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营合同
甲方:尤钊宇
乙方:湖南省株洲博达贸易有限公司
甲方拥有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雨湖路街道韶山中路8号之五号(产权证地址:韶山中路52号)1楼的店铺使用权(原保罗店),建筑面积约为135 平方米。乙方为“奥康”系列服装、服饰产品的持有者,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愿以联营方式共同经营“奥康”系列产品。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在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合约:
第一条 经营方式
甲方提供上述地址的店铺使用权,乙方提供货源,甲、乙双方共同经营“奥康”系列产品。甲方委托乙方全权负责联营体的日常经营,乙方拥有联营体的经营权,甲方予以协助。
第二条 联营期限
联营期限自2011年 9月15日起至2015年7月31日止。
第三条 合同保证金及装修补偿费
(1)合同签订之日,乙方向甲方支付合同保证金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元)。甲方须于合同期满后10日内返此保证金给乙方。
(2) 乙方进场当日须支付甲方人民币 零 万元整,作为甲方给原经营户的装修补偿费用。
第四条 店铺交付
甲方于2011年 9月15日前将该店铺交付乙方使用,若在该规定日期前无法交付,则合同期顺延,超过三十天则甲方须退还乙方保证金,并且赔偿乙方保证金相等的金额。
第五条 收入分配
1. 甲方所得联营受益金前三年每年为人民币玖拾伍万(¥ 950,000)元。第四年开始每年联营受益金为人民币玖拾捌万(¥980,000)元。乙方每年支付明细及期限如下:
2. 乙方以现金或转账、汇款的方式按时向甲方支付有关联营费用。
(1) 甲方收取有关款项账户信息如下:
户 名: 尤钊宇 ;
开户行: 建设银行长沙定王台支行 ;
账 号: 6210 8029 2000 3383 。
第六条 双方权利、义务
1. 甲方权利、义务
(1) 甲方应保证在联营期内,对合同项下的店铺具有合法的使用权;
(2) 联营期内,甲方保证联营体在合同期内对上述店铺有独立使用权。
(3) 甲方协助乙方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并协助装修等手续办理,费用乙方负责缴纳。
(4) 对于乙方的经营管理,甲方给予必要的协助,但不得进行干涉。
2. 乙方权利、义务
(1) 乙方投入该联营店铺的商品为乙方所有,甲方不得占有、使用及支配。
(2) 乙方对联营店铺享有独立的经营权。
(3) 乙方应按约定方式定期向甲方支付其应得的联营店铺收益金。
(4) 乙方负责店铺的装修、设计、施工,费用由乙方承担。
(5) 联营期内,因经营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人员工资、税金、工商管理费、门前三包费、水电费、通讯费,以及公关送礼费等均由乙方承担。
(6) 经营期内,乙方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出售假冒伪劣商品。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7) 经营期内,乙方对经营场地进行日常维护,做好防火准备。
第七条 不可抗力
本合同因不可抗力使得本合同履行不能、任何一方可以解除本合同。甲方应按照实际使用天数将多收取的联营收益金返还给乙方(日平均联营收益金=年收益金/365天)。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 甲方的下列行为视为违约,需承担违约责任,且乙方有权因此而解除本合同:
(1) 未按期交付房屋的;
(2) 因协议店铺的权属争议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
2. 乙方的下列行为视为违约,需承担违约责任,且甲方有权因此而解除本合同:
(1) 未经甲方允许擅自转租、转让或与第三方联营的;
(2) 未告知甲方,单次逾期交付租金超过10个工作日或多次逾期交付的;
3. 违约金及赔偿
(1) 甲、乙双方因违反上述约定,需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壹拾万(¥100,000)元。
(2) 甲方无法继续履行本合约时,甲方应按照实际使用天数将多收取的联营收益金返还给乙方(日平均联营收益金=年收益金/365天)。
(3) 因违约行为导致对方损失,且违约金无法弥补对方损失的,违约方应予以补足。
