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离婚登记制度的反思

时间:2024.5.9

对我国离婚登记制度的反思

【摘要】

我国现行的离婚登记制度是以夫妻双方完全自愿并且已经达成离婚协议为前提,反映了我国立法重视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现代法治精神。但是,本文在通过对一些社会负面现象进行分析,将我国离婚登记制度与外国和其他地区进行比较之后发现,我国现行的离婚等级制度太过宽松,限制不足,导致了实践中频频出现草率离婚等现象,这不仅对婚姻家庭造成了影响,对子女的健康成长造成了影响,对人们对婚姻的向往造成了影响,而且最重要的是家庭的不稳定在很大程度上不利于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因此,本文在分析过后,对离婚登记制度提出了一些建议,希望可以缓和现阶段高离婚率这一现象,并且能够将离婚对子女的伤害降到最低。

【关键词】离婚登记制度 离婚自由 未成年子女利益 合理限制

Reflections on China's divorce registration system

[Abstract]

China's current divorce registration system is completely voluntary and the couple has reached a divorce agreement as a precondition, reflecting the spirit of the modern law of legislative importance of party autonomy.However, this article some of the negative social phenomena through the analysis, you will find after our divorce registration system and other areas of foreign and compare our current grading system is too lenient divorce, lack of restrictions has led to frequent practice hasty divorce phenomenon.This not only had an impact on marriage and family, the healthy growth of children had an impact on people's yearning for marriage had an impact, and most importantly, family instability is not conducive to a large extent, stability and social harmony.Therefore, this article after the analysis, the divorce registration system put forward some suggestions that can ease the high divorce rate in this stage of the phenomenon, and the ability to divorce their children to minimize the damage.

[Key word]Divorce Registration System Freedom of divorce Interests of the minor child Reasonable restrictions

绪论

《婚姻法》是全国人大颁行的实体法,而《婚姻登记条例》仅是民政部颁布的部门规章,是则程序法,理论上来说,《婚姻登记条例》充当的角色应该只是《婚姻法》的“配套法规”,并且在法的效力等级上,《婚姻法》应处于《婚姻登记条例》的上层位阶。但是在现行立法实践过程中,却出现了相反的情形,国内不论是行政机关还是司法机关在处理离婚时,都太过片面强调婚姻登记的形式要件,以婚姻登记制度为主,婚姻法为其服务。并且实际上,《婚姻登记条例》在制定时只注重对离婚登记程序的简化,却忽略了相关配套设施的设立,以致于其对协议离婚制度规定的标准太过于笼统,对子女利益保护不到位等问题日益显露,因此,应对我国的离婚登记制度进行相应的立法完善,在保障人们离婚自由的同时,也要做到合理的限制。

“离婚制度是一定社会有关接触婚姻关系的原则、程序、条件以及后果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人类婚姻家庭制度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它由社会经济基础决定,受上层建筑各部门的制约和影响,因此不同历史时期、不同的国家有着不同的离婚制度。”1

一、离婚登记制度概述

婚姻登记,一方面是《婚姻法》规定的结婚、协议离婚这俩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定形式和生效要件,另一方面属国家行政管理事项之一,结婚和协议离婚登记须先经当事人申请,后由登记机关依照登记法律法规为之,属依申请的公法行为,即可谓是一项公法与私法性质兼备、公法与私法相融合的法律制度。

(一)我国离婚制度的发展史

我国的婚姻家庭立法,早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就开始逐步萌芽和成形了,在那一时期所形成的婚姻立法为后来社会主义时期的立法做了必要的准备,现代化建设时期的立法是对前者充分的继承与发展,是在前者的基础上,又根据社会新形势发展的需要,对其进行不断的补充和发展而来的。

1、“19xx年婚姻法:废旧立新,构建平等和谐的新型婚姻家庭关系。”2 19xx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将离婚分为两种:一种是“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若出现双方自愿离婚,则双方需共同前往人民政府进行登记,后区人民政府经查明,离婚确系夫妻双1

2 王卫国、夏吟兰著《民法学卷五:婚姻家庭继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xx年第二版第108页 陈苇、冉启玉:《构建和谐的婚姻家庭关系》载《河北法学》20xx年第八期

方自愿,并已对子女和家庭财产问题确有适当处理时,登记机关应即发给离婚证。”另一种是“夫妻其中只有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在经区人民政府和司法机关调解无效后,亦准予离婚。这个婚姻法没有列举离婚的具体条件。”3从19xx年《婚姻法》对协议离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作出上述规定后,这一立法体例基本保持不变,一直沿用至今。”4

19xx年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需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应即发给离婚证。”

到了19xx年,我国相应的立法机关开始出台专门的行政登记条例:即由民政部发布了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该条例有关于离婚申请所需的材料证明等规定,与原立法要求大体上是一致的,但还是有些许细节的变化:一方面比起原有的规定,该条例更加注重对弱者的保护,顺应了时代的潮流,吸纳了“应当有利于保护妇女和子女的合法权益”的原则,规定了登记机关需对离婚协议及其内容进行详细的审查,并且确定了具体的审查标准。另一方面是在原有规定的大体框架不变的前提下,为了避免草率离婚,而特意增加了一个月的离婚审查期,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对符合离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注销结婚证。”这一新规定,可谓是立法上的一大进步。 3

