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读书笔记再整理
基本法律知识
1. 法律体系:指由一个国家现行各部门法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2. 法律部门:又称部门法,指根据一定标准、原则所制定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
3. 建设工程法律的特点:⑴综合性:主要是经济法,还包括行政法、民法商法等;⑵独立性:⑶完整性:
4. 法的分类:
⑴宪法(分权性质):《组织法》、《区域自治法》、《选举法》、《国籍法》等;
⑵民法商法(平等、财产、人身):《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公司法》、《招标投标法》; ⑶行政法(控权性质):《环评法》、《房地产管理法》、《规划法》、《建筑法》等;一般带有?行政?二字;
⑷经济法(纵向管理性质):《统计法》、《土地管理法》、《标准化法》、《税收征收管理法》、《预算法》、《审计法》、《节约能源法》、《政府采购法》、《反垄断法》等;
⑸社会法(保护弱势):《残疾人保障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职业病防治法》; ⑹三大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仲裁法》;
5. 法的形式包括:【(习惯法、宗教法、判例)在我国不属于法的形式。】规范性法律文件、国际惯例、国际公约。
6. 基本法律由全国人大制定,一般法律有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一般带有?条列?二字);省
级人大及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须报上一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国务院直属机构制定部门规章,省级政府制定地方规章;
7. 需要裁决的特殊情况:
⑴法律之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⑵行政法规由国务院裁决,?谁制定谁裁决?;⑶地方法规与部门规章不一致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如适用地方法规则适用地方法规,如适用部门规章时,应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定;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应在公布后30日内备案。
8. 建设法律包括建设领域法律,也包括与建设活动相关的其他法律:《规划法》、《建筑法》、《房地产管理法》、《民法通
则》、《合同法》、《行政许可法》等。
9. 民事商事法律关系包括:权利与义务关系、平等主体之间关系、财产关系、保障措施具有补偿性和财产性【惩罚性和
非财产性不是主要责任】、
10. 法人应具备条件:⑴依法成立;⑵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⑶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⑷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11. 法人分为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行政法人、事业法人、社团法人);有独立经费的机关自成立之日具有法人资格。
12. 项目经理部不具有法人资格,其行为的法律后果由企业法人承担;项目经理是企业内部的岗位职务;
13. 代理的法律特征:⑴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代理人实施代理行为时,具有独立进行意思表示的权利;⑵代理
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如以自己名义,则代理人承担法律后果;⑶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具有法律意义;⑷代理人的行为法律后果归属于被代理人,被代理人承担代理人代理行为的民事责任。
14. 代理的种类:委托代理(委托)、法定代理(年龄或精神状态原因)、指定代理(法院或单位)
15. 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委托代理可采用书面或口头形式,按法律规定执行;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标明代
理人的姓名(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16. 委托代理终止的情形:⑴代理期间届满或代理事务完成;⑵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被代理人或代理人
有单方取消代理委托的权利,均不必以对方同意为前提,以通知对方表明代理权消灭;单方取消委托代理,给对方造成损失,除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外,应赔偿损失】;⑶被代理人或代理人的法人资格终止;⑷代理人死亡;⑸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17. 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终止的情形:⑴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民事行为能力;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⑵代理人丧失民事
行为能力;⑶指定代理的法院或单位取消指定;⑷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失。
18. 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权利和义务:⑴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⑵转托他人代理应当事先取得
被代理人的同意,否则代理人对自己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紧急情况下,为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除外);⑶无权代理的三种表现形式:自始未经授权、超越代理权、代理权终止;⑷表见代理: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行为人的某些行为,足以造成善意的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表象,而与善意第三人进行的、由本人承担法律后果的代理行为。须有三个构成要件:①足以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②须本人存在过失(发生了外表授权的事实);③相对人为善意的(主观条件);表见代理对本人产生有权代理的效力,本人在承担表见代理人的责任后,可向表见代理人追偿损失。
19. 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最基本的权利是所有权;⑴所有权:权利人依法对自己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①占有权:可根据权利人的意志和利益分离出去,由非权利人享有;②使用权:是权利人享有的一项独立权能;③收益权:是权利人享有的一项独立权能;使用权并不能包括收益权;④处分权:是权利人的最基本权利,是所有权内容的核心;⑵用益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他人的物权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用益物权消灭或用益物权行使受到影响的,用益物权人享有获得补偿的权利。⑶担保物权:是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担保物权的情况,权利人依法享有的担保财产优先受补偿的权利。物权的特征:支配权、绝对权、财产权、排他性。
20. 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根据用途划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21. 建设用地使用权只存在于国家所有的土地上,不存在集体所有的农村土地;应自登记之日起发生效力;建设用地使用
权人有权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抵押,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应符合以下规定:⑴当事人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使用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⑵应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⑶附着与土地上的建筑物、构造物和附属设施一并处理;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自动续期: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后自动续期;非住宅的,期满后依法或约定办理。
22. 地役权的设立:当事人应以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地役权自合同生效时设立。
23. 不动产物权以依法登记,发生效力;动产物权以占有和交付时发生效力。
24. 物权受到侵害,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造成损毁的,可要求修理、重作、更换、恢复原状。
25. 物权具有绝对性,债权具有相对性;债权的相对性表现在:债权的【主体、内容、责任】相对性;
26. 建设工程债的发生依据有合同、侵权、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⑴合同之债是债发生的最主要、最普遍的依据;⑵侵权
之债: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设施发生脱落、坠落损害他人的,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的,应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其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②建筑物、构筑物及其设施发生倒塌损害他人的,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人追偿;因其他责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设施发生倒塌损害他人的,由其他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③建筑物抛掷品或坠落物损害他人的,难易确定具体侵权人,除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由有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27. 我国的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以及其他科技成果权。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构成了我国知识产权的主体。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财产权和人身权的双重属性、专有性、地域性、期限性;
28. 著作权的归属:⑴单位作品:著作权完全属于单位;⑵委托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委托人通过合同约定,
合同未约定或没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委托人;⑶职务作品:著作权属于公民个人,但法人(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单位相同方式使用该职务作品;
29. 著作权的保护期:⑴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人身权);⑵公民作品的发表权、
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身及其死后50年,截止日为12月31日(财产权);⑶法人(其他组织)作品的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日为12月31日,但自创作完成50年内未发表的,不受著作权法保护;⑷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的保护期为50年,但自创作完成50年内未发表的,不受著作权法保护;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为终生及死后50年,截止日为第50年的12月31日。
30. 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⑴发明和实用新型授予专利权的条件: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⑵外观
设计授予专利权的条件:新颖性、美感、工业应用适用性;⑶专利权的期限: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均自申请日计算,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31. 商标分为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有表示质量和信誉的作用;商标专用权内容只包括财产权;只保护经过商标局注册的
商标,未核准注册的商标不受保护;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之日起计算,注册商标可以无数次续展申请,应在有效期满前6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期间未续展,可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如仍未提出申请,注销其商标注册,每次续展注册有效期为10年。
32. 建设工程知识产权的保护:⑴专利权的保护: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专利权被侵犯,可在起诉前向法院申请
责令停止措施,并应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⑵商标权的保护;⑶著作权的保护(民法保护);
33. 建设工程知识产权侵权的民事法律责任:⑴停止侵害:⑵排除妨碍:⑶消除危险:⑷返还财物:⑸恢复原状:⑹赔偿
损失:⑺赔礼道歉:⑻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在建设工程知识产权侵权的民事责任中,最主要的是赔偿损失:如侵犯的是建设工程专利权的:应处1万~100万赔偿;如侵犯的是建设工程著作权和商标权的:应处50万以下赔偿。
34. 建设工程知识产权侵权的行政责任:⑴侵犯专利权的处罚手段为:责令改正并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4倍以下罚
款,无违法所得的,处20万以下罚款;
35. 建设工程知识产权侵权的刑事责任:⑴侵犯专利权: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⑵侵犯商标权(假
冒注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和侵犯著作权(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6. 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
质押、留臵和定金。担保承担责任的内容: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⑴保证合同应以书面形式订立,有一般保证(保证人承担责任的)和连带责任保证(债务人和保证人共同承担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未约定(不明确),按连带责任保证处理,当事人对保证范围未约定(不明确),按一般保证处理;①担保期间,债权人依法转让主债权给第三人,保证担保继续有效;②担保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须得到保证人书面同意,否则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担保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满之日6个月内;建设工程施工常用的保证类型: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款支付担保。⑵抵押应办理抵押物登记,自登记日生效;办理抵押登记应提供主合同、抵押合同、抵押物所有权或使用权证书;抵押人转让抵押物应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否则无效;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作为其他债务担保;抵押物清偿债务以登记先后清偿,未登记按抵押合同签订顺序清偿;⑶质押以转移占有为特征,抵押以不转移占有为特征,留臵是债权人按合同约定依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留臵权不能通过合同约定产生,保管、运输、加工承揽合同可产生留臵权。⑷定金应以书面形式约定,金额不得超过主合同金额的20%,定金没收和定金返还的规定。
37. 保险制度下的危险具有不确定性表现在:是否发生、发生时间、发生后果;保险合同转让、保险标的物危险增加,均
须通知保险人;保险索赔的有效证明包括保险单、建设工程合同、照片、鉴定报告、保单中的证明文件;
38. 发包人办理的保险: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勘察设计责任保险、工程监理责任保险;施工单
位办理的保险:建筑职工意外伤害险、机动车辆险、机器损坏险。
39. 行政处罚种类(对外):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吊销许可证(执照);行政拘
留;其他处罚。行政处分的种类(对内):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