(4) 因违约行为导致第三方损失的,违约方应予以赔偿。
第九条 合同的变更、终止及解除:
1. 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对于本合同条款的任何异议,均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后方可变更。
2. 本合同在下列情况下终止:
(1) 合同期满;
(2) 双方协商提前终止;
(3) 因店铺被国家征用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实际履行。
出现上述(2)的情况,双方按协商的条款办理。
出现上述(3)的情况,甲方须向乙方提供有关部门的书面证明。按实际经营天数收取收益金并后将多收取的收益金退还给乙方。
(4) 本合同终止后,店铺内属于乙方投资的商品、设备归乙方所有。
第十条 争议的处理
因本合同引发的争议,双方尽量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 合同的生效及其他条款:
1. 本全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本合同有关附件、补充协议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4. 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 附件
1. 附件一、双方签约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2. 附件二、房产证复印件;房屋使用权取得的合同及相关书面证明;
3. 附件三、乙方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以下无正文)
甲 方:尤钊宇 乙 方:湖南省株洲博达贸易有限公司
代表人: 代表人:
日 期:20##年 月 日 日 期: 20##年 月 日
第二篇:商铺联营合同(租赁)
联营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以下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合同供双方共
同遵守。
一、租赁场地和期限
1、甲方向乙方提供位于得利购物广场内 号位臵 平方米场地(具体位臵图纸标示),用于销售乙方供应的商品。
2、乙方提供如下商品(具体见合同附表)在甲方商场销售,商品范围如有
增减、变更应经甲乙方双方协商同意后记录于合同附表。
3、合同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保证金:乙方应在签订本合同的同时,向甲方支付履约保证金 元(大写) 元(小写)人民币。若乙方按时完成装修,甲方应在乙方首批结款时随首批货款返还乙方交付的履约保证金。
三、场地装修
1、乙方可以在不破坏场地原有结构、设备、设施和整体风格的前提下,自
行对场地进行装修,费用由乙方负担。乙方经营所需柜台、货架等经营设施的制作、购买、安装、维修的费用由乙方负担。
2、如果乙方决定装修、改动或增减任何设施,应当提前 天向甲方提
交方案,以供甲方审核。经甲方书面同意以后,方可进场,并在甲方的监督管理下进行工作。乙方施工时间不得超过 天。
3、乙方进场装修必须服从甲方管理,违反规定造成甲方损失及因施工导致
的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4、因乙方装修而增加的设备、设施的购臵、运行、维护费用由乙方负担。
5、乙方保证场地及柜位装修后,无论合同期间还是合同终止,未经甲方同
意乙方不得擅自拆除、移动或变更。
四、销售管理
1、乙方应按甲方规定的统一时间开业和营业,并保证开业时店堂货品充足,不撤离派驻人员。
2、乙方所供应的商品应符合有关标准,并保证不销售三无、假冒、伪劣或违禁商品,在专柜区内备齐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经营商品应有的证件。
3、乙方供应的商品甲方均以乙方所定的价格销售,必须实行明码标价,并且所定的价格符合国家有关物价管理的规定,同时乙方所定的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其它场所销售同类商品的销售价格。
4、乙方因销售商品而与顾客发生纠纷,乙方同意全权交由甲方处理,乙方保证服从甲方的处理裁决。
5、为了保持良好的店堂形象和商品展示形象,乙方展示货品应当接受甲方的指导和监督。
6、乙方保证所供应的商品或服务其品质、等级、款式、成份、数量等相关内容与标示和宣传相符,并且无侵害他人商标、著作、名称、肖像、代理专利及其他权益等事项。
