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道部轨道车管理规则20xx送审稿

时间:2024.4.20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轨道车管理规则

送审稿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管理        

第三章   运用        

第四章   安全         

第五章   检修        

第六章   高速铁路轨道车管理

第七章   路外轨道车管理

第八章   附则

附件:1.   轨道车设备管理台账

2.   轨道车设备履历簿        

3.  重型轨道车完好标准

4.  轨道平车完好标准

5.  重型轨道车年检鉴定表   

6.  轨道平车年检鉴定表

7.   轨道车年检合格证申报表

8.  轨道车年检合格证    

9. 驾驶证年鉴合格章(式样)

10. 轨道车司机统计表

11. 重型轨道车报废条件

12. 轨道平车报废条件

13. 轨道车标志

14. 轨道车工作日志

15. 轨道车备品明细表

16.  轨道车辆保养检修项目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重型轨道车(含起重轨道车、发电轨道车)和轨道平车(含起重轨道平车、收轨平车)统称为轨道车,是用于铁路建设、设备修理、抢险和检查等工作的重要运输设备。为加强轨道车管理工作,保证轨道车技术性能稳定和运用安全,充分发挥其作用,特制定本规则。

第2条  按照“先进、成熟、经济、适用、可靠”的铁路技术装备原则,停用淘汰型轨道车,选择“标准化、系列化、模块化、信息化”的轨道车。停止采购、逐步淘汰轨道平车,并以铁路运输标准平车(路用平车,下同)替代。

第3条   轨道车管理工作应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养修并重、服务生产”的方针;实施逐级负责,坚持保养与检修相结合,修理、改造与更新相结合,技术管理、运用管理与经济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倡导集中管理,实现轨道车计算机信息网络管理。

第4条   轨道车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上级有关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健全和规范技术、运用、经济和组织措施,对轨道车进行专业管理;根据线路技术等级和运行条件择优选购、合理配置、正确操作、精心养护、科学检修、安全运用、适时更新,使设备保持良好技术状态;通过培训教育,提高司机素质;确保运行和作业安全,发挥运输资源的最大效能。

第5条  轨道车的检修工作按照修、用分开的原则,实行专业化检修的修理模式。

第6条  轨道车司机是铁路行车重要工种,必须具有高度的工作责任感和专业技能,具备资格许可的专业技能,严格遵守有关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牢固树立安全第一思想,努力钻研技术,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第二章  管  理

第7条   按照“专业管理、逐级负责”的原则,轨道车实行铁道部、铁路局(公司,下同)和站段(设备使用单位,下同)、车间四级管理,各级应设有轨道车的主管部门。铁路局应当设置或明确专门的管理机构和专职管理人员,设备使用单位设立轨道车管理科室、车间,配备轨道车、行车安全装备等运用管理人员。轨道车的行车安全纳入安全监察范围。

第8条  建立轨道车管理信息系统,将轨道车的各项管理工作逐步纳入系统中。

第9条   铁道部轨道车管理部门的管理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设备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定全路轨道车技术和管理的规章制度。

2.监督、检查轨道车的使用和管理工作。

3.组织制定和发布轨道车技术标准和年检鉴定标准。

4.掌握全路轨道车的数量、技术状态和使用情况。

5.组织交流和推广轨道车的先进管理经验和大修、维修技术。

6.组织全路轨道车安全大检查工作。

7.组织或参与轨道车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8.组织轨道车司机资格许可考试,审批发放轨道车驾驶证。

9.监督轨道车的年检鉴定工作,审批发放年检合格证。

10.组织实施对轨道车的设计、生产、维修、进口行政许可工作。

11.组织制定和发布轨道车年修、大修检修规程。

12. 指导轨道车的验收工作。

第10条   铁路局轨道车主管部门的管理职责

1.贯彻执行上级下达的有关设备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并制定轨道车管理细则和专业负责制。

2.制定并审核使用单位轨道车定编,掌握全局管内轨道车的数量、技术状态、使用动态、安全状况,按时向上级机关呈报有关轨道车管理的报表。

3.指导轨道车的技术管理、检修和运用工作,检查有关规章、制度、命令和安全措施的执行情况,协调轨道车运用过程中出现的具体问题。

4.负责轨道车行车安全装备(轨道车运行控制设备(GYK)、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下同)的运用管理,掌握技术状态和数量,制定运行控制设备运行记录数据转储、分析、考核、运行揭示等运用管理办法,并对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负责组织轨道车的年检和安全运用考核工作,组织年检合格证的申报和发放工作;定期组织轨道车的安全管理综合检查,并有重点地组织日常抽查。

6.细化轨道车司机出乘作业标准、呼唤应答作业标准及防止冒进、追尾、坡停、溜逸、火灾和雾天行车等安全措施并监督实施。

7.制定轨道车司机的年度技术业务培训计划,每年组织一次适应性脱产培训;受部委托组织局管内驾驶证的申报、发放和年鉴工作。

8.根据各单位的实际需求情况,合理配置轨道车的数量,制定轨道车的购置申请计划和分配方案,并负责其选型、采购工作。

9.提出轨道车的大修预算建议;组织轨道车的报废鉴定工作。

10.根据轨道车的运用周期和技术状态做好轨道车的报废、更新、改造等工作;负责轨道车的调拨工作。

11.参加轨道车重大机械故障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

12.监督检查轨道车的检修、检测及仪表、制动装置的校验和车轴探伤工作。

13.对全局轨道车、运行情况及相关部门的岗位进行检查指导;督促各单位加强轨道车管理,确保运用安全。

14.制定轨道车行车事故及故障应急预案并实施。

第11条 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机车车辆验收室的管理职责

1.贯彻执行上级下达的有关轨道车设备管理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并制定轨道车修理验收管理规则。

2.负责轨道车项修、年修过程中关键部件质量监督和修理完毕后的整车验收;参与轨道车大修验收工作。

3.对轨道车配件检修过程重点工序进行监控、验收。

4.参加轨道车质量责任事故的分析。

5.协助设备使用单位和定点检修单位验收购置的重要零部件、外协件。

6.参与本局轨道车和路外轨道车年检鉴定工作。

第12条  设备使用单位管理职责

1.贯彻执行上级下达的有关设备使用、管理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办法和细则,并制定岗位责任制。

2.掌握轨道车的数量、技术状态和安全运用情况,定期检查有关规章制度、安全措施的执行情况,解决轨道车在运用中存在的问题,并做好统计、分析工作,按时填报有关报表。

3.建立《轨道车设备管理台账》(附件1)、《轨道车设备履历簿》(附件2)和保管技术档案,设备调拨时,《轨道车设备履历簿》和技术档案须随车转移至接收单位。

4.每季度应对轨道车的技术状态、检修和安全运用工作进行一次考核评定。在轨道车年鉴前,应对照《重型轨道车完好标准》(附件3)和《轨道平车完好标准》(附件4)对轨道车技术状态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确保轨道车年鉴达标。

5.编制提报轨道车更新改造和大修预算建议计划。

6.负责本单位轨道车行车安全装备的使用管理、数据分析、运用考核等工作,负责运行揭示数据文件的编辑、核对、导入等工作。

7.负责督促、检查轨道车日常保养、定期保养、走合期保养、换季保养,解决技术上的疑难问题,并制定考核办法。

8.提报轨道车报废申请。

9.负责轨道车司机的理论、实作考试报名和驾驶证年鉴、换证的提报工作。

10.负责轨道车的运用安全管理工作,健全作业标准及行车安全措施,制定相应考核办法,并加强检查监督,保证认真执行。组织参加年鉴工作和年鉴前对轨道车的技术状态考评工作,负责轨道车年检合格证的申报工作。

11.督促检查轨道车司机日常的技术业务学习,定期对司机进行技术业务、行车规章以及转型驾驶的培训和考核,组织轨道车司机进行起复救援演练。

12.负责轨道车机械故障、一般机械事故的调查分析,呈报有关报告。

13.落实干部量化添乘检查和运行控制设备数据分析制度,掌握设备运用、行车命令、安全措施及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并纳入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量化考核。

14.负责轨道车管理信息系统数据的完善和更新。

第13条  设备使用单位下设轨道车车间,车间设指导司机、运用、检修工区等,管理职责:

1.认真执行上级有关轨道车运用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

2.组织实施轨道车日常保养和定期保养、项修。

3.组织实施轨道车的安全运用

4.协助上级对轨道车司机进行技术业务培训

5.组织解决和处理生产中出现的设备质量、故障等问题。

6.收集和整理轨道车的技术资料、掌握技术质量状况。

7.负责运行揭示的复核、传达。

8.负责运行控制设备运行记录数据的转储、分析等。

第14条   重型轨道车装备标准。工务段用于线路维修养护的按正线延长每60~80km装备1台,用于线路大修的按正线延长每150~180km装备1台。

第15条   在线路上运行的重型轨道车必须安装经铁道部产品认证或取得《铁路运输安全设备生产企业认定证书》的行车安全装备,未安装行车安全装备未安装、未检测合格、超期的轨道车禁止上线使用。如进入高速铁路,应安装符合高速铁路要求的行车安全装备。

第16条   因工务生产需要,在路用平车上加装工作装置时,必须通过铁道部组织的评审或鉴定。

第17条   轨道车上安装的行车安全装备由路局电务部门负责管理和检修。

第18条   各铁路局主管部门应在每年一季度或四季度组织对管内轨道车的运用进行检查和评定工作,其内容有:

1. 受部委托由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机车车辆验收室负责对轨道车技术状态进行年鉴,配备检查所需的仪器、仪表、工具及量具。按《重型轨道车年检鉴定表》(附件5)、《轨道平车年检鉴定表》(附件6),对轨道车技术状态进行鉴定(年鉴)。对年鉴合格的轨道车,通过《轨道车管理信息系统》向铁道部提报《轨道车年检合格证申报表》(附件7),并发放《轨道车年检合格证》(附件8)。对未经年鉴和年鉴不合格的轨道车,下达通知停止其使用。

2.受部委托对轨道车司机进行年鉴。对年鉴合格者,在其驾驶证审验记录栏内加盖铁道部的年鉴合格章(附件9),填《轨道车司机统计表》(附件10),报铁道部备案。对未参加年鉴和连续两年年鉴不合格者,注销驾驶证,禁止其驾驶轨道车。

3.对轨道车使用单位的管理、检修和安全运用工作进行评定,总结、交流、推广先进经验。

4.按有关规定检查和考核行车安全装备的运用、质量和故障修理情况。

第19条    轨道车司机年鉴的主要内容:

1.审查司机安全行车记录和健康情况;

2.考核技术业务理论水平和实作能力:

⑴《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路工务安全规则》、《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路局《行车组织规则》、高速铁路等有关行车安全及施工作业的规章制度;

⑵ 轨道车的构造、性能等知识;

⑶常见故障排除、事故和非正常情况下的应急处理能力;

⑷行车安全装备的理论知识和实作技能;

⑸起复救援演练。

第20条    使用单位应细化制定行车安全装备的语音、数据记录的转储、分析、考核等日常管理制度并保证落实。转储的数据、录音须保留时间不少于半年。发生非正常情况应及时进行转储、分析,为事故分析提供依据,其转储数据和录音须保留一年。

第21条    轨道车设正、副司机岗位;正司机必须取得铁道部颁发的E类《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自轮运转车辆驾驶证》并经使用单位培训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证方可上岗,持有《学习驾驶证》的学习司机可担当副司机岗位,轨道车司机应有20%的储备。

第22条  起重轨道车的起重机、起重轨道平车、收轨平车操作人员必须取得国家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操作证,持操作证上岗,并严格执行操作规程。

第23条  轨道车司机值乘执行包乘、包检、包保养制度。包乘是指使用轨道车时,做到定人、定车,出乘时,司机和副司机必须到齐,共同乘务;包检是指司机和副司机出乘前及定期检查车辆技术状态,并及时提出修程建议;包保养指司机和副司机必须负责做好车辆的日常保养、换季保养等工作。实行轮班制的包乘组应建立司机交接班制度。

第24条 重型轨道车按《重型轨道车报废条件》(附件11)或《轨道平车报废条件》(附件12)实施报废更新。

第25条   新购轨道车必须选购具有型号合格证和生产许可证或进口认可证并经铁道部工务机械车验收室验收合格的产品。

第26条   轨道车应进行编号(管理编号)、登记,并喷涂轨道车标志和构造速度(附件13)。

重型轨道车的标志应喷涂在两端司机驾驶位置外侧车体的正下方,构造速度喷涂在轨道车车体中间位置的正下方。

轨道平车的标志应喷涂在侧面左端车体上,构造速度喷涂在侧面右端车体上。

第27条  重型轨道车编号为“XXxxx”,前两位(XX)为铁路局代码,后三位为同车型顺序号;轨道平车编号为“PXXxxxx”,前两位(XX)为铁路局代码,中间两位为使用单位代码,后两位为顺序号,使用单位代码由铁路局规定。

第28条   新购、大修的轨道车凭部工务机械车验收室出具的《产品验收合格证》,并由铁路局编号后,通过《轨道车管理信息系统》向铁道部申请办理《年检合格证》。

第29条  上线运行的轨道车应随车携带以下资料:

1.有关行车及安全规章;

2.轨道车工作日志;(附件14)

3. 轨道车使用保养说明书;

4. 轨道车备品明细表(附件15);

5. 轨道车年检合格证;

6. 轨道车车轴探伤合格证;

7. 轨道车车钩探伤合格证;

8. 制动部件检验合格证;

9.行车安全装备操作使用手册。

10.轨道车年修(大修)竣工验收记录。

11.行车安全装备检测合格证。

第30条 起重轨道车、起重轨道平车、收轨平车上安装的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的管理,执行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铁路局特种设备管理相关规定。

第31条   轨道车主管部门和安监部门负责轨道车安全运用的检查监督,发现安全隐患有权及时制止。

第三章  运   用

第32条   轨道车上线运行按列车办理。

第33条   扣用路用平车程序。每年第四季度由使用单位向铁路局运输部门提出申请,铁路局运输部门报铁道部获得批准后,使用单位方准使用路用平车,路用平车收费标准按《路用货车管理使用办法》(铁运[1989]112号文)执行。

第34条  轨道车使用单位应根据需要,按规定提报轨道车运输计划,由行车部门(调度)编制轨道车运行计划,并纳入调度员的行车日班计划中,积极组织按计划完成,如因故不能纳入行车日班计划,行车部门(调度)应在班前确定后通知轨道车使用单位,车站值班员必须按章办理接发车手续,严禁简化程序。

第35条   轨道车司机必须严格按《轨道车安全操作规程》(TB/T2694)和车辆使用保养说明书操作轨道车。轨道车出乘时,正、副司机的驾驶证、轨道车年检合格证、轨道车车轴、车钩探伤合格证、制动部件检验合格证、行车安全装备检测合格证必须齐全、有效。

第36条   轨道车司机应严格执行乘务作业标准,包括出退勤、出入库作业、车站发车、途中运行、中间站停车与调车、区间作业、施工作业等内容,轨道车使用单位应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具体要求。

第37条   轨道车司机出乘前必须抄收运行区段行车揭示或调度命令。途中折返、继行或临时变更运行区间、作业种别时,调度命令应传达到轨道车司机。行车部门(调度)应提前将行车揭示或调度命令传至轨道车使用单位。

第38条   出乘的轨道车必须配齐通讯信号设备、安全防护用品、主要工具和备件等备品,有关安全备品必须按期鉴定,保证正常使用。

第39条  司机应遵守以下规定:

1.出车前,司机应认真学习有关车站的《站细》,熟悉站内线路、专用线、牵出线及信号标志、停留位置、作业位置及调车作业经路等情况。

2.对轨道车进行全面检查;对发动机、制动机等机能进行检查试验。

3. 动车前,经司机确认由副司机撤除止轮器,将止轮器放到指定位置,确认制动缸鞲鞴行程、人力制动机位置,并关好车门。

4.发动机起动后,开启行车安全装备并进行自检,确认行车安全装备技术状态良好,将编辑好的运行揭示数据文件利用转储器转入运行控制设备,遇无法及时编辑或传送运行揭示数据文件等情况,凭书面运行揭示人工输入运行控制设备中,并核对无误后方准动车。运行控制设备不具备人工输入揭示条件时,凭书面运行揭示严格对照进行人工卡控。

