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代持协议书
实际出资人(甲方):
身份证号:【 】 名义股东 (乙方):
身份证号:【 】
鉴于,甲方系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股份的实际出资人,现甲方欲将其中 %股份委托给乙方 代为持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双方就本协议股份代持的有关事宜,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股份代持关系的界定
1.1 为明确代持股份的所有权,甲、乙双方通过本协议确认,代持股份实际由甲方所有并实际出资,以乙方名义在工商管理部分登记注册。
1.2 乙方以自己的名义,代理甲方对外持有股份,并依据甲方意愿对外行使股东权利,并由甲方实际享受股权收益。
1.3 根据本协议,甲方委托乙方并以乙方名义代为行使的股东权利包括:在股东名册上具名;按照甲方意愿,参与公司股东会并依据甲方意愿行使表决权利;代理甲方行使公司法、公司章程项下的其他股东权利;代领或代付相关利润款项、投资款项;对外以股东名义签署相关法律文件。
1.4 股份代持关系,可以理解为隐名股东、隐名代理等类似法律概念,但均需遵照最高人民法院《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相关规定。
二、代持股份
2.1 代持股份:甲方将其拥有的公司%的股权,计出资金额 万元人民币( 公司注册资本金为 万元),通过本协议作为“代持股份”。
2.2 代持股份将通过工商变更登记程序,登记至乙方名下,并委托乙方以自己名义对外代为持有。
2.3 甲方作为实际出资人,在设立了实际出资。乙方作为名义股东,仅为代持目的,在工商变更登记时不再支付相关股权转让款。
2.4 乙方应根据本协议的委托目的,按照甲方的意愿代持股份,未有甲方指令,乙方不得将其名义下的代持股份进行转让、质押以及进行增、减资等处分行为。
三、股份收益权利
3.1 代持股份项下的股份收益(含利润分红),由甲方实际受益人所有。
3.2 乙方按照甲方真实意思或指令,对大事宜,以股东名义在股东会行使表决权。
3.3 如因财务管理需要,公司的利润分红款将汇入乙方名义股东账户或由乙方名义股东领取的,乙方在代领包括利润分红在内的股权收益后,将立即汇至甲方账户或由甲方指令安排。
四、其他股东权利
4.1 除上述股权收益的行为以外,乙方作为名义股东,应当按照甲方意愿,履行股东权利。
4.2乙方作为名义股东,应按照甲方意愿行使公司法规定的股东各项权利,包括参加股东会、行使表决权、派遣董事会成员、签署股东会决议文件、行使股东知情权利、参加股东诉讼等。
4.3 鉴于甲方作为实际出资人且为公司的最大股东,甲方同时委托乙方作为 公司法定代表人,按照甲方意愿行使 公司法定代表人职责。
五、甲方的声明与承诺
5.1 甲方承诺:将代持股份以工商变更形式过户至乙方名下之前,甲方已完成实际出资,并对代持股东享有合法、完整的权利,包括不存在任何质押、担保等权利瑕疵的情形。
5.2 甲方有权以实际出资人名义,直接行使公司的股东权利,乙方配合甲方行使股东权利程序。甲方参加 公司股东会,乙方按照甲方意愿在股东会行使表决权利签署相关股东会决议。
5.3甲方有权实际享受代持股份项下的利润分红在内的股权收益,或就该股权收益的具体处置,享有最终的决定权。
5.4 甲方有权对代持股份,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处置,包括转让、质押等。乙方按照甲方意愿,配合甲方完成代持股份的相应处置。
5.5 甲方承诺,乙方按照甲方意愿行使股东权利的各项行为的经济盈亏与法律责任,均由甲方承受。
5.6 如乙方未按照甲方意愿,超越权限或擅自行使股东权利,包括擅自转让、质押、擅自对外代表公司对外签署合同、借款、担保等损害公司情形,甲方除有权立即收回代持股份外,乙方上述行为造成甲方或 公司的损失、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
六、乙方的声明与承诺
6.1乙方承诺:其将根据本协议的有关规定,以及甲方的意愿或指令,合法实施代持行为,保障和实现甲方对代持股份的合法权益。
6.2 乙方有权根据甲方意愿,在公司法及公司章程框架范围内,对外行使股东权利。
6.3 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对代持股份进行任何处置,包括但不限于转让、质押代持股份。
6.4 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对本协议项下的代持股份的全部或部分事务进行转委托、转代持。
6.5 乙方在行使股东权利之前,应当事先与甲方保持充分沟通并了解甲方实际出资人真实意愿。
6.6 乙方根据甲方意愿和指令,以名义股东行使股东权利或履行股东义务的行为,其经济盈亏与法律责任等均由甲方承担。
七、代持期限及协议终止
7.1 自代持股份工商变更或登记至乙方名下之日起的
7.2 代持期限届满后,未有甲方书面终止通知的,本代持协议继续有效,代持期限继续持续。
7.3 代持期限内,甲方可以根据公司运行的实际情况终止代持关系,
或对代持关系进行调整。
7.4 如出现乙方超出或违反甲方意愿行使股东权利等情形,甲方可以随时终止本协议并收回代持股份。
7.5 如遇甲方出现丧失全部民事行为能力或死亡情形的,乙方应当作为善良管理人继续履行本代持协议,并按照甲方书面遗嘱或其他书面指令继续对外行使股东权利。如未有书面遗嘱或其他甲方书面指令,乙方应当就甲方该情形出现后,继续以名义股东行使股东权利180日后,将代持股份按照法定继承人的份额,归还甲方法定继承人。
7.6 如遇乙方出现丧失全部民事行为能力或死亡情形的,本协议自动终止,甲方将收回代持股份。
7.7 一旦本协议被解除或终止,双方代持股份委托关系即告终止;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乙方应在本协议解除或终止后的十五日内,配合甲方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重新变更至甲方或甲方指定主体名下。