7、为确保商品安全管理,乙方同意退货商品应按甲方所规定的出入口进出,如需更换货物时,应经甲方商场主管同意并开据放行单,由甲方防损部人员查验后,从规定出入口进出,若有违反甲方商场管理规则者应予以处罚。
8、乙方接受甲方的协助、监督及管理销售所得货款一律送交甲方指定的收银台(点)收,乙方保证不会私下收受货款,擅自提高售价,拒开、漏开、短开收银单据。
9、为促销商品销售,甲方举办各种营业上的活动(包括展览、宣传、抽奖、表演、赠品、赠券等),乙方必须同意配合并分担经费。但如涉及经费开支甲方应于事前通知乙方。
10、乙方保证不采用不正当的竟争,如果甲方认为乙方的行为会妨碍其他商家营业时,乙方同意依照甲方的要求改正或停止其行为。
五、人员管理
1、乙方派驻人员必须服从甲方所颁布的“厂商派驻人员管理办法”,服从甲方的指导及配合甲方的营业时间,并将其相关人员资料提前十五天报送甲方。
2、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对其聘用的人员进行教育,保证其服从甲方管理,爱护甲方营业设备和设施,遵守甲方制定的劳动纪律和服务规范。对于违反劳动纪律和服务规范的人员,乙方应按甲方要求予以相应的惩处。
4、乙方派驻甲方的人员为乙方专柜区的销售人员,乙方应负担其人员的薪资、罚款、餐款、医疗费用等其他相关费用。
5、乙方需支付派驻甲方人员 元/月/人给甲方作为人员的管理费用,同时甲方为乙方派驻人员代发工资 元/月/人,工资及费用从乙方货款中扣除。奖金基数由乙方另外自定支付给人员。
6、乙方派遣人员除甲方同意者外,应穿着甲方规定的制服(包括服装、鞋子、领巾、包袋等)。如穿着甲方规定的制服,服装费用由乙方承担,每位人员冬装两套,每套 元;夏装两套,每套 元;要求每两年更换一次。
六、利润分成、付款方式及费用
1、乙方同意每月按营业额的 %支付甲方作为经营费用,每月按营业额的 %支付甲方作为耗材费用,每月支付甲方人民币 元作为综合管理费用,每年按营业额的 %支付甲方作为固定返利,乙方同意直接从当月货款中扣取支付予甲方,甲方开收款收据给乙方。
2、开业广告费乙方同意赞助甲方人民币 元,并在首月的销售货款中支取,甲方开收据收据给乙方。
3、乙方提供有效凭证,并按甲方财务程序进行结算,对帐日为每月 日,结帐期为每月 日付清。
4、乙方同意按 方式(时间)为帐期进行结算。
5、付款方式:□汇款 □转帐 □现金
6、甲方无偿提供基本灯光,其它灯光及电器用品在一百瓦以内商场免费供应,超出部分乙方同意自行支付并同意从当月货款中扣取支付给甲方,水电表由甲方提供。电力装配及使用要在甲方供应能力之内,超出供应能力甲方有权给予拒绝。
七、场地的返还
1、如果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双方一致同意终止合同,乙方应在达成终止合同协议后十天内清点、转移货物,清理场地,书面通知甲方到场验收。
2、如果乙方未在合同期限届满三十天以前提出续展合同的要求,乙方应在合同期限届满之前三天内清点、转移货物,清理场地,书面通知甲方到场验收。乙方应在合同期限届满之前清理完毕场地,将其移交甲方管理。
3、除非甲方同意,乙方应从场地清除自己所有的一切物品,以及自己所做的一切装饰和装修,使租赁场地在所有方面恢复原状。如果不能恢复原状或给租赁场地及设备、设施造成损害,应当赔偿因此而给甲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八、其他权利和义务
1、除本合同已有约定以外,甲方还享有下列权利并承担下列义务: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乙方经营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根据实际经营状况和发展需要,调整、改造为乙方提供的场地、柜台、摊位;
维护正常经营、管理秩序,为乙方合法经营活动提供便利;
2、乙方有下列情形,甲方有权单方面通知解除合同:
严重违反甲方劳动纪律及有关规章制度,不听规劝。
3、除本合同已有约定以外,乙方还享有下列权利并承担下列义务:
要求甲方提供力所能及的、乙方进行经营活动所必需的其他便利; 甲方不履行合同规定应承担的义务,严重影响乙方经营或严重干涉乙方正常经营活动的,乙方有权单方面通知解除合同;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甲方的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管理;
九、合同的变更、终止和续签
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要求终止合同,均应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对方,对方应在接到通知后十天内予以明确答复。在各方就本合同的变更或终止达成协议以前,应按本合同的规定执行。
