舶被冻结而认为离港更有利时,他可以决定在运已装船的货物离港,并可为所有人的利益将船舶驶往任何其他港口揽载货物运至包括卸货港在内的任何其他港口:根据本租船合同已装船的任何部分货物,在不因此增加承租人额外费用的条件下,由所有人转运至目的港并承担费用,但运费仍应支付,此运费按交付的货物数量计付(若为整笔运费,则按比例计付),所有其他条件按本租船合同.

(c)如装货港不只一个,并且其中一个或数个因冰冻而关闭,船长或所有人可选择在不冻港装载部分货物,并按(b)款规定,为其自身利益而在其他地点揽载货物,或者,当承租人不同意在不冻港装满货物时宣布本租船合同失效.

卸货港

(a)如船舶因冰冻而不能抵达卸货港,承租人可选择使船舶等候至恢复通航,并支付滞期费,或指示船舶驶往一安全并能立即驶入并安全卸货而没有因冰冻而滞留风险的港口.这种指示应在船长或所有人向承租人发出船舶不能抵达目的港通知后48小时内作出.

(b)如在卸货期间,船长担心船舶被冻结而认为离港更为有利时,他可以决定载运船上货物离港,并驶往能驶入并能安全卸货的最近港口.

(c)在此种港口交货时,提单上的所有条件均应适用,船舶应按其在原目的港卸货一样,收取相同运费,但如到替代港口的距离超过100海里,则在替代港口交付货物的运费应按比例增加.

19.法律和仲裁

(a)本租船合同应受英国法律约束并按照英国法律进行解释.任何因本租船合同引起的争议应按照19xx年和19xx年仲裁法或任何对其进行的法律修正或因其效力期间届满而重新颁布的法律,在伦敦提交仲裁解决.如果当事各方不能协议选定一名独任仲裁员,每一方当事人应各自指定一名仲裁员,双方分别指定的仲裁员再共同指定第三名仲裁员,三名仲裁员组成的仲裁作出的决定或三人中任何两人作出的决定,构成终局裁决.当一方当事人得知另一方当事人的仲裁员已书面指定时,该方当事人应在14天内指定本方的仲裁员,如果不能指定,则单方指定的这名仲裁员所做裁决将是终局裁决. 对于任何一方请求的总额未超出第25栏规定数额的争议,仲裁应按照伦敦海事仲裁协会的小数额索赔程序进行.

(b)本租船合同应受美国法典第9篇和美国海商法约束,并按照该法典和法律进行解释.如因本租船合同,引起任何争议,争议事项应在纽约交由三人裁决.其中每方当事人各自指定一名,再由选定的这两名共同指定第三名;他们作出的决定或他们当中任何两人作出的决定将成为终局裁决,并且为执行任何裁决的目的,本协议可能成为法院的一项依据.仲裁的各项程序应按照海事仲裁员协会的规则进行. 对于任何一方请求的总额未超出第25栏规定数额争议,仲裁应按照海事仲裁员协会的简易仲裁程序进行.

(c)因本租船合同引起的任何争议应提交到第25栏中列明的地点,按当地适用的程序进行仲裁.第25栏所列地点的法律约束本租船合同.

(d)如果第一部分的第25栏内未提供数额,这项规定无效,但本条其他规定完全有效并且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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