40. 刑事责任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⑴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直接责任人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罚金; ⑵重大责任事故罪:
① 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处3年以下或拘役;情节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② 强令他人违章作业,处5年以下或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⑶串通投标罪:处3年以下或拘役+罚金。
施工许可证制度
21. 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⑴小型工程(工程投资在30万以下或建筑面积在300m以下建筑工程);⑵抢险救灾
工程;⑶临时性房屋建筑;⑷农民自建低层住宅。
2. 施工许可证的法定批准条件:⑴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⑵建设用地已经批准;⑶规划区内的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证⑷须拆迁的进度满足施工要求;⑸建设资金已落实(50%,30%);⑹施工企业已确定;⑺具备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和资料;⑻有工程质量和安全的保证措施;⑼已办理委托监理和消防设计已审核;⑽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 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条件合格的颁发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应在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3
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开工的,须申请延期;延期以2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3个月内不开工、不申请延期、延期超限的,施工许可证自动废止。实行开工报告制度的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的,应重新办理开工报告审批手续。
4. 在建工程因故中止(中止后又开始),建设单位应在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时间超过1年的,须申请发证机关核
验施工许可证。
5. 施工许可证违法承担的法律责任:⑴符合条件的?责令改正?,不符合条件的?停止施工+限期改正+罚款(合同价
1%-2%)?;⑵罚款:①法律法规规定的幅度;②无规定的:有违法所得处0.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无违法所得处0.5万元以上,1万元以下。
企业从业资格
6. 各级企业的资质条件要求:见读书笔记15页表。施工企业资质许可权限:见读书笔记16页表。
7. 施工企业资质3个序列:⑴施工总承包:12个资质类别;3~4个资质等级;特级、一级、二级、三级;⑵专业承包:
60个资质类别;1~3个资质等级或不分级;⑶劳务分包:13个资质类别;1~2个资质等级或不分级;一级、二级;
8. 建筑企业的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届满须延续的,在届满前60日前办理延续手续,延续5年;企业资质在有效期
内,名称、地质、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变更的,须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企业合并的,合并后的企业可承继合并前各方最高的资质等级;企业分立(改制)的,分立(改制)后的企业重新审核资质等级。
9. 企业资质撤销(资质机关人员问题+以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资质证书),注销(企业自身问题),撤回(取
得后又不符合条件)。中外合资(联营)企业,中方出资总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5%。
10. 承担劳务分包业务的企业,单项业务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的5倍。
11. 企业在申请资质违法行为中承担的法律责任:⑴欺骗手段申请资质证书的,不予受理+警告+罚金,1年内不得再次申
请企业资质;⑵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资质证书的,吊销资质证书,给予警告并依法处以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企业资质;
12. 无资质承揽工程的责任承担:⑴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无资质等级的单位,责令改正+处50万~100万罚款;⑵对未
取得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施工单位,处以合同价款的2%~4%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特别的,对装修人违反规定的,处以500元~1000元罚款。
13. 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任承担: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2%~4%),责令
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对施工单位处以0.5%~1%罚款,对接受他人转包、违法分包、用他人名义承揽工程的单位处以1万~3万罚款;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处2%~4%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建造师注册制度
1. 报考条件:⑴大专:6+4;⑵本科:4+3;⑶双学士或研究生班:3+2;⑷硕士:2+1;⑸博士:1+0;
2. 建造师申请注册应具备的条件:⑴取得资格证书;⑵受聘于一个相关单位;⑶达到继续教育要求;⑷无《管理规定》
不予注册的情况:①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②申请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③未达到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的④受到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⑤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⑥因⑤以外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⑦注册证书被吊销,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⑧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因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事故和安全事故的⑨申请人的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的⑩年龄超过65周岁的;其他情况;
3. 注册建造师的变更:⑴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建造师变更执业单位的,应与原单位解聘劳动关系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变更注册后仍延续注册有效期;⑵注册建造师应在与新聘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后的1个月内,通过新聘用单位申请办理变更手续;⑶聘用企业与注册建造师解聘劳动关系的,应及时申请办理注销注册或变更注册;无故不办的,注册建造师在向省级建设主管部门提交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后,申请注销注册证书和职业印章;建设主管部门核实,原聘用企业7日内没有反对意见,可办理注销注册或变更注册。
4. 建造师在注册后有权以建造师名义担任施工的项目经理及其他施工活动,但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工程施工的项目
负责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⑴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⑵合同约定验收合格的;⑶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120天,经建设单位同意的;
5. 注册建造师更换:原则上在其承建的项目竣工验收或移交项目手续办结前不予更换,下列情形可更换:⑴承包合同已
解除⑵发包方同意更换⑶不可抗力发生必须更换的。
6. 分包工程的施工管理文件由分包企业注册建造师签章,但质量合格文件,须由担任总包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签章;
修改注册建造师签章的施工管理文件,须有本人修改(征得企业同意),本人不能修改的,须同等资格的注册建造师修改,并由其签章(企业指定)。
7. 注册建造师的继续教育:⑴注册一个专业的建造师在每一个注册有效期内应参加继续教育不少于120学时,其中必修
课60学时,选修课60学时;⑵注册两个及以上专业,每增加一个专业还应参加所增加专业60学时的继续教育,其中必修课30学时、选修课30学时;继续教育培训单位的测试包括:考试、考核、案例分析、撰写论文、提交报告、参加实际操作等。
8. 建造师违法行为承担的法律责任:⑴注册违法行为:①隐瞒情况、虚报材料申请注册的:不予注册,给予警告,申请
人1年内部得再次申请注册;②以欺骗、贿赂取得注册证书的:撤销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⑵继续教育违法行为:不予注册。⑶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违法行为:一般质量事故,责令停止执业一年;重大质量事故,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得注册;情况特别恶劣,终身不予注册。
发承包制度:
1.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采购):⑴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
安全的项目;⑵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项目;⑶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2. 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的规模标准:⑴单项施工合同估算价在200万以上⑵单项货物采购估价在100万以上⑶单项勘
察、设计、监理合同估算价在50万以上的⑷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以上。
3. 本应进行公开招标,经批准可采取邀请招标:⑴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且只有少量潜在几家可供选择⑵受自然地
域环境限制⑶涉及国家安全或机密,抢险救灾项目,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⑷招标费用与项目价值相比不值得⑸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
4. 招标投标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公开指招标公告和开标必须公开。
5. 实行招标的项目,必须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施工招标(招标条件):⑴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⑵初步设计和概算已经
审批结束⑶招标范围、方式、组织形式已经核批⑷相应资金(来源)已经落实⑸设计图纸和技术资料已完备。
6. 招标文件应包含项目的技术要求、资格审查标准、投标报价要求、评标标准和拟定合同的主要条款。具体包括:⑴投
标邀请书;⑵投标人须知;⑶主要合同条款;⑷投标文件格式;⑸工程量清单;⑹技术条款;⑺设计图纸;⑻评标标准和方法;⑼投标辅助材料。★招标人对已经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修改或澄清,应以书面形式,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至少15日前,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招标文件发出到递交投标文件,时间不得少于20日。
7. 自招标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招标文件收费应合理。
8.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成立的评标委员会负责【招标人代表+(技术、经济专家不少于2/3)5人以上单数】。
9.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废标:⑴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和盖章⑵未按规定格式填写,
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难辨认⑶一个标的递交2个及以上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同一投标文件有2个及以上报价且未申明谁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除外)⑷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不一致;⑸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⑹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
10. 招标人根据评委会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一般15天,最迟30天)确定中标人(评委会在被授权后
也可直接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与中标人应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书面合同;中标人在签订合同后7日内,应将合同送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应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11. 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包括:招标项目的价格、期限、技术规范、合同主要条款等内容。
12. 投标有效期:从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至中标通知书签发日期止,在此期限内,所有招标文件有效。
13. 投标保证金:⑴形式可采取现金、银行保函、银行汇票、现金支票或保兑支票⑵金额一般不超过投标总价的2%,
且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应超出投标有效期30天⑷在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应退还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14. 联合体的特点:⑴自愿参与原则⑵不具法人资格⑶联合体各方承担连带责任⑷参与方的唯一性;联合体的资质等级
采取?就低不就高?的原则;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15. 中标人的投标应符合下列条件:⑴能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⑵能够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
求⑶评审的投标报价最低(低于成本价除外)
16. 招标公示的时间最短不得少于2个工作日;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内向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
书面报告,报告内容包括:⑴招标范围、方式⑵招标公告发布的媒介⑶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技术条款、评标标准和方法、主要合同条款⑷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报告⑸中标结果。
17. 招标代理机构违法行为承担的责任:⑴泄露招标秘密、串通行为:单位处罚5万~25万,主管和责任人处罚数是
单位的5%~10%,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⑵无资格代理、超范围代理:处罚1万~3万,情节严重的,收回其工程招标代理资格证书,并在3年内不接受其资格申请,代理无效。
18. 投标人违法行为承担的责任:⑴串标、行贿行为:单位处中标金额的0.5~1%罚款,主管和直接责任人处单位罚款
的5%~10%,中标无效,情节严重的,取消1~2年投标资格,直至吊销营业执照⑵以他人名义、欺诈骗取中标:单位处中标金额的0.5%~1%罚款,主管和直接责任人处单位罚款的5%~10%,中标无效,情节严重的,取消1~3年投标资格。
19. 中标人违法行为承担的责任:⑴非法分包、转包:处分包(转包)项目金额的0.5%~1%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
业执照⑵不履行合同义务:情节严重的,取消2~5年的投标资格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20.