2、任何一方希望在租赁期限届满以后继续合作,应在该期限届满三十天以前书面通知对方,对方应在接到通知后十天内予以明确答复。如果各方协商一致,应在达成协议以后十天内办理合同续展手续。如果乙方未在合同期限届满
三十天以前提出续展合同要求,或者各方没有达成续展合同的协议,或者未在达成续展协议后十天内办理合同续展手续,视为乙方放弃续展合同,甲方有权与他人另行签订合同。
3、乙方享有同等条件下,就原场地与甲方另行签订续展合同的优先权。
十、违约责任
1、乙方使用场地及其设备、设施不当,造成损坏、丢失的,应当予以修复,赔偿因此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2、乙方擅自拆改专柜场地及其设备、设施的,应当恢复原状,赔偿因此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3、乙方擅自转让本合同权利予第三人或其他侵害甲方权益的行为的,甲方可提前终止合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4、在合同期间内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将商品展销柜台及展销人员撤离或停止营业,经甲方催告乙方仍不改善的,乙方应自停止营业日起至恢复正常营业日或合同终止日,因其所造成的营业损失金额以每平方米100元/日赔偿甲方。
5、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合同无法履行,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6、对本合同各条款约定乙方如有违约的,甲方应先以书面通知乙方处罚并限期改善,届期满乙方仍未改善,甲方可提前终止本合同,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而发生的损失。
十一、其它约定
1、争议的解决:合同各方因本合同发生争议,应当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经过协商,在三十天内未能达成协议,任何一方均可向场地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2、遇顾客投诉、提出损害赔偿或有关政府机关对经营活动或商品提出修正意见或处罚时,甲方有权依据有关规定及商场利益做出处理或决定,乙方应接受该处理或决定。
3、乙方保证在经营过程中与第三人发生的债权、债务及其他法律行为与甲方无关,且不会影响甲方正常的营业。
4、因乙方的行为导致甲方或第三人遭到侵权或蒙受损失,乙方应负完全责任并赔偿损失,其赔偿后甲方有权行使追偿。
5、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应当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另行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7、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两方各执一份。
8、本合同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十二、补充协议细则: 十三、核准:
联营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得利商贸有限公司(得利购物广场连江店)
乙方: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以下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合同供双方共
同遵守。
一、租赁场地和期限
1、甲方向乙方提供位于得利购物广场内 号位臵 平方米场地(具体位臵图纸标示),用于销售乙方供应的商品。
2、乙方提供如下商品(具体见合同附表)在甲方商场销售,商品范围如有
增减、变更应经甲乙方双方协商同意后记录于合同附表。
3、合同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保证金:乙方应在签订本合同的同时,向甲方支付履约保证金 元(大写) 元(小写)人民币。若乙方按时完成装修,甲方应在乙方首批结款时随首批货款返还乙方交付的履约保证金。
三、场地装修
1、乙方可以在不破坏场地原有结构、设备、设施和整体风格的前提下,自
行对场地进行装修,费用由乙方负担。乙方经营所需柜台、货架等经营设施的制作、购买、安装、维修的费用由乙方负担。
2、如果乙方决定装修、改动或增减任何设施,应当提前 天向甲方提
