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读书笔记

时间:2024.5.15

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读书笔记

----从《法哲学原理》中批判黑格尔的历史观

黑格尔是是德国思想史上的一位圣哲,他既是德国古典哲学的主要代表,又是德国古典法学的主要代表,《法哲学原理》就是黑格尔在法学方面的代表作。黑格尔的哲学具有一种无坚不摧地扫除一切的迷妄的思想力量。在黑格尔在柏林大学授课前像听众所做的《开讲辞》:“精神的伟大力量是不可低估和小视的。那隐闭着的宇亩本质自身并没有力量足以抵抗求知的勇气。对于勇毅的求知者它只能揭开它的秘密,将它的财富和奥妙公开给他,让他享受。”我每次读《开讲辞》这几句结束语,都会感到心情激荡,它体现了文艺复兴以来对人和人的思想充满信心的那种坚毅的人文精神,它增加了我生活的勇气,而不至于在低谷中不能自拔,“精神的力量是不可低估和小视的”这句话像烙印一样深深地刻在我的脑海之中。

黑格尔作为一个极具有思辨能力的哲学家,其思想是极其的深刻而独到的。在这一点上,不得不提到黑格尔的《美学》,黑格尔《美学》给我的第一个印象,就是使我对他的艺术鉴赏力感到惊佩。黑格尔的思想深度是从来不会令人怀疑的,但是仅仅具有深刻思想的哲学家,不一定会写出一本好的美学著作,因为它还需要艺术的感受才能。黑格尔的艺术鉴赏力不仅在学术界是罕见的,就是在艺术领域内也是很少有人可以与之匹敌的。他对于希腊艺术的赞美与分析,对于莎士比亚的真知灼见,对于十七世纪法国古典主义的批评,对于风格、才能、独创性的阐发,对于独创行为的剖析等等,处处显示了渊博的知识和卓越的审美趣味,就是今天看来,如果撇开其中某些可以原谅的失误外,也足以令人为之叹服。

黑格尔如果没有这样深厚的艺术素养,就不可能在美学著作中提出如此深合艺术特征的美学原则。例如,他将关于才能和天才——他说,单纯的才能只是在艺术的某些方面达到熟练,只有天才才能给艺术提供生气灌注作用。关于艺术的表现能力——他说,形象的表现方式就是艺术家的感受和知觉方式。而真正的艺术家可以毫不费力地在自身上找到这种方式,就像它是特别适合他的器官一样。凡是在他想象中活着的东西,好像马上就转到手指上。关于灵感——他说,艺术1

家把对象变为自己的对象后,应抛开自己的主观癖性。如果在一种灵感里,主体作为主体突出地冒出来发挥作用,而不是作为艺术主题本身所引起的有生命力的活动,这种灵感就是一种很坏的灵感。关于独创性——他说,艺术家须根据他的心情的和想象的内在生命去形成艺术的体现。艺术家的主观性与表现的真正客观性这两方面的统一就是独创性的概念。而这样深厚的艺术素养,也使黑格尔的哲学思想深度更日趋完美,让黑格尔的哲学的逻辑趋向完美。

但是《法哲学原理》作为一个包含抽象法、道德、伦理、国家等包罗万象的鸿篇巨著,难免也存在着一些不合理之处,尤其是黑格尔的历史观。

在黑格尔给《法哲学原理》所写的序言之中,黑格尔说:“我们不像希腊人那样把哲学当作私人艺术来研究,哲学具有公众的即与公众有关的存在,它主要是或者纯粹是为国家服务的。”在这里他反对为哲学而哲学,反对“把哲学当作私人艺术”的看法,肯定哲学是社会现象,是“公众有关的存在”,并公开明白的说出了哲学“是为国家服务的”政治目的。这样胡一句话不难让我们想到“一切哲学都是政治哲学。”在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之中,黑格尔最关注的焦点也是国家,并且由此通过逻辑的推导,描述出世界历史进展的过程,这些哲学的思考,几乎反映了黑格尔的全部的历史观。