承包制度
1. 工程总承包的分类:⑴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总承包⑵设计—施工(D-B)总承包⑶设计—采购(E-P)总
承包⑷采购—施工(P-C)总承包。
2. 工程分包(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分包)的规定:⑴工程总承包单位可将部分(不是全部)非主体、非关键工程发包给
有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施工总承包的,工程主体结构必须有总承包单位完成(除合同约定外,分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劳务分包除外】)⑵招标人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工程的分包人,总承包单位有权拒绝或采用的选择⑶分包单位不得再分包【但:专业分包企业可以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劳务分包企业】⑷将分包人是否组建项目管理机构,组织管理所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作为判定分包和转包的标准。
3. 承包单位在承包活动中违法行为承担的责任:⑴超资质等级承揽: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并罚款;情节严重的,
吊销资质证书⑵无证承揽:取缔+罚款,没收违法所得⑶转让、出借资质或以他人名义承揽: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并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以上三项【罚款:勘察、设计、监理:合同价的1~2倍;施工单位:合同价的2%~4%。】⑷转包、违法分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并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⑸接受转包、违法分包和用他人名义承揽的:【处罚款1万~3万】⑸索贿、受贿、行贿行为:【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处分+没收财物和罚款;承包单位:没收财物和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建筑市场信用体系
1. 企业向资质许可机关提交的信用档案信息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业绩、工程质量和安全、合同履约等情况;被投诉、
举报、处理、行政处罚等不良行为记入其信用档案。
2. 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包括基本情况、业绩、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等内容;违法违纪行为、被投诉、举报、处理和
行政处罚等不良行为记入其信用档案。
3. 良好行为记录: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专业部门的奖励和表彰;不良行为记录: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执法
监督机构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处理。施工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5大类41条)
4. 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公布时间:⑴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7日内,期限一般为6个月至3年,最短不得少于3个月,
良好记录一般为3年;⑵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自行政处理决定作出之日20个工作日内对外公布,公告期限一般为6个月,认定期限超过6个月的,公告期限从其决定。
5. 我国对建筑市场主体诚信评价采用?政府对市场主体的守法诚信评价?和?社会中介信用机构对市场主体的综合信用
评价? ⑴政府对市场主体守法诚信评价:政府主导,以守法为基础,根据信用信息记录,进行评价;⑵社会中介信用机构对市场主体的综合信用评价:市场主导,以守法、守信【经济信用】、守德、综合实力【资本、经营、技术、管理】为基础,进行综合评价。
工程合同和劳动合同
1. 合同订立的原则:平等、自愿、公平、合法、诚实守信;⑴合同【平等】原则的体现:①法律地位平等②权利义务对
等③充分协商,互惠互利,意思表示一致;⑵合同【自愿】原则的体现:①订不订立,与谁订立②合同内容自愿约定(不违法)③补充、变更、解除(约定违约责任)★自愿原则是民事法律区别于行政法律、刑事法律关系的特有原则⑶合同【公平】原则的体现:①公平确定权利义务②公平确定风险的合理承担③公平确定违约责任;⑷合同【合法】原则的体现:①遵守法律、行政法规②尊重社会道德③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⑸合同【诚实守信】原则的体现:①不得有欺诈和背信行为②履行合同义务③履行后契约义务;
2. 合同的分类:⑴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法律是否规定了名称),⑵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是否互负义务),⑶诺成合同
与实践合同(是否需要交付标的物),⑷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法律对合同形式的特殊要求),⑸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权利与义务是否对价关系),⑹主合同与从合同:(根据合同间的主从关系)。
3. 建设工程合同是一种特殊的承揽合同,包括勘察合同、设计合同、施工合同。
4. ⑴要约: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别人承诺,约束自己);⑵要约邀请: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
示。(自己承诺、约束别人)【招标文件】;⑶承诺: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中标通知书】
5.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在未生效时可撤回,在受要约人未发出承诺前可撤销;承诺通常以通知的形式作出,但也
可以以履行行为作出,承诺以通知到达要约人或履行承诺行为时生效。
6. 建设工程合同实质性内容包括:⑴标的;⑵数量、质量;⑶价款或报酬;⑷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⑸违约责任和争
议解决方法(①协商和解;②第三人调解;③仲裁;④诉讼;★通过诉讼解决争议无须约定。);采取合同书的合同,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时成立;当一方已经履行合同义务,对方接受,则合同生效。
7. 按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设备和构配件,施工人应对其进行检验。
8. 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时开工,应在合同约定开工日期前7天,书面通知发包人(或总监理工程师或业主代表),发包
人接到通知后48小时书面答复,如超出48小时,则视为同意,则工期顺延;因承包人原因,发包方确定有必要停工,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无条件执行,发包人应在48小时内书面提出处理意见;承包人实施了发包人的处理意见,可书面提出复工要求,发包人应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逾期未答复或未提出处理意见的,承包人可自行复工;工期不顺延。
9. 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顺延:⑴发包人原因引起;⑵工程师原因引起;⑶设计变更或工程量
增加;⑷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引起;⑸不可抗力;⑹条款约定工程师同意延期其他情况;★承包人应在顺延情况发生后14天内,以书面形式就延误工期向工程师提交报告,工程师14天内确认,逾期未确认或提出意见,视为同意延期。
10. 当事人对竣工日期有异议的,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⑴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⑵承包人提
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⑶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是承包人取得工程价款的前提条件。
11.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⑴承包人应在28天内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结算资料;发包人在收到报告和资料后,28
天内进行审核,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承包人在收到工程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⑵承包人在28天内未能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进行和结算工程款不能及时支付的,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的,承包人承担保管责任。
12. 解决工程价款结算争议的几点规定:⑴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和资料,逾期未答复,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的单方
结算价⑵欠付工程款的利息支付:①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②计息从应付工程款之日计付: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A、工程交付日;B、未交付,按提交竣工结算报告日;C、未交付,未结算,按起诉日;⑶工程垫资的处理:①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给予支持,但利息不得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②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无约定,按工程款处理;利息不支持;⑷承包人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①承包人与发包人协商折价工程或申请法院拍卖,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②承包人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善意的第三人③工程价款包括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不包括因发包人违约造成的损失④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6个月,自竣工之日算起。
13. 约定赔偿损失是弥补法定赔偿损失的不足,故约定赔偿损失优先于法定赔偿损失;
14. 无效合同的特征:⑴违法性⑵不可履行性⑶自订立就不具有法律效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合同⑴以欺诈、胁迫
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⑵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⑶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⑸违法违规。
15. 效力待定合同有三种:⑴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⑵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⑶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订立的合
同;效力待定合同的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16. 合同的变更:⑴须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⑵必须遵循法定的变更程序;⑶变更合同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17. 合同的转让:⑴权利转让须通知债务人,不通知,转让对债务人无效⑵债权人的转让无须得到债务人的同意⑶债权人
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⑷债权的转让,并不影响债务人的抗辩权,只是从让与人转移到受让人。合同义务转让须征得债权人同意,否则转让无效;合同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称为?概括转让?,须当事人同意。
18. 可撤销合同的类型:⑴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⑵显失公平的合同;⑶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无效
合同或被撤销的合同自开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19. 撤销权的消灭:⑴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应该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⑵具有撤销权的当
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放弃撤销权。合同被撤销或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20. 合同解除的程序:⑴主张解除合同的人须通知对方,自通知到达对方视为解除,不服可上诉或仲裁,异议时效为3
个月(有约定按约定)。
21. 承担违约责任种类:⑴继续履行⑵采取补救措施⑶停止违约行为⑷赔偿损失⑸支付违约金或定金;【违约金分为法定
违约金(定金)和约定违约金,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一方违约,另一方可选择适用违约金或定金的条款】。
22. 违约责任的免除:?不可抗力?是我国《合同法》规定的唯一法定免责事由,但因当事人延迟履行发生的不可抗力的,
不能免除违约责任;?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避免、克服】。