八、保密
协议双方及见证人应对本协议包括代持股份在内的全部内容予以保密。
九、仲裁与法律适用
9.1 本协议及相关法律关系,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来解释,并受其管辖。
9.2因本协议委托事宜引发、形成或与之相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以友好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协商不成,提交宁波仲裁委员会仲裁。
十、其他
10.1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如时候有补充的,应另行签署书面补充协议。代持股份的工商变更资料均作为本协议附件。
10.2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后生效。本协议于日签署于 。乙方配偶 作为本协议见证方,认可并愿意配合乙方按照本协议执行。同时, 公司将以公司股东会决议(本协议附件1)认可本协议内容。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乙方配偶(签字):
附件1:
有限公司
股东会决议
年就公司股东 与 20 年 月 日签署的《股份代持协议书》(协议
编号: ),决议如下:
一、对公司股东 拟通过股份代持协议,将其名下 %股权交予 代为持有,股东会予以表示同意,并放弃优先购买权,同意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将该 股份记载于名义股东 名下。
二、如实际出资人 需要重新收回代持股份的,公司股东会无异议,各股东愿意在 收回上述 代持股份时放弃优先购买权,并同意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三、 作为名义股东,在代为行使股东权利时,需遵守《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相关规定,公司其他股东应对其进行监督,涉及重大股东权利的行使应验证 是否获得 的授权。
本次决议无其他内容。
公司股东签字或盖章:
有限公司(盖章)
第二篇:公司代持股协议(有利于委托人)
委托持股协议
委 托 人(甲方):
受 托 人(乙方):
鉴于:
1、甲方和***均同意共同出资设立****公司。
2、乙方代表甲方以***出资***万元, 占公司注册资本的*%;***出资人民币**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为此,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甲方自愿委托乙方作为对公司出资的名义持有人,并代为行使相关股东权利。乙方自愿接受甲方的委托,以自身名义代为行使该相关股东权利。
第二条 甲方委托乙方代持标的为甲方在公司中占公司总股本的**%的股权,对应公司出资****万元。甲方通过增资、送配股等形式新增的股份,依照本协议的约定一并由乙方代持。(以下简称"标的股权")
第三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3.1 知情权
甲方享有对公司投资的知情权,有权通过乙方了解公司的实际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重大决策以及利润分配方案等。
3.2 参与管理权
甲方通过乙方参与对公司的管理。乙方参加公司股东会前,应与甲方进行沟通,涉及需要乙方在公司股东会表决的事项,乙方应根据甲方的书面指示进行表决。
乙方应将每一次股东会表决的情况向甲方作书面通报。
3.3 投资收益取得权
甲方基于其对公司的实际出资,对公司享有实际的股东权利并有权获得分红所得及其他收益等全部投资收益。
3.4 转让股权
在公司工商登记注册后,甲方不得抽回出资,但可以转让股权。
在委托持股期限内,甲方有权在条件具备时,将相关股东权益转移到自己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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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指定的任何第三人名下。
3.5 剩余财产分配权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公司因某种原因解散并进行清算,甲方仍委托乙方参加清算,如经清算后公司有剩余财产并分配给乙方,则甲方有权取得所有剩余财产。
3.6 监督权
甲方作为标的股权的实际所有人,有权依据本协议对乙方不适当的受托行为进行监督与纠正。
3.7 增加或补足出资的权利和义务
如公司股东会决定增加注册资本金或补足注册资本金的决定后,由甲方决定是否增资。甲方同意增资的,按公司成立时其出资额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增加或补足出资。
3.8 承担投资风险义务
甲方以其委托出资的数额为限,承担对公司的投资风险。
乙方不对甲方的标的股权承担保值增值责任,除非乙方的原因,甲方不得就标的股权的盈亏,要求乙方承担补偿或赔偿责任。
3.9 合理税费承担义务
在乙方代为持股期间,因代持股权产生的相关费用及税费(包括但不限于与代持股相关的投资项目的律师费、审计费、资产评估费等)均由甲方承担;在乙方将代持股权转让给以甲方或甲方指定的任何第三人持有时,所产生的变更登记费用也由甲方承担。
3.10 根据***国法律规定,公司股东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四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4.1 有权依本合同约定行使股东权利