在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之中,在阐述哲学与时代的关系之时,黑格尔不止一次告诉我们:“每个人都是他那时代的产儿。哲学也是这样,它是被把握在思想中的它的时代。妄想一种哲学可以超出它那个时代,这与妄想个人可以跳出他的时代,跳出罗陀斯岛,是同样愚蠢的。”他还说: “关于教导世界应该怎样,??无论如何哲学总是来得太迟。哲学作为有关世界的思想,要直到现实结束其形成过程并完成其自身之后,才会出现。当哲学用灰色的颜料绘成灰色的图画的时候,这一生活形态就变老了。对灰色绘成灰色,不能使生活形态变得年青,而只能作为认识的对象。密纳发的猫头鹰要等黄昏到来,才会起飞。”可以看出,黑格尔认为,哲学是不能超出它的时代的,强调人要和现实的实调出发,而且黑格尔进一步的说,哲学总是后于时代,因而得出哲学不能给世界以任何教导或指导的看法。

但是黑格尔的这一论调和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中他对国家的设想中做出的预测显然是自相矛盾的。黑格尔将国家视为个人存在的最高目的,强调最后实现2

的国家应该是主观自由和客观自由相统一的国家,于是,他在《法哲学原理》的260节这样说到:

“国家是具体自由的现实;但具体自由在于,个人的单一性及其特殊利益不但获得它们的完全发展,以及它们的权利获得明白承认(如在家庭和市民社会的领域中那样),而且一方面通过自身过渡到普遍物的利益,他方面它们认识和希求普遍物,甚至承认普遍物作为它们自己实体性的精神,并把普遍物作为它们的最终目的而进行活动。其结果,普遍物既不能没有特殊利益、知识和意志而发生效力并底于完成,人也不仅作为私人和为了本身目的而生活,因为人没有不同时对普遍物和为普遍物而希求,没有不自觉地为达成这一普遍物的目的而活动。现代国家的原则具有这样一种惊人的力量和深度,即它使主观性的原则完美起来,成为独立的个人特。殊性的极端,而同时又使它回复到实体性的统一,于是在主观性的原则本身中保存着这个统一。”

从黑格尔所说的这一段话中,可以看得到,黑格尔已经察觉出了现代市民社会所出现的问题和弊端,即在市民社会关注的焦点是单个的、私人的生活,人与人之间的存在时原子式的个体的存在,人与人人之间的联合只是出于保护私人和为了本身的目的,而这样的关系是脆弱和危险的。需要注意的一点是,他的国家概念指的不是现存的国家制度,而是精神的国家理念。他认为现实的国家只是国家理念的表现。国家的本质在于它是伦理理念的现实,是绝对自在自为的理性的东西。于是黑格尔提出了这样一个循环的观念,即是,一方面,国家的具体自由的现实,在于使每一个个人和家庭得到自由和完全的发展,另一方面,个人和家庭也离不开国家,并应该把国家视为个人和家庭生活的最终目的。也就是,到最后实现主观自由和客观自由的完美统一。

紧接着,黑格尔将世界历史的进展划分四个原则,也就是分为四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人与人之间只是个体无差别的、群体方式的存在;第二个阶段就是个体有部分差别,已经开始有部分独立,但是主要还是围绕着城邦存在;第三个阶段即是个体只是原子式的个体的存在,国家已不再是个体所关注的重点,而反过3

来,国家的目的恰恰是保护个体的利益;第四个阶段是,也就是和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260节中设想一样,即要实现人和国家的一个双赢,获得一个和解,实现客观自由和主管自由的统一。这四个原则所分别对应的正是:(1)东方的,

(2)希腊的,(3)罗马的,(4)日耳曼的。正如黑格尔所说:

精神在最初作为直接的启示中,以实体性精神的形态为原则,这种形态是同一性的形态,在这种形态中,个别性依然沉没在它的本质中,而且还没有得到独立存在的权利。

第二个原则是这种实体性精神的知识,因此这种精神既是积极的内容和充实,又是作为精神的活的形式的、自为的存在。这一原则就是美的伦理性的个体性。

第三个原则是能认识的自为的存在在自身中的深入,以达到抽象的普遍性,从而成为在同一过程中被精神所委弃的、客观世界的无限对立面。

第四种形态的原则是精神的上述那种对立的转化,它接受它的真理和具体本质在它的内心生活中,并同客观性融成一片。回复到最初实体性的这种精神,就是从无限对立那里返回的精神,它产生和认识它的这种真理,即思想和合乎规律的现实世界。

