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反担保合同(存货)民生

时间:2024.4.20

合同编号                        

抵 押 反 担 保 合 同

抵 押 人:                                (甲  方)

抵押权人:    辽宁国融担保有限公司        (乙  方)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提示:合同各方在签订本合同之前,请务必仔细阅读本合同全部条款,如有不明之处请及时咨询,乙方将积极解答。本合同文本一经签署即视为合同各方同意本合同全部条款,并对有关权利义务和/或责任限制、免除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充分的理解。


抵押反担保合同

抵 押 人:                                        (以下简称“甲方”)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抵押权人:     辽宁国融担保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地      址: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路15号17层  

法定代表人:     王 晶      

鉴于:

1、      (以下简称“债务人”)与                               (以下简称“债权人”)签订了合同号为                       的《                     》(以下简称“主合同”)。

2、乙方与债权人签订了合同号为             的《                   》(以下简称“保证合同”)。

3、乙方同债务人签订了合同号为                     的《委托担保合同》。

    为确保乙方保证担保的安全,甲方向乙方提供抵押反担保。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依照我国《合同法》、《担保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章   释义

第一条  除非另有定义或上下文另有要求,本合同中的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第二条  在本合同中,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相关词句应作如下解释:

(一)凡提及“人”时,亦包括任何自然人、公司、合伙组织、合资企业、社团、或其他法人团体及任何政府部门或机构;

(二)凡提及“登记”时,应包括所有的签署、登记、批准、备案、标注、核定、通知等行为;

(三)凡提及任一“文件”(包括本合同在内)时,均应包括其任何的修订、补充、替换或更新,但违反本合同所作的任何修订、补充、替换或更新则不包括在内。

第二章   抵押反担保

第三条  甲方同意将抵押物抵押给乙方,作为债务人全额清偿所有被反担保债务的担保。

第四条  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具体列示于合同所附的抵押物清单中,其基本情况为:

抵押物名称:                           

标示抵押物的权利凭证编号:             

抵押物状况:                           

抵押价值(大写):                  ,抵押率≤   %。

第五条  甲方应在以下范围内履行偿付责任:

(一)被反担保债务规定的范围;

(二)乙方承担保证责任后至甲方实际承担反担保责任期间由乙方垫付资金所造成的乙方利息损失(按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算)及其他所有经济损失;

(三)合法的便于实现乙方抵押权利而形成的花费、成本和开支(包括但不限于乙方行使追偿权及处置抵押物产生的法院或仲裁机构费用、律师费用、执行费用、评估费用、鉴定费用、拍卖费用、登记费用、过户费用、保管费用、手续费及相关人员的差旅费等);

(四)乙方根据所有生效的协议、合同及可以适用的法律法规而有权向甲方收取的全部花费和开支。

第三章   反担保的完善

第六条  甲方应于本合同签署后立即(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超过5天或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法定期限):

(一)就本合同项下设定的抵押向任何人和机关(包括但不限于抵押权利的所有权人或授权人、票据的出票人、票据承兑人、债券发出人、单据签发人、证券登记机关、股东名册的保存机关、商标权管理机关、专利权管理机关、著作权管理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证机关)办理任何必须的登记;

(二)除(一)规定之外,根据实际需要到任何有权对本合同项下的抵押进行登记的机关办理所有的登记手续,以完善及保护乙方就抵押物所享有的权利;

第七条  甲方应于本合同(包括抵押物清单)做出任何修改后的5天或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法定期限内:

(一)就本合同(修改)项下设定的抵押向任何人和机关(包括但不限于抵押权利的所有权人或授权人、票据的出票人、票据承兑人、债券发出人、单据签发人、证券登记机关、股东名册的保存机关、商标权管理机关、专利权管理机关、著作权管理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证机关)办理任何必须的变更登记;

(二)除(一)规定之外,根据实际需要到任何有权对本合同(修改)项下的抵押进行登记的机关办理所有的登记变更手续,以完善及保护乙方就抵押物所享有的权利;

第八条  办理第六条和第七条所述所有登记手续或其他为完善或保护依据本合同设置的抵押而办理的登记手续所须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评估费、鉴定费、登记费、变更登记费、取消登记费等)由甲方承担。

第九条  乙方应当采取所有合适及必要的行动以协助甲方完成抵押的完善及修改的登记所须的所有相关手续。

第十条  除非任何适用法律或法规另行要求,抵押物及一切有关抵押物权属的证明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所有权证明、抵押登记证以及任何其他标明抵押的权属证明,或乙方认为必需的证明和文件应不迟于           日前移交由乙方保管,乙方有权根据本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验收。

