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二胎政策

时间:2024.5.4

计划生育二胎政策学习宣传材料

根据2011计划生育新政策的规定,只有符合以下几种情况的,才可以申请才育二胎,具体中国计划生育二胎新政策如下:

(一)只有一个子女,经指定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并且只有一个子女的;

(三)婚后五年以上不育,经指定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为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四)再婚夫妻双方只有一个子女的;

(五)从边疆调入本市工作的少数民族职工,调入前经当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

(六)兄弟二人或者二人以上均系农村居民,只有一对夫妻有生育能力,又只生育一个子女,其他兄弟不收养他人子女的;

(七)男性农村居民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并书面表示自愿赡养老人的(女方家姐妹数人只照顾一人);

(八)远郊区、县农村居民,夫妻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或者一方残疾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九)在深山区长期居住并以农业生产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农村居民,只有一个女孩,生活有实际困难的。

另外,有其他特殊情形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的,需经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依照中国计划生育新政策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生育间隔不少于四年,或者女方年龄不低于二十八周岁。

第十九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农业人口,下同),已生育一个女孩的,但一方为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或一方从事工商业一年以上以及双方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一年以上的除外;

(三)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两代以上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四)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女方父母只生育一个或两个女儿,男到女家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只适用于姐妹中一人);

(五)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六)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是少数民族并具有本省两代以上户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七)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八)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九)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丧偶并已生育两个子女的;

(十)已生育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童鉴定机构确诊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十一)一方连续从事矿井井下作业五年以上,已生育一个女孩,并继续从事井下作业的。

其他特殊情况的生育,在不突破人口与计划生育指标的前提下,由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制定具体办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在户籍制度改革和城市建设用地中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在转为城镇居民之日起五年内,可继续享受本条例规定的适用于农村居民的生育政策。

第二十条夫妻一方为外国人、香港、澳门、台湾同胞的生育以及华侨、归国华侨、出国留学人员的生育,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篇:辽宁计划生育政策拟放宽15种情况下可以生二胎


辽宁计划生育政策拟放宽15种情况下可以生二

辽宁生二胎政策拟放宽。

夫妻已有一子女的,双方均为少数民族拟可以再生一个孩子。而原来生二胎的限制条件“女方年龄已满26周岁”,也拟不再要求。

近日,《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布并征求意见,而后,该修正案还将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经省政协常委会审议通过后方能正式施行。 变化1 符合条件生二胎不再要求“女方年满26周岁”

原来,对于只有一个子女,符合条件可生二胎的夫妻,有一个前提条件,就是要求“女方年龄已满26周岁”。

而在此次《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稿)》中,把这个限制条件去掉了。也就是说,如果夫妻有一个子女,只要符合条件就可以生育二胎。

据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相关负责人介绍,原来要求“女方年龄已满26周岁”,也是控制人口出生数量的一个方式,以这个条件来推迟生育期,使人口出生时间产生间隔。但由于辽宁省生育率比较低,所以没有必要再设置这个条件,适当地放宽了生育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没有年龄限制,就可以再生一个子女。

变化2 夫妻双方为少数民族就可再生一个子女

与原来的条例相比,《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稿)》中,把只有一个子女,符合条件可再生育一个子女的条件中,“双方均为少数民族,且女方是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的”这一条,进行了修改。去掉了“且女方是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的”的内容,也就是说,只要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就可以再生一个孩子。据了解,这也是由于辽宁省生育率低,而适当放宽生育政策的一项内容。但由于国家没有放开二胎政策,是以稳定和完善现行生育政策为主旨思想,为此,我省也只是结合实际在小范围内进行了生二胎政策的微调。 变化3 有独生子女证参保职工退休后月增发10元养老金

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城镇居民,享受待遇也有一定变化。在原有政策基础上增加了新的内容。

对于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后每月增发10元基本养老金;失业人员和从未就业人员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后每月增发10元基本养老金;未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由当地财政负担。此外,农村居民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后,在未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前以及享受农村居民生育政策期间,继续享受原农村居民的奖励优惠政策。

变化4 违规多生一个孩要缴约5万以上社会抚养费

对于不符合条件超生的,在《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稿)》中也明确了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标准。

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按照发现其生育行为时的计征标准计算征收社会抚养费。属于城镇居民的,以所在市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计征标准;属于农村居民的,以所在县农村居民上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标准,具体缴纳标准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符合法定再生育条件的夫妻,但未办理批准手续生育的,按照3000~5000元的标准缴纳;不符合法定再生育条件多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按照计征标准3倍以上5倍以下的标准缴纳,以20xx年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7713元为例,多生一个孩子将需缴纳5万元至8万余元的社会抚养费。对实际收入高于所在市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所在县农村居民上年人均纯收入的,按照其实际收入超出人均收入部分的1~2倍另外缴纳社会抚养费;不符合法定再生育条件多生育二个子女以上的,以多生育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标准,按照多生育子女数加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十五种情况下可再生一个孩