在这里,先撇开黑格尔将“日耳曼民族”视为优等民族的民族自豪情节不说,首先讨论的是,黑格尔认为日耳曼民族完成了世界历史发展中的第四个阶段的进化,但回归黑格尔所处的那个年代的现代,黑格尔这样一种情节显然是一厢情愿的看法而已,因为在当时德意志民族仍然处于一个分裂的状态,更不谈不上实现黑格尔设想中的“人人为国家,国家为人人”的美好的景象。

从历史发生之前来看一切都是偶然的,但从历史发生之后看一切都是必然的。对于在黑格尔所处的那个时代,对于世界历史之中已经发生的前三个阶段,黑格尔显然用的思辨的理性揭示出了世界历史发展的前三个阶段的本质和内涵,但是对于第四个阶段,可能正如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序言中所说“每个人都4

是他那时代的产儿。哲学也是这样,它是被把握在思想中的它的时代。妄想一种哲学可以超出它那个时代,这与妄想个人可以跳出他的时代,跳出罗陀斯岛,是同样愚蠢的。”或者正如黑格尔在解释精神的运动规律时所说:

“精神的历史就是它自己的行为,因此精神仅仅是它所做的事,而它的行为就在于把自己,在这里是作为精神,变成它自己意识的对象,并在对自己解释自己中把握自己。这种把握是它的存在和原则,完成这一把握同时也就是它的外化和过渡。从形式上来表达,重新把握这种把握的精神,或者这样说也是一样,由外化返回到自身的精神,比起它自己处在前一阶段的把握时是更高阶段的精神。”

如同所有的人一样,黑格尔只能从过去已经发生的历史中把握历史以前的发生轨迹和本质。虽然黑格尔说,哲学是不能超越时代的,但正如我们所知道的一样,如果哲学不能把握时代,如果哲学只能作为戏剧表演后的点评嘉宾,那么哲学显然早就已经失去了它原有的魅力和精华。而且,在《法哲学原理》之中,黑格尔仍然用思辨的哲学的方式提出了自己对未来的时代的设想和构想,即实现一个客观自由和主观自由统一的现代国家。但可惜的一点是,黑格尔对由市民社会过渡到现代国家的阶段和理论基础并没有过多的阐述,以至于不免让人觉得黑格尔的对未来时代的构想依然停留在一个幻想的层面,只是一个乌托邦式的美梦。

现在社会中人与人之间原子式个体存在,人与人之间结合只是为了保存私利的局面,还需要现代人不断的探讨和自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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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作为自由意志外化的伦理——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读书札记


作为自由意志外化的伦理——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读书札记

作者:田景仲

内容摘要:本文立足于黑格尔《法哲学原理》中的自由意志这一核心概念,并将其根植外化于黑格尔的伦理体系当中,试图从自由意志的角度来重新解读黑格尔伦理体系的三大要素,即家庭、市民 社会 和国家。

关键词:黑格尔 自由意志 外化 伦理 家庭 市民社会 国家

一 自由意志初探

(一)自由意志的提出

奥古斯丁在哲学史上的贡献颇多,而在其众多的贡献当中,其最突出的贡献就是他通过追问罪与责的来源和根据而开显出人的另一维更深刻的超验存在即人的自由意志,由此开始了伦 理学从“幸福生活指南”向“罪-责伦理学”的转向。这种奠定在对自由意志的觉识基础之上的罪-责伦理学不仅使人在本性上区别于他物,而且使人在格位上与万物有别: 因为有自由意志,人的存在才获得了正当性品格,也只有自由意志,人的存在、行动才有正当不正当的问题 。奥古斯丁甚至说“没有自由意志,人便不能正当地行动”

(二)自由意志是一种权能

我们每个人都可以在实际生活中成为自由意志的承载者与度量者。因为你被赋予了自由意志,被抛入了自由,也就是说,你赋得了这样一种权能,即你完全能够只从自己的意志出发决断自己的意愿,能够把自己意愿什么和不意愿什么完全置于自己的意志支配之下。正是这种权能,便使个人获得了这样一种绝对的法律属性,即他在与他者发生法律关系时,他必须被允许根据自己的意志决断去生活和行动。由于每个人都赋有自由意志,因此,“必须被允许根据自己的意志决断去生活和行动”是每个人赋得的法律属性,而且每个人的这种法律属性是绝对的、不可替代的。