5.动车前,司机和副司机必须对行车凭证、各种行车信号及线路开通情况共同确认复核,非集中区严格执行要道还道制度。

6.运行中精力集中,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按运行控制设备所设定的运行速度驾驶。严格执行《车机联控标准》(TB/T3059)。“彻底瞭 望、确认信号、高声呼唤、手比眼看”。注意观察各仪表及发动机、传动、制动、走行等系统运行状态。

7.中间站停车超过5分钟,副司机应下车重点检查走行、制动系统状态和轴箱温度,并观察各部有无漏油、漏水、漏风情况。

8.现场施工作业时,要认真执行呼唤应答制度,加强瞭  望,时刻注意作业人员的安全。运行期间(包括临时停车),司机和副司机不得擅自离岗。

9.在车站调车作业、转线、连挂车辆时,按列车调车作业办理。严格遵守下列速度规定:在空线上牵引运行时,不得超过40km/h;推进运行时,不得超过30km/h;调动有乘坐人员或装载爆炸品、压缩气体、液化气体、超限货物的车辆时,不超过15km/h;接近被连挂的车辆时,执行十、五、三车距离信号,距被挂车2米前一度停车;遇有天气不良等情况,应降低速度运行;在尽头线上调车时,距线路终端应留有10米的安全距离;遇特殊情况,必须近于10m时,副司机须下车指挥,严格控制速度。

第40条   轨道车由车站进入专用线时,应执行一度停车确认制度,信号不清不准动车,严格遵守专用线限制速度。需要停车时,车辆必须停在警冲标内方,停稳后,按规定做好防溜、防撞。

第41条   司机和副司机在停车熄火并按规定设好防护后,按《轨道车保养检修项目》(附件16)检查和保养车辆。对不能处理的故障要及时上报,做到故障不过夜、不隔班。

第42条   《轨道车工作日志》是记录轨道车运用、检修、调度命令、行车安全装备状态等情况的原始记录簿,是分析行车事故、设备故障,进行轨道车修理的重要依据。填写《轨道车工作日志》必须真实准确齐全,《轨道车工作日志》存档时间为一年。

第43条   重型轨道车的牵引重量、轨道平车的载重及集重应按产品技术说明书的规定执行,偏载限度执行铁路货车装载的有关规定。驾驶轨道车运行最高速度不能超过线路允许最高速度、侧向通过道岔的最高允许速度、车辆构造速度、调车规定速度以及运行控制设备所设定的运行速度,并严格执行《铁路技术管理规程》中列车运行的有关规定,严禁超载、偏载和超速。

第44条   轨道车连挂推行时(要先试拉),速度不得超过30km/h,严禁跨越区间推进运行。在封锁区间或“天窗”时间内,因施工作业需要推行时,须指定胜任人员用无线对讲机及手持信号位于推行车辆运行前端引导,按规定速度运行,引导人员要注意运行前方、邻线情况及人身安全,随时与司机联络,以便及时停车。

第45条  轨道车在区间反方向运行时,运行速度按调度命令和轨道车运行控制设备限速要求执行。轨道车反方向运行引导接车进站时,按《技规》285条执行,最高运行速度不超过20km/h,并做好随时停车的准备。

第46条   持轨道车学习驾驶证的司机必须在安全驾驶五年或十万公里以上的轨道车司机指导下方准操纵轨道车。下列情况禁止学习司机驾驶轨道车:高铁区段、运输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夜间行车、抢险运输、人员运输、调车作业、反方向运行、遇暴风雨雪沙尘等恶劣天气及在封锁施工区间内运行。

第47条   轨道车使用单位应铺设轨道车专用线,并设置配有检查坑、保暖设施的车库。检查坑的长度不小于30米,以利于保养检修作业。

第48条   轨道车司机要熟悉行车安全装备的基本结构、技术性能和工作原理,严格按操作规程和作业程序操作。

第49条  轨道车在本单位管辖范围以外担当任务时,须有熟悉线路的司机带道,按工作计划预先安排写入所运行区段的运行控制设备数据,并运用正确。

第50条   重型轨道车禁止单机上线运用(在站内调车作业除外)。重型轨道车与轨道平车编组运行时,总长不超过四辆。与其它车辆编组运行时,总长不超过十辆。

第51条   轨道平车仅限在工务(桥工)段使用。不得长途、跨局运行,不得编入货运、综合施工列车中运行。

第四章  安   全

第52条  轨道车司机应及时掌握和反映行车中发现的安全隐患,主管人员应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认真研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第53条   轨道车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禁止使用:

1.发动机无力或有异响;

2.传动部分不良、有异响、保安装置失效,液力传动系统压力异常;

3.车轴有裂纹、车轴齿轮箱及轴箱温升超过规定或有异响等现象;

4.车轮有裂痕、碾堆、踏面剥离、掉块、擦伤超限(限度按货车车辆有关规定),重型轨道车车轮轮辋厚度不足23mm,或轮缘厚度不足23mm;

5.轮对内侧距离超过1353mm±3mm容许限度,轮轴发生相对位移;

6.车架任何部件有横裂纹、弯曲,影响行车安全;

7.制动或基础制动保安装置不良;

8.前后照明或风笛失效;

9.车钩三态(闭锁、开锁、全开)作用不良,车钩座、舌、销磨损超限;

10.螺栓松动、销子脱落、机件弯曲、裂纹或其它危及行车安全的缺陷;

11.行车安全装备故障及安全防护备品不齐全或失效。

第54条   重型轨道车严禁搭乘与工作无关人员,因生产乘坐有关人员时,人员数量不超过轨道车设计载重,为保证轨道车司机的瞭 望视线良好、操作正确,乘坐人员必须听从司机的指挥,不准喧哗打闹,非操纵端严禁其他人员入座。搭乘人员上、下车完毕后,轨道车方可鸣笛运行。复线区段禁止在邻线一侧上下人员。

第55条   运送易燃、易爆等危险品时,司机与押运人员必须密切配合,了解其危险性质,严格执行运送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安全规定。

第56条   轨道平车装卸材料时,司机及押运负责人不得参加装卸作业,负责监督装卸质量,并应掌握以下事项:

1.按规定载重和集重装载;

2.装载货物应稳固,不得偏载,不准超限;

3.卸车时不得偏卸,卸下的物料不得侵入本线或邻线界限,时速大于200公里的两线间不得堆放料具,大件物料严禁在运行中装卸;

4.跨装长大物件,应使用货物转向架;

5.装载钢轨、枕木等货物,必须按规定装载捆绑牢固;

6.邻线来车时,禁止装卸作业。

7. 未达到捆绑加固标准,不得开车。

第57条   路用平车装载加固方案按《铁路货物装载加固规则》执行。

第58条   轨道车连挂时,制动型式必须相同。连挂工作由副司机负责指挥,连挂完毕后,必须进行全列制动试验,确认制动性能良好,方可行驶。编组运行时,应将功率大或重载车编在前端,前端第一位为本务机,各车司机间应加强联系。禁止将平车编在车组两端运用。

第59条   运行中,司机要密切注意地面信号的变化,当地面信号和机车信号不一致时,必须以地面信号为准。

第60条   停留超过5分钟司机在邻线侧检查车辆时,应指派人员在车上为其防护,防止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停留超过20分钟的轨道车开车前,司机必须进行整列制动试验,列车管压应不低于500kPa;行驶在长大下坡道时,应适时使用制动机,防止超速及放飏,并不得熄灭发动机或采用空档溜放。

第61条   运行中,本务机轨道车必须全程运转。运行控制设备严禁擅自关机、降级、解除监控功能、关闭放风阀、变更运行控制模式等,必须全程运转。当轨道车运行控制设备发生故障无法恢复时,司机应按《铁路技术管理规程》和各铁路局《行车组织规则》的要求及时向车站值班员和列车调度员报告,同时在《轨道车工作日志》上做好记录,方可关闭有故障的设备。根据实际情况(用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与前方站保持联系)掌握运行速度,在自动闭塞区间,以不超过20km/h的速度运行至前方站停车修理,性能恢复或更换本务、补机顺位后,方可继续运行。遇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故障时,列车须在前方站停车报告。

