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自由》读书报告

时间:2024.4.7

“对个人自由最动人心弦,最强有力的辩护”

——读《论自由》有感

十九世纪英国哲学家、逻辑学和经济学家约翰·密尔在《论自由》中开宗明义,阐明《论自由》的主题不是讨论所谓意志自由,而是“公民自由或社会自由”,“即社会可以合法地施加于个人的权力之性质和界限。”严复精辟地理解了密尔著作的主旨在译密尔《论自由》时,把书名译为《群已权界论》。

《论自由》这部著作的要义可以概括为,只要不涉及他人的利益,个人就有完全的行动自由,只有当自己的言行危害他人的利益时,个人才应接受社会的强制性惩罚。这就是密尔所划定的个人与社会的权利界限。这个要义,在我们初中时也开始接触。如果整个人类,除一人之外,意见都一致,而只有那一个人持相反意见,人类也没有理由不让那个人说话。正如那个人一旦大权在握,也没有理由不让人类说话一样。《论自由》还探讨了自由理论在实际生活中的应用,简单将之归结为两句格言:第一,个人的行动只要不涉及自身以外什么人的利害,个人就不必向社会负责交代;第二,关于对他人利益有害的行动,个人则应当负责交代,并且还应当承受或是社会的或是法律的惩罚,加入社会的意见认为需要用这种或那种惩罚来保护它自己的话。

读后难免发现全书中心论题有三个:论思想自由和讨论自由, 论个性自由和论社会对个人自由的控制。 通读该书,可明白两个核心要义:一是个人的行动只要不涉及自身以外什么人的利害,个人就

不必向社会负责交代;二是个人对社会负责的唯一条件是,个人的行为危害到他人的利益。密尔认为,个人在追求某一合法目标时,无论在任何制度中,都不可避免地会产生对他人利益的影响,造成他人利益的损失。判断这种行为正当与否的标准是:是否对社会普遍利益造成危害。因此,密尔所强调的个人自由是种社会自由,这体现了密尔对如何实现自由原则的思考。他认为人格的价值不仅是形而上学的教条,而是在实际条件下要实现的东西。《论自由》肯定思想和讨论自由,并要求政府不仅要通过消极地不干预来保障公民自由,还须依靠立法来创造和增进公民自由。体制发挥作用的方式主要是社会,社会要素被引入密尔对自由的讨论之中。密尔认为,政治自由和社会自由本身具有价值,人们对自由的追求不仅于己有利,也使社会能从中得到好处。

李强对该书赞叹不绝:“穆勒在自由主义发展史上的重要性在于,他第一次赋予自由主义完整而全面的理论形式,从心理学、认识论、历史观、伦理观等角度为当时已经达到黄金时期的自由主义提供了哲学基础,并以充沛的激情与清晰的逻辑对个人自由的理想作出强有力的辩护。”亦有大部分知名人士对此书作出赞赏性的评论,可想而知,该书的是对个人自由最动人心弦,最强有力的辩护,影响力非凡。


第二篇:《论自由》读书报告-余江锋


论自由读书报告余江锋

《立法学》期末考核

《论自由》读书报告

年级:2011级

班别:4班

学号:11306188

姓名:余江锋

一.前言

在阅读刘诚老师所给的几个文本中,学生的脑海里总是浮现着杨绛先生那句真诚而不客气的话:你们是书读得不多,想得太多!想来实在惭愧,读法学至今已经两个年头,但却一直在专注着其他和法学无关的比赛,对本专业的学习也仅仅是走马观花。因此每次在写作读书笔记的时候,总是没有墨水可以挤出来,这与自己平时的文学底蕴不深有着直接的联系。原本看完了强世功先生的《立法者的法理学》,心中颇有感触,却无奈因为期末考的冲击而渐忘了那份感觉。无奈之下,只得选择较为容易下笔的《论自由》来写作,因此此篇读书笔记无非只是卑劣之作罢了,望老师见谅。

