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犯罪与刑罚》读后感

时间:2024.4.1

论犯罪与刑罚》读后感

在17-18世纪,因为西欧国家的资产阶级力量日益强大,封建制度已经成为他们发展的严重阻碍。恣意、狂暴和残酷的刑罚使还未摆脱愚昧状态的人们饱受野蛮而又残忍的封建专制折磨之苦。1764 年,欧洲惊呆了,一系列振聋发聩的批判和一系列鼓舞人心的刑法原则竟然完美的浓缩在一本六万字的、题为《论犯罪与刑罚》的小书之中,这本书的作者是一位26岁的意大利青年,名字叫萨雷·贝卡里亚。

他首先在致读者中写道:“神明启迪,自然法则和社会的人的契约,这三者是产生调整人类行为的道德原则和政治原则的源泉。神明启迪和自然法则——尽管这二者是神圣的和不可改变的——早已被虚伪的宗教和无数随意的善恶概念说亵渎了,因此,看来需要单独的研究根据共同需要及功利加以表述或设想的纯人类协约的产物。”“神学家的任务是根据行为内在的善或恶来确定行为的正义与非正义的界限。公法学家的任务是确定政治上的正义与非正义的关系,即行为对社会的利弊关系。既然每个人看到纯粹的政治美德会屈从于上帝颁布的永恒的宗教美德,上述对象就绝不可能相互妨害。”这样,他就为自己的下面探讨划下了正当的领域,即这种探讨既是必要,又不违反上帝的意志。

以今天的划分来看,贝卡利亚是属于刑事古典学派的。由于“平庸的头脑不习惯于分析事物,而习惯于根据传统而不是根据考察来接

受强烈印象”,贝卡利亚清楚地指出当时刑法的要害之处被看做是向封建裁判的宣战书。

他把社会契约的理论运用于刑法学说,认为:人们为了享受自由才割让出自己的一部分自由;人们割让出的自由的总和,组成国家最高权力。这种权力包括刑罚权,并对任何人都有约束力。基于这种理论,贝卡里亚主张:(1)只有法律才能规定刑罚。颁布法律的权力只属于立法者,即属于根据社会契约联合起来的整个社会的代表。(2)法官的职权只是按照法律进行审判,不得对法律进行解释。(3)只有法律规定禁止的行为才能称作犯罪,并应规定出从最轻到最重的罪行阶梯。(4)衡量犯罪轻重的唯一标准就是社会遭受到的危害程度,而不能以犯罪人的意图、被害人的身份、罪孽的轻重作为标准。(5)刑罚的强度与犯罪的严重程度应相对称。(6)犯罪人不论其社会地位怎样,同样的罪应当受到同样的刑罚。(7)刑罚的目的是阻止罪犯再重新侵犯公民,并规训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而不是为了报复罪犯。(8)为达到预防的目的,应采用温和的,然而是不可避免的刑罚。从而在观念上建立起犯罪与刑罚的必然性因果联系。(9)法律应当写得清晰明了,使每个人都能了解。(10)要使犯罪及时的受到惩罚。贝卡里亚阐述的最终结论是:要使刑罚不成为一个人或许多人对个别公民的暴力行为,它就应当是公开的、及时的、必要的,是在该种情况下可能判处的刑罚中最轻的、同所犯的罪相适应的、并在法律中有明文规定的。

下面做几点小的阐述。

“只要刑罚的恶果大于犯罪所带来的好处,刑罚就可以受到他的效果。”刑事古典法学派的另一代表人物费尔巴哈基于自由意志论,提倡心理强制的理论,认为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是基于自己的欲望而行动。欲望得到满足,就得到一种“快感”。如果刑罚会给行为人以痛苦,他就会自由地根据自己的意志有所选择,当他衡量到控制欲望所产生的不快,小于受刑的痛苦时,自然就会放弃犯罪。这就是防止犯罪的前进条件。为了实现这种心理强制作用,必须:①制定对特定犯罪行为将处以特定刑罚的刑事法律;②预先公布刑法,借以抑制其犯罪冲动;③有罪必罚,使大家对法律有现实感,从而加强人们的畏惧。归结到一点,就是要使人们明白,什么样的犯罪将受到什么样的刑罚。

对于死刑,每次以死刑为国家树立借鉴都需一次犯罪,可是,有了终身苦役刑,只一次犯罪就为国家提供无数长存的借鉴。那么,死刑为了变得有用,即不停保持威慑力,就必然要改变它本应达到的目的,即使犯死刑罪的人从无.“这就意味着它要想是有用的,就应当同时是无用的。”这也应构成贝卡里亚赞成死刑废除的一原因。

“对思想实行强迫命令,获得的只能是弄虚作假和随之而来的意志消沉,为什么这种强迫命令尽管看来可恨,却仍然是必要的的呢?”如果不确立他们中的某一主导地位,他们就会干扰公共利益,社会似一盘散沙,没有凝聚力和聚合力。但是实行强迫命令的人应凭借一种公认权威,这样才符合人类真正利益。而为了勉强维持他们空虚的永恒地位而诉诸权威和强力,这就是对公意的强奸。

对于通奸,同性恋,溺婴等难以证明的犯罪,作者虽然么有认为应减小对他们的正当威慑,却也提出“只要法律还没有采取在一个国家现有条件下尽量完善的措施去防范某一犯罪,那么,对该犯罪行为的刑罚,就不能说是完全正义的。”看来贝卡里亚对这类犯罪的刑罚还是有微词的。如通奸是异性间强烈的吸引,按这种取向却与不应与他结合的人重叠了;同性恋是从在青春汇集处所进行的教育中获得力量;溺婴则是屈从于自己的软弱或禁受不住暴力打击的人所犯下的罪。“对于从本质上来讲往往可以不受惩罚的犯罪来说,刑罚变成了一种刺激。”