4 张希坡主编:《中国婚姻立法史》人民出版社20xx年第一版,第336-337页。 杨晋玲:《论我国现行协议离婚制度的缺失与完善》载《昆明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xx年第十一期

“20xx年新颁布的《婚姻登记条例》在理念上更加注重对婚姻当事人权利的保护以及婚姻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更加体现了以人为本、意思自治、为自己行为负责的民事法律原则。”5与19xx年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相比》还是略有变化,其中最一目了然的便是将《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中“管理”二字去掉,这一改变不仅淡化了婚姻登记的行政色彩,而且还在一定程度上突出了民事登记的特征。但是,在进步的同时,我们对于其取消离婚审查期这一行为不得不去投入多一点的思考,因为在当下的感觉仿佛是又回到了19xx年以前的规定,这到底是对人们离婚自由的进一步保护,还是立法的退步呢?

(二)我国现行的离婚登记

“离婚是一种十分复杂的社会现象,它不仅关乎夫妻的切身利益,使夫妻双方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发生一系列的变化,而且关系到子女的抚养教育和其他家庭成员的利益,影响社会的道德风尚、妇女的发展与进步、儿童的健康成长,以及国家、民族的和谐进步。因此,正确把握处理离婚问题的指导思想对于切实落实我国《婚姻法》,保障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改善和巩固婚姻家庭关系,协调处理婚姻家庭纠纷,促使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6

“离婚,是婚姻关系当事人在生存期间依法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是终止婚姻关系的一种形式,为当代大多数国家法律所明文规5

6 王晓枚著《婚姻登记制度》当代中国出版社20xx年第一版第17页 陈苇主编:《婚姻家庭继承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xx年2月第一版,第216页,参见陈苇:《中国婚姻家庭立法研究》第二版,群众出版社20xx年版,第293-300页

定。”7按照处理离婚问题的法定程序的不同,离婚可分为以行政程序离婚和以诉讼程序离婚;若按照解除婚姻关系的方式不同,离婚又可分为协议离婚和裁判离婚。当然上述分类并不是那么的绝对,两者两者之间是有交叉的。

“我国实行双轨制的协议离婚制度,即要求离婚的当事人双方可以在自愿达成离婚协议后到婚姻登记机关通过行政程序解除婚姻关系,也可以诉至人民法院经法院调解达成离婚协议后解除婚姻关系。”8其中,“协议离婚是指以双方达成全面的离婚协议为基础,依法定程序解除婚姻关系。裁判离婚又称判决离婚,即由夫妻一方提起离婚之诉后,由法院裁决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如果仅从形式意义上说,凡经法院裁判者皆可称为裁判离婚;而从实质意义上看,惟有双方存在争议,由法院加以仲裁的才是真正的判决离婚。”9

婚姻是一种带有亲属性质的契约,和普通契约类似,当事人双方可以自由地结合,当然就可以可自由地分离。我们日常的生活很是琐碎,不论是生活,还是工作,在婚姻家庭出现问题时,国家为尽量保障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专门通过立法设置了高效率、低成本的协议离婚制度,让国民在快节奏的生活中,同样也享受到了法律的便捷。事实上,协议离婚制度作为一种终止婚姻关系的制度,是我国固有的,是立法者将古代“和离”运用于现代的结果,凝聚了古今的智慧。

随着我国物质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社会上的婚姻关系与国民的婚姻观念不断变化,我国婚姻法的价值中心也在顺应着时代,逐渐向7

8 巫昌祯主编:《婚姻家庭法新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xx年版,第296页。 夏吟兰:《对中国等级离婚制度的评价与反思》载《法学杂志》20xx年第2期

9 杨大文主编:《亲属法》,法律出版社第19xx年版,第170页

着保障当事人离婚自由和意思自治的方向发展,《婚姻法》对协议离婚的条件进行了非常简单的规定:“以双方当事人完全自愿并达成协议为前提,双方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审查后即发给离婚证,婚姻关系即为解除。”

依据我国现行的《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和《民法通则》中的有关规定,行政程序的离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夫妻双方须先办理了离婚登记;(2)双方当事人须具有相应的法律行为能力;(3)双方当事人须事先共同达成离婚的合意;(4)双方需对离婚后的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了适当的处理。依照行政程序办理离婚的,必须同时符合以上几个条件,缺一不可。特别是,即便夫妻双方是出于自愿对于离婚达成一致,但是若当时未能对子女和财产等问题达成协议的,法律规定婚姻登记机关是不予办理的。

对于依行政程序办理的离婚,必须依法进行相关登记,这样才能产生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后果。对于办理离婚登记的程序可分为三个环节:申请、审查和登记。

(1)申请

根据我国《婚姻登记条例》第10条、第11条的规定:“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提供离婚登记申请,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证明材料:○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2本人的结婚证;○3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2)审查

婚姻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当事人的离婚申请进行审查,审查是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离婚证并进行相关登记的前提。首先,应对当事人所提供的各项证明材料、证件进行严格审查,并与材料证件提供者进行当场核对,以确保其齐全和真实,并且,其中尤为重要的是要确保申请人提供的协议内容无虚假情形;其次,审查资料后,依法对当事人是否符合协议离婚的法定条件作出应有的判断。若婚姻登记机关在经过审查后,发现申请离婚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不予受理:“第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第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第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10