二.正文

《论自由》是19世纪的英国哲学家、逻辑学和经济学家约翰·密尔不朽的著作。《论自由》是自由理论体系的集大成之作,论述了资本主义制度下的公民自由权利,在西方被高度评价为“对个人自由最动人心弦,最强有力的辩护”。“自由”是一个人们常挂在嘴边的词,人们似乎习惯以“自由”作为盾牌来抵挡对于自己不利的一切事物,例如“你侵犯了我的言论自由”,“你侵犯了我的人身自由”等。虽然大家对于“自由”仿佛并不陌生,但是又有多少人能够准确地认识什么是“自由”呢?在茫茫的概念丛林中,约翰·密尔的 《论自由》 闪烁着它独特的光芒,它为我们指明了方向——“唯一实称其名的自由乃是按照我们自己的道路去追求我们自己的好处的自由,只要我们不试图剥夺他人的这种自由,不试图阻碍他们取的这种自由的努力。”

密尔从小就像是奥利奥中间的奶油,在他上面,是身处于激进主义阵营当中的父亲,在他下面,是坚持功利主义阵营的边沁。在两者的相互影响下,他自己从功利主义的角度出发论证自由主义,使二者成功地融为一体。《论自由》一书总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章先介绍了公民自由,即社会自由,也就是要探讨社会所能合法施用与个人的权力的性质和限度;第二章从必要性的角度论述了思想自由和讨论自由;第三章阐释了个性与自由之间的关系及其意义;第四章则论述了社会凌驾于个人的权威的限度;而最后一章运用几个案例讨论本文教义的应用。

第一章

最广义上的功利主义是《论自由》的哲学基础,换言之,必须把人当做前进的存在而以其永久利益为依据。在关于自由与权威的斗争中,单纯禁止防御官府的政治暴虐是远远不够

的,对于得势舆论和得势感想的暴虐同样要清醒并抵制。抵制并不难理解,难处在于抵制范围的边界在哪里?人们往往因为对边界的不清楚而导致混乱和悲剧。对此,约翰·密尔提出了一条“极其简单的原则”,人类之所以有理有权可以个别地或者集体地对其中任何分子的行动自由进行干涉,唯一目的正是自我防卫。因此,只有个人行动会直接、最初地影响到他人的部分必须受社会干预,剩下的就是人类自由的适当领域,这包括了意识的内向境地,即良心的自由,追求趣味和订立生活计划的自由,和个人之间相互联合的自由。在原创性上的欠缺并没有阻碍人们对这条教义的认同,但在实践中仍然受到极大的阻碍。

古代共和国认为自己有权实行自己对人的优越性,古代哲学家也对用公共权威制约私人行为的每一部分表示赞同。因此,被强敌觊觎的小国也需要意志统一来保证安全。事实上,贡斯当已经深刻地指出所谓古代人的自由的局限性,而且在现代世界中,政治群体不断变大,已经不再需要斯巴达式的全民军事教育,最主要的是,政教分离原则被广泛认同,可自由原则的贯彻在当代仍受到重重阻碍。在众多思想家们的论述中,现代道德压迫的机器应更有力地反对在仅关乎本人的事情上与统治意见有所分歧。而且在世界上还广泛地存在着一种日益增长的倾向——要把社会凌驾于个人的权力通过舆论和立法力量不适当地加以伸展。因此,约翰·密尔想要通过论述自由的重大意义筑起一条道德信念的坚强堤坝以此来反对这种祸害。

第二章

关于第二章的思想自由和讨论自由,约翰·密尔分别从四个方面论证了其对于人类精神福袛的重要意义:①如果被迫缄默的意见是正确的,禁止思想和讨论自由就使人类失去了一个获得真理的机会;②如果被迫缄默的意见是谬误的,使人类失去了一个在与谬误的争辩中获得对真理的更加清楚的认识和更加生动的印象的机会;③如果被迫缄默的意见部分是真理部分是谬误,使人类失去了一个完善已经认识的真理;④教义的意义本身有丧失或减弱并失去其对品性行为的重大作用的危险。约翰·密尔采用了破论结合立论的方式论证了以上四点。

如在第一部分中,他反驳因担心错误意见误导社会而禁止言论思想自由的理论,提出了不应该为了不许对某言论驳辩而假定其真确性,人类智慧的来源在于人在错误时能够改正的,在驳辩中可加深对真理的理解;反驳政府有义务保护某些对社会福祉有用的信条,指出由功利性导出真确性是荒谬的,对教义的信仰因基于对其真理性的认同;反驳拒绝听自己认为错误意见的看法,指出其实质默认了自己判断的不可能错误性,同时举出了苏格拉底等著名案例揭示因不自由而导致的司法罪恶给人类带来的悲剧,通过一系列的反驳并结合时代背景痛心疾首地指出:欧洲近代三个辉煌历史时期的思想的推动力量已经差不多用光了,我们