23.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由协议书、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三部分组成;合同示范文本无法律强制性,只具
有引导性、参考性。
24. 劳动合同必须是书面协议,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务;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
民身份证或其他证件;
25. 劳动者提出(同意)续订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⑴在该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
⑵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重新签订合同时,劳动者在该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⑶超过两次签订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在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39、40条规定的情形下,且劳动者本人又未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则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6. 订立劳动合同应注意的事项:⑴建立劳动关系,应在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⑵试用期的规定:①劳动期限3
个月~1年的→不得超过1个月②劳动期限1年~3年的→不得超过2个月③劳动期限3年以上或无规定期限的→不得超过6个月④劳动期限不满3个月或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的→不得约定试用期;★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试用期工资待遇①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约定工资80%;②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27. 劳动合同的解除:A.劳动者解除:⑴劳动者提前30天(在试用期内是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可解除劳
动合同;⑵劳动者可立即解除合同的情形:①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劳动的;②用人单位以限制人身自由手段强迫劳动的;③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人身安全的;B.用人单位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提前30天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并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可解除合同:①患病或非因工伤,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工作的;②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岗位仍不胜任的;③合同订立的客观依据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协商未果的;C.经济性裁员应优先留用三类人:①签订较长期限固定合同的人;②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人;③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老人和孩子需要抚养的人。★裁员的用人单位在6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通知被裁减人员,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
28. 劳动合同解除,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⑴补偿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不满6个月,按半个月
计算,最高年限不得超过12年;⑵经济补偿标准为:①如月工资低于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按补偿月份×本人月工资;②如月工资超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补偿月份支付。★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还应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标准为?经济补偿?×2;
29.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⑴因工致残1~4级: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合同,保留工作关系,退出工作岗位;⑵因工致残
5~6级:用人单位协商解除合同,劳动者不同意不得解除;⑶因工致残7~10级:劳动期满终止;
30. 劳务派遣单位注册资本不得少于50万,是用?人?单位,应与劳务者签订2年以上固定期限合同,与用?工?单位
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克扣其劳动报酬;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替代性工作岗位实施;
31.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4小时的工作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
薪年休假;用人单位应按下列标准支付高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⑴延长工作时间:150%;⑵休息日:200%;⑶法定公休假:300%;延长工作时间每天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超过36小时;
32. 女职工保护:①禁止安排从事矿山井下、第4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②禁止在经期安排高处、低温、冷水和第3
级劳动强度的劳动;③孕期不得安排第3级劳动强度的劳动;④怀孕7月以上不得安排加班和夜班;⑤产假不少于90天;⑥一年内的哺乳期不得安排第3级劳动强度的劳动及加班、夜班;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向单位主管部门或劳动部门提出申诉,受理部门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不服判决的,15日内向法院起诉。
33. 未成年工(16~18岁)特殊保护:①不得招收16岁以下未成年人;②不得安排其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第4级
劳动强度的劳动;★实行登记制度。
34. 国家《劳动能力鉴定等级分级》规定:1~4级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5~6级为大部分丧失;7~10级为部分丧失;
35.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工会代表组成,工会代表担任主任;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
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代表组成,主任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担任;
36. 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60日内提出书面申请,仲裁决定应在收到申请的60日内作出;劳动争议
当事人对仲裁不服的,可自收到仲裁书之日起15天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37. 基本养老保险由单位缴纳(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职工共同缴纳(养老金个人账户),单位应按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
的比例来确定保险费,养老金根据累计缴费年限(15年)、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
38. 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条件:⑴失业前本人和单位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⑵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⑶进行了失业登记并
有求职要求;领取期限:缴费满1~不足5年,最长为12个月;5~10年,最长18个月;10年以上,最长24个月;就业再失业,缴费重新计算,期限为:上次期限未领+根据本次缴费期限确定的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死亡获得的一次性丧葬费和抚恤金只能从失业保险金和养老保险金中选择其一。
39. 停止享受失业保险金待遇情况:⑴重新就业;⑵服兵役;⑶移居境外;⑷享受基本养老保险;⑸拒不接受工作或培训。
40. 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的费用有: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只由单位缴纳的有: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41. 事故伤害发生或职业病被确认之日,单位30日内、家属1年内可提出工伤申请,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
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工伤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期满后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42. 职工因工致残的待遇:⑴因工致残1~4级:保留工作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一次性支付伤残补助金+按月支付伤残津
贴(养老金);⑵因工致残5~6级:保留工作关系,安排适当工作或不安排,一次性支付伤残补助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养老金);⑶因工致残7~10级:一次性支付【伤残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
43. 职工因工死亡,近亲属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44.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支付2倍工资。
45. 用人单位非法招收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相关合同
1. 承揽合同:承揽合同是以信赖为基础的合同,承揽人工作具有独立性。(不受定作人的指挥,但接受监督),承揽人接
受监督和保管成果(赔偿损失责任),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承担连带责任,另有约定除外,定作人违约,承揽人有留臵权,定作人不提供协助义务,经催告逾期仍未履行,可解除,未经定作人同意交给第三方完成的,可解除,定作人在对承揽人赔偿损失后,可随时解除合同。
2. 买卖合同:⑴法律特征:①转移财产所有权②有偿合同③双务合同④诺成合同(口头、书面均可);⑵交付期限:约
定→补充协议→交易习惯→随时;地点:约定→补充协议→交易习惯→①须运输,出卖人交付给第一承运人;②不须运输,知道标的物所在地,在所在地交付,不知道,在订合同时出卖人营业地;质量标准:约定→补充协议→交易习惯→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通常标准、合同特定标准;⑶出卖人具有瑕疵担保义务:(权利瑕疵担保、物的瑕疵担保);⑷买受人具有支付价款义务:①数额:协议价→合同有关条款(交易习惯)→合同履行地市场价→政府价;②地点:协议地→合同有关条款(交易习惯)→出卖人的营业地;③时间:协议时间→合同有关条款(交易习惯)→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间;对标的物检验和通知义务:合理期限或自收到起2年内未通知,视为合格,有质量保证期除外;
3. 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损毁、灭失风险的承担:⑴标的物交付前出卖人承担,交付后买受人承担;⑵因买受人原因,标的
物迟付,买受人承担自交付日后的风险;⑶未约定交付地点,标的物在承运人运输途中,买受人承担;⑷出卖人按合同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证单和资料,不影响标的物风险的转移;⑸因出卖人违反合同约定,买受人承担了风险,有向出卖人要求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4. 孽息的归属:标的物交付前由出卖人所有,在交付后由买受人所有。
5. 因继承【受遗赠】取得物权,自继承【受遗赠】开始发生效力;
6. 买卖合同的解除:⑴因标的物主物解除的,效力及于从物;因从物解除,效力不及主物;⑵因一物解除使得标的物价
值受损,可解除数物;⑶分批交付标的物,因一批解除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解除该批;⑷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1/5时,出卖人有权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解除合同,还可向买受人主张标的物的使用费。
7. 借款合同:一般是【要式、有偿或无偿、诺成或实践】合同;⑴贷款人的义务:①提供贷款;②不得预扣利息;⑵借
款人的义务:①提供担保;②提供真实情况;③按约定收取借款;④按约定使用贷款;⑤按期(每满一年支付一次)归还本金和利息,逾期还要支付逾期利息
8. 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属于实践合同,利息支付无约定,视为无息;有约定的,不得超出银行同类贷款利息率的4
倍(包含利息本数),超出部分不受保护;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利,复利利息率超出银行同类贷款利率4倍的,不受保护。