(3)登记

若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且提供的相关材料证明等不存有瑕疵,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也达成一致协议并无隐瞒情形的,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离婚证是婚姻关系已经合法解除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当事人至取得离婚证之日起,解除婚姻关系,夫妻双方的权利义务自此解除。当事人双方从此不再具有相互抚养的义务,也没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双方都有了重新择偶的自由。当事人双方应当按照在婚姻登记机关备案的离婚书中协议事项,履行各自所承担的义务。”11

二、“离婚自由”在我国婚姻登记制度中的呈现 10

11 杨大文、龙翼飞、夏吟兰主编《婚姻家庭法学》(第三版)20xx年3月第3版,第118页 万军:《论我国行政离婚制度的完善》,载《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xx年

(一) “婚姻自由”的来源

在古代传统社会中,人们是谈不上自由的,活在了森严的等级制度下,受到了各种礼制教条的约束,个性得不到应有的彰显,就连婚姻都要受到重重限制:结婚,必须要遵从所谓的“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而且还受到很多门第、家族等的限制,可以说是父母一手包办;就连离婚也都谈不上自由二字,出于传统意义上的“家族利益本位”、“男尊女卑”等礼制教条的影响,离婚模式有以下四种类型:出妻、和离、义绝和呈诉离婚。这些种种无不与家族利益、亦或是父母约束脱不了干系。

而后,康德正式提出婚姻契约论,冲淡了各国的封建礼制教条。在他的1797年出版的《法的形而上学原理》中写到“婚姻就是两个不同性别的人,为了终身互相占有对方的性官能而产生的集合体”。“为了实现两性间互相利用对方性官能的享受与欢乐,双方都必须缔结法律认可与保障的“婚约”,它是“一句人性法则产生其必要性的一种契约”。婚姻双方彼此的关系是平等占有关系,无论在相互占有他们的人身以及他们的财物方面都突刺。因此,只有一夫一妻制的婚姻才能真正实现这种平等关系。”12

“在大陆法系,自1791年法国革命《宪法》规定“法律仅承认婚姻为市民契约”以来,“婚姻契约学说”,即以结婚行为为契约的见解风靡一时,延续至今。”13不过,婚姻契约关系作为一种特殊的契约关系,与一般的契约关系并非简单的种属关系,在与一般的契约关系存12

13 [德]康德著,沈淑平译:《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权利的科学》,商务印书馆19xx年版,第94-96页 巫昌祯主编;《婚姻与继承法学》(第四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xx年8月第1版,第84页

有大体的相似之外,它还具有特殊的身份属性,因此,对契约概念的表述不能仅仅局限在财产领域。另外,“婚姻是一男一女为了共同的利益自愿终身结合,互为伴侣,彼此提供性的满足和经济上的帮助以

14及生男育女的契约。”因此,婚姻契约又具有伦理性和制度性的特征,

这点又将其予以一般的契约区分开。

和契约自由相同,“婚姻自由是一个历史的范畴,它不是从来就有,是在一定社会条件下产生的。婚姻自由首先是资产阶级在反封建、反宗教的过程中提出来的。在资产阶级主张的“自由”、“平等”相适应,婚姻自由被视为一种天赋人权。而婚姻自由成为一项法律原则,

15则是在1791年的法国宪法中确立出来的。”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

规定:“未经合意不得成立婚姻。”

婚姻自由原则虽是由资本主义国家率先确立,但是很快也被社会主义国家所采纳,并将其作为了一项法律原则和一项道德准则,另外,在被采纳之后,与资本主义国家在实践中略有不同是,社会主义国家在注重从形式上实现婚姻自由的同时,也注意到了从实质的层面去落实。从而避免了只重形式,而忽略内容导致婚姻关系的不稳定。 “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制度是婚姻自由原则实施的社会基础。”16

婚姻自由是私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在婚姻关系中的集中体现,社会主义的婚姻自由是在公民意思自治受法律尊重、男女平等的法律原则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婚姻自由具体是指,婚姻当事人可在法律规14

15 邓丽:《婚姻关系的契约分析》,载于《中国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论文》20xx年 卓冬青、郭丽红、白云主编:《婚姻家庭法》中山大学出版社20xx年第十版,第25页

16 卓冬青、郭丽红、白云主编:《婚姻家庭法》中山大学出版社20xx年第十版,第25页

定的范围内不受到任何人的限制和干涉,享有能够自己决定自己终身大事的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方面,当然同时,从反面来说,还包括相关的禁止性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等。

(二)契约自由开始受到限制

正如契约自由被学者确立为私法原则之初,便赢得民众们的赞扬,婚姻自由在被确立为立法原则时,也让人们感受到了法律对自由的宣扬,和对私权的保护。但是,自由给予过多,时间久了,若不加以适当合理的限制抑或是约束,那么都只会适得其反。

契约自由,在20世纪社会飞速发展的时期,就遇到了其存在的障碍。20世纪以来,尤其是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的几十年中,随着工业在全世界范围内开始了迅猛的发展历程,各种类型的大企业不断出现,但是这种发展的范围并不是全面开展的,尽管各国都有,但是还是存有强弱之分,所谓的几个主要工业国均逐渐告别自由竞争而进入垄断时段,财富的分配开始越来越不公平,技术条件越拉越远,与此同时,市场信息往往也存在不对称,这些种种最终导致了强者为了实现个人利益可以为所欲为,而弱者却只能忍气吞声。在这一情形之下,不可避免的,契约自由的公正性越来越令人怀疑,契约正义在逐渐的偏离它原有的轨道。“事实上,绝对的契约自由在促进经济发展、提高效率、增加社会财富的同时,也存在着其自身固有的、难以