如若不再着力主张精神自由,我们就不能期待什么新的进步了!而在第二部分的论述中,约翰·密尔指出“既定意见的沉睡”是禁止思想言论自由所导致的,信条因为人们的顺从接受反而与人心隔离,把人心僵化起来而挡住了投给人性更高部分的其他一切影响,指出真理在辩驳当中的感动人心。在第三部分中,约翰·密尔指出所有意见都是真理与错误交织的产物,并通过指出基督教的不足之处告诫人们真理的利益需要有意见的分歧。在最后,约翰·密尔指出争辩上的道德尺度应该是不可由辩论者的观点如何推断其品德,真正值得尊敬的是冷静客观地倾听每一个意见的人。

第三章

约翰·密尔在论证个性为人类福祉的因素之一的方面,先划出了个人个性发展的空间,换言之,个人应在仅涉及自己的事情上按照自己的意向和判断活动,不论在他人及传统习俗看来是否可取。约翰·密尔进一步从两个方面论述这一点。

第一,从社会发展层面来说,首创性是人类事务中一个有价值的因素,允许个性的自由发展有助于保护首创精神,并为天才的发展提供良好的土壤,因为人类社会永远需要有些人不但发现新的真理,不但指出过去的真理在什么时候已不再是真理,而且还在人类生活中开创一些新的做法,并作出更开明的行为和更好的趣味与感会的例子。人类不仅要依靠他们来倡导前所未有的美好事物,而且要要保持已有事物中的生命。

第二,从个人发展层面来讲,个性发展需要个性的张扬,不应该一味遵从习俗和惯例。每个人对自己的福祉都有着最深切的关切,对于一个人如何发展,他人的经验也许是错的或没有解释对,或者即使对了却根本不适合他,毕竟他人对其的利害关系远远没有其本身来得真切。当然,前提是个人的能力已臻成熟,能够充分运用自己的理性。个人的智力便是在运用的过程中得以发展,成为思考中美丽而高贵的对象,在对自己生活和人生的思考和选择中使自己的存在有了更大程度上生命的充实。在个性的发展过程中,欲望并不是洪水猛兽,而是一个完善人类的构成部分,强烈的冲动和强烈的意志构成富有精力的性格,这才是真正的有生气的人。而现在威胁人性的并非个人的冲动过多,而是不足。如果我给你自由,你敢要么?很多人却是不敢的,因为他们萎缩的个性已经使人类生活变成了一潭死水!习俗在这方面的专制在任何地方对于人类的前进都是一个持久的障碍。人们的悲剧现在不仅在于个性屈从于习俗,更在于把习俗当成了自己的“个性”。这种后果很大程度上来自于人们价值观念的歪曲,想要以牺牲个性换来社会对自我的认同,做一个平庸的顺民。但是需要明确的一点是,人固然需要肯定,但这种肯定应当是来自于自己的内心的,而非依赖外界,尤其是习俗。换言之,人的价值只应来自自己的内心。在我看来,如果一个人的价值需要依靠外界来给予,

那是一件相当危险和恐怖的事!因为这意味着此人只能人云亦云,失去自我,失去个性。为此,约翰·密尔才指出人类发展所必要的条件是自由和境地的多样化。最后,约翰·密尔更是以一幅可怕的景象来告诫我们:人类在有过一段时间不习惯于看到歧异以后,很快就会变成连想也不能想到歧异了。这一日,将会是人类的灭亡之日吧。

第四章

在论述社会凌驾于个人权威的限度方面,约翰·密尔指出了每个人对社会遵守的某种行为准绳应该是彼此不损害利益,且每个人都要在为了保卫社会或其成员免于遭受损害和妨碍而付出的劳动和牺牲中负担他自己的一份。个人有些行为会有害于他人,或对他人的福利缺乏应有的考虑,可是又不到违犯其任何既得权利的程度,这时,犯者便应当受到舆论的惩罚,虽然不会受到法律的惩罚。