9. 租赁合同法律特征:转移租赁物使用收益权合同、诺成合同、双务合同、有偿合同。⑴定期租赁:①租期不得超过
20年;②租期满6个月,要采取书面形式;③无书面形式为不定期;⑵不定期租赁:可随时解除合同。
10. 出租人的义务:①交付出租物;②维修租赁物;③权利瑕疵担保;④物的瑕疵担保;⑤保证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租赁
物在租赁期发生所有权变动,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⑥保证共同居住人继续承租;
11. 承租人的义务:①支付租金;②按约定使用;(按约定的方法和性质使用,致使租赁物受损耗,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③妥善保管;④有关事项通知;⑤返还租赁物;⑥损失赔偿(由第三方造成);★在租赁期因占有、使用租赁物获得的收益,归承租人所有,另有约定除外;
12. 作为抵押物的所有权人,有行使抵押物使用、占有、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抵押物所有权人在行使抵押物的出租权时,
有告知承租人的义务,否则承担承租人因抵押物造成的赔偿责任;财产租赁权在抵押权前的,租赁权不受抵押权的影响,财产租赁权在抵押权后的,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
13. 融资租赁合同:⑴出卖人权利与义务指向不同的人(相对人的差异性):权利指向出租人,义务指向承租人;⑵融资
租赁合同是要式合同(书面形式);⑶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的义务:①向出卖人支付购买金;②保证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融资租赁物所有权转让时,合同对受转让人仍然有效)③协助承租人索赔;④尊重承租人选择权;⑷融资租赁合同中出卖人的义务:①向承租人交付租赁物:(承租人享有买受人的权利);②标的物瑕疵的担保:(承租人享有买受人的权利);⑸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的义务:①支付租金:②妥善保管和使用租赁:(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和对第三人伤害赔偿的义务);③租赁期限届满返还租赁物:(承租人破产,融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
14. 货运合同法律特征:标的是运输行为,是双向、有偿合同,诺成合同,当事人的特殊性;
15. 货运合同中承运人的权利与义务:⑴权利:①求偿权:因托运人责任引起损失,有要求赔偿的权利;②特殊情况下的
拒运权:(违反包装规定)③留臵权:(不支付运费、保管费及运输其他费)⑵义务:①运送货物:②及时通知提领货物:③按指示运输:④货物毁损、灭失的赔偿:(不可抗力、货物自然性质、合理损耗、非自己过错等不承担。)⑤因不可抗力灭失货物不得要求支付运费:
16. 运合同中托运人的权利与义务:⑴权利:①有条件的拒绝支付运费权;②任意变更解除权:(承担承运人赔偿损失为
前提)⑵义务:①支付运费:②妥善包装:③告知:
17. 出卖人出卖的标的物自交由承运人运输起,即完成交付义务;标的物在运输途中的毁损、灭失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有
买受人承担;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灭失,未收取运费的,承运人不得要求支付运费,已收取的,托运人有权要求返还;
18. 仓储合同的法律特征:保管对象是动产,诺成合同(二者特征是区别于保管合同的显著特征),双务、有偿合同
19. 仓管合同中保管人的义务:⑴验收;⑵出具仓单;⑶允许检查或提取样品;⑷通知;⑸催告或作出必要处臵;⑹损害
赔偿;
20. 仓储合同中存货人的义务:⑴支付仓储费用;⑵说明;⑶按时提取;(逾期催告仍不提取的,保管人可提存仓储物)
21. 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盖章后,可以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
22. 委托合同:法律特征:⑴目的是为他人处理或管理事务;(委托的事务可以是法律行为,也可以是事实行为)⑵前提
是双方相互信任;(如信任不在,可随时终止合同)⑶可以是无偿的、也可以是有偿的;
23. 受托人承担赔偿的规定:(有偿委托合同有?过错?,无偿委托合同是?故意或重大过失?都应赔偿委托人的损失),
超越权限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24. 建设单位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应有项目所在地单位和居民的意见。建设项目防噪声污染的设施须与主体工程同步设
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
25.
26. 产生噪声污染的机械设备须申报:须在开工前15日向县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噪声敏感建筑物:医院、学校、
机关、科研单位、住宅;噪声敏感建筑区域:医疗区、文教科研区、以机关和住宅为主的区域。
27. 对产生环境噪声污染企业的规定:拆除或闲臵设施的,须报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审批;
28. 扬尘:采取洒水、场地硬化、覆盖、密网覆盖、围挡、封闭等措施,防治扬尘:①土方作业阶段:目测扬尘高度小于
1.5米;②结构施工、安装阶段:目测扬尘高度小于0.5米;③非作业区:目测无扬尘;④场界四周隔挡高度位臵测得的大气总悬浮颗粒物(TSP)月平均浓度与城市背景值的差值不大于0.08毫克/立方米。
29. 水污染:防治原则: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扩建项目【供
水设施和保护水源建设项目除外】;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扩建排放污染物的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项目,改建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违反《水污染防治法》承担的责任:限期改正,纠正违法行为,处2万~10万罚款;逾期(最长1年)不改正的,强制执行,违法者承担费用,处10万~50万罚款。
30. 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的原则:【减少产生量、合理利用、无害处理】,禁止在下列地点建设贮存【处臵】固体废
物的设施【场所、】和垃圾填埋场:⑴【自然、饮用水水源、基本农田、其他特别】保护区;⑵风景名胜地;绿色施工导则》关于建筑垃圾减量化的规定:⑴住宅建筑,每万平方米产生的建筑垃圾不宜超过400吨;⑵垃圾回收利用率的规定:建筑时产生的垃圾: 30%;建筑拆除产生垃圾: 40%;碎石类、土方类垃圾:50%;
31. 节能:循环经济指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进行的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活动的总称。减量化优先。墙体、屋
面的保温工程施工,监理工程师应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监理;实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优先采用遮阳、改善通风等低成本改造措施;就地取材,施工现场500公里以内生产的建筑材料用量占建筑材料总重量的70%以上。照明设计以满足最低照度为原则,照度不应超过最低照度的20%。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50万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1年;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准予注册。
32. 下列文物受国家保护:⑴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画;⑵近现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
筑;⑶历史上珍贵艺术品、工艺美术品;⑷历史上重要的文献资料、手稿、图书资料;⑸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⑹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及古人类化石。
33. 文物保护单位自核定公布之日起1年内由政府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经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其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并公布。承担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工程的单位应当同时取得文物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的相应等级的资格证书。文物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在24小时赶赴现场,并在7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34. 集体所有和私人所有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祖传文物、依法取得文物,所有权受法律保护。
35. 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36. 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12项安全生产条件,包括:⑴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⑵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资金的投入;⑶设臵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⑷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人员经安全考核合格;⑸特种作业人员经考核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试合格;⑺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缴纳保险费;⑻施工现场办公区、生活区及作业场所和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机具及配件符合安全要求;⑼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配备安全防护用具和服装;⑽有对发生重大事故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⑾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人员,配备应急救援器材、设备;⑿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7. 特种作业人员包括:电工、架子工、起重信号司索工、起重机械司机、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吊篮安装拆卸工。
38. 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其他企业(包括中央【集团公司、总公
司】企业下属的企业),向企业注册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39.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和延期:有效期为3年,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可申请延期,延期3年;3年未发生死亡事
故的,经同意可不再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3年。
40. 建筑施工企业发生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应在变更后的10日内,到原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41. 安全生产许可证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⑴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施工活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
+10万~50万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事故,追求刑事责任。⑵安全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延期从事施工活动: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5万~10万罚款;逾期仍不办,按无许可证处罚;⑶转让安全许可证:①转让单位:吊销安全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10万~50万罚款;②接受转让单位:按未取得处理;③冒用安全许可证:按未取得处理;⑷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许可证:①申请的:不予受理,给予警告,1年内不得申请;②骗取的:撤销安全生产许可证,3年内不得申请;⑸暂扣安全许可证并限期改正: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暂扣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⑹安全许可证颁证机关违法行为:降级或撤销职务,构成犯罪的,追求刑事责任。
42. 建设工程施工活动贯彻始终的法定基本制度有: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43. 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最基本的安全管理制度,是安全生产的核心和中心环节】:⑴单位主要负责人【生产
经营决策权】的责任,⑵单位安全管理机构的责任;⑶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责任;⑷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⑸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
44. 单位主要负责人【生产经营决策权】的责任: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生产必须安全;
45.
