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房、办公楼、场地租赁合同
甲方(出租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本着平等协商,互利互惠原则,就厂房、办公楼、场地租赁事宜签订本合同。
一、甲方按厂房、办公楼、场地现有状况租赁给乙方使用。
二、甲方厂房、办公楼、场地地址:鸭追岭西面
三、甲方厂房面积:甲方厂房、办公楼、场地面积2850㎡。
四、租赁期限:自20xx年7月1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计 年。
五、租金: 20xx年7月1日至 年 月 日每年租金人民币肆拾壹万零肆佰元整(¥410400.00元)。
六、交款方式:
1、租金交付按一季度为一个交付租金期,以现金支付或转帐,甲方收款后开具普通税务#5@p。
2、租金交付按一季度交壹次,此后,租金实行先交租金后使用的原则。于前一期租金满的前10天一次交清一季度的租金,以此类推。
七、租金不含相关税费,租赁所产生的所有相关税费属于乙方,均由乙方承担,属于甲方均由甲方承担。
八、乙方自己办理其工商、税务等各种经营手续,甲方配合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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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由甲方提供的资料。
九、用电用水:甲方厂房办公区已设有水电设施,甲方提供原有的30KW用电及原有的用水设施。如乙方需增减水电用量及由此增减用电线路、水管管路,重新安装变压器等用电用水设施所产生的费用均由乙方负责承担。
十、乙方租用甲方厂房、办公楼、场地进行经营活动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否则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自己负责。
十一、乙在生产过程中应做好安全管理工作。乙方承租期间,应爱护原有设施,经常对门窗及其它设施进行维修和保养,如有损坏应当及时修复,费用由乙方自理。如果乙方租赁期间发生火灾(注:经查实属乙方行为所引起的,乙方才承担赔偿责任。乙方以外的,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或有毒有害污染,给甲方的房屋及设施、财产物资造成损失,乙方要照价赔偿给甲方。
十二、乙方权利和义务
1、乙方租用期间对承租的厂房、办公楼、场地,乙方有管理经营权和使用权。租赁期内可由乙方按计划进行综合使用,由乙方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2、在租赁期内,乙方必须按合同规定的时间交付租金,如果乙方超过壹个月不交租金则视为违约,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3、乙方不能用甲方租赁的厂房、办公楼、场地作贷款抵押或为他人担保,因此造成的后果由乙方承担。
4、租赁期间乙方所有的债权、债务均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
5、合同期满时,应及时续签合同,同等情况,甲方应确保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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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的连续性。
6、乙方使用场地租赁终止后,所有建筑物(机器设备除外)及水电设施无偿的归甲方所有。
十三、甲方权利和义务
1、本合同签字之日起甲方必须将厂房、办公楼、场地交付给乙方使用。
2、甲方所有的债权、债务均由甲方承担与乙方无关。
3、承租前该土地原有的建筑垃圾由甲方清理,与乙方无关。
4、乙方承租期间,甲方不得无理干扰乙方的正常生产经营或者单方面终止合同,否则视为甲方违约。
5、甲方负责协调、解决乙方在承租期内租赁厂房、办公楼、场地的经营。
6、租赁期间,乙方所租赁的厂房、办公楼、场地不受甲方和村委会的机构和法定代表人的变动影响,本合同继续履行。
十四、违约责任
1、在租赁期间,如甲方不全面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的,或是甲方单方无理终止合同的,乙方有权向甲方要求支付违约金壹拾万元。由此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甲方还要赔偿乙方的经济损失,乙方还有权要求履行本合同至期满。
2、租赁期间,如乙方不按照向甲方交付租金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拖欠租金总额,按每天3‰计向甲方支付滞纳金。如乙方拖欠租金超过壹个月,或乙方单方终止合同,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出租场外,还有权要求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壹拾万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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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甲方租赁给乙方使用的厂房、办公楼、场地在合同未满时,如遇国家征用该土(以批文为准)或者政府的原因以及政策性变动的原因使租赁不能继续,甲方按乙方使用期限收取租金。国家征用该土地(以批文为准)或政府性变动所获得的各项经济补偿费,即土地补偿费、安置费和甲方投资兴建的厂房、办公楼、建筑设施其他设施补偿费属于甲方,归甲方所有。属乙方所增建的建筑物和附属设施及动产部分(如:设备、活动设施、办公设施、材料等)属乙方资产经济补偿归乙方所有。
十六、此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应及时友好协商解决,可另补充条款,补充条款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十七、此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各份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地址: 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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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厂房场地租赁合同
厂房场地租赁合同
出租方(甲方):宁波市鄞州钟公庙甬闽钢管租赁站
承租方(乙方):宁波市海曙正华废旧物资有限公司
本着平等,互惠的原则,经甲、乙方协商就乙方向甲方租赁厂房场地事宜达成意向协议。
一、厂房厂地座落:甲方将位于望春垃圾中转站后面钢管租赁站的钢结构简易厂房及场地承租给乙方使用,月租金10元每平方,合计面积3150平方,月租金31500元。
二、租赁期限为3年(自20xx年11月1日至20xx年10月30日止)。如该厂房场地国家集体还未征用,甲方能继续使用,且乙方愿意继续承租,届时双方协商。
三、租金及付款方式:租金每季度付一次,先付后租,如不按时交纳租金每日按欠费的0.3%计算违约金。如该场地集体(村里)要求调整价格,甲方出相应调整。
四、甲方提供现有的电源电表,水源水表,公共厕所等。乙方生产生活用电、用水设施自行解决,并按各自所装分表按月、按规、按实际缴纳给甲方,甲方按总表损失作相补差。
五、租赁期间乙方不得擅自对所承租范围的设施开窗开门,挖墙打洞,损坏已安装好的一切设施,如确需要改换情况下,必须经甲方同意后乙方方可进行。承租范围外的一切场地设施都是甲方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同时,维护好所有设施,切实做好防盗防火安全。如由乙方使用不当发生意外应承担全部责任及经济赔偿。
六、租赁期间,乙方不得利用甲方场地进行非法活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如发现甲方有权通知乙方中止合同,收回厂房场城,同时乙方不得将房屋场地转租或转让给第三方。
七、租赁期间,如一方无原则的情况下擅自提出不合理要求或解除合同,应承担三个月的租金赔偿及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如遇国家或集体需要征用该厂房场地,乙方应无条件终止本合同并及时搬迁,甲方不承担任何经济损失。
八、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共同协商解决或做出相应的补充,补充内容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如合同执行出现严重纠纷,且协商不成,受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管辖。
十、本合同一式两份。出租方,承租方各执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