克服的缺陷。”17因此,在基于对弱者进行保护的需求时,限制契约自由就成为必然。

“法治用来保障自由,同时给自由设定界限,法律不保护越轨的自由。在法律框架下,任何人不得以侵犯他人利益为代价来实现自己的自由。因此,为了保障法的精神不致为过度的私欲而滥用,法律为自由设定了限制。”18正如契约自由的存在需要受到限制一样,作为另外一种契约的变种,婚姻自由也应受到合理限制,这样才能更好发挥它本身的作用,更好的服务于社会。

(三) 同契约一样,离婚也不应“太过自由”

在当今社会这样一种保障离婚自由的大背景下,“婚姻登记机关只需对离婚登记的双方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当事人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19从这一规定可以很明显的看出,我国现存的离婚程序太过粗略,我认为,这一规定一方面既没有专门的法律工作者在合理的时间内对离婚协议进行分析,对财产进行公平的处理,以免在办理完结婚登记之后,再次出现抚养或者财产等方面的纠纷,另一方面也没有给当事人一定的缓冲期,让两人不至于太过轻率地去处理婚姻关系,从而可能在一定程度上挽回这段婚姻,降低离婚率,有助于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中国正处于离婚率快速上升阶段,我们必须冷静分析其对社会17

18 王丽萍:《对契约自由及其限制的理性思考》载《山东大学学报》20xx年第6期 徐步林:《契约自由与限制》载《河南工程学院学报》20xx年9月第26卷第3期

19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三条规定

产生的影响。离婚自由的边界是社会正义,对公民个人离婚自由权利的保护,应当符合社会正义,考虑社会成本。”20改革开放这三十多年来,我国的离婚现象越来越多。尽管与西方国家相比,我国的离婚率仍然不高,但是,离婚率趋高必然会带来一系列的社会问题,比如说:单亲家庭的增多、离婚家庭子女得不到家庭的温暖而导致性格村有缺陷等等。

当然,出现这种高离婚率,必然是多因一果所导致的,简单分析有以下几点:第一,国家的强大,社会的进步,经济的增长,虽然人们的生活条件在不断提高,可是人与人之间的差距也在不断的拉大,这不仅发生在陌生人之间,同样也发生在亲密的夫妻之间,这一差距的出现,会使得夫妻之间的关系发生改变,甚至是疏远;第二,随着时间的推移,我们不仅仅是在生活条件上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思想和观念也在潜移默化中发生了根本性的改变,我们逐渐的将西方的自由文化吸纳进我们的内心,进而走上了实现个人主义的道路,并且反差最大的便是,我们居然改变了对离婚加以鄙夷的这一传统看法,反而会为了自己个人的情感满足和幸福感的获得,而去自由地不加限制地去行使婚姻自由这一权利;第三,随着社会的进步,思想的开化,妇女也脱胎换骨,改变了原有的依附地位,取而代之的则是出现了众多新时代女性的典范,妇女们的价值观和人生观都在发生着细微的改变。她们不仅从经济上取得了独立,而且也渐渐的在婚姻家庭关系中找到了自信,她们在感到婚姻不幸时,开始选择勇敢的结束这段不幸,20 陈苇主持:《构建和谐社会与婚姻家庭新问题研究(四篇)》

进而来主张自己的权利,保护自己的利益;第四,则是立法上的问题,上文已经论述,我们可以很明显的看出,在我国,现行的立法,关于离婚条件的规定太过松弛,导致离婚太过自由,太过随意。

“新世纪,中国政府和人民全力建设和谐社会,而和谐家庭是和谐社会的基础。较高的离婚率必然会对和谐社会的建设和社会的稳定产生一定程度的负面影响。”21

因此,在规定实施的最初,我们欢呼我们享有的离婚自由,欢呼这一切都是解放人性的举措,而今,我们在享受人权的同时,是否也应注意到我们正面临的威胁,在宣称保护人权的同时,我们是不是也应该冷静下来,认真地去反思高离婚率对社会的负面影响及其所产生的社会问题。

三、中外离婚制度的比较

“当今世界史经济全球化、政治多极化的时代,也是法治的时代。经济全球化、时代信息化推动了国际经济交往中某些规则的趋同和一些国内法与国际法一定程度的对接,但是经济全球化也不可能带来法律的完全统一。不同的国家之间,存在不同的法律制度、不同的法律文化是必然的、客观的现象。因而,世界上肯定长期存在多种法律制度和法律文化。”22

(一) 国内四地的离婚制度比较

“中国大陆和中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为一个国家中的不同21 孙晓娟、陈维涛、赵东红:《中国城市化进程与离婚率之间的实证分析》载《长春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第25卷第3期

22 姜海顺著《中韩家族法的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20xx年10月第一版前言第1页

法域。四地的婚姻家庭法制具有密切的历史渊源关系,近代以来形成了不同的性质和各自的特色,并且在今天重新具有越来越密切的现实联系。”23其中,在离婚制度这一规定中,在细微处,四地也同样表现出法律文化传统和当今社会状况的差异。四地法律除香港以外同样都规定了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方式。