乙方作为公司的登记股东,有权依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股东权利,但乙方行使股东权利时受本协议内容的限制。
乙方不得利用登记股东身份为自己牟取任何私利。
4.2 无权处臵因甲方委托而形成的股东权利
乙方仅得以自身名义将甲方的出资向公司出资并代甲方持有该等投资所形成的股东权益,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处臵(包括但不限于转让、赠予、放弃或设臵任何形式的担保等处臵行为)上述标的股权,也不得实施任何可能损害甲方利益的行为。
未经甲方事前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转委托第三方持有上述标的股权。
4.3 支付标的股权投资收益的义务
乙方承诺将其未来所收到的因代表股份所产生的任何全部投资收益(包括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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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股息、红利或任何其他收益分配)均全部转交给甲方,并承诺将在获得该等投资收益后五日内将该等投资收益划入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如果乙方不能及时交付的,应向甲方支付等同于同期银行逾期贷款利息之违约金。
若乙方为甲方垫付了相关费用的,乙方有权从标的股权获得的分红中扣除,直至垫付费用全部结清为止。
4.4 协助转让义务
在甲方拟将相应股东权益转移到自己或自己指定的任何第三人名下时,乙方应对此提供必要的协助及便利,届时涉及到的相关法律文件,乙方须无条件同意,并无条件承受。
4.5 无权就委托事项收取报酬
甲方与乙方的此项委托关系为免费委托,乙方无权就此委托事项向甲方收取报酬。
4.6 保证标的股权不被查封
若因乙方的原因,如债务纠纷等,造成标的股权被查封的,乙方应提供其他任何财产向法院或其他机构申请解封。
4.7无权稀释标的股权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以单方增资的形式稀释或部分稀释乙方实际所持的股权比例。
4.8 违约赔偿的义务
乙方违反本协议或不适当履行受托义务,或因乙方原因和责任,给甲方的股权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按上一年会计年度公司每股净资产的1 倍计,对甲方进行赔偿。有股权转让成交记录,且成交价高于本条净资产的1倍数的,以成交价的 1倍作为赔偿金。
第五条 协议各方对本协议履行过程中所接触或获知的对方的任何商业信息均有保密义务,除非有明显的证据证明该等信息属于公知信息或者事先得到对方的书面授权。该等保密义务在本协议终止后仍然继续有效。任何一方因违反该等保密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均应当赔偿对方的相应损失。
第六条 协议的解除和终止
6.1 甲方和乙方可以随时解除本委托协议,但须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除不可归责于解除方的事由外,因解除协议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6.2 甲方在合同期限内提出解除本协议的,甲方可将出资优先转让给乙方,双方应就转让价款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如乙方不愿受让甲方的出资或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在乙方同意的情况下甲方可将出资转让给任何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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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乙方不能诚实履行受托义务导致甲方解除协议的,乙方无权受让该标的股权。
6.3 乙方在合同期限内提出解除本合同的,乙方应将标的股权转移到甲方自己或自己指定的任何第三人名下。
6.4 经公司股东会同意,甲方可解除与乙方的委托持股协议并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使甲方成为公司的登记股东。
6.5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以合理价格向乙方或第三方转让对公司的出资的,本合同书因该《转让出资协议》的生效而终止。
第七条 争议解决 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甲方各成员与乙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裁决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
第八条 生效条款及其他
8.1 本协议自甲方及乙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8.2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一致签订的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同等法律效力。
8.3 本协议正本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签约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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