(三)自由意志是人的绝对尊严的来源

由于每个人赋有自由意志,使每个人成为他自己存在的目的本身。正如前面所言,既然自由意志使每个人都能够只根据自己的意志决断去生活和行动,而不必以任何他者的意志,哪怕是最高存在者的意志为根据,那么也就是说,每个人的存在不以任何他者为目的,而只以自己为目的。这恰恰是每个人的绝对尊严之所在。

(四)自由意志产生的原因及其自律法则

我们说意志决断意愿什么,人便做什么。各种外在的实际因素是否被顾及和重视,完全取决于它们对于获取意志决定意愿的东西来说是否重要。所以,自由意志之所以为自由意志,就在于它是决断它自己意愿什么的唯一原因。简单说,自由意志就是自由因──自己是自己作出决断的原因。

与此同时,自由意志虽然使人有能力只从自己的意志所意愿的东西出发行动,也就是说,自由意志使人有能力“为所欲为”而不顾及任何现实制约,但是,这绝不意味着自由意志允许人“为所欲为”。 作为一种普遍性力量,自由意志本身隐含着自我决断的法则:只决断能普遍化的意愿和行动,或者说,只决断不会导致自相矛盾的意愿和行动。自由意志允许的自由就是在这一法则内的一切可能性。如果人们遵循自由意志的法则,人们就会决断正当的意愿,给出正当的行动;而当人们违背自由意志法则,从而决断不可普遍化的意愿和行动时,也就意味着人们误用了自由意志。

二 黑格尔的自由意志观

黑格尔将“自我规定的普遍性”看成“意志”、“自由”。“自由意志”由于是以“无限形式的自身”作为“其内容、对象和目的”的,所以它不仅是“自在的”,而且是“自为的”。换句话说,自由意志是普遍存在于人本身且支配人的一切活动的自在自为的一种权能。“自由意志”是黑格尔法哲学的起点。他认为“法的基地一般说来是精神的东西,它的确定的地位和出发点是意志。意志是自由的,所以自由就构成法的实体和规定性。至于法的体系则是实现了的自由王国,是从精神自身产生出来的,作为第二性的精神的世界。” 故“自由即意志的根本规定” 。黑格尔继而强调:“意志只有作为能思维的理智才是真实的、自由的意志。??通过思维把自己作为本质来把握,从而使自己摆脱偶然而不真的东西这种自我意志,就构成法、道德和一切伦理原则。” 从而引申出:“任何定在,只要是自由意志的定在,就叫做法。所以一般说来,法就是作为理念的自由。”

“自由意志”在黑格尔精神中的客观精神三阶段扮演着重要的角色。自由意志借助外物得以实现自身就形成法,在《法哲学原理》中,也称为“抽象法”;“自由意志”超越借助外物实现自身的状态得以在内心中的实现便是道德【赖:这样的区分是不准确的,道德也依赖、借助外物,如他人态度、评价、舆论以及由此触发、导致的进一步的客观化行为。区别只在于法律借助的外物更为强大和客观一些。而道德对外物的依赖更为微弱一些,这就是“外力”的大小强弱问题,法律以强制力、强制意志做后盾,因而更具有普遍性、客观性,道德的“外力”具有非强制性、任意性、偶然性、个别性、主观性。我不偷一枚鸡蛋(道德之偷)和我不偷一筐鸡蛋(法律之偷)从我的主观意志来看并无根本区别。法律意志和道德意志同源、同质,所以在法律调整和道德调整的意志之间并无天然鸿沟、绝对标准,相反,却可以经常被调整。什么样的意志由法律来调整、什么样的意志留归道德调整,如何调整,这就是一切实在法的根本区别。见义勇为、通奸、说谎、

随地吐痰都既可以是法律意志,也可以是道德意志,甚至是政治意志,甚至连情感都可能被上升为法律意志。君不见,曾经(现在仍未绝迹)在多少国度中领袖死亡,民众必须悲痛、哭泣,否则可能被告密而被处置】;综合前面两个阶段的 发展 结果,“自由意识”通过外物和内心两个方面得到充分的现实性(赖:如果法律意志不存在内心自由裁量的力量,则一切遵法、守法仅仅是出于被迫,受外部可能的强制力量带来的不利后果的威慑;法律制裁变成单纯的威慑、报复、盯梢、镇压,成了猫和耗子的游戏,而不存在人的自觉自愿的我为什么不能心甘情愿地愉快地履行一项法律义务,就像即使没有这样的义务我也一样行动呢,就像原始人一把斧头换两头羊的意志交换),就构成了笔者下文着力想阐述的伦理,即家庭、市民社会和国家三种发展形态。