首先,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离婚有“申请离婚”和“呈请离婚”两种方式。《婚姻诉讼条例》规定:“无论呈请离婚还是申请离婚的唯一理由,须为婚姻已破裂至无可挽救。”

根据《婚姻诉讼条例》第3条规定:“离婚案件只能由法院管辖,无论是呈请离婚还是申请离婚,当事人只能向法院提起诉求。”将这一法条单列出来,足以见得香港法院对离婚这一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的重视程度,对于离婚这一关系家庭幸福、子女身心健康、社会和谐稳定的法律行为,在香港,只能经由法院审理才能进行,只能由法院做出裁判,才能最终终止夫妻之间的婚姻关系,这时的司法机关,这时的国家并不是想过多的干预人们的婚姻自由,干涉人们的家庭生活,它只是尽到了应有的责任,只是起到了对婚姻自由进行合理限制地作用,是为了挽回一个幸福美满的家庭,是为了减少社会上又一个失足的少年,是为了我们这个大家庭能够稳定。在诉讼离婚这一点,我们大陆地区与香港差别很大,对此,我们需要对该地区的制度实施成果进行研究,从而适当的进行借鉴,从而来完善我们自己的立法以及相关制度。 23 程维荣、袁奇钧著《婚姻家庭法律制度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20xx年10月第1版第1页

其次,在澳门特别行政区,离婚分为登记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方1行政登记离婚的条件:式:○“一是夫妻双方同意离婚;二是夫妻双方结婚满一年;三是无夫妻两人所生之未成年子女的;四是夫妻间就向需要抚养之一方提供抚养及家庭居所之归属等事宜,应达成协议。就离婚程序待决期间有关提供抚养及使用家庭居所等事宜所采用之规则,夫妻亦应达成协议。凡具备这四个条件的,可以享有权限的民事登记局申请离婚。”24

由此看来,澳门地区虽与内地同样规定了离婚登记制度,但是在细节上还是存有很大的不同:第一,相比内地,澳门立法对于协议离婚加设了一个“禁离期”,即夫妻需结婚满一年才可以进行登记离婚,在这一点上,我认为该项要件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新婚夫妇特别是年轻人盲目离婚的机率,因为夫妻结婚,由原来一个人生活变成两个人生活,原本就需一段磨合期,在磨合期内,难免会有摩擦,而当今的年轻人又都比较自我,所以,结婚不满几天离婚的大有人在,我们也都见惯不惯,因此,我认为该项规定能够很有效地解决新婚离婚的普遍现象,同时,这一规定又没有将新婚离婚的路给堵死,若真的是生活不幸福,但又未满一年,则可以通过诉讼来解除婚姻关系,所以我认为,这点对于缓解我们大陆当下的高离婚率,应该可以起到很好的作用。第二,则是出于对未成年子女的保护而设立的法定要件,即只有夫妻无未成年子女方可进行登记离婚,否则只能通过法院,依照诉讼程序进行审理,这一项无疑是对未成子女的充分保护,众所周知,24 陈苇主编:《当代中国内地与港、澳、台婚姻家庭法比较研究》群众出版社20xx年5月第二版第479页

夫妻双方离婚,受伤最深不是彼此,而是他们的子女,特别是未成年子女,不论是身体还是心灵,她们都受到了常人无法体会的痛苦,因此,该项规定充分体现了“保护弱者”的原则,而对于该项规定,大陆也同样欠缺,因此,为了单亲家庭的子女能够成长的更好,财产或是心灵都能够得到更好的保护,我们大陆也应对该项规定加以借鉴,从而去将对未成年的伤害降到最低。

2对于诉讼离婚,○又分为两种:一是夫妻双方共同提出的诉讼离婚,二是夫妻一方提出的诉讼离婚。

最后,在台湾,“台湾民法亲属篇第二章对协议离婚作了规定:如果夫妻双方自愿离婚,凭双方签订的书面协议,经两个以上的证人签名,并向户政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即可解除婚姻关系。”25诉讼离婚的立法原则,采用的则是过错原则和破裂主义原则。对于台湾,与大陆相比,又多了一项登记离婚的要件,要求两个以上的证人在书面协议上签字,我想,这一规定一方面是为了让旁人能够对夫妻进行劝说,从而挽救这段婚姻,另一方面是为了保证这一协议能够符合实际,并且公平公正,毕竟夫妻之间的财产在行政机关看来并不透明,要让行政机关自行的对协议进行审查是否合理可谓是无从下手。对此,我认为,出于社会公平,出于保护弱者利益,大陆立法也可在调查实情的基础上,对该项规定加以修改和借鉴,从而保证协议离婚的实质正义。

“综上列举比较可以看出,四法域的现行离婚制度都实行了相对的自由离婚主义,国家并不只是扮演着消极的主张家庭自治的角色,25 信春鹰、李湘如主编《台湾亲属法和继承法》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出版社19xx年版第37页