第62条   运行中,当发现制动、走行及与安全有关的总成、部件有异常时,司机必须立即停止运行,及时通知两端车站,并迅速检查排除。

第63条   轨道车在通过车站、道口、桥梁、隧道、路堑、曲线、施工等地段及气候不良、视线不清的情况下运行时,司机必须加强瞭望,勤鸣笛,适当减速,开前灯行驶,防止路外伤亡事故发生。

第64条   在站内或专用线停车待备时,必须采取保压制动。发动机熄火等待时,要做好防溜,正、副司机不允许同时离车。

第65条   在车站、专用线停留及过夜时,必须采取防溜措施,拧好两端车辆手制动机,使用止轮器在整列车两端双向止轮,止轮器要安好压实,加锁防盗,并在车组前后两端以双面红色信号灯光防护。车上应有司机留守,其余人员到就近行车公寓食宿或休息,并通知段调度。停站过夜不得进行转线作业。

第66条   由于机械故障不能继续运行,或由于其它原因在区间被迫停车时,司机应立即排除,争取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达前方站。因故障不能排除或发生事故,司机应立即采取防溜措施,保压制动,拧好手制动机,两端用止轮器止轮制动。司机应迅速做好如下防护和故障处理工作:

1.鸣示一长三短声的报警信号,并利用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及时通知车站值班员、列车调度员及后续列车,讲明情况;

2.按《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的有关规定设好防护,影响邻线行车时,应立即进行防护;

3.采取紧急措施,组织抢修或起复,尽快开通线路,需要救援时,应立即通知车站值班员。请求救援后,不得继续动车。

 第67条  轨道车在电气化线路上运用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严禁攀登轨道车车棚顶,不得用水管冲洗车辆;

2.任何人员及其所携带的物体与接触网设备的带电部分需保持2米以上的距离;

3.进行装卸钢轨、轨枕等材料时,只许平移,不得高抬翻转,严禁竖立,并应注意避开接触网立杆及接线;所用工具不得高举;不得用竹杆等物做测量货物装卸高度等接近接触网的作业;特殊情况下,作业人员及所用工具需在距接触网不足2米作业时,接触网必须停电,具体办法应执行《电气化铁路有关人员电气安全规则》的有关规定。

4.起重轨道车、起重轨道平车必须安装使用起重机构高度限位器。

第68条   重型轨道车无动力回送时,严格按轨道车使用说明书执行。

第69条   起重轨道车装卸作业时,必须指派有实践经验的施工负责人做现场指挥,指定专人防护。夜间作业应有足够的照明。

1.进行吊重作业时,必须打支腿。使用完毕,需将吊臂和支腿完全复位、锁定;将吊臂放置到支架并挂上吊钩收紧。

2.复线作业邻线没有封锁时,不得使吊臂侵入邻线建筑界限内。

3.吊装前,检查吊具是否完好,确认被吊物重量,严禁超载、偏载作业。

4.捆绑挂钩必须牢固,位置正确,轻起轻落。

5.起吊升高20厘米左右,应暂停起吊,检查捆绑情况确认稳妥后方可继续起吊。落下时对位轻放;起吊物需在空中移动时应高出地面物体0.5米以上。

6.高层摘挂应使用长杆挑钩,如须登高作业应确认攀登物是否牢固,方可上下。

7.钢轨等长大物品在起吊前应挂上方向绳,防止吊物在空中转动。

8.起吊后,人不得进入被吊物体下面,也不得用手直接清理下面的粘着物。

9.司索时,手必须放在吊绳与吊装物的外侧,防止起吊后挤伤。

10.严禁起吊、转动同时进行。

第70条  起重轨道车、起重轨道平车、收轨平车作业时,应避免损坏线路标志、电务、供电设备等。

第71条   轨道车内因生产、生活用火时,必须采取防火措施。车内取暖时,选用电加热取暖器、空调机或有安全装置的低压取暖炉,各种炉具应固定牢固。

第72条   应做好轨道车防火工作。严禁使用明火预热发动机、油箱、油管及不熄火时用油棉丝布擦拭发动机。车内必须配备灭火器具,灭火器具的放置应便于摘取。使用单位应按消防部门的有关规定对灭火器具进行定期检查,保证作用有效。


第五章  检   修

第73条   轨道车实行以检查保养为基础,项目修理和计划性修理相结合的检修制度。检修工作应严格执行保养规程、修理规范和检修技术标准的规定。轨道车使用单位应根据具体情况设置专门的检修班组,配备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达标的工人,并逐步培训提高其专业技术水平,以便顺利完成轨道车保养、检修等工作。

第74条   轨道车使用单位的设备主管人员,应安排好保养和检修计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第75条   轨道车的保养包括日常保养、定期保养、走合期保养和换季保养等项目:

1.日常保养是在每天或出乘前后,由司机按规定项目进行以清洁、紧固、调整、润滑为主要内容的预防性日常检查工作,以使车辆经常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

2.定期保养是按规定的间隔时间,由检修班组按规定项目进行以全面检查、调整、紧固、润滑和排除不正常状态为主要内容的定期检查工作。重型轨道车定期保养周期为2500km或三个月。

3.对新制或大修后的重型轨道车,由检修班组进行走合期保养;季节温度变化时,由司机进行换季保养,冬季严寒地区还须进行过冬防寒保养,以确保其正常使用。

第76条   轨道车每行驶8000~10000km或行驶满一年,按《轨道车车轴探伤方法第2部分:在役车轴超声波探伤》(TB/T 2494.2-2010) 的规定对车轴进行探伤检查,合格的填发《轨道车辆车轴探伤合格证》。

第77条   轨道车行驶满一年,对车钩缓冲装置进行检查。车钩需进行解体探伤检查,合格的填发《轨道车车钩探伤合格证》。

第78条   重型轨道车修理分为项修、年修、大修三种修程。逾期未修理的车辆不能上线运行。

1.项修是根据重型轨道车的实际技术状态,对某些总成有针对性地进行修理和更换工作。

2.年修是对发动机、走行部、传动及制动系统等部件的维护性修理和更换工作。

年修周期为8000~10000km或一年,以先到者为准。

3.大修是对全部总成彻底修理,更换必要部件,恢复整车性能的修理工作。

机械传动轨道车大修周期为80000~100000km或五年;液力传动轨道车大修周期为200000~250000km或六年,以先到者为准。

第79条   轨道平车修理分为年修和大修两种修程。逾期未修理的车辆不能上线运行。

1.年修是对走行及制动系统等部件进行维护性修理和更换工作,年修周期为8000~10000km或一年,以先到者为准。

2.大修是对全部总成进行彻底修理和更换必要部件的工作,大修周期为40000~50000km或五年,以先到者为准。

第80条  轨道车上安装的起重装置、发电机等各种工作机构的修理应与轨道车修程一并安排。起重机须由具有特种设备维修资质的单位进行检修。

第81条  铁路局指定机务、车辆段或其它具备修理能力的单位进行轨道车的年修工作,检修单位需具备轨道车的检修、检测设备、仪器仪表、制动装置的校验和探伤能力。

第82条   轨道车大修工作必须由经铁道部行政许可取得《维修合格证》的工厂组织实施。送修单位与承修单位必须签订合同,明确修理项目和标准,送修双方要有入厂交接记录。《轨道车设备履历簿》随车入厂,供修理时参考。轨道车入厂大修修理费用不低于新车采购价的30%。

第83条  轨道车年修后经各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机车车辆验收室按照有关标准和验收程序验收合格并出具合格证后,方准上道运行。轨道车大修完毕后,承修方要通知路局主管部门和设备配属单位,经铁道部工务机械车验收室或各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机车车辆验收室按照有关标准和验收程序,验收合格并出具合格证后,方准上道运行。

