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家鑫”案件引发对中国司法独立性思考
关键词:药家鑫 司法独立性 公权力 人权
当人类文明翻开新的一页时,法也就随之产生了。中国的法制从有记载依赖已经有3000余年,经历了种种变革。如今,中国的司法正面临着一个又一个严峻的考验。中国的司法该何去何从?是模仿其他国家更加成熟的法律体系亦或是再次走出一条中国特色的法制道路?从最近议论纷纷的药家鑫案件中,经过分析,还是找到了司法体系中的不足。
案件回顾:9药家鑫,西安音乐学院大三的学生,于20xx年10月20日深夜,驾车撞人后又将伤者刺了八刀致其死亡,此后驾车逃逸至郭杜十字路口时再次撞伤行人,逃逸时被附近群众抓获。后被公安机关释放。20xx年10月23日,被告人药家鑫在其父母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20xx年1月11日,西安市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对药家鑫提起了公诉。20xx年3月23日,该案件在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审。20xx年4月22日在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药家鑫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45498.5元。
但是,药案在审判过程中出现了一些令人匪夷所思的事件,首先法庭向主要由大学生组成的旁听席发出500份量刑问卷,庭审后迟迟未作出判决。之后又出现了庭审当晚央视对药家鑫心理的理解性剖析、死刑废除论者对药案的免死呼吁等等。
从刑事个案角度,药案可以说没有一丝复杂性,事实清晰可辨,证据链完整,有法可依。即便如此,公众对此案审判的关注远远超出一般刑事案件。不可否认,杀人动机、手段凶残性、药的人格特性等都是吸引公众注目的戏剧化元素,但理性地看,这些不足以形成如此广泛的影响力。回顾整个审判始末,不难发现,对药家鑫个人命运的审判已然是一个平台,真正需要关注的是在此之上对法律制度与司法独立的思索。
一、调查结果与背景分析
1) 大学生对“药家鑫”案件的关注程度以及对一审判决的态度
2) 大学生对于社会上公权力干预司法的态度与看法
二、药案给我的启发与反思
中国司法到底遇到了什么?我认为是司法的弱势。《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下简称《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具有至高的权利,《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中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平等权,我国现行宪法第33条第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然而,司法特例却屡见不鲜。02年的“刘晓庆案”,当刘晓庆依法获罪之后,得到的报道却是刘晓庆在牢中有自己的“包间”,除了限制自由之外,根本与牢外无异。也许这个案件已经太遥远了,那我们再看看发生不久的著名“大案”李启铭驾车撞人案件,酒后驾车的“官二代”李启铭竟然在校园主干道上撞死两名女生后驾车逃逸继续接其女友,在被控制后竟然大喊“我爸是”,引起了全国的群情激愤。尽管最终这次案件得到了相对公平的审判,但是试想,如果这个“官二代”可以“聪明”一点,是否还可能逃脱法律的制裁依旧在学校开车上课呢?
这次事件的主人公的家庭背景可谓是既简单又复杂,简单是因为现在药母已经退休,药父没有具体工作,复杂的原因是其父亲药青伟曾经是总后西安军事代表局驻该厂军代表(军方派驻军工企业负责监督、验收工作的人);母亲是西安北方华山机械有限公司职工(西安北方华山机电公司是中国兵器北方公司下设一军工厂)。并且民间说法是药家境殷实,而中央电视台的说法是药家家境一般,没有什么区别。于是矛盾就此展开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研究生导师,李玫瑾教授在做客CCTV的“新闻1+1”时表示从犯罪心理学的角度来看待药家鑫的案子,可以说是在变相为“药家鑫”辩护。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判时向旁听的民众发放了400份调查问卷(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旁听意见只可作为参考,不可以作为量刑依据,且在座大多为大学生,民意结果不具有代表性)。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做法本无可厚非,甚至可以说是开了中国司法界的先河,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但是,当人们把背景,CCTV和西中院的做法结合起来之后,不免会有一丝怀疑产生:是不是又是一次公权力挑战司法的事件?于是,这次案件就成为了人们热议的话题。
尽管这些迹象可能只是巧合,甚至有些可能只是过度的猜解,然而,人们围绕药案的社会焦虑并非没有理由。人们曾经看到重罪轻治的案例,而每一个重罪轻治的案件后面,都有看似漫不经心实则庭内庭外互动过程,专家解析、舆论影响与“独立判决”配合精妙。药案至少从开始看,显示了这种可能。
药案一审作出死刑判决,合乎民意,也完全合乎法律。民意与法意相去并没有想象中那么遥远。人们将因此而欣慰,不是欣慰于药家鑫被判决死刑,而是欣慰于法律得到公正施行。“杀死药家鑫有什么用呢,能够使张妙复生吗”,这种提问看似聪明实则愚不可及,因为就是让药家鑫坐牢,张妙也同样不能复生。
司法至高无上,没有任何力量可以撼动,更不是民意或是专家意见可以动摇的。如果民意可以动摇,我们还需要法典做什么呢?所以,法律上的不足,需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去修改,如果没有修改,就必须严格执行。公权力不该再去挑战司法了,否则,这将是中国不幸!
人民不幸!
再者,我们在此次案件中也看到了另一种论调,就是人权。什么是人权?废除死刑便是人权吗?我不敢苟同。作为一个初学者,我不敢质疑那些大学者对于人权的看法。但是我有自己的话要说。人权,不是犯罪分子一个人的特权,所有公民都享有人权。如果保障了这些穷凶极恶者得人权,当我们的生命安全受到危险的时候,又有谁来保障我们的人权?所以,恶人用恶典,这才能真正保障我们的权利!
如今,药案已经判决。药案的判决,印证了法律的公正,但要恢复人们对法律的信仰,还需要更长的时间,需要在每一个案件的审判中去树立。
三、保障司法独立性的途径
任何事情的完善都得通过各个利益体共同的作用在能实现,想要保障我国司法的独立性同样需要社会各界人士的共同努力,包括立法、政府、媒体、社会大众等渠道。
立法:
政府:
媒体:
社会大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