第四章   抵押权

第十一条  本合同设置的抵押反担保权利应于以下情况发生时立即由乙方行使。乙方在享有可以适用法律项下的所有权利之外,有权(甲方不可撤销地同意及承认该权利)采取第十二条中所列的任何一项或多项行动(并不论该款所提顺序的先后),以达到使甲方承担抵押偿付责任的效果。

(一)乙方根据保证合同向债权人承担了担保责任并向债务人追偿后,债务人未能按时、足额偿还被反担保债务的;

(二)主合同无效或被解除,债务人拒不承担赔偿或补偿责任,导致乙方向债权人承担了保证责任,在乙方向债务人追偿后,债务人未能按时、足额偿还被反担保债务的;

(三)法律法规及任何对乙方行使权利构成支持的合同、协议规定乙方有权行使抵押权的任何其他事件发生的。

第十二条  第十一条中提及的行动包括但不限于:

(一)把抵押物折价和/或以拍卖或变卖抵押物所获得收入优先受偿;

(二)委托有关机构拍卖抵押物;

(三)如抵押物被政府征用或因任何原因而灭失或损坏,要求甲方以其获得的补偿金、赔偿金作为抵押物或提前向乙方履行抵押偿付责任或以该补偿金、赔偿金向有关部门提存;

(四)为了出售抵押物而为抵押物购买保险、修理、改善、替换、使用和开发抵押物并就该项行为申请任何的登记。

第十三条  乙方有权收取抵押物所生的自然或法定孳息和/或行使该抵押物(权利)所包含、衍生、附属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持有人的权利、公司股东权利、知识产权所有人权利),甲方应采取一切措施便于乙方行使该权利,使乙方行使该权利就如同甲方行使该权利一样。

第十四条  乙方行使抵押权后,其优先受偿所得款项超过抵押偿付责任的部分归甲方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但是如果乙方基于任何的法律、协议、合同的规定仍有权要求甲方支付任何款项,则超过抵押偿付责任的款项应优先用于偿付该所欠乙方的款项。

第十五条  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责任和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不应因以下各项情况的发生而解除或受损,除非该情况的发生符合法律的规定或事前取得乙方的同意:

(一)任何主合同、保证合同、本合同或其他任何文件或者与任何该等文件有关的任何担保的任何无效、效力解除、不可执行或其他缺陷;

(二)对任何主合同、保证合同、本合同或其他任何文件或者与任何该等文件有关的任何担保的任何修改、变更或转让;

(三)甲方或任何其他人清算、解散、改制、改组、受法律限制、无还债能力、缺乏公司权力或授权、改变结构或法人地位或失去法人地位;

(四)甲方和乙方的经营状况、财产、资本结构或组成上发生的任何改变或任何合并、联合、分立事项;

(五)在甲方发生任何解散、破产或清算事项中,乙方在证明其索赔要求或主张权利时有任何全部或部分的遗漏;

(六)任何意义下的不可抗力和/或情势变更;

(七)如果没有本款将可能减轻或解除甲方在本合同项下责任的其他任何事件、规定、作为或不作为。

第五章   陈述与承诺

第十六条  甲方向乙方陈述如下:

(一)甲方具有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必须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甲方自愿提供抵押反担保,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是真实的;

(三)甲方有权抵押抵押物,且不会受到任何限制;

(四)甲方是抵押物唯一合法、受益的所有权人和使用人,并且不存在与抵押物权利有关的争议;

(五)有关由甲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所有授权和批准均已获得且全面有效;

(六)甲方签署本合同及甲乙双方执行本合同没有违反、也不会违反下述各项规定:

(1)任何适用的法律,

(2)任何有关授权,

(3)任何甲方是一方当事人的协议、合同或安排,

(4)甲方股东协议、合资合同、章程等结构与组织性文件的任何条款;

(七)在本合同签署日之前不存在对抵押物的任何抵押、抵押、留置或其他担保权益;

(八)就甲方所知,任何法院、仲裁机构或政府机关没有针对甲方的已提起或未提起的诉讼或索赔,该诉讼或索赔将影响甲方的财务状况或甲方履行本合同的能力;

(九)向乙方提供的有关本合同和抵押物的文件和所有其他资料在所有方面均是真实、完整和正确的;

(十)甲方向乙方保证其陈述事项于本合同的签署日在所有方面都是真实和正确的,并且,没有忽略任何须陈述的对甲乙双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将构成不利影响的事项。

第十七条  甲方向乙方承诺:

(一)如果已发生或可能发生抵押物任何部分的任何损失或任何损害从而可能导致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情况,甲方应在该情况发生之日起或接到乙方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采取增加新的与减少价值相当的抵押物、提供其他保证(包括但不限于新的抵押、抵押、第三方保证、保证金)等措施,或根据乙方的要求提前承担抵押偿付责任;