46. 项目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负责人(技术人员)应进行安全施工技术要求进行交底。
47. 总承包单位应当承担的法定安全生产责任:⑴总包单位承担法定责任,承担连带约定责任;⑵统一组织编制工程安全
生产应急救援预案;⑶负责向有关部门上报生产安全事故;分包单位承担的法定安全生产责任: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管理,不服从酿成事故的,承担主要责任。
48. 施工作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⑴权利:①施工安全生产的知情权和建议权;②施工安全防护用品的获得权;
③批评、检举、控告权及拒绝违章指挥权;④紧急避险权;(停止作业和紧急撤离);⑤获得意外伤害保险赔偿的权利;⑥请求民事赔偿权;⑵义务:①守法遵章和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②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③安全事故隐患报告;
49. 施工管理人员、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规定:⑴施工单位三类管理人员【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
安全管理人员】的考核;⑵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管理人员、作业人员】 安全教育主要包括安全【思想、知识、技能、法治】教育和事故案例教育。⑶进入新【岗位、施工现场】前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⑷采取【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前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⑸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 特种作业人员包括:【垂直运输机械、爆破、登高架设】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
50. 施工安全生产和教育培训违法行为承担的责任:⑴建筑施工企业对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求刑事责任。⑵【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后果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处5~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⑶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主要负责人没有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严重后果,处2万~20万罚款,5年内不得担任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⑷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1年;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生不得注册。⑸施工作业人员在生产、作业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7年有期徒刑。
51. 安全技术措施的分类:⑴防止事故发生:消除危险源,限制能量或危险物质,隔离,故障—安全设计,减少故障和失
误;⑵减少事故损失:隔离,个体保护,设臵薄弱环节,避难与救援等;
52.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用电设备5套以上或总容量在50Kw及以上,应编制用电组织设计),临时用电图纸应单独
绘制,临时用电工程应按图施工。临时用电组织设计及变更,须履行?【电气工程技术人员】编制、【相关部门】审核、【具有法人资格企业的技术负责人】批准?程序,编制、审核、批准部门和使用单位共同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
53. 安全专项施工方案须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下列分部分项工程须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技术
方案: ⑴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⑵土方开挖工程;⑶模板工程;⑷起重吊装工程;⑸脚手架工程;⑹拆除、爆破工程;⑺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可由专业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有:⑴深基坑工程;⑵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⑶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工程。须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的有: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
54. 安全施工方案的技术交底通常包括: 【①施工工种,②分部分项工程施工,③大型特殊工程单项,④设备安装工程,
⑤使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施工】的安全技术交底。
55. 施工现场暂时停工的,施工单位应做好现场防护,费用由责任方【不一定是直接责任方】承担或按合同约定执行。
56. 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
行验收,也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57. 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所规定的特种设备,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应向特种设备检验检
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58. 消防通道应保证道路的宽度、限高和设臵,满足消防车通行和灭火的基本要求,消防供水设施应保证设施的数量、水
量、水压,满足灭火需要。
59. 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的规定:⑴意外伤害保险是法定的强制性保险;【工伤保险+意外伤害保险】⑵意外伤害保险期限应
涵盖工程开工之日到竣工验收合格日;⑶意外伤害保险费率提倡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浮动费率机制可激励企业安全生产的积极性】⑷施工企业应自开工前,按不记名和不计人数的方式,办理完投保手续;⑸意外伤害保险应规范和简化索赔程序,搞好索赔服务;⑹施工单位应选择安全服务和保险能力有保障的保险公司;
60. 安全事故等级划分的要素:⑴人员伤亡数量;【第一要素,人身要素】⑵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经济要素】;⑶社会影响
【社会要素】;
61. 安全事故的等级划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补充性规定,应理解《条列》标准为最低标准。
62. 施工单位和施工现场分别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⑶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救援人员和设备,组织定期演练;⑷总包单位负责组织编制应急救援预案,总包和分包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人员和设备。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具有制定和实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职责。
63. 施工单位应组织专家对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评审后的单位应急救援预案,由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布。
64.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备案:⑴中央管理的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上市公司】报国务院备案,所属单位抄
送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备案;⑵其他企业按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备案;
65.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综合、专项】应急预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臵方案,每半年至少组织
一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修订:至少3年修订一次。
66.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的基本要求:⑴时间要求:事故现场有关人员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负责人1小时内向县级以
上政府安监部门报告,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⑵内容要求:单位概况、地理位臵、发生时间、伤亡情况、采取的措施等。⑶事故补报的要求:事故报告出现新情况:【交通、火灾】事故7日内补报,其他事故30内。
67. 事故的调查:⑴事故调查的管辖:特别重大【国务院】、重大【省】、较大【市】、一般【县】;由事故发生地的政府调
查,单位所在地的政府参加;⑵调查组的组成:政府、安监部门、负有安监职责其他部门、监察部门、公安机关、工会;可邀请人民检察院;组长由政府指定;⑶事故调查的报告期限:自事故发生60日内提交事故报告,特殊的可延长,延长期不得超60日;
68. 事故处理:⑴事故处理期限:收到调查报告15内,由政府批复;特别重大的,国务院30日批复,延期不得超30日。
事故调查处理的?四不放过?原则:⑴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⑵事故责任者未处理不放过;⑶事故责任人和周围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⑷防范措施未落实不放过。
69. 事故责任单位及主要负责人承担的责任:(5年内不得担任主要负责人)
70. 编制概算时应确定建设工程安全费用:安全保障措施的预防性投入效果与事故整改效果关系比是1:5的关系。
71.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工程,建设单位应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天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进行备案。
72. 依法实施装修工程和拆除工程;建设单位应在拆除工程施工前15日内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备案:①施
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②拟拆除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物的说明;③拆除施工组织方案;④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73. 设计单位的安全责任:⑴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⑵提出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指导意见和措施建议;
⑶对设计成果承担责任;⑷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⑸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1年,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
74. 工程监理的相关安全责任:⑴审查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⑵承担施工安全监理责任,情
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75. 出租的机械设备应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检测合格证明。
76. 我国的工程建设标准分为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又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
性标准;(地方标准的条款经国务院批准也可成为强制性条文)
77. 国家标准的制定程序为准备、征求意见、送审和报批四个阶段;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
批,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编号,由两部门联合发布。国家标准的编号由国家标准代号+发布标准的顺序号+发布标准的年号组成;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代号为GB,推荐性标准的代号为GB/T;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实施5年后,一般由这个国家标准管理部门进行复审,可采取函审和会议审查
78. 行业标准分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制定和修改程序为准备、征求意见、送审和报批四个阶段;一般5年复审一次。
79. 地方标准应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单位备案,不备案不得在工程中使用;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
80. 工程建设企业标准包括企业的技术标准、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企业可采取高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
81. 各单位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检查:⑴建设项目规划审查机关:→规划阶段;⑵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
勘察、设计阶段;⑶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施工阶段;⑷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施工、监理、验收等阶段;工程建设标准批准部门可对以上四个机构对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监督进行检查,检查方式为:重点检查、抽查和专项检查。
82. 下列试块、试件和材料必须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⑴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⑵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
⑶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⑷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⑸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⑹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⑺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⑻国家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其他试块、试件和材料。
83. 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要做好检查、检验并做好记录,要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或
监理工程师)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验收24小时后,监理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的,视为批准。
84. 建设单位应向施工单位提交的原始资料包括:⑴概算批准文件;⑵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⑶建设用地的征用资料;
⑷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⑸资金和材料、设备落实资料;⑹规划部门批准文件;⑺施工现场的平面图资料。
85. 建筑设计方案是根据建筑物的功能要求,具体确定建筑标准、结构形式、建筑物的空间和平面布臵及建筑群体的安排。
86. 勘察、设计质量实行单位和执业注册人员的双重责任,单位对质量负责,执业注册人员对设计文件负责。
87. 工程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监理形式有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监理依据有: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