以贝卡里亚为代表的刑事古典学派概括起来有3个基本点:(1)罪刑法定主义。这条原则反映了资产阶级的“自由”思想,基本内容是:法无明文规定的不为罪,也不处罚;法律条文的解释应当严格,不能适用类推和扩张解释;禁止法律溯及既往;刑法对罪和刑要有明确规定,不能规定不定期刑。(2)罪刑相适应。这条原则反映了资产阶级的“平等”思想,基本内容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没有身份等级差别,犯同样罪受同样处刑;刑罚的轻重与犯罪的轻重相适应。

(3)刑罚人道主义。这条原则反映了资产阶级的“博爱”思想,基本内容是:废除或限制死刑;废除残废刑;建立以自由刑为中心的刑罚体系;适用轻刑;改良监狱。这些均可在《论犯罪与刑罚》中看到影子。


第二篇:《论犯罪与刑罚》读后感


以列祖列宗之名

证人宣誓制度是证据制度中的重要概念之一。证人宣誓制度,是指证人在出庭作证前声明如实提供证词,通过宣誓仪式或虽无宣誓仪式但以某种旨在唤醒证人良知和加深证人责任感的方式进行,并要求承担相应的伪证责任的司法制度,属于证据规则的一种。 对于已决犯证词的法律效力,贝卡利亚本人是持正面态度的,只要口供不至于妨碍司法进程,就应该让其获得解脱免受冤屈的机会,但对于我国执法机关“办成铁案”的理念,这样的设想便很难实现了。 证人宣誓制度起源于古希腊古罗马时期,起初是人们虔诚的宗教信仰和对神明的敬畏。证人向神明起誓以表明自己言行的真实与坦诚,并在神的面前发出诅誓,若有伪证,甘愿受到神的惩处。英美法庭案件开审前被传召上庭的证人(基督徒)把手置于圣经之上:I swear by almighty God that the evidence I shall give shall be the truth, the whole truth and nothing but the truth(我对全能的上帝起誓我赐的证据应当是真相,整个,只追求唯一的事实),而不信教者则是:I do solemnly, sincerely and truly declare and affirm that the evidence I shall give shall be the truth, the whole truth and nothing but the truth(我郑重声明,真诚和真正的证据和确认我赐应当真相,整个,只追求唯一的事实)。而且,西方的证人单单宣誓这一过程也具有证词的性质。但如果是在中国大陆的法庭,证人的出庭又是另一番景象:本应是证人的位置大都由书面证词代替,尤其是刑事诉讼案件,绝大部分证人都必然选择书面证词,在这里姑且不去探究背后的世俗问题,中国现行法律本就没有规定证人作证前必须宣誓,现行的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法虽规定证人有出庭作证的义务,但对其相关权利却缺少足够重视,简单来说,我国的法律仅仅是提醒证人伪证的法律后果,但并未唤醒其良知,另外,如果在我国出庭作证,恐怕祖宗牌位比圣经、宪法都管用得多,与其试图唤醒证人的对法律后果的畏惧之心,不如依靠中国传统思想中对祖宗的畏惧,相信祖宗对证人的威慑力未必低于宪法或作证前签署的保证书上列明的法律后果。

在中国,从建国起就奉行的集体主义似乎给了国人“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借口,反正我不做总有人去做的,公检法机关又缺乏亲和力,更要命的是,与西方的执法机关对证人的严密不同,我国的公检法机关的这类措施乏善可陈,德国执法机关赋予了证人改名换姓的权利,甚至承担整容的费用,当然是在确实有这种必要的情况下。反观我国政府这方面的制度就少得可怜,试问要怎样才能鼓励证人出庭?而对于证人来说,他也可能成为另一个案件的当事人,需要别的知情人提供证据,知情不报,到头来倒霉的可能还是自己。与崇尚集体主义的国家不同,推崇个人主义的欧美国家反而拥有更加积极的证人,因为他们的信念是“与我有关”“我不能不管”“这可能会损坏我的利益”。国外大多数国家的证人制度都包含了证人作证经济补偿、证人保护、证人作证豁免制度以及相应的强制出庭作证、证人制裁制度等义务性规定,而宣誓仅作为一种程序上的设计存在。从法律效果上看,宣誓与否与是否如实陈述没有必然联系,不经宣誓仍必须如实陈述,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我国证人制度的现状却是令司法实践部门头疼的一大难题。由于立法设计的不科学,证人在诉讼中的权利义务严重失衡——只规定证人作证义务而没有相应的权利保障;对证人出庭只作出原则性规定,对拒不出庭却没有相应的惩罚措施,我国的庭审案件,证人的位置大都被书面证词所代替,因为执法机关并无强制证人必须出庭的法律依据。

本世纪以来,我国地方法院也开始积极探索诉讼程序中的证人宣誓制度。厦门市思明区

法院、汕头市中级人民法、成都高新法院等地方法院都相继引入了证人宣誓制度的司法程序。

但并未引起太大的关注和影响。目前就全国而言证人并未成为法定的制度。

其实真要效仿西方宣誓制度也不必真拿祖宗牌位上庭,设置屏风,变声系统,独立对证人进行质证等也是可行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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