他人有权利以各种不同办法使对某人观感不佳的意见发生作用如:预先给予他人警告;不与之合群;警告他人也同样避免与之合群。他人对其干预的界限是:①他可以从他人手中受到及其严酷的惩罚;但是他之受到这些惩罚只是作为那些缺点本身的自然的和也可说自发的后果,而不是有谁为了惩罚之故有目的地施加惩罚于他;②一个人若只是在涉己行为上招致他人观感不佳的判定,他因此而应承受的唯一后果只是与那种判定密切相关的一些不便。至于人们因为自由而产生的对自己的伤害而带给社会的损失,这一点点的不便利,社会为着人类自由的更大利益之故是能够承受的。在此之后,约翰·密尔批判了几个社会道德扩张侵害个人自由的例子,如在充满回民的国家食用猪肉是被禁止的等。但对于约翰·密尔所说的解决办法,我还是觉得有些不够严密。据约翰·密尔所称,人们有权不与和自己所持不同意见的群体合群,甚至警告他人不与之合群,又称社会不应该根据共享的或主体群体的道德或习俗干预个人自由,但孤立不同意见体难道不是一种程度上的干预吗?这与约翰·密尔本人在之前所强烈指责的社会对个性的惩罚的差别似乎只是在于程度,其结果不是仍然把异端边缘化,终将扼杀个性吗?孤立了不同意见的群体,所谓思想和言论自由又如何得以实现呢?而事实上,关于惩罚的度的问题,的确很少有人能说得清楚。其实如若社会素质较高,度便可以适当放低,大众也相对容易划分清楚。同时高素质所带来的理性宽容也使“度”易于操作。但要使社会大众素质较高,又需先任其个性发展,这又陷入了逻辑学上的一个死循环。或许人类社会只能以真正的自由为一个大方向,在不断的错误与纠正中,一点一点地无限逼近。

第五章

在最后一章中,约翰·密尔用两句格言贯穿了全文:一是“个人行动只要不涉及自身以

外什么人的利害,个人就不必向社会负责交代”;二是“关于对他人利益有害的行动,个人则应当负责交代,并且还应当承受或是社会的或是法律的惩罚。”同时,约翰·密尔说明了不涉及侵犯自由问题而反对政府干涉的三种情况:①所要办的事,最适宜的人莫若在那项事业上有切身利害关系的个人,个人办会比政府办更好;②有些事个人办虽未必能像政府官吏办的好,但仍宜个人来办,这样可以加强他们主动的才能,可以锻炼他们的判断能力,还可以使他们在留给他们去对付的课题上获得熟习的知识,使他们形成公共意识;③不必要地增加政府的权力,会有很大的祸患。行政管理的标准是做到与效率原则符合的最大限度的权力分散,但是也要尽可能做到最大限度的情报集中,还要尽最大可能把情报由中枢散播出去。 约翰·密尔用贸易自由,教育设计等几个例子具体探讨了政府权力的界限问题,以此说明了社会和政府对于纯关乎个人自身的错误行为可以通过防止或者惩罚的途径加以正当干涉,直接损害只及于本人自身的行动,不应该遭受法律的禁止,但若公开做出来会破坏良好的风气,因而触及他人,那么也理应受到禁止。国家对于它所认为违反当事人的最好利益的事,在予以许可的同时不应加以某种间接的打击。对于几种若干人在共同事情上相互统一而共同规定的自由,约翰·密尔强调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自由原则不能要求一个人有不要自由的自由,一个人若通过诺言或行动鼓励另一个人信赖他会继续某种行动,对其发生某种期望,则他对那个人负有一系列新的道德义务,这些义务他可以决意放弃,但不能忽略不理。若因为缔约双方的关系而使他人引起某种后果,则双方对第三方负有义务。国家对于公民的每一个人都应当要求并强迫他们受到一定程度的教育,由国家强制教育是一回事,由国家亲自指导教育是完全不同的另外一回事。反对国家教育的理由只适用于后者而非前者。

最后,约翰·密尔审时度势,用坚定不移的语调道出:国家的价值,从长远看来,归根结底还在组成它的全体个人的价值!

三.结语

《论自由》虽然篇幅不长,但却是一部划时代的思想巨作,一直是政治哲学乃至人文思想领域内享誉至高的一部作品。约翰·密尔在《论自由》一书中巧妙地运用自己严密的逻辑和全面的论述,辅之以富有感染力的语言论证了个人自由的基本原则,说明个人自由是每个人发展的必由之路,是社会发展的源动力。虽然保守主义等流派也分别从不同方面攻击了自由主义的一些理论缺漏,比如自由主义过于乐观,高估了个人理性等。但个人自由作为符合人性要求的价值导向和原则,终究是值得尊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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