件、承包合同。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每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88. 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89. 竣工验收的法定条件:⑴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⑵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①竣工验
收报告;②单位、分部、分项工程技术人员名单;③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记录;④设计变更通知单、技术变更核实单;⑤工程质量调查和处理资料;⑥隐蔽验收记录及施工日志;⑦竣工图;⑧质量检验评定资料;⑨合同约定的其他资料。⑶有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⑷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⑸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90. 工程竣工施工单位提交档案资料有:⑴工程技术档案资料;⑵工程质量保证资料;⑶工程检验评定资料;⑷竣工图。
91. 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
工验收合格后15日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消防、环保】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单位备案。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验收合格后6个月内,向规划部门提交竣工验收资料。
92. 公安消防机构接到验收申请后,20日内组织验收,出具验收意见。须验收未提交验收:【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
停产停业】+处3万~30万罚款。
93. 竣工结算审查期限:500万以下:20天内;500万~2000万:30天内;2000万~5000万:45天内;5000万以上:
60天内;
94.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完成合同外地零星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发包人要求后的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施工签证(用工数量
和单价、机械台班数量和单价、使用材料和金额);发包人签证后施工,如未签证就施工,责任由承包人自负。
95. 根据确认工程竣工结算报告,承包人可向发包人申请支付工程竣工结算款,发包人应在15天内支付,延期支付利息。
96.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因变更导致工程量和质量发生变化,计
价标准或计价方法未约定的,参照签订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计价标准结算。
97. 承包人应对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寿命期内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98.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之日5天内,向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1. 承包人对工程质量保修的承诺,必须以书面形式——工程质量保修书来体现;保修书应明确保修的范围、期限和责任。
2.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的最低期限的规定:⑴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
使用年限;⑵屋面防水工程、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外墙的防渗漏:5年;⑶供热、供冷系统:2个采暖期、供冷期;⑷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由发承包约定。
3. 缺陷责任期自工程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开始计算:因承包人原因,按实际竣工验收之日计算;因发包人原因,按
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计算;
4. 全部或部分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5%左右的比例预留保证金,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
金方式的,可参照执行。
5.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的申请后,⑴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合同约定进行核实,无异议,应在核实后的14天
内返还保证金;⑵14天内如无答复,经催告后14天内仍无答复,视为认可申请。
6. 建设工程领域,较为普遍和重要的民事纠纷主要是合同纠纷和侵权纠纷。
7. 民事纠纷的法律解决途径:(主要有和解、调解、仲裁、诉讼)。
8. 和解可在民事纠纷的任何阶段进行,进入仲裁或诉讼程序的,只要仲裁裁决或终审判决未作出,当事人都可自行和解;
和解可与仲裁、诉讼相结合;和解的基础是自愿互谅,达成的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
9. 调解:自愿达成协议,主要方式有【仲裁、司法、人民、行政、行业、专业机构】调解。其中【司法(法院)、仲裁、
人民(经司法确认)】调解具有强制约束力。
10. 仲裁:⑴仲裁机构受理仲裁的管辖权来自双方自愿协议;⑵纠纷双方有义务执行裁决决定;⑶有效仲裁协议可排除法
院管辖权,纠纷发生时,一方提出仲裁、另一方必须接受仲裁;⑷仲裁调整范围仅限于民商事仲裁【劳动争议仲裁不受《仲裁法》调整】;⑸仲裁具有自愿性、专业性、独立性、保密性、快捷性的特点;裁决在国际上得到承认和执行。
11. 诉讼:⑴具有公权性;⑵具有程序性;⑶具有强制性;民事诉讼分为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和执行程序三大诉讼阶段。
(并非每个案件都经过三个阶段)
12. 行政行为的特点:⑴具有执行法律的行为(行为须有法律依据);⑵具有一定的裁量性;⑶具有单方意志性;⑷具有
强制性;⑸以无偿为原则、有偿为例外;
13. 在建设工程领域,行政机关引发行政纠纷的种类:⑴行政许可⑵行政处罚⑶行政裁决⑷行政奖励。
14. 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请求法定行政复议机关审查该行政
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该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法律制度。具有以下特点:⑴前提是行政行为已经做出决定;⑵认为行政决定侵犯了其合法权益;⑶依法向行政复议机构申请复议;⑷以书面审查为主、以不调节为原则;★行政复议的决定具有法律效力,只要法律未规定复议决定为终局裁决,可向法院提请诉讼。
15. 行政诉讼:是行政相对人依法请求法院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依法裁决,有以下特点:⑴是法院解决行政机
关与行政行为相对人之间发生的争议;⑵是法院为行政行为相对人提供法律救济,具有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功能;⑶行政诉讼的原告和被告是恒定的;
16. 法院的级别管辖:指按照一定标准【案件性质、复杂程度、案件影响】,划分上下级法院之间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
和权限。在实践中,争议‘标的金额的大小’往往是确定级别管辖的重要依据。
17. 地域管辖:指按各法院的辖区和民事案件的隶属关系,划分同级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实际上是以
‘法院与当事人、诉讼标的及法律事实’之间的隶属关系和关联关系来确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种:⑴一般地域管辖;⑵特殊地域管辖;⑶专属地域管辖;一般地域管辖:通常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即以被告住所地作为确定管辖的标准。(居住地大于住所地);特殊地域管辖:以被告住所地、诉讼标的所在地、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确定的管辖;⑴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⑶发生合同纠纷,还可采取协议管辖制度;【指合同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前后,在法律允许范围,以书面形式约定案件的管辖法院】协议管辖制度仅限于合同纠纷。专属管辖:指法律规定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专门由特定的法院管辖。(排他性管辖,凡法律规定为专属管辖的诉讼,均适用专属管辖)【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采用地域管辖原则,即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
18. 移送管辖: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应移送有权管辖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
移送法院认为不属于本院管辖的,由上级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19. 指定管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20.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1~2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委托他人代为诉讼的,须向人们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
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委托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上诉,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21. 民事诉讼中证据的种类:证据的种类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
22. 关于证据的相关规定:⑴在民事诉讼和仲裁过程中,遵循?优先提供原件或原物?原则,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
印件、复制品,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⑵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⑶与一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以及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⑷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但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除外;⑸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⑹勘验笔录应由勘验人、当事人和被邀请人签名或盖章。
23. 构成证据应用的5个内容:⑴证明对象⑵举证责任⑶证据收集⑷证明过程⑸证明标准
24. 提出证据保全申请,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7天;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
25. 证据的应用:⑴举证时限;⑵证据交换;⑶质证;⑷认证;
26. 举证时限:⑴一审普通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期限不得少于30天;(征得双方同意,可少于30天)⑵人民法院根据案
情,指定当事人提供证据或反证的期限,不受‘不得少于30天’限制;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期限可少于30天;⑷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⑸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法院可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⑹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提出反诉,也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⑺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有困难的,可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延期举证(须经法院批准);
27. 证据交换:在诉讼答辩期届满后,开庭审理前,在法院主持下,当事人之间相互明示其持有证据的过程。(交换证据
之日,举证期限届满;当事人申请延期举证的,证据交换日也应延期)
28. 质证:当事人在法庭主持下,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
说明与辩驳的过程。⑴证据应当庭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⑵当事人有权要求出示证据的原件或原物;⑶证人应当出庭作证,不得旁听法庭审理,询问证人时,其他证人不得在场,法院认为有必要,可以让证人进行对质;经法庭许可,当事人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29. 认证:指法院对经过质证或当事人在证据交换中认可的各种证据材料作出审查判断,确定其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
根据。(其内容就是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审查确认)。认证遵循以下原则:⑴对单一证据的审核认定;⑵不能作为或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依据的证据;⑶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依据的证据;⑷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
30. 证据证明力的规定:⑴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⑵物证、档案、鉴定结论、
勘验笔录、经过公证或登记的书证,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⑶证人提供的对与其亲属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
31. 诉讼时效期间的种类:⑴普通诉讼时效:通常为2年;⑵短期诉讼时效:【身体伤害要求赔偿、延付或拒付租金、出
售质量不合格商品未声明、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诉讼时效为1年;⑶特殊诉讼时效:不是由民法而是由特别法规定的诉讼时效。⑷权利的最长保护期: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法院不予保护。
32. 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⑴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时;⑵人身损害赔偿:伤害明显的,从受
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发现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⑶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届满之日起算;⑷未约定履行期限的:①可确定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计算;②不能确定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计算;⑸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一方请求撤销合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被撤销之日起算;⑹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一方知道或应该知道不当得利事实和对方当事人之日起算;⑺无因管理行为给付费用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无因管理行为结束且管理人知道或应该知道本人之日起算。
33. 诉讼时效中止:即诉讼时效期间暂时停止计算,在导致诉讼时效中止原因消除后,继续计算。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
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34. 诉讼时效中断:因提起诉讼、一方提出要求或同意履行义务时,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35. 审判程序可分为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
36. 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6个月;还