第84条  轨道车入厂大修时,担当牵引任务的轨道车GYK设备随车入厂,入厂前由电务段派人对GYK设备状态进行检查,对设备进行防护、确认数据版本,并随车一并进行修理;将不担当牵引任务轨道车的GYK设备拆下,无法拆下的设备进行防护,电务段应对拆下设备进行整修,轨道车大修修竣返回后,重新安装GYK设备并达到运用状态。

第85条   轨道车各种仪表、制动部件的校验,要由具有资质认可的单位承担,校验周期按轨道车年检鉴定表的规定执行。

第86条   铁路局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期限对在用起重机械进行定期检验,检验合格证必须随车存放。

第87条   路用平车的检修工作按《铁路货车运用维修规程》和《铁路货车厂修规程》由车辆部门负责。

第六章   高速铁路轨道车管理

第88 条 本章适用于设计速度在250km/h及以上线路维修所用轨道车的设备技术条件、人员要求及运行安全管理。

第89条 在高铁上运用的轨道车应符合《关于印发<工务重型轨道车技术规格书(范本)>的通知》(运基设备[2010]51号)技术要求。

第90条  在高铁上运用的平车采用路用平车。

第91条 既有轨道车上高铁运行前由铁路局主管部门组织按标准逐台验收,验收不合格一律不准上高铁运行。

第92条  轨道车前后车顶两端应安装黄色警示灯;平车上安装《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第358条规定的移动停车信号。

第93条 轨道车应装备运行控制设备(GYK)、机车综合无线通信设备(CIR)。轨道车司机配备GSM-R作业手持终端(OPH)和450MHz手持电台。

第94条 轨道车正、副司机年龄均须在45岁以下,从事轨道车司机岗位三年以上,三年内无行车责任事故,有相应高速铁路运行跟车经历;取得中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等级证书;掌握高铁基本知识、行车规章;具有行车安全装备、应急设备使用和维修保养等技能;上岗前必须由使用单位组织培训并考试合格。

第95条 轨道车正、副司机应熟悉掌握运行区段内的设备情况及线路、道岔的允许速度和运行安全制度,严格按规定操纵车辆。

第 96条  轨道车上高速铁路运行前,需经专业主管部门审核,审查合格方准上高速铁路运行。轨道车上线审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车辆基本信息:车号、规格型号、生产厂家、出厂日期、大修情况等。

  2.车辆年检情况:年检合格证及有效期。

  3.轨道车运行控制设备(GYK)、机车综合无线通讯设备(CIR)、GSM-R手持终端、450MHz手持电台等通讯设备装备情况、检查鉴定合格证及有效期。

  4.通讯信号、安全防护、起复设备、主要工具等随车备品齐全有效,有关备品按规定鉴定合格并在有效期内。

第97条  轨道车在高铁运行作业前,应向调度所提报《自轮运转特种设备运行、作业计划表》,注明发站、到站、运行径路、限速条件、编组、作业地点、转线计划、添乘人员及联系方式,经调度所施工调度室纳入调度日(班)施工计划方可办理。

第98条 高铁各站应设轨道车司机专用休息室,轨道车司机出乘前必须保证休息不少于6小时,出车前准备工作时间不少于1小时。担当夜间值乘的司乘人员必须实行班前待乘休息制度,待乘休息地点、检查办法由轨道车运用设备单位制定,司乘人员未待乘休息严禁值乘。

第99条 出车前、收车后重点检查内容:走行部、传动系、制动系、悬挂部件、物料装载、工器具、行车安全装备等。

第100条 轨道车出车前应确认行车安全装备状态良好,状态不良时禁止上线运行;运行时严禁关机或变相关机,同时还应开启前端黄色警示灯;使用机车综合无线通信设备要按规定进行注册、选线和注销。

第101条 编组轨道车在区间作业时原则上不准解列。需在施工区间解列运行时,施工前必须制订安全卡控措施,明确解列地点、各自作业范围、连挂时间及地点。解列后的平车按规定设好防护,还须显示移动停车信号。连挂地点应选择在平直线路上或坡度和曲线超高较小的地段,禁止顺坡连挂。连挂作业应统一指挥,加强联防互控。

第102条 轨道车进入区间抢险时,邻线运行的列车应限速160km/h,列车调度员根据设备单位登记发布限速调度命令。

第103条  运行途中,司机不能使用机车综合无线通信设备进行通话时,应立即使用GSM-R手持终端报告列车调度员。如GSM-R手持终端也不能进行通话,司机应在前方站停车报告。

第104条 防止车轮擦伤措施:

1.出车前对车辆认真检查。发现车轮裂痕、碾堆、踏面剥离、掉块、擦伤超限、轮辋或轮缘厚度不足等现象时禁止上线运行。

2.出车前对车辆制动系统进行认真检查,按规定进行制动试验,制动缸活塞行程符合规定,制动力均匀。

  3.轨道车运行中不得急剧起、停。严格按照轨道车运行控制设备(GYK)显示行车,防止“自停”现象的发生。

4.轨道车闸瓦应选用原车辆设计使用的型号,同一转向架不得安装不同型号的闸瓦。

第105条 运送散件物料的平车应有侧板和端板,插销、锁件应齐全有效,散件物料应用牢固的包装箱并与车体锁定。

第106条 平车上严禁搭乘人员。

第107条 车上物品、器材及生活用品应建立登记确认制度。如发生零部件、装载物料及工器具遗失,应及时报告。

第108条  根据实际在高铁相关车站设轨道车停留车库,各站设轨道车停留线、地沟,满足轨道车日常检查保养需要。

 

第七章:路外轨道车管理

第109条   铁路局以外(简称:路外)拥有轨道车的单位应遵照执行本规则并参照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路外施工单位轨道车在铁路局管内实行系统负责管理,从事建设施工的由建设处负责,在建设施工以外的由相应业务部门负责管理。业务上接受属地铁路局轨道车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110条   参加由铁路局管理的铁路施工,路处施工单位与铁路管理部门签定的施工安全协议应有对轨道车技术状态要求的条款,轨道车技术状态应符合《附件3》和《附件4》的标准。

第111条 施工前的轨道车技术状态由当地轨道车主管部门组织铁路安全监管办机辆验收室按《附件5》和《附件6》进行检查,检查合格的轨道车出具准予在本局施工运行的证明。施工期超过一年的,参加当地铁路局的轨道车年鉴。

第112条  参加属地铁路局轨道车司机年度培训、考核、年鉴。等按属地管理原则,签订协议委托单位所在铁路局实行统一实施。

第113条   过轨运行前应到铁路局车辆部门办理过轨技术检查。过轨技术检查其内容、程序及标准按铁道部运输局《自轮运转特种设备过轨技术检查管理办法》(运装货车[2004]103号文)和《重型轨道车过轨检查技术标准》(运基设备[2004]122号文)的规定执行。

第114条   轨道车使用单位持过轨技术检查合格证与铁路局有关部门联系,办理签订行车安全装备相关管理协议和带道司机的有关手续,向铁路局调度所提出过轨运行申请,经同意后方可过轨运行。

第115条   轨道车编号办法由其主管部门制定,并报部、单位所在地铁路局备案。

第八章  附   则

第116条   其它有关事项按《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路工务安全规则》等有关规定相关条款执行。

第117条   本规则由铁道部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118条   本规则自20##年x月x日起实行,铁道部原发《轨道车管理规则》(铁运〔2007〕22号)同时废止。


附件3

重型轨道车完好标准

1、整车技术性能符合要求

1.1能满足GB146.1《标准轨距铁路机车车辆限界》的要求。

1.2牵引速度、质量能达到使用说明书的有关规定。

1.3 制动系统作用可靠,制动距离符合技术要求。

1.4 各轮轮径误差小于2mm,同轴的两车轮轮径误差小于1mm,轮对内侧距离为1353±3mm,轮对内侧距三点误差小于3mm。

1.5车轴探伤合格。

1.6车钩中心线距轨面高度为880±10mm,排障器下平面距轨面高度为90-130mm,排障胶皮完好,撒砂管距轨面高度为25mm,各垂下构件距轨面高度不小于60mm。

