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郭文义录音证据的质证意见
我方就北京市 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的郭文义诉我方劳动争议一案中郭文义提供的录音证据做如下答辩:
1、郭文义曾多次到我公司找人证明其曾在我公司上班,此点我方也多次声明,郭文义确实曾在我公司上班,我公司亦与其签订了劳动合同。而在郭文义提供的录音证据材料中所谈话题均未涉及此点或就此点提出相反意见和证据,因此,我公司认为郭文义所说我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一说与事实不符。
2、郭文义在我公司工作期间内,多次返家,始终没有达到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在其提供的录音证据中,郭本人在与黄新付等人的对话中多次提到其曾在我公司“吊吊拉拉的干”,也是其在我公司工作状态的一个真实写照,因此,我方认为其不享受年休假。
3、郭文义一直强调其在20xx年3月至20xx年9月与我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但根据我方调查,郭文义在20xx年2月底就去了其兄郭文金处上班,并受郭文金的管理,离开的时候仅同我公司口头打了招呼,但没有办理手续,后我方依据公司的考勤制度第十条规定:“员工及雇用人员……无故长时间未到岗达一周者,公司有权解除其劳动合同”,解除了与郭文义的劳动合同,因此20xx年4月13日以后,郭文义本人已经与我方无劳动关系,在郭文义提供的录音证据中,我方的工作人员多次就此问题向郭本人进行详尽解释,但郭对这一基本事实却始终不予认同。
4、我公司是原有国企改制单位,在改制之前就建立了完善的管
理体制和劳动纪律,依照我公司的规定,季节性临时雇用人员(以下简称“雇用人员”)来到我公司后,应填写招用登记表,领导签字同意后,签订劳动合同,并办理保险手续后方可入场,由车间主任为其考勤计件,并按月上报给公司财务部门为其核发工资。雇用人员离开的时候,公司会要求其填写一份离职登记表,经领导同意后,办理各项手续,并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充分考虑到雇用人员具有很强流动性的问题,因此每当有雇用人员返回时,如果上一份合同仍有继续履行的可能时,公司会在其他手续齐全的情况下沿用其在之前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因此郭文义虽然在职期间多次离开,但其的劳动合同却一直沿用至20xx年2月26日其到郭文金处工作时,其走后我方依据公司的规章制度解除了与其的劳动合同。
综上所述,请宣武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驳回申诉人对答辩人的申诉请求。
此致
北京市 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答辩人:新奥设公司
委托代理人:
年月日
第二篇:证据质证技巧
证据质证技巧
质证是指在庭审过程中,由一方出示证据,并说明证据来源及证明内容,而由对方就证据本身及证明内容进行辨认、质疑、反驳的一项诉讼活动。在质证过程中,法官可就相关证据询问当事人,有些地方法院还允许当事双方相互询问。 《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证据有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等七种。法谚曰:证据是诉讼之王。司法裁判通过证据来认定相关事实,而不问案件的客观情况,证据是否充分、证据链是否完备直接影响裁判结果。
一、基本质证技巧
按照学理上的通常理解,证据应当具备三性(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才能作为有效的证据,起到证明案件事实的作用。因此,质证活动应围绕证据的三性展开。
1、只认可真实的证明材料
可以否认一切对自己不利的复印件、传真件等书证;可以否认利害关系人(如存在合作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出具的证据;对于有疑议的证据可以申请司法鉴定,以确认其真实性。
2、认可与案件存在逻辑关系的证明材料
所证明的内容必须与案件有关,否则是不会被采纳。司法实践中很多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虽然客观上与案件存在联系,但单一的证据很难被认定存在逻辑关系。如在合同纠纷中主张损失时,为将损失扩大化,当事人提交一些食宿#5@p、火车票等,这些损失即便发生,在法律上也难认定与违约行为存在因果关系。为此,直观上不存在联系的证据,可以与案件不存在关联性为由不予认可。
3、认可来源合法的证据
质证时可要求对方说明证据来源,对于违法取得的证据,其真实性本身存疑且违反法律规定,不予认可。
二、质证技巧的综合运用
质证是庭审的关键环节,而后面的法庭辩论不过是质证意见的补充而已。一个优秀的辩手不仅需要扎实的法律功底,而且要思维敏锐、思辩能力很强,同时还需具备一定的谋略(诉讼谋略可参见《诉讼36计》)。
1、准备充分:庭审前应全面熟悉案情,查找相关法律规定和案例,并预测对方可能出示的证据或提出的问题,作好应对预案。
2、做好开庭记录:在对方举证时,记录对方的举证意见和自己的辩解意见,这样自己发表意见时就会很从容。
3、证据的三性应综合运用,每份证据都可就其三性发表质证意见。
4、不要一概否认对方证据,这样会显得没有诚信和缺乏职业道德。双方都有的一些无关紧要的证据应当认可;而且对方证据和辩解意见有些还可以为我所用。
5、必要时采取相应法律措施:如申请证据保全、申请法院调查取证、提请司法鉴定。
6、遵守法庭秩序,不随意插话,注意用词,不搞人身攻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