三 自由意志在伦理中的外化及其三种形态

(一)自由意志的外化

有学者曾经这样指出:“法哲学是以法的理念为对象的科学 。在黑格尔看来,任何事物都是由客观精神的某种特定部分即概念为其实体(整体的内在规定),并经过这一实体的外化、现实化即定在而成的。这是柏拉图式的客观唯心主义的发展。所谓理念,就是概念及其定在的统一。只讲概念或者只讲定在,都是片面的,错误的。”

在这里,其将“外化”与“定在”等而视之,认为“外化”即“定在”的观点,笔者有自己的看法。在黑格尔《法哲学原理》一书中曾多次提到“定在”一词,因此,搞清楚两者的真正含义对于理解黑格尔思想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笔者以为,“定在”与“外化”在相对于自由意志抽象性而具有的物质承载性层面上确实有着统一性的一面,但两者的区别也是很明显的。前者强调自由意志的外在表现形式或载体呈现,多为静态意义上的现实表征;而后者则强调自由意志通过一定的物质载体与外界事物的有机联系而发生的效果。

也许会有人说“定在”本身即为一种“外化”(赖:即实现化,使其从观念、概念形态转变化为现实形态,使其实现,使其确立起一种外在状态,赋予客观的内容),是自由意志通过特殊载体的一种“外化”。这实际上是对“外化”的一种曲解。试想,既然是“外化”就一定要有“化”,亦即“变化”。而“定在”只是意志的另一种形态的表达而已,根本没有“变”又哪来“化”呢?故此,笔者认为黑格尔在法是自由意志的外在定在和道德是自由意志的内在定在的基础上,最终一并统一于伦理之中,使自由意志发生了外在转化,成了家庭、市民社会和国家的代名词。这也正是笔者为什么选择作为自由意志外化的伦理来探讨的原因。

(二)自由意志在伦理中外化的三种形态

第一、自由意志与家庭。

首先,家庭是直接的伦理实体,以爱为规定的集团。直接的伦理就是两性和血缘的结合,也叫自然的伦理。爱是个人的感觉或感受,是主观性的东西。婚姻是具有法的意义的伦理性的爱。它是彼此不相识的两性结合成为一个人格,使自然性别的统一转化为精神的统一,偶然性转化为必然性。由此可见,自由意志通过婚姻这一纽带得以充分地外化,使自己的意愿付诸于能够证明自己,感受自己存在的他(她)身上,使之成为组建家庭的第一步。

其次,家庭作为一种人格,必须有持久的、稳定的财富作为外部的定在物。人作为自由意志的存在,总是要将自身的自由意志变为定在。而自由意志的定在过程,就是对物的占有过程。【赖:这与家庭不必有必然联系,家庭可以是一个人的家庭,也可以是双性家庭,还可能是单性、单亲家庭】这个占有过程通过人对外部世界的能动活动实现。“人有权把他的意志体现在任何物中,人对一切物有据为己有的绝对权利”。并且当我能够说我占有某物时,我就已“把某物置于我自己外部力量的支配之下”了。这种通过自由意志对物的占有,即可达到维持家庭财富的目的,进而满足家庭人格化的需求。

再次,子女的受教育与家庭的解体更是自由意志外化而引起的效果。子女受教育本身乃是家庭性自由意志的延续,是家庭成员特别是父母意愿的延续性表达。与此同时,子女的受教育以父母共同意志外化的财产作为必要条件。而对于家庭解体来说,不管是离婚,还是父母死亡,甚或是子女成为有能力拥有自己的财产的独立的家庭,其中都充分体现了自由意志的外化痕迹。正是自由意志向着各种不同方向的发展,才导致了家庭的解体。