1.7整机结构完整,各机件完好,橡胶软管无损伤。

1.8车内外整洁,布置有利安全。油漆无明显起皮、脱落,喇叭声音洪亮,行车灯光明亮,能满足行驶需要,红色标志灯显示正常,车内灯具、雨刮器齐全,工作正常。

2、各总成和主要部件技术性能良好

2.1发动机

2.1.1发动机从怠速到最高转速升降迅速、稳定,发动机无异常冲击或敲击声,怠速运转平稳(转速表显示其转速波动范围符合发动机使用说明书要求)。

2.1.2发动机在冷热车状态下能一次起动或重复两次后起动(在冬季寒冷地区允许采取预热措施)。

2.1.3发动机润滑良好,机油压力在发动机使用说明书规定的范围之内。

2.1.4发动机正常运转后机油温度、水温温度符合发动机说明书要求。

2.1.5发动机冷却系统、燃油系统、润滑系统、配气系统密封良好,作用可靠。

2.2传动系统

2.2.1离合器在标准的牵引吨位时无打滑、抖动或分离不彻底,离合器分离杠杆间隙应符合使用说明书要求。

2.2.2变速箱、换向分动箱工作正常、操纵灵活,不脱档、乱档,无漏油,齿轮啮合平稳,无异响。

2.2.3液力传动装置及附件工作正常,油温油压符合使用说明书的规定,换档、换向、工况转换机构动作准确。

2.2.4运行时换向分动箱的温升不超过60℃,固定轴和换向分动箱的允许温升不大于55℃,车轴齿轮箱温升不大于50℃。

2.2.5传动轴转动平稳,传动轴无裂纹、变形。万向节润滑充分,转动无异响。

2.2.6传动系保护装置及附件齐全,固定可靠。

2.3轮对及走行系统

2.3.1在高速运行时不应有异常震动和明显的横向摆动。

2.3.2车轮无裂纹,踏面擦伤深度不超过有关规定,车轮轮辋厚度不小于23mm,在距轮缘顶点15mm处测量轮缘厚度不小于23mm,轮缘高度不大于28mm。

2.3.3轮轴压装部位结合良好,无松动,无透锈,压装部位的防松标记无错位。

2.3.4车轴轴承箱无裂纹,运行时车轴轴承箱允许最高温度为(0.6×环境温度+50)℃。

2.3.5减震弹簧无裂纹,无明显锈蚀,匝间无压死,作用可靠;轴箱油压减振器作用可靠。

2.3.6轴箱拉杆与轴箱车架的联接牢固,防松可靠,轴箱拉杆的橡胶件无破损,轴箱上侧挡板与构架之间间隙符合产品说明书的规定。2.3.7运行中车轴齿轮箱不应有明显抖动。

2.4转向架牵引联接机构及旁承装置

2.4.1牵引杆机构可靠,机构内部的尼龙件无破裂。

2.4.2旁承装置的橡胶减振块无破损,下旁承体与转向架联接可靠,润滑油无泄漏。

2.5制动系统

2.5.1基础制动各杆件无变形、裂纹和开焊,制动时动作灵活无阻滞,其安全装置齐全、可靠。

2.5.2制动后闸瓦应紧贴车轮踏面,并安装正确,不得出现中间有间隙而二端贴紧车轮踏面的现象。闸瓦无严重偏磨,制动后各闸瓦对车轮的压力基本一致,闸瓦厚度不小于14mm。缓解后,闸瓦与轮对间隙保持3~10mm。运行中车轮与闸瓦无撞击声和其它异响。

2.5.3制动缸活塞行程应符合产品说明书的规定。

2.5.4空气制动阀件、制动缸动作灵活,无阻滞及泄漏现象。各空气制动部件均应按规定周期校验合格。

2.5.5制动性能良好,制动管减压40kPa时,能产生制动,且保压1min不缓解;自动制动阀手柄移到缓解位,制动缓解时间不大于35s;制动管定压500kPa,常用全制动减压140kPa时不产生紧急制动,保压5min不缓解;自动制动手柄推到紧急制动位,制动管减压140kPa前(使用104分配阀减压100kPa前),制动机须产生紧急制动作用。

2.5.6全车制动机管路无泄漏,当储风缸风压至700-800kPa后,每分钟泄漏不大于20kPa。

2.5.7空气压缩机无异响、过热、明显窜油,空压机打风时间符合产品说明书的规定;储风缸安全阀的开启、关闭压力符合产品说明书的规定。

2.5.8空气制动附件齐全、作用可靠,制动软管联接器与其他车辆联接时不漏风。

2.5.9手制动各部件动作灵活。停车时制动可靠且能自锁,缓解时能完全放松,停车时制动可靠。

2.5.10 运行控制设备发出常用、紧急制动指令后与之配套的制动装置必须可靠动作。

2.6操作系统

2.6.1各操作手柄、开关、按钮、踏板应控制准确、可靠。

2.6.2各操纵件的联锁、互锁、自锁装置齐全可靠。

2.7车架、转向架及钩缓装置

2.7.1车架、转向架钢结构部分及焊接件无裂纹、开焊、明显变形和严重锈蚀。

2.7.2车钩三态作用良好,车钩关键部件按周期探伤,探伤无裂纹。

2.7.3排障器固定良好。

2.8车棚

2.8.1车棚与车架紧固可靠。

2.8.2车棚无严重锈蚀,铆钉、焊点无松动。

2.8.3车棚有较好的密封性,防水防寒隔热效果良好。

2.8.4挡风玻璃、侧窗玻璃齐全,无松动。

2.8.5内地板无腐朽,发动机罩完整,车棚内顶棚固定良好。

2.9电路

2.9.1整车电路线束捆扎牢固整齐,进出线口的套管及其他护线装置无脱落和破损。

2.9.2电器元件接触良好,动作可靠。导线护管、线槽安装牢固,无油、水及其他污物侵入。导线应有清晰标记,截面积符合通过最大电流要求。

2.9.3仪表盘上各种显示信号指示准确、明显,各种开关控制可靠。

2.9.4蓄电池容量充足,充放电电流正常,满足夜间行车需要。

2.10随机零配件、安全行车备品符合附件14的规定,标志齐全正确,清晰易辨认,行车安全装备及复轨器性能良好、作用可靠。


附件4

轨道平车完好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标准轨距轨道平车技术状况的评定和年鉴的依据。

1   整机技术性能符合要求

1.1整机结构完整、紧固件齐全,作用可靠。

1.2车辆外形在GB146.1标准轨距铁路机车车辆限界,垂下构件距钢轨顶面的垂直高度不小于60mm。

1.3车辆满载在平直轨道上运行,应达到以下要求:

1.3.1在线路允许速度下以构造速度运行时,车体无明显摇摆及跳动。

1.3.2制动初速为构造速度时,紧急制动的制动全距离符合技术要求,空车时车轮踏面无擦伤。

1.3.3运行时轴箱温度不得超过(0.6×环境温度+50)℃,轴箱无漏油现象。

1.4在平直轨道上检测,应符合如下要求:

1.4.1车钩中心高: 880±10mm,且同一车辆两车钩中心高之差不大于10mm。

1.4.2非常接触式弹性旁承同一转向架左右间隙之和为2-20mm;常接触式弹性旁承无间隙,常接触式旁承磨损限度符合产品说明书规定。

1.4.3底架枕梁间挠度不大于2mm,对角线之差不大于12mm。

1.5各紧固件紧固可靠,各铰接处配件安装齐全到位,开口销锁定可靠(张开角度450-600,手制动铰轴处开口销应卷曲)。

1.6各安全托吊作用可靠,无脱落丢失。

1.7车辆外观整洁,各种标记齐全、正确。

1.8低墙板锁定可靠,翻动灵活。

2   各总成和主要部件技术性能良好

2.1车体

2.1.1车体钢结构各处无裂纹及焊缝开裂。

2.1.2地板无严重断裂、锈蚀、凹陷、孔洞及焊缝开裂现象,木板缝不大于3mm。

2.2转向架

2.2.1侧(或构)架和摇枕无变形、裂纹及焊缝开裂。

2.2.2枕簧及减振器弹簧无裂纹和折断。

2.2.3减振器作用良好,摩擦板磨损量符合产品说明书规定的限度。

2.2.4轴箱装置配件齐全,作用良好,轴承无过热变色,轴端紧固件作用可靠,润滑油脂填充量足,无变质。

2.2.5无轴箱滚动轴承应转动灵活无异响,密封罩与外圈、后档安装、前盖螺栓无松动、漏油;承载鞍座与前、后档之间无摩擦。

2.2.6轮轴镶入部结合良好,轮对内侧距:轮辋宽不小于135mm时为1353±3mm,轮辋宽度大于127mm,但不足135mm时为1355mm,且对同一轮对三处测量其差值不大于3mm。车轮无裂纹,轮辋厚度不小于23mm,轮缘厚度不小于23mm。