相反都扮演着协助弱势者的积极角色。国家公权力一方面在立法上对离婚进行适度干预,另一方面不断努力提供或者协助创造一个环境,尽量使离婚的夫妻双方能基于平等的基础上彼此协商作出决定,同时维护弱势子女的利益。这是符合世界离婚立法的进步趋势的表现。”26另外,通过笔者的上述比较,我认为,大陆的法学者是很有必要对港澳台三法域的婚姻制度进行调查研究,并且进行相关的归纳总结,在进一步与大陆相关制度进行比较之后,发现大陆的立法不足,好让大陆立法机关进行适当的借鉴,来就大陆的相关立法做出相应的修改,进而解决由于先前制度不足所造成的一系列社会问题,让修改后的制度发挥它应有的作用。

(二) 概述外国的离婚制度

1、德国的离婚制度

“德国法中的离婚指的是,基于一定的离婚原因,通过法院裁判而面向将来的解除婚姻。”27由此定义不难看出,德国同我国香港地区一样,对于离婚这一法律行为,必须要有法官的参与,必须依照相应的诉讼程序。另外,在德国,同样有关于子女利益的条文,《德国家庭法》第1568条的规定相当苛刻:“如婚姻期间所生的子女尚未成年,并且出于子女利益的考虑而必须例外地维持婚姻,就不应该解除婚姻,即使婚姻已经破裂。法院必须依职权主动查明子女利益,并且在理论上,子女利益可以对抗协议离婚。这里必须正确地预计离婚对子26陈苇:《当代中国内地与港、澳、台婚姻家庭法比较研究》群众出版社2012版第205页

27 [德]迪特尔·施瓦布著,王葆莳译《德国家庭法》法律出版社20xx年7月第1版第166页

女准概况的影响。”28显然在德国,有着比澳门更为严格的保护子女利益的条文,子女的利益可以成功地与离婚进行抗衡,这不免让人在感叹德国立法对子女利益高度保护的同时,对本国的相关立法及其配套制度进行反思。相比之下,不得不去承认的一个事实便是,我们大陆地区在离婚制度上几乎忽视了对子女的保护,这种巨大的差距下,再结合近些年来我国未成年子女犯罪率的增长,我们国内的法学家、立法者是否应该采取一些举措,来尽到社会应有的对未成年保护的责任,来发挥立法原本存在所应有的作用。

2、韩国的离婚制度

在韩国,离婚也分为协议离婚与判决离婚。但是,相比于国内较为粗略的协议离婚制度,韩国的相关立法以及配套制度就表现出对实质审查的重视,在韩国,即便是协议离婚,在先同样也需要提交给法院进行审查,待法院确认完毕发予申告离婚确认书之后,再由离婚申告人在法定的时间内到户籍地或是住所地的户籍部门再次提出离婚申告。与国内制度的不同之处具体表现在一下两点:

1离婚的申告,《韩国民法典》第836条规定“协议离婚必须经○

过家庭法院的确认之后,根据《户籍法》规定进行申告。双方当事人应在两名成年人证明的前提下以书面形式提出离婚申告。”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相比德国一刀切的诉讼离婚,韩国的这一申告程序既引入了司法机关,也并没有给司法机关增添太多讼累,没有以开庭的形28 [德]迪特尔·施瓦布著,王葆莳译《德国家庭法》法律出版社20xx年7月第1版第177页

式,既没有耽误当事人的时间,也没有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而且还很好的对协议离婚进行了合理的规制,这点也是值得们去学习的。

2离婚考虑期制度,○“为了防止不必要的轻率离婚,特别是为保护子女的合法权益,最近韩国增设了离婚考虑期制度。离婚考虑期,从听取法院提供的有关离婚内容的介绍之日起起算。法律规定的离婚考虑期具体为:有未成年子女(包括怀孕)的为3个月;有的成年未满1个月至3个月的未成年子女时,为子女的成年日期;有到成年还

29有不到1个月的子女或没有子女等其他情形时为1个月。”这一考虑

期的设置实际上是同我国1994出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有着异曲同工之妙的,一方面是为了让登记机关能够对当事人所递交的材料进行认真的审查确认,另一方面就是为了使得当事人自身能够对婚姻关系进行一番冷静的思考,再做出最后的决定。但只可惜,20xx年的修改使得我国现行的条例却将此考虑期删去,时隔11年,我国当下草率离婚、虚假离婚已经趋成泛滥,我们是否应该对我们的制度有所思考呢?另外,韩国的这一考虑期的设置还存有一些微妙之处,即考虑期并非一概而论,固定期限,而是灵活地依据子女的情形划分成长短不一的期限,很显然韩国的立法者也逐渐认识到离婚对于子女的伤害,为了能够最大限度的保护子女的切身利益,就通过修改立法来实现。

综上,在对我国港澳台、德、韩的离婚制度进行分析比较总结之后,我认为,我国当下的法学家、立法者很有必要对我国的社会现状29 姜海顺:《韩国协议离婚立法对中国的启示》载《延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xx年10月第43卷第5期

进行分析,从中发现问题,找到我国立法方面的不足,从而能够更好的发挥立法应有的作用,更好地去维护家庭的幸福、去保护单亲子女的合法利益、去实现社会的安定与和谐。

四、完善我国离婚登记制度

(一) 完善我国离婚登记制度的重要性

当我们在享受着离婚登记制度带给我们自由和便捷的同时,离婚率不断攀升、单亲子女犯罪率猛增等一系列社会问题,也正引发我国各方法学者对我国婚姻立法以及相关制度的反思。

子女才是离婚的真正受害者。

和谐稳定的家庭,是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的摇篮,在孩子看来,外人再多的关心,再多的爱护,都比不上父母的怀抱。如果父母关系不和,合意要离婚,家庭结构瞬间崩塌,子女在这个时候无疑处于最弱势的地位,他们没有能力去说服父母,不会去主张自己的权利,这个时候,一味想要求解脱的父母哪里还能顾及到子女的感受,因此,此时,只有社会,只有法律能够帮助他们,帮助他们去挽回父母的婚姻,帮助他们去主张他们应得的权益。