第二,自由意志与市民 社会

市民社会是处于家庭和国家之间的伦理发展阶段【赖:是一种形式,而非一个阶段,是横向关系,而非历史的纵向关系】。它是现代的产物,即资本主义制度的产物。市民社会是由每个特殊人的满足自己需要和由这些需要的整体所构成的混合体,亦即任性和普遍性的混合体。在这里,普遍性以任性(利己目的)为基础,但它又依赖普遍性、受普遍性的控制。所以,市民社会是需要和理智(对需要的意识)、利己和利他相统一的外部国家或物质国家,即纯粹以伦理为实体的国家的物质关系形式。

黑格尔的市民社会理论首先是需要的体系。需要,最初表现为同普遍性相对立的主观需要。黑格尔还认为,人同动物的区别在于他们不是随遇而安,而是通过劳动这个手段破坏食物的直接自然性,以满足需要与对情欲的抑制,都是自由意志外化为利益与意志力的结果。

其次,黑格尔以司法来规范市民的社会中的需要体系,来达到人人都有权获得财富和占有财富的目的。我们知道,在黑格尔看来,法是自由意志的定在,而将法予以现实化实施即司法,则其目的是再明显不过了,那就是将法这一普遍的意志转化为一种现实的实际效果,这充分体现了自由意志的外化。

再次,黑格尔设计了警察和同业公会来对社会的特殊利益分别进行外部的保护和内部的促进。表面上看来,自由意志在这里是无用武之地的,但实质上并非如此。警察和同业公会恰恰是市民社会共同的自由意志的具体外化,各市民为了更好地实现自己的自由意志和内心中的善,从而依从自己的自由意志,让渡一部分权利给警察和同业公会,这样不是抹杀自由意志,而是会更好地让自己的自由意志得以实现。

第三,自由意志与国家

“国家是伦理理念的现实——是作为显示出来的,自知的实体性意志的伦理精神,这种伦理精神思考自身和知道自身,并完成一切它所知道的,而且只是完成它所知道的。” 。在黑格尔看来,国家是借助于最高组织形式表现出来的法,它直接存在于风俗习惯即整体的社会意识中,而间接地存在于个人的意识中。国家本身就是绝对目的。国家是自由的最高权利;而充当一名国家成员,是单个自由人的最高义务。个人只有在国家之中,才具有客观性、真理性和伦理性。

首先,从国家法内部制度来看,无论是代表着国家最普遍东西的王权,还是负责实施国家已经决定了的东西的行政权,甚或是涉及完全具有普遍性国内事务之立法权,这其中都蕴涵着一种富有阶级性特征的兴趣指向,更是外化了统治阶级自由意志的具体形态。

其次,作为对外主权的国家,表现为对别国的关系,其中每个国家都是独立自主的,是排他性的自为的存在。在国际关系中,独立自主是一个民族最基本的自由和最高的荣誉。作为一种整个国民整体自由意志的外化,它不屈从于任何外来的压力,它是独立的、自在自为的。这也是为什么国家之间缔结条约但又往往凌驾于该条约之上的深层次原因。在这里,自由意志外化为一种独立自主的国际关系形态。

再次,在黑格尔看来,世界历史就如一个法院,它以普遍精神为准则展示形形色色的家庭、市民社会和国家这些特殊的现实。世界历史是普遍精神自己认识自己、把握自己进而推进自己的过程。而这种普遍精神是与世界各民族的整体的自由意志是密不可分的。这种自由意志外化为一种富有审判与辩论的场所,并随着时间的流逝而绘写着各自不同的历史画面,并通过相互的交织与碰撞,最终呈现出整个世界历史的大剧场。

四 结 语

自由意志是黑格尔法哲学的起点,但因其语言晦涩,理论高深而往往使我们很难发现这一点。当然作此论文,笔者也只是沿着前辈的研究成果在这片沃土上去寻找新的发现,以期开辟新的研究路径。因此,我想肯定还有相当的不足之处,但尽管如此,我自己的自由意志却一直在指引着我去做这样的工作。

参考 文献 :

一、著作类:

1、[德] 黑格尔著:《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xx年第1版。

2、吕世伦著:《黑格尔 法律 思想研究》, 中国 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xx年3月第1版。

二、论文期刊类:

1、浙江学刊,20xx年第2期。

2、吉首大学学报(社会 科学 版),20xx年1月,第27卷第1期。

三、相关 网络 期刊:

1、中国学术期刊网。

2、中国法律图书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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