2.2.7车轴探伤合格,轴身擦伤、碰伤残余深度不大于1.5mm。

2.3基础制动

2.3.1各制动杆无裂纹、扭曲,调整螺套无滑扣,作用可靠。

2.3.2制动梁无变形及裂纹。

2.3.3高磷闸瓦厚度不得小于17mm,同一制动梁两端闸瓦厚度差不不得大于5mm;普通合成闸瓦厚度不得小于14mm,同一制动梁两端闸瓦厚度差不得大于10mm。

2.3.4手制动链余量充足,操作灵活,锁紧可靠。

2.4空气制动

2.4.1制动部件在校验周期以内,且性能良好。

2.4.2风管连接可靠。

2.4.3制动缸活塞行程符合产品说明书规定。

2.5牵引装置

车钩三态作用良好,探伤无裂纹。


附件11

重型轨道车报废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应对整机或主要部件报废。

1、整机

1.1在正常运行条件下,机械传动:一般使用12年,或累计运行里程达300000-350000km;液力传动:一般使用16年,或累计运行里程达500000-600000km;根据运用环境、车辆技术状态,由路局轨道车管理部门鉴定后,可延长1至2年。

1.2一次修理费用达到如下条件:机械传动轨道车使用5年内的车达到或超过新设备售价的50%,使用5年以上的车达到或超过新设备售价的40%;液力传动轨道车使用6年内的车达到或超过新设备售价的50%,使用6年以上的车达到或超过新设备售价的40%。

1.3整机的技术性能、能耗指标及安全性能不能满足工作需要,且无法修复。

2主要部件

2.1发动机损坏严重需进行大修,使用5年内的, 其修理费用达到或超过新机售价的50%,使用5年以上的超过新机售价的40%。

2.2液力传动装置、机械变速箱、换向分动箱、车轴齿轮箱的壳体损坏,液力变矩器、多组齿轮或多根轴超限无法修复。

2.3车架和转向架中梁或边梁发生明显弯曲、扭曲,端梁严重弯曲开裂,无法修复。

2.4车轴或车轮的技术指标不能满足或恢复到铁道部《铁路货车厂修规程》铁运(2002)72号文的要求。

3、车棚的立柱骨架发生变形且无法校正,或半数骨架锈蚀深度已超过骨架板材厚度的30%。


附件12

轨道平车报废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应对整机或主要部件报废。

1、整机

1.1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一般使用8年,或累计运行200000-250000km。根据运用环境、车辆技术状态,由路局轨道车管理部门鉴定后,可延长1至2年。

1.2一次修理费用达到如下条件:使用5年内的车达到或超过新设备售价的50%,使用5年以上的车达到或超过新设备售价的40%。

1.3整机的技术性能、结构强度不能满足工作需要,且无法修复。

2、主要部件

2.1车体

2.1.1需要更换中梁时。

2.1.2两根中梁上的补强板已经超过两块,经鉴定还需要进行补强。

2.1.3因使用年久,材质疲劳,中梁下垂超限,经鉴定翼板已发生多处放射性裂纹而无法修复。

2.1.4两根侧梁需要更换,端、枕、横梁需要更换30%以上。

2.1.5因事故使底架破坏严重,无法修复。

2.2转向架

2.2.1侧(或构)架、摇枕有超过允许修理限度的裂纹。

2.2.2车轮的磨耗超出可修限度及关键部位出现裂纹。

2.3车轴有裂纹及弯曲超限。

2.4为保证检修质量的追溯性,装用的车钩、车轮等重要零部件,无材质、生产厂家、熔炼号等关键质量数据的配件一律报废。


附件16

轨道车保养检修项目

1 轨道车的检修工作包括保养和修理。检修工作应严格遵守修理规范和检修技术标准。

2 轨道车的保养分为日常保养、定期保养、换季保养、走合期保养。

2.1日常保养是以清洁、紧固、调整、润滑为主要内容的预防性日常检查工作,维护和保持车辆良好的工作状态。

主要项目有:

2.1.1清洁车身内外、车窗、仪表盘、电器化柜、电气设备和底盘;

2.1.2检查灯光、仪表、刮雨器、喇叭、撒沙器是否完好;

检查水箱、油箱、水管、空气制动管路密封是否完好;

2.1.3检查冷却水、燃油、润滑油、电瓶蒸馏水是否充足;

2.1.4及时清除和排放各风缸、制动管路中的积水和油污;

2.1.5检查并润滑车体、车架、排障器、走行部(轮对、减震器、弹簧、轴箱)、传动轴、各拉杆(销)、导框等;

2.1.6进行车钩“三态”作用试验,检查钩舌、钩销是否良好,车钩固定螺栓是否紧固;

2.1.7检查和调整风扇、发电机、空压机皮带张力,更换不良皮带;

2.1.8检查和调整制动缸活塞行程、闸瓦间隙,更换磨损到限闸瓦;

2.1.9检查各连接螺栓、连接销、开口销、保险垫及各安全托(吊)架;

2.1.10检查随车防护用品、信号、工具、备品等是否齐全完好,缺损应及时补充更换;

2.1.11填写维修保养记录。

2.2定期保养是以全面检查、调整、紧固、润滑,并排除不正常状态为内容的定期检查工作。定期保养周期: 2500km或三个月。

主要项目有:

2.2.1清洁清洗空气滤清器、机油滤清器、空压机滤清器,更换损坏或不符合要求的滤芯。

2.2.2检查各种传动皮带磨损情况,必要时更换。调整各传动皮带松紧度,空压机皮带以20—50N的力在两皮带中间,挠度为20—30mm;发电机、风扇皮带以20—50N的力压皮带,挠度为10—20mm。

2.2.3检查发动机及其附件的装配情况,紧固各连接处的螺栓。

2.2.4检查发动机气门间隙,并按规定调整正确。

2.2.5检查喷油提前角;调整紧固喷油泵传动连接盘;对喷油泵及调速器加注润滑油至规定高度。

2.2.6检查并添加发动机曲轴箱、空压机、变速箱、换向分动箱、车轴齿轮箱的润滑油,必要时更换。

2.2.7检查冷却系的各连接处、接口的密封和散热器渗漏现象,加注水泵轴承的润滑油,确保散热器散热效能。

2.2.8检查离合器及其操纵机构工作情况,润滑分离轴承及各支架;调整分离杠杆与分离轴承的间隙和踏板自由行程达到规定值。

2.2.9检查变速箱、换向箱、发电机或配重铁、车轴齿轮箱主付悬挂支撑、减震胶垫及紧固螺栓,更换不良胶垫。

2.2.10检查、紧固、润滑传动轴各部;注意检查锁片是否完好、轴套焊缝是否有裂纹和万向节十字轴花键磨损情况。

2.2.11检查车架、转向架有无裂纹和变形,液压减振器的紧固和工作状态。

2.2.12检查车钩的轨面高度(880土10mm)及磨损情况;紧固车钩与车架的固定螺栓;润滑脂润滑钩舌、钩身、钩座等滑动面。

2.2.13检查、调整排障器轨面高度(90—130mm);紧固固定螺栓;更换扫石刷。

2.2.14检查蓄电池的液面高度、比重;清洁极柱;紧固极柱螺栓。

2.2.15检查基础制动、空气制动、手制动状态情况;各管路和接头是否泄漏;各杆件、穿销、开口销有无变形和断裂;更换到限闸瓦和变形杆、销。

2.2.16检查轮轴配合状态;轮缘、踏面的磨耗及擦伤情况,按期进行车轴无损探伤检查。

2.2.17对各托架、制动梁和传动轴安全托架进行检查紧固。

2.2.18检查液力传动变扭器的油压、温升;并按规定添加液压油。

2.2.19清除所发现的故障及不正常现象。

2.3新制或大修的轨道车,在初期行驶的2000~3000km走合期内,应执行下列规定:

2.3.1降低牵引质量30%,在长大坡道上行驶时,应再适当减载。

2.3.2运行中,随时注意各部件的工作情况;及时紧固和调整松动或失效的部件;观察发动机工作状况。停车后要迅速检查变速箱、换向箱、车轴齿轮箱、轴箱的温升,如过热应查明原因并及时处理。

2.3.3随时检查各部件,及时消除不良现象。

2.3.4轨道车初次行驶500km后,前后车轴齿轮箱、中间箱、变速箱(传动箱)、空压机应换油。

2.3.5走合期满后,进行一次定期保养,同时应清洗发动机曲轴箱、机油滤清器,更换机油和机油滤清器芯子。并应将各部润滑油放尽并彻底清洗,更换新油。

2.4换季保养是季节(春、秋)温度、湿度变换时进行的一种适时性保养,可结合定期保养进行,并在每年四月和十月左右各进行一次。

2.4.1更换发动机润滑油,夏季使用高黏度机油;冬季使用低黏度机油,产品使用保养说明书有特殊要求的,按产品使用保养说明书执行。

2.4.2检查调整蓄电池电解液比重。

2.4.3入夏前要清洗散热器及冷却系统,清除水垢;入冬前要对轨道车下部制动风管路及阀体采取防寒措施;对发动机冷却系采取防冻措施。

2.5过冬防寒保养是在冬季到来之前进行的一种适应性保养,在定期保养的基础上,结合气温变化及时进行。

2.5.1检查各门、窗密封条有无老化、脱落,保持门、窗开关灵活、关闭严密。驾驶室地板,确保密封良好,无漏风,车内有取暖措施。

2.5.2检查雨刷器胶片有无破损,臂杆有无断裂,弹簧是否良好;清除胶片上的冰雪,防止雨刷电机过负荷烧损。

2.5.3检修发动机侧风门、前风斗要闭封严密、使用灵活;严寒地区应装设保温套,保持发动机工作温度。

2.5.4检查空气制动系统。检查总风缸、油水分离器、均衡风缸、制动软管、截断塞门、放水阀;软管连接器密封胶圈密封不良须更换;

防止制动系统减压阀冻结,必要时用布包裹,确保制动机的正常使用。

2.5.5检查散热器放水开关、发动机放水阀、水泵放水阀、机油散热器放水阀,确保水阀畅通,低温地区需加注长效防冻液。

2.5.6检查燃油系统,观察燃油雾化情况;检查喷油压力,必要时更换喷油嘴,调整点火正矢。根据冬季气温适时使用-10、-20、-35号柴油。

2.5.7调整机油压力,使用低黏度机油。

2.5.8检查清洁高压油泵,更换喷油泵室润滑机油及调速器润滑油。

2.5.9调整空气压缩机传动皮带张力,清洗空气滤清器,调整节气阀压力,清洗曲轴箱,更换润滑油。

2.5.10检查各传动部、连接部的润滑状态。

2.5.11清洁蓄电池表面和接线柱,保证电解液液面应高出极板10~15mm,寒冷地区可适当提高电解液比重。蓄电池电解液比重见下表:

蓄电池电解液比重表

3 轨道车修理分为项修(状态修)、年修、大修三种修程。各使用单位应根据规定的走行里程按期修理,不得简化修程或超期使用。

3.1项修是根据轨道车的实际技术状态,有针对性地对某些总成进行修理和更换工作。

3.2年修是对发动机、走行及制动系统等部件的维护性修理和更换工作。

3.2.1拆检发动机

3.2.1.1清除燃烧室积碳;清洗冷却系、润滑系、进排气歧管、消音器等;

3.2.1.2检查活塞与气缸间隙、活塞环各部间隙;

3.2.1.3检查配气机构、曲轴连杆及凸轮轴、燃油系;

3.2.2拆检发电机、起动机

3.2.3检查空压机

3.2.4检修蓄电池

3.2.5检查离合器及操纵

3.2.6拆检传动轴

3.2.7拆洗变速箱、换向箱

3.2.8检查车轴齿轮箱、轴箱、轮对、导框与轴箱配合间隙

3.2.9检查悬挂装置和下垂件

3.2.10检查基础制动及手制动

3.2.11清除空气制动机部件内外油污,消除漏风现象

3.2.12探伤检查车轴、车钩。

3.2.13车体喷漆

3.2.14更换各类油脂

3.2.15清洗或更换各类滤清器、滤网

3.3大修是对全部总成彻底修理和更换必要部件的工作。机械传动轨道车大修周期为80000~100000km或五年;液力传动轨道车大修周期为200000~250000km或六年,以先到者为准。

4 轨道平车的修理分为年修和大修两种修程。其作业内容及工艺要求参照《铁路货车运用维修规程》和《铁路货车厂修规程》。

建议:

建议由轨道车生产厂编制轨道车(含轨道平车)年修、大修、项修检修和验收规程及标准。并发放各铁路局。


更多相关推荐:
09年品管部管理评审报告1

品管部管理评审报告一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的分析和评估公司质量环境管理体系运行情况是正常的本部门能按体系中承担的职责进行二质量管理方针目标指标1公司的质量方针质量方针细节决定成败品质成就未来公司质量管理方针能与公...

品管部20xx年度管理评审报告

品管部20xx年度管理评审报告根据20xx年度客户年审提出的问题点公司需要改善的地方有7项其中品管部有直接关系的有2项但严格按照程序文件要求需要完善的工作将更多如20xx年度产品质量趋势进料检验制程巡检成品检验...

品管管理评审报告20xx

品管课管理评审报告一供应商品质状况生产现场质量状况见下表预防和纠正措施见客户投诉不良统计三内部审核总结内部稽核发现问题点如下1检查员对质量目标不明确2检测仪器无保养计划3品质管理组织机构图未及时更新4年度培训计...

各部门管理评审报告

管理评审部门工作报告生产部为满足顾客的需求建立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是市场和顾客对企业的要求也是新时代企业所面临的挑战为加强企业对市场的适应性本公司提出建立ISO900120xx质量管理体系为了配合公司的总体行动本...

20xx品保部管理评审报告

20xx年度管理评审品保部报告一对体系的维护1QMS在努力维护改善体系的同时并分别进行了一次全面的稽核和确认2EMS在努力维护改善体系的同时并分别进行了一次全面的稽核和确认3CMS20xx年2月通过了理光公司化...

品质部年度管理评审报告

品质部年度管理评审报告,内容附图。

品质部管理评审报告2

品质部管理评审报告深圳市XX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管理评审报告评审项目:1.质量目标及关键指标实施情况报告;2.纠正与预防措施实施情况报告;3.计量器具/仪器仪表/实验设备管理报告;4.内外部审核情况报告;体系运…

管理评审报告20xx

管理评审报告日期主持人记录人参会人简要记录一公司年度目标达成及重要品质问题1来料品质状况较之20xx年度相比光身布及绵毡的合格率有下降其中布料不良上升的主要原因是新增布料种类较多特别是雅兰奢侈系列由于布料档次高...

20xx质管部管理评审报告

20xx年度质管部管理评审输入报告本年度我部严格按照质量食品安全HACCPGMP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要求进行质量监督和体系管理通过我部人员逐日到各部门的现场巡查和文件查阅有效纠正和预防了潜在不符合使公司管理...

20xx品保部管理评审报告

管理评审报告20xx年品保部围绕质量方针质量目标展开具体工作在各级领导的支持下通过全体同仁的共同努力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一质量目标的展开1进料抽检批合格率982成品一次交检合格率983成品入库检验合格率1004仪器...

品保部管理评审报告

深圳培训网管理评审报告好好学习社区更多免费资料下载请进http55topcom深圳培训网管理评审报告20xx年品保部围绕质量方针质量目标展开具体工作在各级领导的支持下通过全体同仁的共同努力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一质量...

管理评审报告

管理评审报告,内容附图。

品管部管理评审报告(38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