正如联合国19xx年《儿童权利公约》第3条所规定的那样,我们不论在任何事上,都应当把儿童的利益放在第一位,“儿童最佳利益”这一原则,是公约所倡导和现代许多国家处理儿童抚养和监护问题所遵循的首要原则,而且也逐渐成为各国亲子立法普遍恪守的最高立法准则。

可是,当我们回头看看我国现行的立法时,我们会注意到,我国的立法,虽然相比着以前更加重视给予国民自由,人民也都称赞这是立法的一大进步,但是,时隔13年,《婚姻登记条例》在实行的这段年限内,引发的社会问题,却也日渐呈现,离婚率的不断攀升,以及与离婚率密切相关的未成年犯罪比例也在持续上升,实际上,据心理学家分析,父母离异对于未成年子女的伤害仅次于死亡。“来自美国威斯康星州的数据显示,父母离异的少年罪犯监禁率高出与已婚父母在一起生活的少年儿童12倍。”30

因此,在当下,我们是不是应该认识到我国现行的立法及其相关制度已经不能更好的适应和促进社会的发展,反而增添了很多消极负面的因素。我们是否应该在给予国民自由的同时,也加以适当的合理的限制,却维护弱势群体,去保障社会稳定呢?

(二) 保障自由,也要合理限制

行政登记制度简便易行、能够避免讼累,符合世界离婚立法的进步趋势。但目前我国现存的离婚登记程序过于简略,夫妻双方只要达成一致意见,就可以当场成功办理离婚登记。有调查显示,20xx年婚姻登记条例修改后,情绪性离婚的现象颇为常见,事后,有些在领取离婚证之后恢复平静而选择复婚,而有些则是彻底地解体夫妻关系,这不免使法律显得过于随便,缺少了法律原本应有的严肃性。 我国现行的离婚登记有其优越的地方,在我国离婚制度的发展过程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在过去实行的那13年里,经济飞速发30 柏瑞克F·凡根、罗伯特·瑞克特:《离婚对美国的影响》载《交流》2003(冬季刊)

展,文化快速进步,人们的观念也发生了各种转变,前文已经做出过论述,其弊端也越来越明显,引发的社会问题涉及面也越发广泛。因此要对我国的离婚登记制度进行完善是势在必行:

1、保持现存制度原有的大框架,对部分规定进行细化。

第一,增设限制离婚申请的期间。

即在申请离婚登记的法定要件中增加一条:需结婚满一年。这一要件的增添,笔者的启示是来自于澳门的离婚登记制度。

众所周知,婚姻,是把原本独立生活的两个个体,结合在一起的开始。在结婚之初,每个个体都会有自己的个性和生活习惯,不可能两个人是一摸一样的,而婚后的生活就是一个个体趋同的漫长过程,因此,在开始,两个不同的个体在趋同时难免会有意见不合,磕磕绊绊,吵吵闹闹,而现如今,传统的大家庭的生活模式又已经渐行渐远,取而代之是一个个独立的小家庭,所以,在俩人发生摩擦时,没有了父母的劝说,问题不能够得到及时的解决,日积月累,矛盾就会升级,最后可能就直接演变成了离婚。我想这也是离婚率不断攀升的一大原因。而在这时,由于我国现行的离婚登记程序很是宽松和粗略,就像刚好是在新婚夫妇吵得不开胶,口渴时递上了一杯水,顺带说,离了吧!就是这么简单,接了又离,离又合。这看似是两个人之间的事,其实这不仅是对办公资源的一种浪费,而且也是个人没有社会责任感的体现。

所以,面对这一事实,我认为,最好的挽留婚姻的办法就是增设一年的“禁离期”,这看似是对人们自由的限制,实际上是为了新婚

夫妻的生活能够得以稳定,不徒增他们工作上的烦恼。当然,这一要件也并非是要一刀切,如果出现结婚不到一年,真的是无法再继续生活下去时,可以不通过登记离婚,而是走司法程序,通过法院来解除婚姻关系。

第二,将提交离婚申请和签订离婚协议的时间点分开,采用分段离婚制。

实际上,我国在19xx年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16条就曾经规定:“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离婚申请进行审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对符合离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但是在20xx年新颁布的《婚姻登记条例》中删除了这一规定,改为了“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在实际中,处于离婚状态的夫妻,由于各种情绪的干扰,在申请离婚登记之前,对子女和财产的处理很难有冷静的心态,极易产生不合理或者含混不明的离婚协议。而由于登记机关只进行形式的审查,并无是实质审查,日后非常容易造成纠纷而诉至法院。

对于这一问题,我们可以借鉴美国婚姻立法分段离婚理论的经验,“在登记离婚之时,规定可由当事人选择直接登记离婚协议,也可以选择先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而将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问题置后处理,以避免轻率。”31

该项建议其实同韩国设置的离婚考虑期有着相同的目的,就是在当事人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后,过段时间再作出解除婚姻关系的决31 张陶然:《协议离婚制度研究》载《华东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xx年