交方案,以供甲方审核。经甲方书面同意以后,方可进场,并在甲方的监督管理下进行工作。乙方施工时间不得超过 天。
3、乙方提交的装修方案中至少应当包括设计图纸、施工周期、用电、用水
说明、现场负责人等内容。
4、乙方进场装修必须服从甲方管理,违反规定造成甲方损失及因施工导致
的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5、因乙方装修而增加的设备、设施的购臵、运行、维护费用由乙方负担。
6、乙方保证场地及柜位装修后,无论合同期间还是合同终止,未经甲方同
意乙方不得擅自拆除、移动或变更。
四、销售管理
1、乙方应按甲方规定的统一时间开业和营业,并保证开业时店堂货品充足,
不撤离派驻人员。
2、乙方所供应的商品应符合有关标准,并保证不销售三无、假冒、伪劣或违禁商品,在专柜区内备齐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经营商品应有的证件。
3、乙方供应的商品甲方均以乙方所定的价格销售,必须实行明码标价,并且所定的价格符合国家有关物价管理的规定,同时乙方所定的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其它场所销售同类商品的销售价格。
4、乙方因销售商品而与顾客发生纠纷,乙方同意全权交由甲方处理,乙方保证服从甲方的处理裁决。
5、为了保持良好的店堂形象和商品展示形象,乙方展示货品应当接受甲方的指导和监督。
6、乙方保证所供应的商品或服务其品质、等级、款式、成份、数量等相关内容与标示和宣传相符,并且无侵害他人商标、著作、名称、肖像、代理专利及其他权益等事项。
7、为确保商品安全管理,乙方同意退货商品应按甲方所规定的出入口进出,如需更换货物时,应经甲方商场主管同意并开据放行单,由甲方防损部人员查验后,从规定出入口进出,若有违反甲方商场管理规则者应予以处罚。
8、乙方接受甲方的协助、监督及管理销售所得货款一律送交甲方指定的收银台(点)收,乙方保证不会私下收受货款,擅自提高售价,拒开、漏开、短开收银单据。
9、为促销商品销售,甲方举办各种营业上的活动(包括展览、宣传、抽奖、表演、赠品、赠券等),乙方必须同意配合并分担经费。但如涉及经费开支甲方应于事前通知乙方。
10、乙方保证不采用不正当的竟争,如果甲方认为乙方的行为会妨碍其他商家营业时,乙方同意依照甲方的要求改正或停止其行为。
五、人员管理
1、乙方派驻人员必须服从甲方所颁布的“厂商派驻人员管理办法”,服从甲方的指导及配合甲方的营业时间,并将其相关人员资料提前十五天报送甲方。
2、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对其聘用的人员进行教育,保证其服从甲方管理,爱
护甲方营业设备和设施,遵守甲方制定的劳动纪律和服务规范。对于违反劳动纪律和服务规范的人员,乙方应按甲方要求予以相应的惩处。
4、乙方派驻甲方的人员为乙方专柜区的销售人员,乙方应负担其人员的薪资、罚款、餐款、医疗费用等其他相关费用。
5、乙方需支付派驻甲方人员 元/月/人给甲方作为人员的管理费用,同时甲方为乙方派驻人员代发工资 元/月/人,工资及费用从乙方货款中扣除。奖金基数由乙方另外自定支付给人员。
6、乙方派遣人员除甲方同意者外,应穿着甲方规定的制服(包括服装、鞋子、领巾、包袋等)。如穿着甲方规定的制服,服装费用由乙方承担,每位人员冬装两套,每套 元;夏装两套,每套 元;要求每两年更换一次。
六、利润分成、付款方式及费用
1、乙方同意每月按营业额的 %支付甲方作为经营费用,每月按营业额的 %支付甲方作为耗材费用,每月支付甲方人民币 元作为综合管理费用,每年 按营业额的 %支付甲方作为固定返利,乙方同意直接从当月货款中扣取支付予甲方,甲方开收款收据给乙方。
2、开业广告费乙方同意赞助甲方人民币 元,并在首月的销售货款中支取,甲方开收据收据给乙方。
3、乙方提供有效凭证,并按甲方财务程序进行结算,对帐日为每月 日,结帐期为每月 日付清。
4、乙方同意按 方式(时间)为帐期进行结算。
5、付款方式:□汇款 □转帐 □现金
6、甲方无偿提供基本灯光,其它灯光及电器用品在一百瓦以内商场免费供应,超出部分乙方同意自行支付并同意从当月货款中扣取支付给甲方,水电表由甲方提供。电力装配及使用要在甲方供应能力之内,超出供应能力甲方有权给予拒绝。
七、场地的返还
1、如果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双方一致同意终止合同,乙方应在达成终止合同协议后十天内清点、转移货物,清理场地,书面通知甲方到场验收。
2、如果乙方未在合同期限届满三十天以前提出续展合同的要求,乙方应在合同期限届满之前三天内清点、转移货物,清理场地,书面通知甲方到场验收。乙方应在合同期限届满之前清理完毕场地,将其移交甲方管理。