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法院批准。
37. 法院收到起诉状,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的,也应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
理;人民法院应在立案之日起5天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后15日内提交答辩状,法院收到答辩状后5日内将答辩状发送给原告;合议庭组成后,3日内告知当事人。
38. 开庭审理包括:⑴法庭调查;⑵法庭辩论;⑶法庭笔录;⑷宣判;
39. 第二审程序:(上诉程序或终审程序)当事人不服地方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
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不服地方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收到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天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诉讼程序即告终结。第二审法院作出的具有给付内容的判决,具有强制执行力。
40. 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的程序:⑴须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实有错误;⑵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
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⑶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开庭审理;
41.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程序:⑴当事人申请不一定引起审判监督程序;⑵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
误,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⑶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提出;⑷申请再审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
42. 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提起抗诉的法定情形,提请人民法
院对案件重新审理。⑴最高人员检察院可以对各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⑵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对下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⑶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的人民法院,发现再审情况的,可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43. 民事诉讼执行依据主要有:⑴生效的法院民事判决书、裁定书及调解书;⑵生效的具有财产给付内容的法院刑事判决
书、裁定书;⑶生效的仲裁机构制作并由法院执行的仲裁裁决书、仲裁调解书;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机关的公证债权文书;⑸法院作出的先予执行的裁定、执行回转的裁定、承认并协助执行外国判决、裁定或裁决的裁定;⑹行政机关作出的法律明确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决定;
44. 申请执行的期限为2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45. 仲裁有三项基本制度:⑴协议仲裁制度: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⑵或裁或审制度:当
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法院起诉,法院不受理,除非仲裁协议无效。⑶一裁终局制度:裁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就同一纠纷的仲裁或诉讼权灭失。
46. 仲裁书面协议及?其他书面形式?的仲裁协议,包括以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
换、电子邮件)等形式达成的仲裁协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5日内,确认是否受理。
47. 仲裁协议的内容:⑴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⑵仲裁事项; ⑶选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协议仅约定纠纷适用的仲裁
规则,视为未约定仲裁机构,但:①当事人达成补充协议除外;②按照约定的仲裁规则能确定仲裁机构的除外。
48. 申请仲裁的条件:⑴有仲裁协议;⑵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⑶属于仲裁委员会受理的范围;
49. 仲裁书的效力:⑴裁决书一裁终局:当事人不得就裁决的事项再申请仲裁,也不可诉讼;⑵仲裁裁决具有强制执行力:
⑶仲裁裁决在所有《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缔约国可以得到承认和执行;
50. 仲裁具有契约性和司法性的属性,人民法院对仲裁进行司法监督。监督的形式有:⑴事后审查:终局裁决后,当事人
申请,有管辖权的法院才可对裁决进行审查。⑵?双启动?审查:主动审查和被动审查,以被动审查为主。⑶?双轨制?审查:对国内裁决审查仲裁程序和实体,对涉外仲裁只审查仲裁程序。
51. 当事人应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销裁决申请。
52. 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⑴应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申请;(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⑵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
出;期限为2年,诉讼中的时效中止、中断适用于仲裁。
53. 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情况:(被申请人提出)⑴当事人在合同中无仲裁条款或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⑵裁决
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范围或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⑶仲裁庭的组成或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⑷仲裁依据的证据不足的;⑸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⑹仲裁员有违法行为的;
54. 涉外仲裁的特别规定:⑴涉外仲裁委员会可以由中国国际商会组织设立;【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中国海事】仲裁委员
会⑵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涉外仲裁机构应将当事人请求提交到被申请人住所或财产地的中级法院;⑶当事人申请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如执行标的不在国内,须自己直接申请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
55. 人民调解的原则:①平等;②自愿;③合法;④尊重当事人权利的原则。组织形式是人民调解委员会,它是村民委员
会和居民委员会下设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在人民政府和基层法院指导下工作,一般有3~9人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人民调解员由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委员担任,也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聘用的人员担任。
56.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可在协议生效30天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司法确认后的
调解协议具有强制执行力。
57. 行政调解属于诉讼外调解,调解协议不具有强制约束力。
58. 仲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自双方当事人签收调解书或裁决书后即发生法律约束力,调解可以在仲裁程序中进行,但
须征得当事人双方同意。
59. 法院调解:是人民法院对受理的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和轻微刑事案件,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进行的调解,
是诉讼内调解。有严重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经济纠纷案件不适用此调解。
60. 法院调解达成了调解协议,可以不制作调解书的有:⑴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⑵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⑶能够
即时履行的案件;⑷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
61. 和解协议不具有强制约束力,违反时,可仲裁也可诉讼。
62. 建设工程争议评审:不服可仲裁、可诉讼。国际争议评审制度:⑴DRB(争议评审组):不具有约束力;⑵DAB(争议
裁决组):有约束力;⑶CDB(综合争议组):有约束力;⑷DB(争议小组):有约束力;
63. 采用争议评审的工程,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开工日后28天内或争议发生后,协商成立争议评审组,成员主要是合同
管理和工程实践经验的专家组成。
64. 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根据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权,在当事人申请和参与下,按照行政复议程序对具体
行政行为或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来解决行政侵权争议的活动。
65. 行政诉讼是人民法院应当事人的请求,通过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方式,来解决特定范围内行政争议的活动。
66. 行政复议后可诉讼,但行政诉讼后不可以再复议。
67. 可申请行政复议的范围:⑴行政处罚:⑵行政强制措施:⑶行政许可:⑷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经营自主权的;⑸认
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⑹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办理、审批、登记证照,行政机关未依法办理的;⑺认为行政机关其他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68. 不能提出行政复议情况:⑴行政机关的行政处分或其他人事处理决定;⑵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其他处理;
69. 行政复议的申请:⑴行政行为相对人自知道或应该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之日起60天内(法律规定超
过60天的除外),可提出行政复议申请;⑵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
70. 行政复议的受理:⑴行政复议机关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5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⑵行政复议期间不停止执
行该具体的行政行为;除非①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②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③申请人申请复议机关认为要求合理;④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71. 行政复议的决定:⑴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⑵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60天内作出决定;⑶申请人在申请
行政复议时可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⑷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收集证据;⑸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7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可撤销、变更或确认行政行为违法:⑴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⑵适用依据错误;⑶
违反法定程序;⑷超越或滥用职权的;⑸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73. 行政诉讼受理的范围:(可提起行政诉讼)⑴对行政处罚不服的;⑵对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⑶认为其侵犯合法经营
自主权的;⑷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办理、审批、登记证照,其未依法办理的;⑸申请其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其拒绝履行或不答复的;⑹认为其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⑺认为其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⑻认为其侵犯其他人身权和财产权的;⑼法律发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74. 行政诉讼的基本程序:⑴起诉和受理;⑵审理和判决;⑶执行。
75. 行政诉讼的管辖:⑴行政诉讼案件一般都是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但又下列情形的,由中级法院受理第一审:①确认
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②对国务院各部门或省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③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只管辖本辖区范围内重大、复杂行政诉讼案件。 ⑵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也可:①经复议案件: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②对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性措施提起诉讼:被告所在地法院或原告所在地法院;③因不动产提起诉讼:不动产所在地法院。
76. 行政争议由当事人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应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起诉;
经过行政复议不服而依法起诉的,应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天内起诉;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后,7日内作出立案与否的裁决,原告不服的,可上诉。
77. 行政诉讼的审理:⑴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为的执行;⑵法院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不适用调解;⑶行政诉讼
案件应公开审理;⑷经法院两次合法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的,视为申请撤诉;被告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可缺席判决。
78. 行政诉讼的判决:⑴我国实行二审终审制:①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的:判决书送达之日15天内向上一级法院上诉;
②当事人不服一审裁决的:裁决书送达之日10天内向上一级法院上诉;⑵二审法院的判决有:①驳回上诉、维持原判;②撤销原判、依法改判;③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79. 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⑴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个人行为;⑵因自己原因致使损害;⑶法律规定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