什么样的家庭可以生二胎?《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稿)》中,拟规定十五种情况下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只有一个子女,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且一方是独生子女的;

●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

●双方均为海岛居民,且连续在海岛居住3年以上的;

●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其中一方残疾,且残疾程度相当于残疾军人二等甲级以上标准的; ●一方是革命烈士的独生子女的;

●一方为因公致残的军人、武装警察、公安民警、见义勇为的人员,且残疾程度为残疾军人二等甲级或者相当于残疾军人二等甲级以上标准的;

●一方是农村居民,只有一个女孩的;

●子女经市级以上病残儿医学鉴定小组鉴定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该夫妻可以再生育的;

●同胞兄弟只一人有生育能力的;

●双方均为农村居民,男方到女方家落户且女方没有兄弟,并赡养女方父母的。 ●再婚夫妻中有一方未生育或者未收养子女的;

●再婚前双方均已合法生育或者收养一个子女的(但不适用于复婚夫妻);

●夫妻因患不孕症未生育,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

●合法生育或者收养的子女不超过两个,其子女有死亡的;经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也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广东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8种情形可生二胎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草案)》提交审议,生二胎四年间隔期取消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草案)》(下称修订草案)昨日提交本次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修订草案取消了原条例中“已婚育龄妇女按政策生育第二个子女有四年间隔期”的规定,适当放宽了第二胎生育的条件。

新条例取消了原条例对已婚育龄妇女按政策生育第二个子女应有四年间隔期的规定。按照修订草案,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夫妻,生育第二胎不用间隔四年。

相关部门表示,之所以作出该规定,主要是因为从广东目前的情况来看,人口年龄结构并无明显高峰,依靠生育间隔期错开生育高峰的历史任务已经完成。过去基层为了做好群众按间隔期生育的工作量,占了计生工作总量近一半,因为不遵守此规定受到处罚的群众,也接近受处罚总量的一半,基层干部疲于应付,群众因受罚也心存怨气。这些情况表明,广东取消生育间隔期的时机和条件已经成熟。

取消二孩间隔期是否会产生二孩生育的“拥挤效应”?相关部门表示,在随后的三年内可能会产生“拥挤效应”,但这只是暂时的,三年后“拥挤效应”就会消失,对于总和生育率的影响并不太大。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惠及所有城镇居民

奖励金扶助金具体办法将由省政府制定

新快报讯:昨日提交审议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草案)》(下称修订草案)对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政策作了重新界定,计划将奖励人群扩展到所有城镇居民。 原条例规定“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或没有生育只收养一个子女的职工,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当地县(市、区)上年职工年平均工资额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无子女的职工或因独生子女死亡造成无子女的职工,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当地县(市、区)上年职工年平均工资额的100%给予一次性奖励。”

考虑到统筹城镇职工、无业、失业、自谋职业人员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修订草案将城镇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受益人群扩展到所有的城镇居民。至于计划生育奖励金具体办法和扶助金具体办法,将由省人民政府自本次修订通过之日起一年内另行制定。

七种情况可生第二胎

修订草案规定,在七种情况下,夫妻双方通过申请并经审批后可安排再生一胎:

1.经地级以上市病疾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独生子女或第一胎双胞胎均为残疾儿的;

2.再婚夫妻一方依法生育两个以内(含依法收养)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3.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离婚时依法判决或者离婚协议确定未成年子女随前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或者只有一个子女且该子女属残疾儿的;

4.夫妻双方为独生子女且只有一个子女的;5.夫妻一方在矿山井下作业、海洋深水下的工作岗位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并且只有一个子女的;

6.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农业人口),只生育一个子女是女孩的。

二胎放宽之新规定

7.婚前双方均生育过子女,婚后经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鉴定患不孕症,依法收养子女后又怀孕的,可以安排生育一个子女。(备注:为预防某些没有达到生育愿望的不法分子通过人为致残婴儿来获得许可,修订草案增加规定,对于故意致婴儿死亡或残疾的夫妻,将不再安排生育。)

非婚生育两个以上子女按超生处理

非法鉴定胎儿最高可罚三万

昨日提交审议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草案)》(下称修订草案)规定,非婚生育第二个以上子女及有配偶又与他人生育的,按超生处理。

修订草案明确,未登记结婚,无《结婚证》生育第一个子女,六十日内未补办《结婚证》的,按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两倍的社会抚养费。城镇居民超生一子女,以当地县(市、区)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为计算基数,农村居民超生一子女,以当地乡、民族乡、镇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额为计算基数。有配偶又与他人生育的,按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6倍以上9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针对部分家庭擅自进行胎儿性别鉴定,修订草案特别增加规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对于组织、介绍妊娠妇女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行为,修订草案规定,由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两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属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给予行政记过以上处分。自报新生儿死亡但不能提供合法证明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当事人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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