3、除非甲方同意,乙方应从场地清除自己所有的一切物品,以及自己所做的一切装饰和装修,使租赁场地在所有方面恢复原状。如果不能恢复原状或给租赁场地及设备、设施造成损害,应当赔偿因此而给甲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八、其他权利和义务
1、除本合同已有约定以外,甲方还享有下列权利并承担下列义务: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乙方经营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根据实际经营状况和发展需要,调整、改造为乙方提供的场地、柜台、摊位;
维护正常经营、管理秩序,为乙方合法经营活动提供便利;
2、乙方有下列情形,甲方有权单方面通知解除合同:
严重违反甲方劳动纪律及有关规章制度,不听规劝。
3、除本合同已有约定以外,乙方还享有下列权利并承担下列义务:
要求甲方提供力所能及的、乙方进行经营活动所必需的其他便利; 甲方不履行合同规定应承担的义务,严重影响乙方经营或严重干涉乙方正常经营活动的,乙方有权单方面通知解除合同;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甲方的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管理;
九、合同的变更、终止和续签
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要求终止合同,均应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对方,对方应在接到通知后十天内予以明确答复。在各方就本合同的变更或终止达成协议以前,应按本合同的规定执行。
2、任何一方希望在租赁期限届满以后继续合作,应在该期限届满三十天以前书面通知对方,对方应在接到通知后十天内予以明确答复。如果各方协商一致,应在达成协议以后十天内办理合同续展手续。如果乙方未在合同期限届满
三十天以前提出续展合同要求,或者各方没有达成续展合同的协议,或者未在达成续展协议后十天内办理合同续展手续,视为乙方放弃续展合同,甲方有权与他人另行签订合同。
3、乙方享有同等条件下,就原场地与甲方另行签订续展合同的优先权。
十、违约责任
1、乙方使用场地及其设备、设施不当,造成损坏、丢失的,应当予以修复,赔偿因此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2、乙方擅自拆改专柜场地及其设备、设施的,应当恢复原状,赔偿因此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3、乙方擅自转让本合同权利予第三人或其他侵害甲方权益的行为的,甲方可提前终止合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4、在合同期间内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将商品展销柜台及展销人员撤离或停止营业,经甲方催告乙方仍不改善的,乙方应自停止营业日起至恢复正常营业日或合同终止日,因其所造成的营业损失金额以每平方米100元/日赔偿甲方。
5、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合同无法履行,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6、对本合同各条款约定乙方如有违约的,甲方应先以书面通知乙方处罚并限期改善,届期满乙方仍未改善,甲方可提前终止本合同,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而发生的损失。
十一、其它约定
1、争议的解决:合同各方因本合同发生争议,应当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经过协商,在三十天内未能达成协议,任何一方均可向场地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2、遇顾客投诉、提出损害赔偿或有关政府机关对经营活动或商品提出修正意见或处罚时,甲方有权依据有关规定及商场利益做出处理或决定,乙方应接受该处理或决定。
3、乙方保证在经营过程中与第三人发生的债权、债务及其他法律行为与甲方无关,且不会影响甲方正常的营业。
4、因乙方的行为导致甲方或第三人遭到侵权或蒙受损失,乙方应负完全责任并赔偿损失,其赔偿后甲方有权行使追偿。
5、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应当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另行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7、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两方各执一份。
