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持股协议
甲方(委托人):
身份证号: 电话:
住址:
乙方(受托人):
身份证号: 电话:
住址:
鉴于:
1、乙方是北京金芙蓉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登记股东;
2、乙方所持公司股权的实际出资人为甲方;
3、乙方系受甲方委托为甲方利益代甲方持有公司股权;
基于上述情况,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如下:
1、股权代持关系
乙方于 年 月 日出资 向 购买北京金芙蓉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00%股权,并将该部分登记在乙方名下;乙方收购该部分股权的资金系甲方所有,乙方系接受甲方委托为甲方利益收购并无偿代持该部分股权;乙方所持公司股权所对应的股东权利、收益及责任全部归属于甲方,乙方对该部分股权不享有任何权益,也不承担任何责任。
2、股东权利的行使
乙方应根据甲方的指示,在公司相关会议上发表意见或签署相关
文件。
未经甲方授权或认可,乙方不得签署任何与公司有关的文件。
3、股权转让
在任何时候,乙方应当按照甲方的指示将其名下公司股权无偿转让给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方;乙方应当配合甲方或甲方指定的股权受让方完成该股权转让,并签署其他任何必要的书面文件;因该股权转让所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4、通知义务
乙方在发生如下情形时,应及时通知甲方,并配合甲方任何采取措施,避免甲方对公司股权的实际权益受到损害:
A、乙方可能被他人要求偿还债务;
B、乙方可能发生离婚、分家析产等导致乙方名下资产分割的情
形;
C、乙方牵涉诉讼、仲裁等情形,并可能被判承担责任;
D、乙方可能被法院或其他政府权力机构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E、其他可能导致乙方丧失其名下公司股权或公司股权被强制执
行的情形。
5、其他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本协议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页。】
甲方: 乙方:
(签字) (签字) 20xx年【】月【】日 20xx年【】月【】日
第二篇:《委托持股协议书》
委托持股协议书
委托人(甲方): 身份证号:
受托人(乙方): 身份证号:
鉴于:
甲方以其持有的 公司 %的股份委托给乙方持有。 为明确各自权利义务,甲乙双方签订委托持股协议如下:
第一条 本次委托持股的标的
1.1 本次委托持股标的为甲方在 公司中占公司总股本的 %,对应公司出资 元。
1.2 甲方通过增资、送配股等形式新增的股份视为标的股权,依照本协议的约定权属甲方但仍登记在乙方名下,一并由乙方委托持股。
第二条 本次委托持股的期限
2.1 本次委托持股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双方协商解除或者甲方转让标的股权之日止。
第三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3.1 甲方作为标的股权的实际拥有者,以标的股权为限,根据 公司章程规定享受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包括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依法享有所有者权益、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权利,以及表决权、查账权、知情权、参与权等法律和章程赋予的全部权利。
3.2 在委托持股期间,获得因标的股权而产生的收益,包括现金分红、送配股等,由甲方按实缴的出资比例享有。
3.3如 公司发生增资扩股之情形,甲方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增资扩股。甲方需在该等权利行使期限届满5日前,以书面指示的形式通知乙方,乙方根据该书面指示办理相应的手续。逾期未通知的,则视为甲方放弃该等权利。
乙方因执行甲方的书面指示或者为实现甲方的权利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需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需缴纳的税费等,由甲方承担。
第四条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4.1 在委托持股期间,乙方作为标的股权形式上的拥有者,以乙方的名义在
工商股东登记中具名。乙方作为公司的登记股东,有权依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行使股东权利,但乙方行使股东权利时受本协议内容的限制。
4.2 在委托持股期间,乙方代甲方收取标的股权产生的收益,应转交给甲方。
若收益为现金分红的,则乙方应当在收到该等收益后 个工作日内,采用 银行转账的方式将其转交给甲方。
甲方指定账户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4.3若乙方为甲方垫付了相关费用的,乙方有权从标的股权获得的分红中扣
除,直至垫付费用全部结清为止。
4.4 在委托持股期间,乙方应保证所委托持股股权权属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处置标的股权,包括但不限于转让、赠与、放
弃或在该等股权上设定质押等。
4.5委托期间,乙方有权收取委托手续费 元,支付方式
为 ,付款方式为银行转账。
乙方指定账户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甲方没有按期支付手续费的,乙方有权拒绝履行本合同义务。
4.6 若因乙方的原因,如债务纠纷等,造成标的股权被查封的,乙方应提供
其他任何财产向法院、仲裁机构或其他机构申请解封。
4.7 乙方违反本协议或不适当履行受托义务,或因乙方原因和责任,给甲方
的股权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按上一年会计年度公司每股净资产的 倍计,对
甲方进行赔偿。有股权转让成交记录,且成交价高于本条净资产的 倍数的,
以成交价的 倍作为赔偿金。
4.8 乙方应当依照诚实信用的原则适当履行受托义务,并接受甲方的监督。
4.9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以单方增资的形式稀释或部分稀释乙方实际所持的股权比例。
第五条 标的股权的转让
5.1 在委托持股期间,甲方依据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可转让标的股权。甲方转让股权的,应当书面通知乙方,通知中应写明转让的时间、转让的价格、转让的股份数并提供股权受让方的相关资料。
乙方在接到书面通知之后,应当依照通知的内容办理相关手续。
若乙方为甲方代收股权转让款的,乙方应在收到受让方支付的股权转让款后3个工作日内将股权转让款以本协议第四条第二款约定的方式转交给甲方,但乙方不对受让股东的履行能力承担任何责任,由此带来的风险由甲方承担。
5.2 因标的股权转让而产生的所有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六条 保密
6.1 除根据法律法规披露外,未经对方同意,协议双方均不得向第三方透露有关本协议的任何内容。若因违反本条款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违约一方应当予以赔偿。
第七条 协议的生效与解除
7.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7.2 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甲方可解除与乙方的委托持股协议并可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使甲方成为公司的登记股东。
7.3 甲方和乙方可以随时解除本委托协议,但须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本协议终止之后,乙方必须履行必要的程序使目标股权恢复至甲方或者甲方指定的第三人名下。
7.4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以合理价格向乙方或第三方转让对公司的出资的,本合同书因该《转让出资协议》的生效而终止。
第八条 争议解决
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处理。
第九条 协议生效及份数
9.1 本协议自双方签署后生效。
9.2 本协议一式贰份,双方各执一份。
委托方: 受托方: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