定,这一期限的规定是希望当事人在冷静下来以后,可以去撤回申请,能够继续幸福的生活。不过,笔者的这一建议,与韩国的离婚考虑期还是稍有不同:

当事人在提交离婚申请时,无需同时提交离婚协议,但需由行政机关在此时做好夫妻财产的登记。一个月后,若夫妻双方仍旧坚持离婚,那么就将共同达成的离婚协议提交到婚姻登记机关,由登记机关的专业法律工作者依照先前的财产登记对离婚协议的内容进行详细的审查,审查后对于存有不合理处,可以向当事人进行询问,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以确保离婚协议的合理和公平性。若当事人对离婚协议无异议,则可以颁发离婚证,收回结婚证,婚姻关系就此解除。

2、对于有未成年子女的离婚家庭,应将登记离婚纳入诉讼离婚 如前所述,离婚,受到伤害最深的便是孩子,可是孩子是无辜的,却要背负父母的随意抉择所带来的伤害。我国现行的婚姻登记制度如前对比,我们可以明显感觉到它在父母无情的伤害子女时显得是那么的无力,立法虽有规定:行政登记机关需对当事人提交的离婚协议进行审查,但是仅仅是形式上的审查是不能够保障子女的利益的。父母的离婚协议可以看做是涉及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但是作为未成年的子女,他们不能够自己去主张自己的权益,合同内容便自然而然地是由父母一手支配的,这是非常危险的,因为在离婚状态下的父母,由于情绪比较波动,时常会出现少数的父母为了自己的自由或者是贪图一己之利,而对子女的利益视而不见,甚至对于子女的抚养出现互相推脱的现象,我们在为之心痛的同时,更多的是子女以后成长的担心。

孩子是祖国未来的希望,但若是频频出现单亲家庭,缺少父母关爱的儿童越来越多,这在一定程度上是不利于我们社会发展的,因为毕竟父母才是子女最好的老师,若是孩子在小时候就不能得到充分的关爱,这一心灵上的空缺是很难在以后的日子里加以弥补的。

因此,我认为,一方面为了能够继续让国民享受到婚姻自由,另外一方面也为了能够给父母即将离异的未成年子女营造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我国立法需要加以改进:即在离婚登记的法定要件中增加一条,“夫妻没有未成年的子女”。如果婚姻家庭中有未成年子女,那么就只能到法院呈请离婚,依照诉讼程序进行依法审理,审理的重点在于合理的解决于子女抚养权、子女的财产等问题。让具有专业法律素养的人去解决这些问题,能够尽到社会对未成年的保护责任,能够让未成年在父母离异之后也能够健康的成长。

结论

婚姻登记制度之所以存在,是因为婚姻具有社会性,它需要公权力对其在合理范围内进行干涉和监管。20xx年出台的《婚姻登记条例》,让人们感受到了国家对自由的保障,给国民快节奏的生活增添了一份快捷,也节约了经济成本,但是经过13年的实行,我们不再一味地去称赞这一制度的优越性,而是去辩证的看待它,因为伴随着这一制度在国内的实行,高离婚率、未成年犯罪率猛增等问题日渐暴露,经过有关学者分析,这其中是存在一定因果关系的。另外,国内的许多学者在对这些社会问题进行分析后,并在与国外相关制度进行对比的基础上,认识到,现行的离婚登记制度太过宽松,过度自由,限制不足,从而在这13年里产生了一系列的负面影响,这些影响已经不仅仅是扰乱了公民的幸福生活,而且还动摇了社会的稳定。

因此,本文就我国的离婚登记制度展开分析,并结合了其引发的相关社会问题进行更进一步的探索,发现现行立法不足之后,又通过对港澳台、德、韩的离婚制度进行比较,最终,针对我国的国情,提出了几点立法建议。

参考文献

夏吟兰、何俊萍:《婚姻家庭法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版 杨立新:《亲属法专论》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版

王泽鉴:《民法概要》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版

姜海顺:《中韩家族法的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9版 巫昌祯:《婚姻与继承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版

王利明:《中国民法典学者建议稿及立法理由》法律出版社,2005版 陈苇:《亲属法与继承法专论》法律出版社,2009版

李瑜青:《婚姻家庭继承诉讼》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7版 齐爱民:《婚姻家庭法学》湖南大学出版社,2005版

王晓玫:《婚姻登记制度》当代中国出版社,2006版

王云斌:《婚姻与收养登记》中国社会出版社,2011版

陈苇:《当代中国内地与港、澳、台婚姻家庭法比较研究》群众出版社,2012版

雷春红:《婚姻家庭法的地位研究》法律出版社,2012版

程维荣、袁奇钧:《婚姻家庭法律制度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2011版

夏吟兰、龙翼飞、郭兵、薛宁兰:《婚姻家庭法前沿》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版

张希坡:《中国婚姻立法史》人民出版社,2004版

黄道秀译:《俄罗斯联邦民法典》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9版

潘灯马琴译:《西班牙民法典》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3版

费安玲、丁玫、张宓译:《意大利民法典》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版

[德]迪特尔·施瓦布著 王葆莳译:《德国家庭法》法律出版社,2010版

南洋公学译学院初译:

2007版 《新译日本法规大全》商务印刷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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