8、本合同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十二、补充协议细则: 十三、核准:
联营合同补充协议
部门: 编号: 合同编号: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同意依合同书各项条款增补制定本协议。以下为补充协议详细内
容:
专区(散架)营业员招聘方式:
A、甲方提供营业员 C、甲方负责营业员工资、
奖金
B、乙方提供营业员 D、乙方负责营业员工资、
奖金
2、根据合同书,乙方同意经营场地或专区的销售人员由乙方负责提供(包
括提供人员、工资、奖金),人员的招聘及管理工作由甲方代为负责,乙方需支付每位人员 元/月给甲方,作为人员的管理基金(即工资、福利、劳保等费用,不包括奖金)。奖金基数由乙方另外自定支付给人员(一般不得低于销售额1%)。
3、乙方派遣人员除甲方同意者外,应穿着甲方规定的制服(包括服装、鞋
子、领巾、包袋等)。如穿着甲方规定的制服,服装费用由乙方承担,每位人员冬装两套,每套 元;夏装两套,每套 元;要求每两年更换一次。
4、甲方无偿提供基本灯光,其它灯光及电器用品要收取费用,一百瓦以内
商场免费供应,超出一百瓦(以增加瓦数计算),其费用乙方同意支付。每月结算一次 元,并同意从当月货款中扣取支付给甲方。甲方提供使用石英灯。电力装配及使用要达到甲方供应能力之内,超出供应能力甲方有权给予拒绝。
5、乙方同意每月承担广告及促销费用,按当月营业额中1%予甲方。
6、乙同意每月支付甲方人民币 元作为综合管理费用,乙方同意直接从
当月货款中扣取支付予甲方,甲方开收款收据给乙方。
7、开业广告费乙方同意赞助 元,其费用在次月销售货款中支取,甲
方开收据收据提供给乙方。
8、乙方同意于合同签订后的一周内交纳履约保证金 元
(大写) 元(小写)予甲方,甲方在合同结束后一个月内无息退还乙方,若乙方未按时完成装修,影响甲方开业,或在经营过程中出现违约现象,该保
证金不予退还。
9、本补充协议书与原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联 营 合 同
甲方:连江得利购物广场 乙方: 为了繁荣市场,加快商品流通及促进消费水准,甲乙双方同意在“平等、
互利、合法”的基础上,
经友好协商一致达成以下条款,供双方共同遵守。
1 联营方式
1.1甲方提供 号位臵,面积约 平方米设臵专区销售乙方供应
的商品。
1.2甲方保证在专区内仅销售乙方商品。乙方同意甲方对专区的位臵及面
积可视经营需要予以调整、变动。
3乙方接受顾客提出的退货请求时,不论本合同是否存续,乙方都应接受甲
方对乙方提出的退货请求,并立即退还原交易价货款。
4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擅自转让合同权利予第三人及其他损害甲方权益的
行为。
2联营商品范围
2.1乙方提供下列商品在甲方商场销售:
2.2乙方应就所要销售的商品,保证自费有甲方要求的期限内将商品运至
甲方指定的场所以备销售。
3合同期限
3.1合同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3.2合同期满后,在甲乙双方未重新签订合同前,如有继续联营的,双方
应按原合同条款及相关附属协议继续履行。在此期间,甲方要提前终止合同的,在书面提出后15日内乙方应无条件撤柜。如双方要续签合同的,经协商一致可续签合同。
4联营商品规定
4.1乙方所供应的商品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并保证不出三无、假冒、伪
劣或违禁商品,在专区内备齐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经营商品应有的证件。
4.2列入“实施三包商品目录”的商品乙方应严格按新三包规定执行,承担责任和义务。
4.3乙方保证所供应的商品或服务其品质、等级、款式、成份、数量等相关内容相符,不作虚假的标示和宣传,并依甲方的要求供应充足的商品。
4.4乙方保证所供应的商品或服务无侵害他人商标、著作、名称、肖像、代理专利及其他权益等事项。
4.5乙方所供应的商品或服务有顾客诉怨时,乙方同意全权交由甲方处理,乙方保证服
从甲方的处理裁决。
4.6为确保商品安全管理,乙方同意退货商品应按甲方所规定的出入口进出,如需更换货物时,应经甲方商场主管同意并开据放行单,由甲方防损部人员查验后,从规定出入口进出,若有违反甲方商场管理规则者应予以处罚。
5联营销售约定
5.1乙方接受甲方的协助、监督及管理销售所得货款一律送交甲方指定的收银台(点)收,乙方保证不会私下收受货款,擅自提高售价,据开、漏开、短开收银单据。