(二)向乙方提供有关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的所有权的真实有效的资料;

(三)在抵押物或乙方的抵押权利受到或可能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侵害时,甲方有义务及时通知乙方并协助乙方使抵押物或乙方的抵押权利免受侵害;

(四)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甲方发生转股、改组、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合资、合作、联营、承包、租赁、经营范围和注册资本变更、重大资产转让等,应提前30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乙方;

(五)如甲方停业、歇业、被宣告破产、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财务状况恶化、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或诉讼(仲裁)案件、主要财产被采取强制措施,则应在发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在此情况下,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其他的担保或要求甲方提前承担抵押偿付责任;

(六)甲方应严格遵守其与其他当事人签署的合同,在本合同期间内防止任何其他担保权益的设置。如果任何第三方意图在抵押物上执行任何其他担保权益,甲方应立刻通知乙方;

(七)甲方没有亦不进行任何有可能使抵押物和/或乙方受到损失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亦不设置任何障碍限制乙方行使抵押权。

第十八条  甲方在此承诺,除非获得乙方事先的书面同意并遵守了该等同意所附带的任何条件,否则在本合同的有效期间,下列行为将属无效,甲方亦不会从事下列行为:

(一)出租、出让、转让、调换、赠与或者以其他方式处置抵押物,将抵押物用以偿还其他债务;

(二)对抵押物或在抵押物上设置、同意设置或允许存在任何性质的任何抵押、抵押、留置或其他担保权益(不论其优先地位如何);

(三)在抵押物余额部分上设定以任何第三方为受益人的新抵押;

(四)采取乙方合理认为可能有损于乙方在本合同项下权益的其他任何行动。

第六章   提前到期

第十九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均有权提前行使抵押权,要求甲方承担抵押偿付责任,甲方不得以任何协议、合同未到期为由行使抗辩权,(无论该抗辩权是由法律还是由生效的协议、合同所赋予)。

(一)按主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规定主合同提前到期的;

(二)债务人未全部履行《委托担保合同》约定之义务的;

(三)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五章之规定的;

(四)乙方合理认为的甲方发生危及、损害或可能危及、损害乙方权益的其他任何事件。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未全部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均构成违约,应按法律及本合同的规定对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一条  如甲方未全部履行本合同的任何义务,则乙方有权终止为债务人提供融资担保,并要求债权人停止融资和提前收回融资,在征得债权人同意后,解除乙方的保证义务,此外,乙方还有权要求甲方:

(一)继续履行上述义务并赔偿乙方损失;

(二)提前履行抵押偿付责任;

(三)按违约金额的1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二条  如甲方未全部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乙方有权通过新闻媒体或其他途径披露或公告,且乙方不承担因该种做法给甲方的名誉权带来的负面影响所可能导致的任何责任。

第八章   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在本合同的履行过程中,乙方未行使或未及时行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不应视为放弃该权利,亦不影响乙方行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其他任何权利。

第二十四条  在任何情况下或出于任何原因,乙方均不应对抵押物的损失、损害或贬值承担责任,除非该等损失、损害或贬值由乙方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所引起。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独立于主合同和保证合同,主合同和保证合同,由于任何原因无效,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本合同仍然有效。

第二十六条  甲方保证本合同中提供的地址和联系方式如有变更,将书面通知乙方,乙方按照甲方在本合同中提供的地址或联系方式发出的任何函件,视为甲方已收到,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第二十七条  对本合同任何内容的任何修订均须经双方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做出,并须经双方签署。

第二十八条  除在本合同中另有规定,否则任何一方在本合同生效后均不得擅自解除本合同,如须解除本合同,须经双方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做出,并须经双方签署。

第二十九条  本合同的任何附件、修改或补充均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致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条    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争议,应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须向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一条  本合同在下列条件全部成就时开始生效并一直保持效力至所有抵押偿付责任全部履行或解除之时终止。

(一)甲方为法人时,甲方加盖公章。

(二)甲方为自然人时,甲方签字。

(三)乙方加盖公章。

(四)抵押物和/或其权利凭证交付乙方。

(五)如须进行抵押登记,则完成登记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甲方     份、乙方     份、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三条  本合同附件包括:

(一)  抵押物清单(附后)

(二)                                

(此页无正文)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

签约时间:    


 


第二篇:抵押反担保合同


抵押反担保合同

合同编号:

