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证意见书
证明焦点:
一、本质证意见所针对的本案争议焦点问题包括:
1、原被告感情破裂的事实;
2、婚生子张骜由原告直接抚养有利于其于成长问题;
3、住房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事实。
二、关于原被告感情确已破裂
主要证据及证明事实如下:
1、原告的三张相片、病历
(1)证据来源:原告提交的证据六
(2)证明事实: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殴打原告,致其右眼、腰部等部位受伤,20##年4月6日去医院诊断治疗。
2、(2012)庐民一初字第02311号民事判决书
(1)证据来源:原告提交的证据八
(2)证明事实:原被告离婚争议纠纷起始于20##年8月,截至到起诉之时,双方关系没有出现积极改善;被告自认工作很忙,回凤阳看望原告比较少,双方沟通机会少。
三、婚生子张骜由原告直接抚养的法律规定、证据及证明事实。
(一)法律及司法解释对离婚案件中子女抚养问题的规定
《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2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条规定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二)原告具备直接抚养的条件,并且有利于张骜成长
主要证据及事实如下:
1、安徽凤阳龙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
(1)证据来源:原告提交的证据七
(2)证明事实:原告具有工作,具有经济收入来源。
2、出生医院证明
(1)证据来源:原告提交的证据二
(2)证明事实:张骜出生日期为20##年7月24日,到起诉之时,不满2周岁。
3、安徽省预防接种证
(1)证据来源:原告提交的证据四
(2)证据事实:原告按期对张骜进行预防接种,照顾张骜生活。
四、住房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主要证据及证明是事实:
1、 结婚证
(1)证据来源:原告提交的证据一
(2)证明事实:原告与被告结婚登记日期为20##年01月01日
2、 个人账户信息
(1)证据来源:被告提供
(2)证明事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