5.2乙方供应的商品甲方均以乙方所定的价格销售,必须实行明码标价,并且所定的价格符合国家有关物价管理的规定。
5.3乙方保证在同时期(不论在何时)所供应商品的售价不应高于其他商场,乙方在福州市有降价或促销活动前,应提前通知甲方并在甲方经营处照此办理。
6柜位装修
6.1为协调商场整体布局,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自行装修柜位。
6.2经甲方同意乙方自行装修柜位,乙方在施工或摆设前应将图纸及施工申请表送交甲方审核。经甲方审核通过后方可进行施工作业。
6.3乙方保证柜位装修后(无论合同期间还是合同终止时)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拆除,移动或变更。
7促销约定
7.1为促销商品销售,甲方举办各种营业上的活动(包括展览、宣传、抽奖、表演、赠品、赠券等),乙方必须同意配合并分担经费。但如涉及经费开支甲方应于事前通知乙方。
7.2乙方如需要使用甲方的名称、商标或自行发布媒体有牵涉甲方时,乙方应事先将相关内容送交甲方审核,经甲方同意后方得使用、发布。
7.3乙方保证不采用不正当的竟争,如果甲方认为乙方的行为会妨碍其他商家营业时,乙方同意依照甲方的要求改正或停止其行为。
8营业时间
8.1乙方同意依照甲方所定的营业时间在专区展售,供应商品及派驻展销人员。
8.2乙方保证在甲方所定的营业时间内不会撤离派驻人员,展销商品以及柜台。
9商场管理
9.1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在商场或广场做任何广告布臵及加装设施或推臵物品,乙方保证不在商场储存危险及易燃物品。
9.2乙方保证在商场内装修、改动或增减任何设施,均须事先报备经甲方同意,并在甲方派驻人员的监督管理下进行工作。
9.3专区范围内的清洁由乙方负责,但必须接受甲方监督、管理。
10派驻人员约定
10.1乙方派驻人员必须服从甲方所颁布的“厂商派驻人员管理办法”,服从甲方的指导及配合甲方的营业时间,并将其相关人员资料报送甲方。
11.5乙方派驻甲方的人员为乙方专区的销售人员,乙方应负担其人员的薪资、罚款、餐款、医疗费用等其他相关费用。
11违约责任
11.1乙方擅自转让本合同权利予第三人或其他侵害甲方权益的行为的,甲方可提前终止合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11.2在合同期间内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将商品展销柜台及展销人员撤
离或停止营业,经甲方催告乙方仍不改善的,乙方应自停止营业日起至恢复正常营业日或合同终止日,因其所造成的营业损失金额以每平方米100元/日赔偿甲方。
11.3对本合同各条款约定乙方如有违约的,甲方应先以书面通知乙方处罚
并限期改善,届期满乙方仍未改善,甲方可提前终止本合同,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而发生的损失。
12合同终止
12.1乙方因特殊原因需提前终止合同的,须提前二个月以书面提出并甲方
同意后,本合同方可终止。
12.2合同终止时,乙方保证依照甲方通知的时间或提示,七日内将商品展
销柜台及展销人员撤离现场。
12.3合同终止时,若甲方向乙方追偿债权时,乙方应立即清偿其债务。若
有不足,乙方同意甲方对乙方的商品或财产优先使用留臵权,直至乙方完全履行债务为止。
13其他约定事项
13.1本合同签订时,乙方须提交以下证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
证及经营商品有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证件,如进口商品报关单完税证、特许商品经营许可证、注册商标证、进口食品类及化妆品卫检证明等,并附上乙方法人委托授权书及签(章)卡共叁份。
13.2乙方保证在经营过程中与第三人发生的债权、债务及其他法律行为与
甲方无关,且不会影响甲方正常的营业。
13.3乙方的股东、代理人、受聘人及派驻甲方的人员其行为代表乙方。
13.4因乙方的行为导致甲方或第三人遭到侵权或蒙受损失,乙方应负完全
责任并赔偿损失,其赔偿后甲方有权行使追偿。
14本合同未作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执行。
15补充条款 16本合同之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之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
力
17本合同壹式叁份,甲方存贰份,乙方存壹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