抵押权人(甲方):_______住所(地址):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抵押人(乙方):________ 住所(地址):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借款方(丙方):________ 住所(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声明:乙丙双方已阅读本合同所有条款。应乙丙双方要求,甲方已经就本合同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乙丙双方对本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 根据借款方(丙方) 与贷款方 银行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__日签订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称主合同,合同编号: )以及甲方与贷款方签订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称保证合同)和甲方与丙方签订的《委托保证合同》(合同编号: ),甲方就主合同项下的债务为丙方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经丙方要求,乙方愿意就保证合同项下的全部款项以其享有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的财产向甲方提供抵押,为丙方进行反担保。甲、乙、丙三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协商一致,约定如下条款:

一、乙方以“抵押物清单”(附后)所列之财产设定抵押,抵押财产评估作价 万元。

二、乙方抵押期限自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期届满后两年止。

三、乙方保证抵押物为其合法所有(或依法享有处分权或经营管理权)的无权属争议的财产。

四、乙方应负责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承担抵押登记费用,保证抵押的合法性。乙方在本合同签定之日将抵押物权属证明文件交给甲方,抵押期间该抵押物由乙方保管。

五、抵押反担保范围:担保金额(大写)人民币_____________万元及利息、借款方应支付贷款方的违约金或罚息、保证人代偿的本金及利息、违约金以及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强制执行费、抵押物处置费等)。

六、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及保证合同,主合同及保证合同无效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因主合同及保证合同无效所产生的后果由乙方承担。

七、本合同项下有关的评估、保险、鉴定、登记、保管、公证等费用均由乙方和丙方承担。

八、主合同期限届满,丙方未能清偿债务,甲方代丙方履行还款义务后,甲方有权以法定的方式处置抵押物并从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实现抵押权。

九、抵押期间,乙方有义务妥善保管抵押物,保持抵押物完好无损,并随时接受甲方的检查。

十、乙方应办理抵押物在抵押期间的财产保险,并自愿将甲方作为财产保险的唯一受益人。

十一、抵押期间,抵押物如发生投保范围内的损失,或者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抵押物价值减少,保险赔偿金或损害赔偿金应视为抵押财产,由乙方存入甲方指定的账户,抵押期间乙方不得动用。

十二、抵押期间,抵押物造成环境污染或其他损害,应由乙方独立承担责任。

十三、抵押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赠与、迁移、出租、转让、再抵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本合同项下抵押物。

十四、抵押期间,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存入甲方指定的账户,抵押期间乙方不得动用。

十五、为确保抵押物的真实性、合法性,乙方承诺:

1、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抵押物无权属争议;

2、未向他人设置抵押、典当、转让、赠与或以其它任何方式处分过;

3、抵押物无被查封、扣押、受追索的情况;

4、抵押物无第三人主张权利或提出异议。

十六、在抵押期间,乙方发生合并、分立、变更、撤销、破产、法定代表人变更等情况,其合并、分立、变更后的法人或其它组织仍继续承担或连带承担本合同项下的反担保责任。 十七、违约责任:

(一)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若擅自处分抵押物的,其行为无效。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恢复抵押物原状,且乙方应按甲方为丙方提供的担保额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乙方应按甲方为丙方提供担保额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还应进行损害赔偿:

1、抵押物存在权属争议;

2、已向他人设置抵押、典当、转让、赠与或以其它任何方式处置抵押物;

3、抵押物有被查封、扣押、受追索的情况;

4、有第三人对抵押物主张权利或提出异议;

5、有擅自转让、隐匿抵押物的行为。

十八、乙方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提前三十日通知甲方:

1、法定代表人更换、改变住所或经营场所、减少注册资金等; 2、因承包、租赁、联营、股份制改造、分立、被兼并(合并)、对外投资及其它原因而改变经营方式或组织形式等。 十九、乙方被其他债权人诉诸法律等情况发生时,应在情况发生后二日内将情况通知甲方。

二十、抵押期间,乙方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甲方有权提前依法处分抵押物实现抵押权:

1、乙方被宣告破产或被解散;

2、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义务或发生其他严重违约行为;

3、主合同履行期间丙方被宣告破产、被解散、擅自变更企业体制致使甲方所担保的款项落空、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程序、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或缺乏偿债诚意的行为等情况。

二十一、甲方依法处分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下列顺序分配:

1、支付抵押物的保管费用、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及甲方代丙方偿还贷款所发生的费用;

2、贷款方本息损失及甲方的代偿损失;

3、甲方收取丙方逾期本息5%的违约金;

4、甲方代贷款方收取贷款方和借款方所约定的违约金;

5、补偿上述款项后,剩余部份返还乙方。

二十二、其他约定事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三、本合同经甲、乙、丙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抵押物依法应进行抵押登记的,本合同在“抵押物清单”中的抵押物依法办理登记之日起生效。

二十四、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乙方、丙方各执一份,登记机关执一份。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丙方: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年 月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相关规定:

第三十三条 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 第三十四条 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二)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三)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四)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五)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六)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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